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法學教室 第226期(2021,8)
本期有兩篇刑事大法庭選輯與整理介紹。由於大法庭設置的主要目的在於統一有爭議的法律見解,以追求裁判一致性。因此每一個大法庭的裁定都舉足輕重,動見觀瞻。首先是常見的經濟犯罪議題,有關於內線交易直接利得的計算問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4349號刑事裁定內容分別探討了有關內線交易罪中,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應如何計算?以及得否扣除犯罪過程中,所支付之成本。其次,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426號刑事裁定,主要在處理審判及上訴不可分的重要議題。細言之,檢察官以裁判上或實質上一罪起訴之案件,其中一部分罪名於一、二審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僅被告就得上訴第三審之有罪部分提起上訴。則該不另為無罪諭知的部分,是否為第三審審判的範圍?換言之,不另為無罪諭知的部分,是否判決確定。此亦為審判實務常見的爭議問題。當然對於被告權益的影響亦甚鉅。
另外有新的連載刊登,主題為即將於2023年1月正式上路的「國民法官法」。本刊特別邀請對於此程序法非常熟稔的林裕順老師,就國民法官法的重要條文,以及在先前模擬法庭過程中,所發生的可能問題。同時林老師也將參考日本人民參審裁判員的經驗,來補充說明我國將來實施後的借鏡。本連載預計採隔月刊登方式,共有4講。敬請讀者期待!
📕本期目錄
【法學教室】
🎯擎天崗水牛案國賠事件/林明鏘
🎯公務員之表現自由與行政中立/李仁淼
🎯因不可抗力而無法施工是否免計逾期違約金/謝哲勝
🎯背信妄利──主體不能之可罰性/蔡聖偉
🎯醫師依法所開立「診斷證明書」之證據能力/陳文貴
🎯表決權拘束契約在企業併購之運用/王志誠
🎯載貨證券準據法約款之效力──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980號裁定/蔡華凱
【特別連載】
🔸行政法研究室:第二講
行政法上之狀態責任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下)──行政法上責任與義務的關聯與體系/李建良
🗣️關連影音:http://qr.angle.tw/6wt
🔸經濟刑法:第三講
租稅刑法(上)/柯格鐘
🔸國民法官:第一講
人民參審與無罪推定/林裕順
【實務選編】
🔸公法類
🔸民事法類/曾品傑
🔸刑事法類
【大法庭選輯】
ℹ內線交易直接利得之計算
ℹ偽造有價證券
【時事直擊】
🔸獵槍X野生動物X原住民文化權──釋字第803號解釋
🔸量販店收取新店贊助費──淺談公平交易法顯失公平行為
📕完整介紹:http://qr.angle.tw/yp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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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證據民事 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司法弊案牽扯無辜
修正民事訴訟法再審制度
讓冤錯案有機會被平反
石木欽案此重大的司法弊案延燒至今,所牽扯出來的問題,不只是部分司法人員與富商不當飲宴的情形,甚至也涉及到司法判決受到不當利益影響造成不公正的問題,從「巴黎銀行經理之死」案件來看,就可以清楚知道司法已經喪失其正確性與公正性。
從翁茂鍾的公司簽發給巴黎銀行的本票開始,訴訟過程中承辦的檢察官與法官許多都是"飲宴襯衫團"的成員,到最後,最高法院確定翁茂鍾的公司不用還巴黎銀行三億(最高法院年度台簡上字第33號裁定),至此的判決已相當離譜,但翁茂鍾卻仍不放過巴黎銀行員諸姓經理,藉由最高法院確定判決,以巴黎銀行違法追債之名義向銀行員與其子女追討"五億元"的損害賠償,還沒等到三審判決,諸姓經理就死了。
昨日,高檢署召開記者會,將為諸姓經理因被控偽造定存單,其所受的刑事判決聲請再審,或許是回復公平正義的開始,但就翁茂鍾的公司與巴黎銀行間"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卻受到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2項之判決確定已超過5年之限制,不得提起再審,儼然無法還給諸姓經理一個公道。
我們必須指出的是,如此類似遭不公正判決的案件,在司法風紀問題沒有解決前,必然存在許多,卻因為民事訴訟法的五年除斥期間限制而無法進行再審的救濟,導致許多民事上的冤錯案恐無法被平反、司法的公正性無法被扶正。對比目前刑事訴訟法再審制度,民事訴訟法再審的新事證定義、要件與期限對於保障人民的權利容有缺憾。
因此,時代力量主張 #民事訴訟法再審制度應該去研議修正,放寬再審的要件與期間,尤其有關涉及司法系統發生違法失職,導致錯誤判決的情形,應不受任何期間的限制,甚至在新事實證據的定義上應當放寬。
時代力量在石木欽案後,除了在上個會期審預算時爭取翁茂鍾案調閱小組的成立,也會在這個會期持續監督調閱小組要確實排入議程,必須要監督與調查清楚,也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共同對於民事訴訟法再審修法召開記者會。
必須再次強調的是,在司法犯錯之後,除了釐清真相外,司法系統更要積極地進行制度的改革與挽救,#放寬民事訴訟再審的條件是具體實現司法正義的開始,讓被錯判冤判的案件能夠確實得到救濟,也是憲法所保障人民的訴訟權,讓人民重拾對司法的信心。
偽造證據民事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追殺到一半,被追殺的人死了,就不用負責了嗎?」
上週司法院的行政調查報告,把情節重大的7人移送人審會。昨日,司法院人審會做出決議,將前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林奇福等六人移送監察院,但是,針對前最高法院庭長吳雄銘部分:
「人審會表示,依現有卷證,吳雄銘承審諸慶恩偽造定存單案件,是依法作不受理的程序判決;又無證據證明他有參與翁茂鍾招待餐敘,並無與當事人不當接觸;況且他是否有收受襯衫尚有疑慮,故難認構成應付懲戒事由,#決議不予移送監察院審查,#也不予撤銷一等司法獎章。」
簡單講,人審會認為吳雄銘雖然參與諸慶恩案的審判,但是不用移送監察院。
我要請教司法院許宗力院長,身為人審會的當然委員與主席,#這不是包庇,#什麼才是包庇?
