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知多D】傷風感冒藥知多D:維生素B1
〈維生素B1又關傷風感冒咩事?〉
說在前面,一般普通的傷風、感冒,主要是病毒感染,例如鼻病毒(Rhinovirus),而且只是一些自限性病症(Self-limiting Disease),在正常的情況下,一個正常人大約在一星期內便會自行痊癒,簡單說,假以時日,還是會「不藥而癒」的,所以一般只需要針對相關的症狀用藥,紓緩相關的症狀,從而讓身體自行復原。
簡單說,用藥之道,便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
所以暫時姑且撇開中藥不說,綜觀大部分的傷風感冒藥,常用的西藥成分往往離不開止痛藥、退燒藥、收鼻水藥、通鼻塞藥、止咳藥、化痰藥,目的在採用「大小通殺」的散彈戰術,俗稱「大包圍」,貼一貼題,盡量涵蓋傷風、感冒的常見症狀,例如頭痛、發熱、鼻水、鼻塞、咳、痰,連問都不用問,連想都不用想,一網打盡,只消一粒藥便能夠KO所有問題。
不過有時候,各位看倌同時還可能會發現其中一些成分看來真的好像跟傷風感冒完全扯不上半點關係,簡直可以說是「風馬牛不相及」。
其中一種便是維生素B1,不是嗎?
不然的話,藥罐子直接問你好了:
「請問維生素B1跟傷風感冒有什麼關係呢?」
說真的,綜觀大部分的維生素,在一般人眼裡,勉強能夠跟傷風感冒扯得上關係的,恐怕算得上是維生素C,對吧?
在生理上,維生素C的其中一個功能主要是維持免疫系統的正常功能,從而增強人體的
免疫力,提高人體的抵抗力,對抗病症,促進痊癒,所以能夠減輕傷風的症狀,縮短傷風的病程,加快傷風的痊癒。[1]
問題是,真的要說的話,維生素B1好像又跟免疫系統扯不上關係……
那麼,為什麼一些傷風感冒藥會添加維生素B1,而不是維生素C呢?
唔……在繼續討論前,藥罐子不妨在這裡跟各位看倌一同簡單認識一下維生素B1吧!
維生素B1同時稱為硫胺(Thiamine),是人體其中一種不可或缺的微量營養素。
在生理上,維生素B1的其中一個功能主要在進入人體後便會轉化成為一種稱為「硫胺素焦磷酸(Thiamine Pyrophosphate, TPP)」的輔酶(Coenzyme),主要負責協調碳水化合物、支鏈氨基酸(Branched Chain Amino Acids, BCAAs)的代謝,幫助人體釋放裡面的能量出來,維持人體正常的新陳代謝。
簡單說,維生素B1能夠促進人體透過碳水化合物、蛋白質這些負責提供熱量的主要營養素裡面,釋放裡面的能量出來,維持人體正常的生理功能。
基於這項功能,最大的可能應該是一個人在罹患傷風、感冒的時候,身體難免會有點累,精神難免會有點差,理論上,同時服用維生素B1便可以幫助身體釋放能量,補充體力,消除疲勞,提一提神,充一充電,緩和傷風、感冒所帶來的倦意,減少傷風、感冒所帶來的影響。
當然,這只是一種猜測而已。
說到這裡,各位看倌,大家還可能會問:
「除此之外,維生素B1到底還有沒有其他藥用用途?」
唔……這個有倒是有。
真的要說的話,其中一個潛在的藥用用途可能是改善鬱血性心臟衰竭(Congestive Heart Failure, CHF)的症狀。所謂「鬱血性心臟衰竭」,簡單說,是指心臟發生病變,機能出現衰退,無法維持正常的輸血功能,便會妨礙正常的血液循環,讓肺部、四肢的血液不能回流心臟,導致水分不斷積聚在肺部、雙腳,從而誘發呼吸困難、下肢水腫的症狀。
在用藥上,其中一種常用的藥物便是環利尿劑(Loop Diuretics),例如Furosemide,主要在幫助身體,透過腎臟,經過尿液,排走體內多餘的水分,從而紓緩水腫的症狀。
問題是,不說不知道,這類藥原來能夠掏空體內的維生素B1,導致流失[2],從而削弱維生素B1維持心臟的正常功能,所以便可能需要額外攝取維生素B1,用來彌補維生素B1的流失。
實際上,一些研究顯示一些正在服用環利尿劑的鬱血性心臟衰竭人士同時服用維生素B1,看來能夠改善相關的症狀。[3][4]
充血性心衰竭鬱血性心衰竭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常常被太太們問到,先生狠心離去,完全不顧妻小的死活,可以告他惡意遺棄罪嗎?
