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1 星期二 絕對音樂】
「生活不是電影,不會有那麼多的不期而遇。
不要輕易虛度每一天的光陰,因為那都是餘生中的第一天,
不要輕易向世界妥協,它讓你哭,你要在堅持中讓自己笑。
有標準答案的題目,通常都不會是難題;
人生的美妙之處,就在於沒有標準答案。
人們總是經歷著,有未知相伴的前行路,
在未知中挑戰得失,在苦樂中尋找幸福。
人生的苦樂不僅在於感受,而在於回味;
把未知變成現實,將經歷變為財富,
給幸福一縷陽光,品出生活,悟出人生。」
下午4:00-6:00
「絕對音樂」~~ON AIR))))))
把耳朵借給我,
芳翎和你/妳分享~~
趕快下載南投廣播的APP,一起加入我們的行列!
*************************
《你如何定義自己,就怎麼活你自己…》
「為這個世界做點好事,殺了你自己吧!」你被這樣惡毒的話攻擊過嗎?作家麗滋•維拉斯奎茲(Lizzie Velasquez)出生時患有罕見疾病,使她身材嬌小,到了30歲體重都不超過30公斤,外表異於常人,讓她飽受攻擊。
麗滋在高中時,無意間發現了一個影片『世上最醜的女人』,短短8秒鐘影片,沒有任何的聲音,卻吸引了400萬人觀看,幾千則惡毒的留言,影片的主角正是她自己。當時她痛苦的哭了,正當她準備要反擊這一切時,腦中突然出現一個想法:「我要讓他們來定義我是誰嗎?」
傷痕實驗 ~「別人是以你看待自己的方式看待你」
美國有一個著名的「傷痕實驗」,招募了30位大學生,告訴他們要透過實驗觀察一般人如何看待顏面傷殘人士。他們請這些大學生分別到一個沒有鏡子的房間,由專業化妝師在臉上畫上怵目驚心的傷痕,再拿鏡子給他們看自己臉上有傷痕的樣子,隨後告訴他們要在傷痕表面塗一層粉末,以防止它被不小心擦掉,「實際上用紙巾抹掉了化妝的痕跡,讓這些人的臉恢復到原本的樣子」。
這些不知情的測試者出入各個公共場合後,得到的答案都一樣:「人們對待他們比以往粗魯、無理、不友好,而且『總是盯著他們的臉看!』」事實上,他們的臉與往常並無兩樣,然而,卻因為自己的心理作崇,有了截然不同的結果。
這個實驗說明了,「一個人內心怎樣看待自己,就能感受到外界怎樣的眼光。」同時也驗證西方諺語:「別人是以你看待自己的方式看待你。」
只有你可以決定 定義自己的標準
「我很風趣、有一頭很美的頭髮、雖然只有一隻眼睛看得到,但你知道嗎?我省了一半的眼鏡錢!更棒的是,如果有一個我很不喜歡的人,我還可以讓他站在我看不到的那一邊!更令人羨慕的是,我的病讓我可以盡情的吃,都不會胖!」被稱作世界上最醜的女人,麗滋這樣看待自己。她認為應該自己定義自己,她要用目標和修養來定義自己,而不是外表。
麗滋談到,她的父母非常愛她,從小就把她當「正常人」養大,從來不用可憐的態度對她,所以她並不知道自己和別人不同,她說,5歲第一次到學校的時候,同學看著她尖叫,她不知道對方為何尖叫,內心還想著:「她真沒禮貌!她不知道我多有趣呢!」因為知道她自己的價值,所以那些惡毒的評論都不能來左右她的人生。
作者:蕭令婕
(文章來源:http://www.fruitsmedia.net/?p=5978)
***************************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19的網紅容海恩 Eunice Yung,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天福利事務委員會召開會議,檢討有關傷殘津貼的申請制度。現時傷殘津貼醫療評估表格附設檢視申請人身體狀況的檢視清單,以協助醫生審定申請人是否屬嚴重殘疾,政府先計劃刪去醫療評估B表格中的部分殘疾類別,引起社會大眾的關注,擔憂一些原可申領傷津人士會變不合資格。 第I(B)部提及的殘疾類別提及的殘疾類別包括...
