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 夫妻財產各自還債 債權人不得行使 剩餘財產分配權
2012-12-07
以後配偶任何一方欠債,另一半不必再背債過日子了。今天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相關法案,未來銀行和債務清理公司不能從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要求丈夫或妻子其中一方拍賣財產償債。 新制上路後,確定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就可以避免「夫債妻還」或「妻債夫還」的問題。不過債權人也不必擔心債務人蓄意將財產轉移到配偶名下,以逃避債權,因為現行民法中的規定,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解決蓄意脫產的問題。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相關法案,將來銀行、債務清理公司無法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要求夫或妻弱勢一方拍賣財產償債。
自立晚報2012年12月8日 上午12:49
【記者黃啟明台北報導】立法院會昨〈7〉天三讀修正通過相關法案,將來銀行、債務清理公司無法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要求夫或妻弱勢一方拍賣財產償債。
立法院會下午三讀修正通過民法第1009條、第1011條及第1030之1條條文、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之3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98條等相關條文,確定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法院審理中案件未確定者,適用修正後條文規定。
提案修法的民進黨籍立委尤美女會後說,民法在民國96年修正後,只要配偶一方有人負債,債權人就可以到法院改用分別財產制,代位行使要求另一方吐出財產的一半,這種規定造成卡債族目前有5000多個案子在法院審理,且案件有日益增加趨勢。
尤美女表示,新制上路後就可以避免「夫債妻還」或「妻債夫還」的問題,且債權人並不用因為這次的修法就擔心有債務人會蓄意將財產轉移至配偶名下,以逃避債權,因為依照現行民法中的規定,就可用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以解決蓄意脫產的問題。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婦女新知基金會、卡債受害人自救會等團體,也在立法院完成民法修正後,在議場外召開記者會對參與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籍立委廖正井、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幹事長潘孟安等人表示感謝。
因丈夫積欠卡債連同利息需代夫還清新台幣50多萬元負債的黃太太指出,因為丈夫欠款,差點讓她拍賣僅有房子,連生活都發生困難,收到法院的傳票時,她很震驚,這段日子以來一直生病,今天的心情非常開心。2012/12/7
配偶背債 不用你還 夫妻財產制修法通過
【記者黃啟明台北報導】2009年民法繼承編修法解決了父債子還的問題,但2007年5月民法親屬編修法後夫(妻)債妻(夫)還的問題仍持續延燒,加上近兩年來銀行的強勢討債、不僅法院案量爆衝(從2007年5月修法後當年的2件、2009年為23件、2010年405件,2011年2371件,至今年10月底已高達5742件),更使得釵h家庭因而陷入困頓。
基於上述情況嚴重,一群關心此案的律師與尤美女立委在10月18日提出相關的修法草案,也感謝廖正井召委、吳宜臻委員等立委以及國民黨黨團、民進黨黨團的支持。終於在昨〈7〉日三讀通過。
在立法院及各立法委員傾聽民意下,本案於3個月內迅速三讀通過本案,讓釵h夫(妻)債妻(夫)還的案例,如先生替公司作保而揹負保證債務,或是先生欠卡債,而造成債權人依民法強勢向妻子追討,拍賣妻子名下唯一供全家人居住的房子替先生還債等,都可獲得解決。本次修法重點概要:
一、修正民法第1030條之1:
確立夫妻剩餘財產的分配只有夫妻可以決定要不要行使,婚姻外的其他人(債權人)不可以代替夫妻做決定。
二、刪除民法第1009條、第1011條:
杜絕任何違反夫妻意願,強迫夫妻改用分別財產制的情形。
三、增訂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6條之3:
納入溯及條款,讓新法通過後,即使已經進入法院訴訟中的民眾也可以獲得新法。
四、刪除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98條第2項但書:
回應民法第1030條之1的修正,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排除於清算財團的計算,讓清算、更生程序可以用債務人真實擁有的資產(而不是加進配偶的財產)來進行評估。201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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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上的各位大大好。
事情是這樣的。約上個星期前(09年12月底)閃光接到
一通莫名其妙的電話,電話那頭以令人不舒服的語氣說
明閃光在民國89至91年間,積欠了遠x電信業者月租費
萬餘元,而該電信信業已將債權轉讓給他們(俗稱討債
公司),要求閃光還錢,並且必要時將至閃光工作地點
「好好拜訪」。
突如其來的電話,當然是令人一頭霧水。一來近十年的
債務現在才找上門,根本完全沒有任何印象,二來閃光
根本沒有辦過遠x門號。不過討債公司卻能取證出閃光
戶籍地址暨電話,令人感到又似乎真有其事。於是閃光
多方查證,才發現,原來閃光的親妹妹(當時未滿20歲)
曾以他的名義辦了一支門號,亦有按時繳納費用,不過
自她負笈北上之後,對於該電信費用就無任何印象。
(也就是說積欠的是在她離家之後的89年~91年間的費用)
由於年代久遠,當事人已無甚記憶,於是我們只好轉而
至遠x電信求證,並要求他們給予帳單等證明,以作為
我們繳費的依據。電信業者卻說他們無法調出帳單,甚
至連資料也記載得不甚詳細,於是我們雖有誠意清償債
務,但是無法得到詳細的帳目,證明我們的確積欠了相
當的費用。平白要我們繳納費用,實在令人難以信服。
同時間,討債公司卻仍不斷打電話騷擾閃光,要求閃光
繳納欠款。閃光向他們說明了情況,並認為一定要有帳
單,才能安心付款,對方卻說年代久遠,自然不會有帳
目留下,現在有的是電信業者的債權轉讓證明,能夠提
供給我們的,也只有這個。還揚言,如果我們再不趕快
還錢,將會找人到閃光的工作地點,「好好拜訪」一下!
如此說法,真的令人極為不安。
不好意思,因為要載明來龍去脈,所以說得詳細一點,
其中若有說得不盡理想之處,亦請諸君多多包涵,因為
相關情事,我們也還在釐清當中,這幾天會多方尋求協
助,也請板上的大大幫忙一下。
這件事,有幾個點,我們覺得有些疑惑,在此提出,想
與諸君討論看看:
一、以我一知半解的法律知識,稍微查了一下民法,有
看到民法第126條提到:「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
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
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不知道手機的
費用是否適用於此?八年半近九年的電信費用,為何不
當時催繳?現在才來放馬後炮,而電信費用上的債務,
是否有那麼久的期限呢?
二、再者,年代久遠,對方亦無法提出帳單證明,突如
其來地說你欠了錢,趕快繳清,誰知道是否真的屬實?
這樣我們是否可以拒絕繳款呢?
三、電信業者是否有權將我們的契約轉讓給第三者?是
否可以將債務人之資料詳細地提供給第三者?
四、對於電信費用的積欠方面,我們都一致認為,應當
尋求正當途徑解決,但討債公司卻一而再、再而三地騷
擾當事人,並語帶威脅,不知道我們是否有什麼措施,
可以作用應對呢?
以上,若有不盡之處,也請各位多多指教。由於這件事
真的很令人困擾,想說多方請求協助,以確保身家安全
總是好的,所以謹此po文以求幫忙。
在此先對願意回文的熱心人士,致上萬分謝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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