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偵查不設限,好嗎?」
1|科技偵查法廣大無邊?
法務部近日研擬《#科技偵查法》,讓檢察官及司法警察「認有必要時」,得使用科技設備或技術(包含空拍機、無人機),對未在非隱私空間之人或物,秘密實施監看、與聞、測量、辨識、拍照、錄音、錄影、GPS定位追蹤,或是植入程式攔截Line、FB或Skype等通訊軟體中的訊息、檔案的設備端通訊監察,而不再需要經過法官批准,可以說是一定程度上架空了依《#通訊保障與監察法》。
2|檢警會濫用人民個資?
儘管我們願意相信檢警確實會在「有必要時」或「不得已時」監視、偵查,犧牲我們的隱私權,換取社會或國家利益。但是我們真的能相信檢警不會濫用人民的個資嗎?舉例而言,今年至少有2起警察濫用職權洩漏個資的事件,像是某派出所副所長翻拍新冠肺炎確診病患的行蹤資訊傳給友人,輾轉流傳到Line群組及臉書;以及員警偷查IG女網友的個資。
3|基本權利保障安在哉?
大法官在釋字第631號中明確指出,通訊監聽嚴重侵害人民的基本權利,必須由「獨立、客觀行使職權之審判機關事前審查」。也就是說依據科技偵查法,檢警可以科技監聽、GPS跟監、手機與個人通訊App軟體監看,可能會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的隱私權、祕密通訊自由、言論自由、行動自由、居住自由或集會結社自由,而易有違憲之虞。此外,所謂檢察官認為「有必要」的判斷模糊,且檢察官一個人就可以決定是否監察,可能抵觸釋字第631號解釋的意旨。
最後,我認同科技日新月異,犯罪手法也是,而偵查手段也應跟進。但台灣是一個民主法治的國家,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是國家的根基。因此,國家的權力不應無限擴張,而應該自我節制。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86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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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澄意上課,不要怕犯錯>
文 / 澄意文創執行長 馬可欣
【聲音表達基礎班】從108期開始改成以「線上+線下」整合學習的方式進行,請學員在進教室上課前先看完周老師的線上課程,開課後在課堂上只花一點點時間解惑,其他時間都在演練,而且每堂下課後都還有錄音作業,學員要自己找時間錄音,上傳到LINE群組,周老師會親自審聽、給回饋。
聲音這門課,不是「知道」是越多原理原則,就能「做到」; 也不是坐在台下看老師表演看得好爽,自己就會變得跟老師一樣厲害。對學員來說,「演練」才是最重要的。
只有透過不斷的「演練」,才能拉近從「知道」到「做到」的距離 ; 而演練之後,同學的真實回饋、老師的專業點評,更是課程的重中之重,這是一個「校準」的過程。
所以當我發現周老師的PPT準備得太多的時候,我會要求他再去蕪存菁,他在台上只要講課超過15分鐘,我就認為是bug,課後檢討時會強力要求他修正:「學員不是來看你演講的,該講的線上課都講完了,請珍惜學員演練的時間,把時間還給他們!!!!!」,這點真的要感謝周老師,因為他願意不斷修正,這門課才越來越好。
另外,就是我們很重視教室氛圍的營造,必須讓學員感到安全,學員才敢放膽演練。在周老師面前,犯錯是被允許、被鼓勵的,在澄意教室裡,所有演練時的錯誤都能被包容,暫時做不到也沒關係,只要願意「試著做到」,就能慢慢解開自己聲音的封印,這些都是線上課程無法取代的。