我們事務所特地整理了各式各樣的案例,來讓大家了解,什麼是惡意遺棄?什麼又是刑法上的遺棄罪呢?
你什麼時候才會回家呢?-談婚姻中的惡意遺棄
By 神燈小魚
心心老公結婚後即無故離家在外居住,幾無聯絡,僅偶爾為拿取物品而返家,某日老公竟反過來指控心心鎖門不讓其返家同居,構成惡意遺棄而提起離婚,這讓心心的心更碎了。現在到底是誰遺棄誰呢?
● 關於惡意遺棄的離婚事由?
若夫妻一方惡意遺棄他方於持續狀態,則會構成了民法規定的離婚事由(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所謂惡意遺棄是指夫妻一方無正當理由不盡同居或支付家庭生活費用之義務:
1. 無故不支付家庭生活費用:
若夫妻一方有支付家庭生活費用的義務而無故未給付,參小魚前一篇所告知大家的,他方除了可以請法院宣告分別財產制外,若以致不能維持生活,也可作為主張惡意遺棄的離婚事由。
「上訴人身為被上訴人之夫,明知被上訴人因智能較常人為低,無法謀生,且上訴人有支付家庭生活費用之義務,卻無正當理由不為支付,致被上訴人不能維持生活,僅能靠其母供應維持生活,顯然上訴人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之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之情狀甚明。」(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家上字第84號民事判決)
2. 無故不履行同居義務:
(1) 依民法規定,夫妻應負有履行同居的義務(民法第1001條),若夫妻一方無正當理由不為同居,則客觀上即已違反了同居義務。(何謂「正當理由」?可詳參本所蔡詠晴實習律師所列出的例子喔!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wife/posts/663451787193555 )
(2) 被指控遺棄之一方主觀上也必須要有「拒絕同居」的意思,即夫妻之一方積極企圖破壞夫妻共同生活關係或放任此受到破壞。這概念有點抽象,以下列幾個例子給大家參考:
* 婆媳問題(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家上字第64號判決):
「被上訴人與公婆相處問題,已影響兩造間夫妻生活,然其糾結而未明朗,抑鬱而多疑猜,亟待理出頭緒,尋求解決方案,是被上訴人離家後,上訴人雖多次要求,甚至與親友親至被上訴人娘家,欲攜回同住,但既有前情癥結未解,被上訴人仍有疑慮,未隨同返家,自不能因此即認定其主觀上有遺棄上訴人之惡意」
* 雙方對同住沒共識(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家上字第152號判決):
「倘夫妻雙方就共同住居所未達共識,並無拒絕履行同居義務之意思,尚難以一方未配合他方指定之住居所同住,即認為係惡意遺棄。」
* 更換門鎖
「上訴人於100年2月離家後,迄今長達4年有餘,返家次數寥寥可數,且其目的皆非為與被上訴人同居而返家,況上訴人離家後幾未與被上訴人有所聯繫,亦無因欲返家同住而要求開門遭拒之情,故兩造○○街住處之門鎖事後縱有更換,亦難據此認被上訴人有拒絕與上訴人同居之情事。」(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家上字第174號判決):
(3) 法院相對地認為主張被遺棄之一方本身也負有同居的協力義務,即有與對方同居的意願,不能拒絕或是故意更換門鎖。
「原告並無意與被告同居,亦不願交付新鑰匙讓被告無障礙返家,依上開說明,原告不提出其一己之協力,自難謂被告不與原告同居係惡意遺棄」(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117號判決)
