立法院新會期將於9/17開議,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邱顯智委員、 王婉諭委員、立法委員 陳椒華於昨(14)日召開 「即刻修憲!邀朝野共同連署」記者會,公布時力黨團憲改主張,並呼籲修憲委員會於新會期儘速運作,讓修憲案進入實質討論,以趕上 2022 年公民複決綁大選時程。
時代力量的憲改主張包含:
📙#降低修憲門檻 #落實還權於民
我國修憲門檻高不可攀,距離上次修憲已16年。特別是現行公民複決門檻同意票必須達到 965 萬才能通過修憲案,幾乎是不可能的任務。
因此,時代力量主張將現行「立委3/4出席、3/4同意」及公民複決的超高門檻,下修為「立委2/3出席、2/3同意」再加上「投票人過總投票人數半數且同意票過半數」的門檻,使修憲成為可能,並讓憲法能更貼近時代脈動與人民意旨。
📙#國會選制改革 #促進多元參與
現行的立法委員選舉是採「單一選區兩票制」,也就是一票選人、一票選黨的「並立制」,但缺點是未忠實反映政黨政治精神。
時代力量主張台灣應參考德國的「#聯立制」,將立法委員席次重新調整為156席,包含區域及不分區立委各73席,以及10席原住名立委,並進行調和避免「超額席次」的產生。而政黨的總席次會在尊重區域及原住民立委選舉結果的前提下,透過不分區席次的調整,盡量接近政黨的得票率。
此外,目前不分區席次的當選門檻5%,難以呈現臺灣的多元民主,因此,時代力量主張不分區當選門檻應適度下修至3%。
📙#廢除考監兩院 #增進制衡效能
我國現行的五權憲法,將考試權從行政權中獨立,並將彈劾權從立法權中抽離。行政權與立法權過度分割,不僅造成權力分立界線爭議,也讓行政與監督的效能不彰。例如「考用分離」造成機關用人需求爭議、監察院已無民意基礎,卻仍擁有調查、彈劾及審計等權限,等種種不合理的現狀。
時代力量主張,在國家正常化的方向與前提下,廢除考監兩院,回歸三權分立的民主憲政架構,既讓政府的考選和用人更順暢,也讓國會的實質監督更有力。
在職權調整部分,監察院的「彈劾權」應歸入立法院之職權,而審計部所職掌的審計權依其性質,另成立「國家審計委員會」。至於考試院的考試權,則回歸行政權,避免考用落差的問題。
📙#勞動 #兒童 #環境基本權入憲
從我國憲法頒布的1947年至今,國際憲政潮流對人權的保障已有長足進步。然而,憲法第二章「人民之權利義務」卻沒有隨人權發展而修正。過去,雖然有以「增修條文」或「個案釋憲」的方式進行補充,然而保障程度仍然有限。因此,時代力量主張透過修憲,系統性地補足包含勞動權、兒童權、環境權等人民基本權利範圍。
在勞動權部分,現行的憲法第十五條未完整呈現在實現勞工的生存權及工作權上諸多勞動權的不同面向。例如:沒有組成工會的團結權、協商權和包括爭議權在內的團體行動權,導致勞工難以和雇主進行集體、對等協商。為了正面肯定勞工的勞動基本權,時代力量主張應將上述權利入憲。
在兒童權部分,由於兒童和成人間存在資源和權力落差,讓兒童的意見和需求常不被重視,甚至可能危害生存和發展的權利。聯合國 1989 年通過「兒童權利公約」,建立「兒童生存及發展權」等四大保障原則,臺灣也在 2014 年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因此,時代力量主張將「兒童權利公約」基本原則入憲,以保障兒童免遭一切形式的身心暴力侵害。
至於環境權部分,環境權是規定國家、社會、個人與環境之間關係的重要權利,不只是請求權,更有集體共同參與的意涵,讓國家以人民參與為本位,保障人民參與程序、共同決定的權利。
時代力量在修憲委員會雖然僅有一席,但絕對會在國會裡頭扮演好程序把關和督促進度的角色。為了讓本次修憲能順利在2022年地方選舉進行公民複決,我們呼籲修憲委員會於開議後儘速開會,讓修憲案進入實質討論!
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性質 在 范雲 FAN, Yun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1210世界人權日
#修憲完善人權保障
#人權保障升級質量並進
今天12月10日是世界人權日七十週年!1950年起,聯合國大會定每年的12月10日為世界人權日,以紀念聯合國於1948年12月10日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
#提出完善人權保障修憲草案
響應世界人權日,日前我已草擬好修憲草案,增補憲法保障的人權,很高興獲得其他33位立院同仁共同提案、連署,我已正式提交草案,明天如果能在院會順利報告,即可一讀付委!