「傷殘人士定義」的推薦目錄:
- 關於傷殘人士定義 在 DJ 芳翎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 關於傷殘人士定義 在 袁嘉蔚 Tiffany Yuen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關於傷殘人士定義 在 八鄉朱凱廸 Chu Hoi Dick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 關於傷殘人士定義 在 容海恩 Eunice Yung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 關於傷殘人士定義 在 Fernando Chiu-hung Cheung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 關於傷殘人士定義 在 不要再叫「傷健人士」!告訴你「傷健」一詞的出處 ... - YouTube 的評價
- 關於傷殘人士定義 在 社會上不... - 香港傷健協會傷健學院Hong Kong PHAB ... 的評價
傷殘人士定義 在 袁嘉蔚 Tiffany Yuen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召喚大家入信反對修改立法會選舉活動建議指引】
選舉指引諮詢仲有最後2個鐘截止,如果你唔入信反對,長者孕婦優先投票、限制監票人數、初選計經費就會生效!
唔該大家最後衝剌,快啲send email去選管會表達意見喇!!!
23:59 dead喇!!
快D send email去啦~🏃🏻♀️🏃🏻♂️
📝📝📝📝📝📝Sample如下📝📝📝📝📝📝
email: eacenq@eac.hk
Title: 立法會選舉活動建議指引公眾諮詢
選舉管理委員會:
本人現就立法會選舉活動建議指引作公眾諮詢一事,提出以下建議:
(I)投票站的排隊安排
馮驊法官說:「二○一九年區議會一般選舉投票日……在投票日及選舉後,社會上有聲音建議為某年齡層或身體狀況不適宜長期站立的選民作出特別安排,以縮短他們排隊的時間,甚至優先進入投票站投票。我們希望公眾就選民排隊安排方面,向選管會提出意見,包括是否為有特別需要選民,例如七十歲以上高齡長者、孕婦及肢體傷殘以致行動不便人士作特別安排,甚或讓他們優先投票。」
本人就上述的建議作出明確反對,原因如下:
首先香港自從1988年引入直選之後,香港各年齡層,孕婦及傷健選民經過32年的訓練,對於選舉日的投票開放時間及排隊的安排,早已駕輕就熟,行之有效。本港亦從未在選舉日因為排隊而出現任何亂子,即使在2019年區議會選舉,香港出現歷史性近三百萬選民空群而出,不但沒有出亂子,香港人耐心安靜的排隊秩序,更吸引世界各國傳媒,爭相報導和讚賞。
這32年的往績,證明根本無需要優先給任何類型的人士有排隊的優先權,本港也足以舉辦一場表現香港選民優良質素的選舉。
第二,現在選管會打算引入70歲以上人士有優先排隊權或有優先投票權,有機會令向來重視公平公正的香港人反感,加上本港經歷自2019年起的反送中運動後,香港人對於政府或選管會,以任何角色介入政治,都會提高警覺。眾所周知,香港70歲以上長者,大部分都是建制派參選者的支持者,而所謂「社會聲音」,讓70歲以上長者有優先投票權,這種意見亦是主要來自建制派陣營的參選人士 。
如果選管會及政府一意孤行,堅持讓70歲以上人士有優先投票權,而不需和其他香港市民共同守法排隊,在政治上的觀感,就是政府及選管會為70歲以上人士,孕婦及傷健人士製造一種特權,給市民的感覺,就是選管會及政府用行政手段,干預選舉的公平公正性,最終或引來參選者的選舉呈請,甚至引發更多政治風波而導致政府的行政失效 。
為免瓜田李下,本人明確反對選管會及政府,向任何年齡階層人士,孕婦及傷健人士 ,作出任何形式的特權安排。
本人重申,政府及選管會有責任維護香港任何選舉的公平公正性。若果政府及選管會,以任何行政手段,在選民之中,作出分類或給予某些特有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優先投票及排隊,選管會及政府,就有機會陷入憲制危機,或會招致無窮無盡的選舉呈請及司法訴訟,令香港的最終利益受損。
(II)選民可查看登記冊上個人記項
本人贊成選民有權查看本人姓名是否有劃線,以免別有用心人士,利用他人身份重複投票。