「原告整修國興路房屋阻礙被告返回,又未於整修完成後主動交付鑰匙,使被告不得其門而入,確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致被告客觀上無法依調解內容履行,難認被告有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而該當惡意遺棄之要件。」(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362號判決)
(4) 實務上認定構成惡意遺棄的案例大都極端,但即使不構成這款事由,法院也多半會認定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離婚概括事由。下列成立案例供大家參考:
* 突然杳無音訊,人間蒸發(最常見!):
「被上訴人經警協尋尋獲後,亦未返家與上訴人同居,自99年10月取得我國身分證後即離家迄今將近3年之久,其有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至為明確,應有民法第1052條第5款以惡意遺棄他方之適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家上字第58號判決)
「被告自104年7月來臺後不久即間離家,旋即於同年9月間出境後,即拒絕再返家履行與原告同居之義務,嗣並失去音訊,經本院所查亦難認其有何不能與原告同居之正當理由,揆諸上開說明,被告在客觀上既有拒絕履行同居之事實,主觀上復有任置夫妻共同生活廢止之意圖,而此種惡意遺棄之事實,仍在繼續狀態中。」(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5年婚字第262號判決)
* 偶爾回家同住(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家上字第88號判決):
「上訴人經常離家不歸,於被上訴人請求離婚時,又同意履行同居義務,卻無永久同居之意,僅偶爾1、2日或十數日住居夫妻婚後住所。是以揆諸上開說明,上訴人確有惡意遺棄被上訴人之主觀意圖,在此繼續狀態存在中,又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應與民法第1052條第5款所定之離婚要件相當。」
● 也可以適用刑法遺棄罪嗎?
若夫妻一方惡意遺棄他方,要成立刑法所規定的遺棄罪(刑法第294條)須符合幾個要件:
1. 被遺棄的一方為「無自救力之人」:本身沒有維持生存所必要的能力,如果身心健全,只是因教育或經濟程度而難以謀生,無力自給,並不屬之。
2. 遺棄方除了對被遺棄方須負有民法上扶養義務外,也必須有能力為扶養。
3. 若被遺棄方事實上還有其他親屬或照護機構正在照顧,而無生命危險的話,也不至於構成遺棄罪喔!
4. 相關案例:
太太於分居後因眼角膜病變而失明,控告先生成立遺棄罪:
「本件既乏積極明確之證據,可資證明被告遷出告訴人之住處係基於遺棄之危險故意,且其縱有違反扶養義務,然實際上亦另有告訴人之母親及其他弟妹等義務人即時為之救助,揆之首開說明,要不能謂已構成遺棄之罪。」(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689號刑事判決)
所以若心心老公要主張心心惡意遺棄來提起離婚的話,除了要提出心心無故分居的證明外,也要證明心心有拒絕同居的意思!
夫妻一定要一起住嗎?
法律有規定一定要住婆家嗎?
吵了架還得跟對方住在一起嗎?
什麼樣的狀況下可以正大光明「不履行同居義務」呢?
跟大家分享事務所實習律師蔡詠晴的案例解析喔~
百年修得共枕眠?—論夫妻之「同居義務」
婚姻之締結,乃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互信互愛,以維持家庭生活之圓滿,是以依照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換言之,夫妻原則上必須同居一處、一起生活;僅例外於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時,法律使不強迫夫妻住在一起。
而所謂「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為何?