在去年九月監察院調查報告要求下,四個月過去了,台灣社會不知道:
到底全數涉案的法官是誰?
到底司法院的調查報告內容為何?
到底司法院移送或不移送,判斷的標準何在?
在1月18日的司法院調查報告記者會,司法院向國人表示,有20位法官情節嚴重,其中13位行政懲處時效已過期,不用移送。只剩下包括吳雄銘在內的七名法官移送司法院人審會,決定要不要送監察院。
結果,昨天的人審會決議再度宣布,七名裡面只有六名移送,吳雄銘雖然是承審法官,但是下的是不受理的程序判決,又無法證明參與招待,所以不用移送監察院。
這簡直是睜眼說瞎話。
吳雄銘是諸慶恩(巴黎銀行銀行員),在二審改判有罪之後,上訴到最高法院的審判長。
翁茂鐘在最高法院判決本票債權不存在勝訴之後,全力追殺巴黎銀行的銀行員諸慶恩,諸在二審被改判有罪,翁並且向諸慶恩附帶民事求償五億多元。
案件來到三審,承審的法官神奇的是石木欽、池啟明,審判長正是吳雄銘。
為何吳雄銘最後僅僅下不受理的程序判決?而非實體判決?
答案是諸慶恩死了,留下兩名幼女。而翁還是繼續追殺其兩名幼女。
大家可以設想,一個三十多歲的銀行員,認真的為所屬銀行向富商追債,搞到最後一路反被追殺判刑,還要追償五億多元,這樣的壓力有多麼大。
司法院的理由,是因為審理案件審到一半,被告死了,所以這幾個月的審理,就不算審理了,是這樣解釋的嗎?
2002年6月20日,最高法院就分案給第六庭了,庭長正是吳雄銘,受命法官池啟明,陪席法官石木欽。2003年5月諸慶恩過世,2003年8月最高法院才做出不受理的程序判決。
判決確定後,2003年的11月,石木欽等多位法官,還和翁茂鍾在台南打球吃飯。
難道人審會認為,審了快一年,追殺到一半,被追殺的人死了,就不用負責了嗎?
我們不知道司法院移送監察院的標準,原來,還有分成被告後來死亡跟被告沒死亡兩種。
請司法院交代人審會的決議過程,公布調查報告以及涉案法官名單,給台灣社會一個交代!
前情提要:
2020-01-25「尚待重新調查的應華炒股案」
http://bit.ly/2MhTUgx
2020-01-22「高檢署同意解密報告,各黨團對於成立調閱小組或委員會皆無異議」
http://bit.ly/2NLrMD3
2020-01-21「全面調查口惠不實,何時解密、公布報告與涉案人員名單才是重點」
http://bit.ly/3pGb85C
2020-01-20「政風人員來函照登」
http://bit.ly/3obXdTH
2020-01-20「監察院:司法院、法務部消極調查,法務部調查局報告錯誤百出。」
http://bit.ly/3iyKfxL
2020-01-19「公布完整宴飲收禮名單,徹底追查不明來源財產」(內有恐怖故事)
http://bit.ly/3oYSh5D
2020-01-18「司法人員的倫理標準」
http://bit.ly/3ixXkaX
偽造證據民事 在 無礙刑事犯罪之成立。換言之,偽造有價證券罪,係屬抽象危險犯 的推薦與評價
祇因民事判決之內容,不失為證據之一種,非不得為刑事審判之參考,為避免兩種裁判歧異衝突,倘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應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民事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