(III)點票站公眾範圍的秩序
馮驊法官說:「我們建議因應每個點票站的大小,為站內的公眾範圍設定最多可容納的人數,並且要求進入點票站的人士登記姓名和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此外,現時傳媒及不少公眾人士都有拍攝點票過程,我們亦會硏究在點票站內攝錄點票情況,協助監察點票站秩序,保障場內人士安全,並可在有需要時供執法機關調查之用。」
本人就馮驊法官上述的說話,作出以下建議:
首先,如果選管會打算為候選人的參選團隊,作出人數限制以觀看點票程序 ,就必須在法例上規定,每一個參選者的選舉團隊人員,其進入票站內的人員數目必須要相同。
第二,由於票站點票過程必須要公開和透明,以確保其公正性,因此所有參選者的選舉團隊及現場傳媒,均無需限制其拍攝或攝錄整個點調票過程,以確保其公平公開公正性。
第三,本港任何選民都有權進入票站範圍內 ,觀看點票過程以確保選舉公正及公開性,選管會建議登記觀看點票人員身份證號碼,此舉有助震懾,預防有心搗亂者搞事,干預點票的程序,本人沒有異議,但建議不宜對選民的進入人數作出限制。
(IV)公眾對點票安排的認識
建議指引亦會提醒有意參與立法會選舉人士,須注意在《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中「候選人」的定義十分廣泛,包括在提名期結束前曾公開宣布有意參選的人士,不論是否已遞交候選人提名表格。某人是否已公開宣布有意參選是基於實質而非形式上的考慮,包括參選意圖、是否以任何形式向公眾示明參選意圖,及/或所作出的行為是否立法會選舉工程的一部分。
本人就馮驊法官以上說話,有如下建議:
第一,本人反對選管會將「候選人」定義,由原本「選舉的提名期結束前的任何時間曾公開宣佈有意在地方選區或功能界別選舉中參選的人士」,加入「至於何謂『公開宣佈有意參選』,須視乎整體環境及客觀事實和證據,從而推論該人有否實質意圖公開宣佈有意參選」的新定義。
本人的反對原因為,上述新的定義含糊不清,何謂「整體環境」? 請問是根據誰的觀察來決定「整體環境」? 「整體環境」又包含了什麼細節 ? 上述新定義卻沒有明確指出細節。
另外,選舉需要清晰的界定, 但上述定義居然加入「推論」二字,反映了這個定義是以推測作為準則,而非以事實作根據。其結果必會招致選舉呈請及隨後之選舉混亂,最差情況甚至需要終審法院的裁決。
既然選管會一向所採用的「候選人」定義行之有效,亦沒有人有任何異議,現在的修訂建議是「推論」候選人的參選意圖,只會為選舉的公平公正性製造混亂,而看不到這種修訂的任何好處, 無助釐清到任何灰色地帶 。所以本人明確反對,選管會為候選人的定義作出重新界定。
以上本人的建議,希望以馮驊法官為首的選管會作出採納。
傷殘人士定義 在 八鄉朱凱廸 Chu Hoi Dick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來不及寫post宣傳這個!仲有幾小時就截止。請入信俾選管會反對修訂選舉指引修訂,包括:
1)反對讓長者、孕婦、傷殘人士優先投票,要求改善排隊環境,讓有需要人士在舒適的環境等候;
2)反對硬性限制點票站公眾人數,反對監察點票人士須登記身份證;
3)反對指引中候選人定義的段落,令打算參選人難以確定自己何時「成為」候選人。
傷殘人士定義 在 容海恩 Eunice Yung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今天福利事務委員會召開會議,檢討有關傷殘津貼的申請制度。現時傷殘津貼醫療評估表格附設檢視申請人身體狀況的檢視清單,以協助醫生審定申請人是否屬嚴重殘疾,政府先計劃刪去醫療評估B表格中的部分殘疾類別,引起社會大眾的關注,擔憂一些原可申領傷津人士會變不合資格。
第I(B)部提及的殘疾類別提及的殘疾類別包括器質性腦綜合症、弱智、精神病、神經官能病、人格障礙及導致完全喪失心智機能的任何其他情況,政府的修改將以上情況撇除於嚴重殘疾外,已將其列入附帶的解釋另外再作評估,我擔心醫療評估表格簡化後,沒有了殘疾狀況的細化分類,可能會令到有需要的人得不到必要的幫助,希望政府能在新表格中加入以上殘疾類別。
政府官員回應指,新表格會將第I(B)部提及的殘疾類別納入其他類別,讓醫生作判斷,對於我的提議,會再作詳細研究討論。