依照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676號判決之說明,指的是:夫妻有不堪同居或不宜同居之事由,或依其情形要求夫妻同居為不合理而言;該事由又得斟酌雙方當事人之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平日相處情形等情事綜合判斷。以下幫大家列出幾個實務上常見的「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
1. 參考婚姻諮商之專家意見,避免影響家中未成年子女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4年家婚聲字第27號民事判決
「…兩造婚姻訴訟過程中不願兩造訴訟攻防氛圍更加影響未成年子女與兩造之各別互動,在參考婚姻諮詢過程中之專業意見下,先暫偕未成年子女返回娘家居住…」
2. 工作因素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10號民事判決
「本件兩造於92年11月22日結婚,婚後原同住澎湖,以從事刻印為業,嗣因經濟狀況不佳,兩造舉家轉赴台南謀職維生,並在外賃居同住,後來原告自行離職返澎居住且仍從事刻印工作,被告則因經濟需要繼續留在台南居住、工作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戶籍謄本、收據、信用卡消費明細、簡訊內容等為證,堪信屬實。兩造既因謀生之需曾一同轉赴台南賃居、工作,而在台南之生活狀況亦稱穩定,乃原告在不具特別理由之情形下,自行回澎居住工作而改變原屬穩定之狀況,自無反而要求被告再回澎湖同居之理,…」
3. 健康因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566號民事判決
「…本件被告因身罹慢性腎衰竭、充血性心臟衰竭、尿毒症等重病,心臟無力、喘,每週需洗腎3次,已無自我照顧能力,而原告不願照顧被告,遂由兩造之女接去照顧,並安排於護理之家療養中,足見被告顯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
4. 出於親人之健康因素,而有於異地之照護需求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125號民事判決
「…被告確因親人腦出血而病況危急始為照顧病患之故滯留大陸,足信被告未回臺灣與原告履行同居義務乃屬有正當理由…」
5. 家庭暴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631號民事判決
「…被告惟恐再次遭原告毆打而危及人身安全,乃拒絕返家與原告同住,應認被告具不能履行同居之正當理由…」
6. 他方配偶違背配偶忠實義務之狀態尚在繼續中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36號民事判決
「…原告對被告所為之毆打、恐嚇、侮辱等行為,已嚴重侵害被告之人身安全及人格尊嚴,且原告與陳妮○不當交往而違背夫妻忠貞義務之情形尚未終止,被告顯有暫時與原告分居之必要,揆諸前揭說明,被告之未能與原告同居,實有正當理由…」
7. 為通學、通勤之方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160號民事判決
「…被告為國軍花蓮總醫院之護士,晚間並在慈濟技術學院進修,已如兩造所述,如要求被告每日清晨即須搭車前往新城鄉國軍花蓮總醫院工作,晚間於慈濟技術學院上課後,復須搭車返回萬榮鄉,每日往返數十公里之遙,殊違人情義理,是被告因工作及就學之故而未能與原告同居,亦屬有正當理由…」
8. 移民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597號民事判決
「本件原告自認兩造於81年間全家移民加拿大,其個人因工作因素留在台灣,每隔數月至加拿大探視被告,被告在台灣已經除籍等情,足見兩造於81年間已共同協議以加拿大之住所為夫妻之住所。兩造因移民關係分隔台灣、加拿大兩地,被告未履行同居義務,非無正當理由。…」
9. 雙方協議暫時不同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497號民事判決
「兩造自結婚後至今未曾同居,蓋被告之父母均不知兩造結婚之事,而被告之父母反對渠等在一起,為了要給被告時間說服其父母,因此雖兩造已結婚,惟始終處於分居狀態,且經原告甲○○之同意,此據原告甲○○陳明在卷。是被告未履行同居義務係經雙方之協議為之,而此狀況至今並無改善。故被告拒絕履行同居義務,即有正當理由。」
10. 其他未以平等地位對待一方配偶之情形
(1) 他方配偶先自行離開原同居處所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418號民事判決
