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經八百政治標記
〔#看劇學政治 #從《Law School》看台韓違憲審查怎麼運作〕
《Law School》是一部以韓國最高學府法學院作為背景的法律劇,講述教授在模擬法庭課堂上離奇死亡,導致現場學生與教授都成為嫌疑犯,必須站上真實的「法庭」讓真相大白的故事。
劇中縝密地透過諸多案件的穿針引線,還原了法學院學生們的競爭、挑戰、矛盾與苦惱等故事,激盪出諸多關於法律與正義的思考。
*以下內容含少量劇透*
▌什麼是憲法裁判所?
劇中一名檢察官成功被法學院學生以違反偵查不公開起訴。不料在庭審中,其主張該法律有違憲之虞,當庭申請釋憲,並成功將案件送到憲法裁判所進行違憲審查,掀起一波反轉。
憲法裁判所是什麼呢?
憲法裁判所是韓國負責維護憲法的獨立司法機構,由9名裁判官所組成,其中3人為總統直接任命、3人由國會選出、另外3人則經大法院院長指名。
其主要權限包括:違憲法律審判、彈劾審判、政黨解散審判、權限爭議審判及憲法訴願。
▌審理程序
在審理案件時,由全體裁判官組成「裁判部」,須有7名以上裁判官出席,並過半數同意方能決議。但對於主要權限之決定、或是變更先前的適用意見的審理時,更要6人以上同意才能作出決定。
法律違憲審查必須先由法院依職權或當事人聲請而提請,憲法裁判所才會受理。值得注意的是,各級法院必須透過大法院才能提請違憲審查,換言之,作為最高法院的大法院,是決定違憲審查案能否進入憲法裁判所的關鍵。
不過若所提請的案子遭大法院拒絕,當事人可在30日內向憲法裁判所提出「憲法訴願」,經3名裁判官事前審查通過後,即可進行憲法訴願。
而憲法裁判所在決定受理後,必須於180日內做出終局決定。
▌積極發揮的憲法裁判所
韓國獨立之初其實就引入了憲法裁判制度,但在民主化之前,並未有實質成效。
直到民主化後,開始發揮積極的人權保障功能,加上憲法訴願的數量龐大,自1988年迄今,憲法裁判所已受理41313件申請,做出1849項違憲決定。
不過其中法律違憲審查僅967案,當中做出廣義違憲宣告的總計399項,其餘多為憲法訴願相關。
近五年平均每年審理2481.8案,當中24.6案為法律違憲審查。
首爾大學的吳英傑教授觀察相關判例後表示,憲法裁判所在人權保障上態度相當積極,面對政治性較高的事項則會謹慎判斷政治風向,至於涉及北韓與國家安全的態度則相對保守。
▌台灣釋憲法制的運作
現行台灣有關釋憲權行使的程序等相關規定,皆規範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簡稱《大審法》)中。
相對於韓國的憲法裁判所,台灣負責維護憲法的機關為司法院大法官,由15位大法官組成,其中1人為院長、1人為副院長,任期8年,不得連任,並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
韓國擁有憲法訴願的制度,且聲請受理具時效性。台灣並未有相關規定,也因此受理案件相對減少許多。
不過從表中數據可看出,近五年來,大法官新收和已結案件皆呈攀升趨勢,每年平均結案數達486件,平均一天審理1.33個案件,數量仍頗為可觀。
然而,儘管大法官快馬加鞭,多年來積累的案件仍難以一時消化,統計至今年4月為止,仍有684件未結案件等待審理。
▌台灣釋憲的困境
目前違憲審查由大法官組成會議作成解釋,審查標的為法律或命令,雖然大法官透過解釋的方式,將修憲條文、判例、和其他具實質法律效力的參考依據納入審查標的。
但究其根本,當法院判決有違憲疑慮時,其僅能審查該判決所適用的法律本身有無違憲,而不能針對判決本身做違憲審查。如此,將影響釋憲法制的完善運作。
舉例而言,大法官認為刑法第185條之4,有關「肇事逃逸」之規定,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參照釋字777)。
然而,中正大學的吳信華教授認為,包含本案在內的諸多案例,應屬法官「認事用法」的問題,而非「法律違憲」。但因大法官無從審查判決本身,只好朝著法律本身違憲的方向解釋。
吳教授認為,這樣不適切的做法,將形成釋憲運作上惡性循環的互動關係。
▌明年上路的憲法訴訟法
2022年1月4日起,釋憲法制將以《憲法訴訟法》作為主要依據,有別於過往由不公開的大法官會議作成解釋。
改制後,違憲審查將由憲法法庭作成判決,也就是將違憲審查裁判化和法庭化,且參與審查的大法官皆須具名公開立場,並增設法庭之友,民間團體經聲請憲法法庭裁定許可,可針對特定案件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以供憲法法庭參考。
雖然在大審法中,大法官透過釋字擴大審查標的,仍無法有效解決上述困境。