有趣的是,從到108期到110期,在報名前就有買周老師線上課程的學員比例只有1/5,我認為線上、線下課學員的「重疊率」是低的,我想先暫時定義 :
線上課、線下課是兩種截然不同的產品,會購買這兩種產品的人,是不同學習需求的人。
線上課程讓學員「知道」,線下課程帶領學員「做到」,從「知道」到「做到」,能為學員帶來真正的蛻變,這是身為教育訓練產業工作者所樂見的。。
【聲音表達基礎班】第111到115期招生中(第113期是高雄班) http://bit.ly/2K8PZ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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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琍敏今年4月時再臉書發表貼文說陳菊任職高雄市長時高雄有3000億大弊案,陳菊認為有不實之處而提告加重誹謗罪,幾日前判決張無罪。
這則判決引來不少「恐龍法官」的批評,一方面可能是因為張在案件初期一直避不到案參與審判,另一方面可能也與張的批評方式有關:轉傳Line、FB上常見的「謠言」,許多人認為這種胡亂式轉貼是惡意造謠、中傷,法官卻還判無罪,明顯恐龍。
雖然我也很討厭這種「看到什麼就說什麼」的政治評論,但我認為張案判決並沒有錯,尤其是今日另一位楊姓民眾造謠陳菊貪汙500萬有罪判決出爐,更讓我深信在這一系列的政客提告案件中,是提告者做錯了決定。
🎸誹謗罪,處罰的是「散布不實言論」損害名譽。反過來說,只要你能證明你說的是真的,就不會構成誹謗罪,就可以被判無罪。
問題是,怎麼樣的證明才夠?是要有錄音、錄影才算證明嗎?還是有證人,就可以證明呢?除了全知全能的神以外,或許沒有人能夠掌握所有的真實,或是講出完全沒有錯誤的話語。
我國實務上認為,這邊的證明,不見得要像是數學或邏輯上的證明一樣零瑕疵,如果根據訴訟資料可以判斷當事人是有憑有據「相信自己講的內容是真的」,也是合法的證明。一般而言,我們把這個稱作「合理查證義務」。
這句話背後的意思其實就是:即便你說的並不是真的,只要你有所依據,你就不犯法。
分別舉例說明的話:
A說B官員有收廠商回扣,B認為A的說詞損他清譽,提告誹謗罪。
第一種情況是B確實有收回扣,但A在調查中自己提出商談回扣過程的錄影、錄音或是帳單資料,足以證實B有收回扣,那麼A當然無罪;
第二種情況是B真的沒有收回扣,但A在調查中說自己是參考各項證據(例如,廠商員工的內部爆料、B與廠商吃飯的照片)才說的,這時即便B真的沒有收,A也有可能無罪。
🎸張琍敏的爆料內容或許顯有可疑,但她已經盡了合理查證義務。
張琍敏的爆料來源,據報載是源自於Line群組內的消息轉傳,而且又看過諸多報導指證歷歷,因此再把這個轉傳來的消息放到臉書上,認為這就是事實。
參酌現在實務的標準,即便這些報導的內容可能並非事實,但對於張來說,他並不是無憑無據講這些話,他也是看過許多報導,綜合評價之後再轉傳這樣的消息,因此他也不構成誹謗罪。
講到這裡,可能有些人會覺得疑問或不滿:「看幾篇報導就能亂講話?這樣就算合理查證嗎?那我也可以去亂講話啊!」
合理查證到底要根據什麼標準,實務上其實也沒有一個固定的標準,但這也不代表毫無標準。例如,你討論的事情是不是牽涉政治、你的身分屬於一般市民還是記者或有權勢者,都會影響法官對你查證義務的判斷。
以張案來說,法官似乎就認為張也只是一般市民,而一般市民能做到的查證義務,大概就是多看幾篇報導、多讀一些消息,不需要像學者或記者一般去深究到底。