#既有憲法人權保障應補充
目前台灣所遵循的憲法公布施行於七十多年前的1947年,早於1948年的《世界人權宣言》,列舉保障的人權較為有限,但歷次修憲也都未增補憲法保障的人權清單。長來已來,都仰賴大法官透過憲法解釋來擴充增補。
然而這數十年來,不僅勞動權、社會權、環境權、資訊權等新興人權逐步被重視,,我國也早已通過聯合國在1966年制定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多個國際人權公約,並也配套訂定多個施行法。
這些國際人權趨勢與國際人權公約保障的權利,早就應該增補到我們的憲法中,提升對人權的保障。
✍️我提出的「完善人權保障」修憲草案包含三個主張:
❶ #人性尊嚴入憲
德國基本法開宗明義就是「人之尊嚴不可侵犯。尊重及保護人性尊嚴為所有國家權力之義務。」作為德國對納粹時期國家社會主義的檢討與警惕。
台灣同樣走過威權時期,應該在憲法明定:尊重保障「人性尊嚴」是所有國家權力的義務,因為人民永遠應是國家的目的,而非國家機器或執政者的工具。
我也主張,應比照德國基本法規定,配套修正修憲門檻,明定違反人性尊嚴的修憲案無效,民主鞏固與人權保障不能走回頭路。
❷人權保障 #量的提升完善
既有的憲法權利清單並不完整,參考歷次大法官解釋與兩公約,我主張下列人權也應入憲:
勞動權、社會權、環境權、隱私權、個資權、資訊權、生命權、人格權、禁止酷刑或不人道刑罰、禁止奴隸與強制勞動、被剝奪自由者及被告之待遇、人格權、語言自由、思想及良心自由、藝術等其他表現自由、婚姻權、家庭權、兒童權、工作權、適足生活水準權、居住權、身心健康權、文化生活參與權、身心障礙權、社會保障權、學習權。
❸人權保障 #質也要同步強化
除了增補權利清單的「量」,也要修法強化人權保障的「質」。
譬如目前我國平等權的規定,只規範了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現在的國際人權思潮中,國家已不只該 #消極確保法律上的平等,甚至要 #積極有所作為去消除不平等 #消除一切歧視。
因此我主張,憲法不只要消極保障平等權,憲法也應明定國家有義務採取適當措施,積極消除一切歧視、積極保障各項權利的義務。
而且,平等權保障的面向,也要從既有的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五個面向,擴及到性別、性傾向、年齡、語言、族群、膚色、信念、出身、社會地位、生活方式、身體、基因特徵、疾病或身心障礙等面相。
參考各國人權趨勢,人權的法律效力不應只發生在國家與人民之間,也應視權利的性質,適用於私人之間的關係。
#珍惜憲改時刻讓憲法解凍
我也呼籲各黨,尤其是國民黨,珍惜難得有共識的憲改時刻,讓憲法解凍,打造符合台灣民主發展與國際人權潮流的憲政架構。
希望將來某一年的世界人權日,我們可以慶祝,台灣有了一個更完善保障人權的新憲法!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性質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只是一張聘書,到底要讓兒少委員們等多久?」
近日行政院遭爆,包括食安會報、治安會報和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都已經逾期多時未開。然而,除了這些會報之外,行政院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也已經長達 7 個多月沒有開會了。
按照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設置要點》,兒權小組會議每 4 個月就應該要召開一次。然而,從今年 3 月 24 日第三屆委員的最後一次會議結束之後,這個小組都沒有再開過會。
令我們驚訝的是,理當在 6 月 28 日後接任的第四屆委員,到現在都還沒有取得聘書或是正式聘任,更誇張的是,甚至連上一屆補聘委員的聘書,也沒有發出。
沒有聘書,沒有簽核聘任,這個會議就沒辦法召開。
對此,我從 8 月便詢問衛福部相關情形,衛福部表示,他們早在 5 月底就送出名單給行政院簽核,然而直到我們和行政院聯繫後,行政院才要求他們將部份和監察院、考試院委員重疊的名單重新修改。
然而,這份名單從 10 月中的時候送進行政院,至今仍未得到院長的批示,遲遲沒有得到正式的回覆。
簽核幾份聘書的困難到底是什麼,我不明白行政院到底為什麼需要這麼多時間?
兒權小組會議不像其他任務性質的會報,這是我國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所載明的兒少參與機制,也是在我們期待創造的兒少友善環境中,少數能讓兒少們充分參與、對話,甚至帶來影響的政策產出途徑。
請行政院儘速簽核相關聘書,並且召開會議,讓被忽略的兒少表意權能夠充分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