因此,《憲法訴訟法》的另一重大變革在於將法院裁判納入釋憲標的,人民認其受不利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規範,或該裁判有違憲之虞者,得聲請釋憲,如憲法法庭認聲請有理由,得於判決主文宣告裁判違憲並廢棄發回。
▌結語
作為民主轉型進程極為相似的兩國,台韓之間的違憲審查機制也成為有趣的對照:
威權時期,兩邊做出的違憲解釋合計僅有5次,在民主轉型之後,宣告違憲的次數和比例才開始提升,功能得到完整發揮。
雖然囿於制度不同,兩國在違憲審查上的質和量上都頗有差異,但皆扮演著穩固民主價值、落實人權保障的重要角色。
不過,由於轉型快速,兩國間也有不少待改進之處,韓國的憲法訴願是否要納入法律條文以外的標的未有定見,台灣憲法訴訟法上路後的效果也有待觀察。
偵查不公開 違憲 在 基隆好議員 鄭文婷律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空蕩蕩的法院
今天早上第一次看到法院的鐵門升起,以前法院幾乎不太會把鐵門拉下來,因為深夜經常會有移送聲押的當事人、律師要進來法院,自從聲押案件開始准許律師可以閱卷之後,法院也就開始比較規律的作息,大家都不用再為了聲押案件搞到人仰馬翻。
我想跟大家分享一下,我們刑事訴訟制度的變革,早年我們的刑事訴訟法是准許檢察官可以直接當庭將證人轉為被告,然後直接收押禁見,後來透過大法官會議解釋認為這樣的規定戕害人權宣告違憲,此後檢察官就必須向法院聲請羈押,而律師經常被司法機關以偵查不公開為由拒絕律師的閱卷,律師界便一再主張羈押庭必須賦予律師閱卷的權利,才能充分保障當事人的權益,如果律師沒辦法閱卷如何在羈押庭中為被告辯護呢?這樣的主張終於獲得大法官的認同,因此現在羈押庭開庭前律師都可以聲請閱卷,這樣的制度變革都是為了充分保障當事人的權益!
其實法官們也是挺辛苦的,一般來說法院都是9點半開始開庭,法院為了不影響原訂的庭期,所以便把羈押庭開庭時間提早到9點,為了讓辯護人可以閱卷,也就把閱卷時間提早到8點,最辛苦的就是檢察官,昨天晚上開庭到今天凌晨,然後回家休息之後就要再開羈押庭,這些都是法律人的日常,但我相信很多人並不知道法律人的這一面,因此我很樂意跟大家分享。
偵查不公開 違憲 在 喵喵狗的鄉民日報 PTT Daily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林北律師啦
原文一堆臭法盲跳出來在那邊噴汁高潮
林北一個一個來打臉啦
1.為什麼早上6點搜索
刑事訴訟法第146條規定有人居住之住居所原則上不得於夜間搜索,實務上搜索幾乎都是
在早上6點做的,一來符合法律規定,二來殺個措手不及,搜索就是要快速即時,難道還
先打電話跟你說安安我半小時後到,你趕快滅證喔~。一堆臭法盲不懂實務運作就在那邊
噴來噴去,你他媽六點還在睡覺不代表警察就要在睡覺好嗎?
說真的,這已經算客氣的啦,還沒有動用146但書直接在半夜殺進去
2.為什麼證人會被搜索
問這個問題不是腦殘就是智障,法律有規定只有被告可以被搜索逆? 今天某被告在偵查
中說,我持有大量槍枝毒品寄放在某某朋友家,難道檢察官會因為那個朋友不是被告就不
能去搜索那個朋友?
3.為什麼證人會被帶走
傳票上面都寫了,以證人身分傳喚,也拿給四位統派看了,這就已經有合法傳喚的效果,
開庭時間是早上八點。
一堆智障在那邊噴汁說什麼證人只能傳喚不能拘提,媽的不唸書google很難嗎?
刑事訴訟法178條規定,證人經合法傳喚不到,得拘提之,換句話說,檢察官六點進去搜
索,順便把傳票給炳中看,八點的時候問炳中去不去,如果炳中等人不去,檢察官就可以
從身上掏出拘票把他拘提過去
開拘票也是檢察官的權限,不需要法官保留
更何況,炳中等人有明確拒絕傳喚嗎?搞不好炳中還是自願去的勒
4.為什麼請回
這種低能問題原本是不想回答,阿證人傳過來不請回難道是要羈押逆?
5.為什麼不公開傳炳中等人的理由
有沒有聽過偵查不公開?檢察官放出什麼帳冊、人民幣這種訊息出來已經是最大程度的解
釋了,難道檢察官還要把卷宗拿出來供大家影印閱覽?關係人早就跑光了還調查個屁,還
抓個屁?
最後,那寫噴汁臭法盲來這篇跳針我基本上是懶得屌你們啦
不爽去翻書看看哪一個行為有違法,還有人在那邊噴什麼違憲,不要笑死人
一般人如果覺得刑事訴訟法這樣的規定不合理,歡迎加入民間司改會來關心這些議題,而
不是整天在那邊左噴恐龍法官恐龍檢察官右噴司改會支持廢死垃圾團體
那還期待司法進步個屁
說真的啦,這件事跟遮掉警察編號拿棍棒尻爆頭比起來真他媽雞毛蒜皮的小事
垃圾五毛們還想借題發揮就省省吧,滾回籠子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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