不僅如此,張所評論的對象不是隔壁鄰居或私人恩仇,他是針對高雄市政所為的批評,政治涉及公共利益,而且人人都有權監督政府,因此法官認為應該給予最大權限的自由。
如果是記者,或其他較有權勢者,可能就要做比較查證才算盡力。例如,除了接受爆料者的資訊以外,也要打給被爆料的當事人進行確認與平衡報導,甚至是再廣蒐第三方意見(例如律師意見),這樣才算是盡了查證義務。
(可參考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1399號刑事判決,當事人為媒體記者,撰寫經營權爭奪的爭議)
🎸你也知道不構成誹謗,就不應該堅持提告
其實不只張俐敏案,最近其實很多政治人物要提告妨害名譽,如果你有印象的話,蔡英文的論文抹黑爭議、費鴻泰大罵蔡碧仲、韓粉辱罵黃捷,這些案件的當事人都有意要提告妨害名譽的罪責,捍衛自己的權利。
捍衛自己的權利是正確的,我也覺得上述人等的抹黑或辱罵很惡劣,但問題是,假如你具有法律的知識與資源,知道這些政治評論明顯(或極有可能)不構成誹謗罪卻還是提告的話,我覺得這就是提告者自己的錯誤選擇。
當你提告了也只能拿到敗訴的判決,不就變成是俗稱「法院認證的假論文」、「法院認證的爛官」?本來想要獲得平反的,反而讓自己陷入更難堪的境地。
以張案來說,自始張案評論的基礎都很明顯,高雄市府也明知這一點,市府一定也有先諮詢過法律意見,那麼也應該要知道敗訴的可能性。
當然,這個可能性或許有高有低,但政治人物受到的評論再嚴苛,其實有很大的機會都還是屬於法律允許的政治評論,政治人物(尤其是政府官員)卻還向評論的人民提告,不講可能性,也會讓人們有「國家機器」壓迫你的形象而已。
反過來說,楊姓民眾的造謠內容,似乎沒有任何批評根據,該民眾也自陳沒有進行任何查證,在這種案件提告,我才認為是於法有據,也不至於落人口舌。
張案法官判決無罪,其實才是正確的,因為這樣代表我國人民對於政治、政府的監督,享有最大的權限,也因此我們的政府最有可能競競業業往好的方向去發展。
也許我們無法接受張的評論方式或評論內容,他或許只是聽見什麼說什麼,典型的造謠抹黑。但要應對這種評論,正確且唯一的方式就是我們做得更好、說的更多,讓言論更加廣傳。
我們能說,我們可以選擇說,這才是民主社會最重要而且最可貴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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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本段內容文稿:
常常會有人問我,在跟別人進行談判,或者是溝通協商的時候,到底可不可以生氣?或者是當你遇到一個盛怒的人的時候,你該怎麼辦?
關於這個問題,你可能聽過很多人的很多經驗分享,但是今天我特別要提煉出來的,就是跟一些研究有關的。
在歐洲的工商管理學院的馬文新那雖,跟史丹佛大學的賴瑞莎太登斯,他們兩位學者發現,確實有時候表達我們的怒氣,可以增加一些談判的優勢,取得更多的結果。
「憤怒」可以展現出我們強烈的情感跟信念,讓對方感覺到壓力,去動搖他的心態,使得對方願意讓步,只是在這樣的狀況底下,如果我們的憤怒,激起了對方的危機感,或者是恐懼感的時候,他們就沒辦法好好的思考。
進而這個時候的「讓步」可能是短多長空,為什麼呢?因為你眼下可能得到你要的,但是長期來看的話,既然你是跟他談判跟協商,你可能後續還有跟他很多的合作。
他如果答應了一個其實他做不到,或者是後面一定出問題的條件的時候,那這時候這個「讓步」,你到底是為了一時的好處,而卻犧牲未來更長遠的利益,那這一本帳到底該怎麼算?
如果再進一步的思考,你犧牲的長期利益,有沒有可能它帶來的損失,甚至於大於你現在眼前所得到的?