傷殘人士定義 在 Fernando Chiu-hung Cheung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2年11月21日立法會會議
經張超雄議員修正的議案:
香港作為一個國際都會,經濟發展先進,社會發展卻落後,殘疾人 士的基本權利往往被忽視;鑒於自2008年8月31日起,聯合國《殘疾 人權利公約》('《公約》')已在香港生效,本會促請政府盡速成立獨 立專責委員會,推動、落實及監察特區政府尚未全面履行《公 約》的有關條文,並根據世界衞生組織的國際殘疾定義標準,擴大 對殘疾人士的保障範圍,檢討傷殘津貼'嚴重殘疾'的定義, 並讓12歲以下的殘疾人士,同等享有'長者及合資格殘疾人 士公共交通票價優惠計劃'賦予的權利。
議案獲得通過:http://www.legco.gov.hk/yr12-13/chinese/counmtg/voting/v20121121.pdf
張超雄議員:代理主席,首先我要多謝梁耀忠議員提出這項"締造傷健共融社會"的議案。正如議案內容所述,我們其實早應在2008年便開始實施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公約》"),而《公約》第三十三條"國家實施和監測"中清楚說明:"締約國應當按照本國建制,在政府內指定一個或多個協調中心,負責有關實施本公約的事項,並應當適當考慮在政府內設立或指定一個協調機制,以便利在不同部門和不同級別採取有關行動。"就這一點,梁耀忠議員剛才已經提及,現時政府內所謂的協調機制,其實便是隸屬勞工及福利局的康復專員,可是康復專員這位屬首長級薪級第2點的官員,根本是沒有能力協調其他政策局和各部門來實施整份《公約》的。
《公約》第三十三條下 的第二點說明:"締約國應當按照本國法律制度和行政制度,酌情在國內維持、加強、指定或設立一個框架,包括一個或多個獨立機制," -- 請注意是獨立的機制 -- "以促進、保護和監測本公約的實施。在指定或建立這一機制時,締約國應當考慮與保護和促進人權的國家機構的地位和運作有關的原則。"還有一點便是︰"民間社會,特別是殘疾人及其代表組織,應當獲邀參加並充分參與監測進程。"這些便是《公約》第三十三條的內容。現時在政府心中用以促進和監測《公約》的實施的框架或獨立機制,其實便是我們的康復諮詢委員會,但該委員會只是一 間諮詢機構,並沒有實權,根本沒有能力監察政府落實《公約》的情況。代理主席,所以如果現時要來到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委員會面前,即使只是就着第三十三條來說,我們其實也是未曾履行《公約》的要求。
所以,梁耀忠議員提出的議案非常重要,而我的修正案乃是指出有關機制必須是獨立的。如果每次也是由政府自設諮詢委員會,然後現在又要經中央政策組的高小姐審閱,看看是否符合政治正確,在親疏有別之下,那麼如何可以監察政府呢?在《公約》中還說明我們有責任讓殘疾人士及民間社會的團體代表參與,但在現時所有政府的諮詢架構中,基本上絕大部分人士也是以個人身份獲委任,他們根本不能夠代表任何組織或社團,所以現時的制度根本便不符合這要求,我們希望政府可以認真地履行《公約》。雖然今次的議案辯論沒有法律效力,但《公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政府不按照着它來執行,基本上便是等於犯法。
日期:2012年11月21日星期三
時間:上午11時正
地點:會議廳
議程:「締造傷健共融社會」
http://www.legco.gov.hk/yr12-13/chinese/counmtg/agenda/cm20121121.htm
傷殘人士定義 在 社會上不... - 香港傷健協會傷健學院Hong Kong PHAB ... 的推薦與評價
社會上不少人稱呼傷殘人士做「傷健人士」,亦有一些傷殘人士優先使用的設施叫「傷健人士設施」,如「傷健人士洗手間」。究竟「傷健」是否等於「傷殘」 ... ... <看更多>
傷殘人士定義 在 不要再叫「傷健人士」!告訴你「傷健」一詞的出處 ... - YouTube 的推薦與評價
... 傷健」來自英國8:17 「傷健」理念傳入香港11:04 內地、港澳、臺灣政府及聯合國對 傷殘人士 的稱呼喜歡影片的朋友,記得按讚加訂閱啊! 傷健學院網站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