「…本件原告先離開兩造共同戶籍地,再片面任意要求被告必須無條件遵從前往嘉義縣民雄鄉福樂村10鄰埤角385號與其同居,顯未以平等地位對待被告,以維持其人性之尊嚴…應認有正當理由…」
(2) 對一方配偶過度掌控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64號民事判決
「…原告工作期間懷疑被告是否外出,常以手機掌握被告行蹤,甚至半夜工作完畢返家,於被告已入睡之情況下,仍叫醒被告詢問其行蹤,使被告不得安眠,顯見原告未以平等地位對待被告,以維持其人性之尊嚴,則被告拒絕與原告同居,應認有正當理由。…」
充血性心衰竭鬱血性心衰竭 在 寵物雜貨舖寵物精品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已幸福送養^^
因為年紀漸大、健康狀況變差,"皮格" 和 "小妞"必須從藥廠退役
但通常,這些狗還可以轉至次級單位繼續被實驗至死
可是牠倆太乖了,經手相關醫療工作的獸醫師
不忍這兩隻狗如此鞠躬盡瘁、死而後已
接手了照顧牠們的責任,希望調養一陣子
牠們有機會回家,有機會在剩餘短暫的生命裡
感受一點點幸福的溫度和甜度……
【黏在一起才接電能存活~可憐實驗犬請分享幫牠找到安養家庭】文/ Mindy
"皮格" 跟 "小妞" 都是「純粹的實驗狗」
牠倆不只是「焦不離孟、孟不離焦」那種知己關係
"皮格" 是 "小妞" 的充電器,沒有 "皮格" 牠根本活不了
相親相愛: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OtnmxNZ591Y
*** "皮格" 跟 "小妞"必須一起送養
"小妞" 送養圖文、資訊請見:
http://www.doghome.org.tw/phpbb2/i_love_animals_big.php…
所謂「純粹的實驗狗」,一生都在為人類的用藥安全犧牲
施打跟餵食不同的藥物,幾乎就是牠們生活的全部
"小妞" 甚至看到針筒,就會主動把手伸出來給打藥或抽血
對人絕對不敢反抗、非常畏縮膽小
兩犬因為年紀漸大、健康狀況變差,必須從藥廠退役
但通常,這些狗還可以轉至次級單位繼續被實驗至死
可是牠倆太乖了,經手相關醫療工作的獸醫師
不忍這兩隻狗如此鞠躬盡瘁、死而後已
接手了照顧牠們的責任,希望調養一陣子
牠們有機會回家,有機會在剩餘短暫的生命裡
感受一點點幸福的溫度和甜度……
"皮格" 的個性很療癒,你絕對看不到牠的痛與病
永遠笑瞇瞇的臉蛋與諂媚的神情,讓你想摸牠一把又一把
雖然之前的生活很難熬,但樂天的個性平衡了苦痛
牠反饋給人、甚至狗伴的,永遠是快樂與療癒的能量
"皮格" 不但用大半生血肉驗證療癒人類的藥物
也用牠樂天溫暖的個性,療癒了消極畏縮的 "小妞"
我們真的很希望牠倆有機會可以一起在溫暖的家裡安養天年
"皮格" 的身體裡有一顆腫瘤,但沒有立即的危險
因為年紀很大了,醫師不想讓牠多受開刀的痛苦
目前是吃藥療養、就現狀保持好吃好睡好開心即可
"小妞" 其實也是公狗,但個性柔弱,很黏 "皮格"
長時間呆在實驗室的不安全感,使牠需要依賴 "皮格" 來保持安定
睡覺時身體一定要接觸到 "皮格" 才能安睡
所以兩犬必須一起送養~當然這不容易,所以我們只能期望奇蹟!
"皮格" 跟 "小妞" 都很胖、都愛吃
除此之外,牠們過去的生活沒有其他快樂
接手牠倆開始照護送養時,我們覺得牠們太胖了必須減肥
有天傳了 "皮格" 把臉睡在碗裡的照片給醫師看
本以為是可愛的,但醫師隨即回應:「"皮格" 沒有吃飽........」
然後很辛酸的加了一句:「不用減肥,讓 "皮格" 胖胖的走吧」
實驗犬成全了人類生命的健康,但牠們自己的生命好悲涼
剩下的日子能給牠們什麼、牠喜歡什麼,就給什麼吧!
***
皮格:有腎上腺腫瘤,甲狀腺功能低下,第三級初期鬰血性心衰竭。目前吃心臓藥及甲狀腺素。
小妞:攝護腺炎(不一定會再發作),第二級後期鬱血性心衰竭,頸椎有椎間盤突出(尚不用手術)。目前只吃血管擴張劑。
我們期待一個能同時收養兩犬的溫暖家庭
藥物或治療請無需擔心,台灣最頂尖的獸醫將提供終生醫療服務
只希望牠倆奉獻了一生,能有幾年安逸的家庭生活可過!
***
詳細圖文送養資訊請參閱:
http://www.cathome.org.tw/phpbb2/i_love_animals_big.php…
欲認養請詳讀內文,並先填文後問卷寄來
認養步驟是:
1. 義工收到問卷後會儘快回信或回電給你
2. 也可將問卷答案以白紙填寫後,傳真02-23640136 給協會
(因協會送養的貓狗很多,來訊標題請務必註明:欲認養 "皮格"+"小妞")
3. 收到問卷後,義工會儘快回信或回電給你,雙方溝通確認後再約看,以免讓您多跑一趟
充血性心衰竭鬱血性心衰竭 在 就發生充血性心臟衰竭,心臟排出不完全,靜脈血壓上升 的相關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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