所以這兩位學者,就提醒我們對於「生氣」這件事情要特別小心,如果你其實沒有生氣,但表現出憤怒的樣子,這時候通常都會有副作用,會讓事情變得一發不可收拾,進而破壞的是長期的信任。
你的怒氣、你的憤怒要有用,前提是你「真的生氣」,而且你要做適當的表達,不能表達過頭,因為當你用憤怒壓過對方的時候,對方其實是沒辦法好好思考的,他就可能答應了一些,後面根本沒辦法兌現的條件。
所以回到談判跟溝通的實務,如果有人開出離譜的條件,這時候我們真的會火冒三丈,在這樣的時刻底下,請你先深呼吸,告訴自己,可以允許自己表達出適當的怒氣。
記得你的表達是要「對事,不對人」!
那談到這個,這也是我在教學當中一直很強調的,你到底有沒有把你的真實表達清楚,我們經常喔會直接把我們的期待、我們的不爽直接說出來。
然後會說我是一個很「直率」的人,但在我認為那不是直率,因為你的直率造成彼此之間認知的扭曲,那這就不是直率。
什麼叫直率呢?比如說對方他反悔了一個你們先前的協定,這個時候如果是我,我就會表達:「我記得我們在幾月幾號的時候,我們所談的條件是什麼,而這個條件你也答應會在今天兌現,然我今天沒有看到你的兌現,這會讓我感覺到非常的失望,我希望你能夠去履行你的承諾。不然的話,我在後面會做出一些相對應的處理。」
你會發現喔,我剛剛的談話結構,跟一般人可能裝個死臉、裝個臭臉,甚至於開始飆罵對方,是不是有本質上的差異?
當你飆罵對方的時候,其實對方就很容易模糊你的焦點,他可能會把你憤怒的真正原因叫做「沒有兌現承諾」,調包成「你脾氣不好、修養不好,你要的太多!」
但事實上其實不是如此,所以到底要怎麼樣說清楚自己?當然我今天做個開頭,我期盼你如果想要完整的學習的話,你得進教室。
但是在這裡有一個很重要的結構前提,就在於你有沒有把彼此之間發生的「事實」先講出來,接著才講你的「期待跟感受」。
這個結構就是:「先講事實,再講期待跟感受」,先事實後感受。
那當然如果反過來,對方如果用這種情緒策略叫做「用憤怒迫使你就範、迫使你去改變原本的立場」的時候,那你該怎麼辦呢?
記得幾個字,叫「溫和且堅定」,態度溫和、立場堅定的告訴對方:「辦不到!」
那當然絕對不是只講「辦不到」這三個字。除了這三個字之外,其實會有很多替代的說法,但是關鍵就在於「態度溫和,但立場要堅定」。
因為如果你的態度是強硬的話,那麼這個怒氣的蔓延,一樣你很容易被轉移焦點,但如果你的立場沒有堅定的話,那麼對方的憤怒、期待要扭曲你得到他的利益,那他就很容易得逞,所以記得「溫和且堅定」。
其實今天談到這裡,在前面所提的「先談事實,再談期待與感受」,跟後面所提的「溫和且堅定」。這些都是一個指向與引導,我相信如果你真的想要圓滿你自己生命當中,真正的問題、真正的處境的話,那麼你很有必要進教室,做完整的學習。
我在7月21號開課的『高難度對話的望聞問切』,它就是用有系統的方法,讓你學會怎麼樣去看懂、聽懂對方的狀態,並且提出適當的問題,特別在對方用很多的策略,想要逼你就範的時候,這時候怎麼樣站穩自己的腳步。
這一門課會對你很有幫助,在我錄音的這個時候,我們的名額已經在倒數了,所以希望你能把握這難得的機會,相信無論是今天的內容、還是課程,都會帶給你很大的幫助,我是凱宇。
如果你喜歡我製作的內容,請在影片裡按個喜歡,並且訂閱我們的頻道,別忘了訂閱旁邊的小鈴鐺按下去,這樣子你就不會錯過我們所製作的內容。
那麼另外在啟點文化所有的商品跟課程,我們在影片的說明都有相關的連結,凱宇很期待能夠在啟點文化的教室裡見到你,謝謝你的收聽,我們再會
#啟點文化 #心理學 #人際關係 #凱宇 #人生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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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英宏 aka DJ Didilong - 打與罵 (Official Music Video)
曾經有一段很長的時間,都會不自覺的深鎖眉頭,口氣不耐的對待身旁最親近的人,儘管心裡認為自己是愛著對方,但卻藉此來允許用各種蠻橫的情緒,來表達自己的存在感,不自覺的傷害了對方,或許是覺得自己太重要了,於是忽略了別人的感受,在對方的心裡留下深深的傷痕,我的成長過程中,許多環境都充滿打與罵的表達方式,也影響我很長的時間,對待世界所有事物的方式,這首歌,寫的是我內心感受過的那些恐懼,還有那些時候扭曲的心靈,也許你們也有相同的經驗,一起感受吧!
謝謝導演曾雞蛋帥氣作品,以及台灣北野武陳幕義大哥的特別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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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李英宏 Yinghung Lee
曲:李英宏 Yinghung Lee
編曲 Arranger:李英宏 Yinghung Lee
合聲編寫 Backing vocals arranger:布蘭地 Brandy
合聲 Backing vocals:李英宏 Yinghung Lee、布蘭地 Brandy
錄音師 Recording engineer:戴建宇Jungle K, 王之佑 Leo Wang, 張書銘 BZ Chang
錄音室 Recording studio:顏社錄音室
執行製作 Assistant producer:李英宏 Yinghung Lee
O.P. / S.P.:顏社企業有限公司 KAO!Inc.
ISRC:TWI45160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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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員 Actor :陳慕義 林嘉均
導演 Director:曾崴榆
副導 Assistant Director:黃亮鈞
製片 Head of Production:鄭心愷
執行製片 Line Producer:潘玨文
製片助理 Production Assistant:洪靖安 沈品君
攝影 Director of Photography:曾崴榆
攝助 Assistant Camera:黃毓書 阿諾
燈光 Gaffer:林宏洋
燈助 Best Boy:葉承遠 張哲誠 羅煒
造型 Wardrobe:邱宇君
造助 Assistant Wardrobe : 陳映璇
化妝 Makeup:邱宇君
特化 Special Makeup : 張芮臻
髮型 Hair Stylist:邱宇君
剪接 Editor:曾崴榆
調色 Colorist:曾崴榆
字體設計 Font Design:陳霖龍
器材 Equipment:妄想機 乒乓
車輛安排 Transportation : 陳大哥
場景提供 Location : 花田小路 Andy 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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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輯名稱:台北直直撞
發行 Distributed by:顏社企業有限公司 KAO!Inc.
發行人 Publisher:迪拉 Dela Chang
監製 Executive Director:迪拉 Dela Chang, 李英宏 Yinghung Lee
製作統籌 Production Director:迪拉 Dela Chang, 李英宏 Yinghung Lee
專輯混音工程師 Mixing Engineer:梯依恩 Ten 好威龍音樂 How We Roll Music
母帶後期處理工程師 Mastering Engineer 迪拉 Dela Chang, 李英宏 Yinghung Lee
母帶後期處理錄音室 Mastering Studio 顏社企業有限公司 KAO!Inc.
企劃統籌 Marketing Director:劉玟姍 Kitty Liu
企劃執行 Marketing Planner:郭容純 Kuo Jun Chun, 林詩盈 Chang Chang Lin, 張書銘 BZ Chang
藝人經紀 Artist Agency:顏社
平面美術設計 Graphic Designers:廖小子
攝影 Photographer:潘怡帆
造型 Stylist:劉玟姍 Kitty Liu、張書銘 BZ Chang
髮型 Hair Stylist:Cig
化妝 Make Up:Chi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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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英宏 aka DJ Didilong Fanspage https://www.facebook.com/djdidilong/
#李英宏 #打與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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