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疫情紓困補貼方案出爐啦! 敬請各位服用! 內容很多,慢慢看~~
Q1. 申請資格為何?
Ans:
1. 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之營利事業,或無上述登記而有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註:非營利團體及其附設組織非屬「營利事業」,故不符合本補貼申請資格。※參考Q24)
2. 須為商業服務業※參考Q2;屬專業國際貿易服務業者,應向本部國際貿易局申請。※參考Q23
3. 營業額衰退達50%:※參考Q4
(1) 於110年5月至6月期間之合計營業額,較前一期(110年3月至4月)或較108年同期(108年5月至6月)之合計營業額減少達50%。
(2) 於110年5月至6月期間之任1個月營業額,較前一期(110年3月至4月)月平均營業額,或較108年同月之營業額減少達50%。
4. 申請事業應以事業總機構名義提出申請;外商於國內設置之分支機構得申請本補貼。※參考Q3
Q2. 哪些行業可以申請?如何認定行業別?
Ans:
1. 本補貼所稱之商業服務業,例如:批發(文具批發、玩具批發、服飾批發)、零售(超商、服飾店、文具店)、餐飲(餐廳、咖啡廳、飲料店)、倉儲、視聽歌唱(KTV)、洗衣(傳統洗衣店)、婚紗、攝影、美髮及美容業等行業,可參考須知附表一所列之適用行業。
2. 行業別之認定方式:
(1) 以事業申請時財政部稅籍登記之第1項或第2項營業項目認定(事業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公示資料查詢/稅籍登記資料公示查詢,即可依統一編號查詢營業項目),或
(2) 以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所載之「行業標準代號」為準。(以此方式認定者需檢附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參考Q9)
3. 本部就申請事業行業別之認定有疑義時,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得要求申請事業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如:稅籍登記行業代號各項目之營收比例),本部得以占比較高者認定其行業別。
4. 屬專業國際貿易服務業,若符合貿易服務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資格(109年9月1日前向財政部稅籍登記之營業項目為批發業,且「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向本部國際貿易局辦妥出進口廠商登記,108年全年出進口實績達150萬(含)美元以上者),應向本部國際貿易局申請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參考Q23
5. 屬特許行業者,其行業別以許可項目認定之,行業別與申請資格不符者,本部得駁回其申請:倘申請事業行業別係依公司法第17條、有限合夥法第11條或商業登記法第6條,按其他法令規定應取得本部以外其他機關之許可者,其行業別以許可項目認定之,行業別與申請資格不符者,本部得駁回申請。(特許行業相關資訊可參考「公司與商業登記前應許可業務暨項目查詢服務平台」。) ※參考Q22
[例如] 遊覽車客運業(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G101051)為特許行業,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管為交通部。
Q3. 能以個別分支機構(如:分公司、單一門市)來申請嗎?營業額能否分開計算?
Ans:※參考Q1、Q4、Q25、Q26、Q27
1. 不能,申請事業應以「事業總機構」名義提出申請,且其營業額衰退以事業總機構及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
2. 如為外商於國內設置之在臺分支機構得申請本補貼,其營業額衰退以在臺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
▶ 營業額之計算與認定
Q4. 業營業額減少達50%如何比較?
Ans:
1. 營業額衰退符合下列之一者:
(1) 於110年5月至6月期間之合計營業額,較前一期(110年3月至4月)或較108年同期(108年5月至6月)之合計營業額減少達50%。
(2) 於110年5月至6月期間之任1個月營業額,較前一期(110年3月至4月)月平均營業額,或較108年同月之營業額減少達50%
2. 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提出認定者,其營業額為扣除退回及折讓後之銷售額總計,且不含股利、出售固定資產或土地等業外收入。
3. 營業額衰退以申請事業之總公司及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如為外商於國內設置之在臺分支機構,其營業額衰退以在臺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
Q5. 補貼期間為何?
Ans:
1. 本補貼期間為110年5-6月。
Q6. 補貼內容為何?金額如何計算?
Ans:
1. 本補貼為一次性核給之營運衝擊補貼,以本國全職員工人數(下稱員工)乘以4萬元計算之。
2. 員工人數之認定:以110年4月30日之投保全職員工人數認定。※參考Q7(員工須在申請事業110年4月30日之員工勞保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就業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或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內,且不含部分工時者;無投保單位保險證號或無員工投保於申請事業者,以負責人1人計,同一負責人限補貼1次,且不得重複申請其他政府機關之個人紓困補貼。)
Q7. 全職員工如何認定?負責人(雇主)是否亦可計入?
Ans:
1. 企業為其投保勞保的員工,並扣除「部分工時員工」(保險名冊上「特殊身分別」註記代碼為P0者),及「外籍員工」(保險名冊上「特殊身分別」註記代碼為S0,或身分證字號(統一證號)開頭前兩碼為英文字母者)。註記為S0之外籍員工如已取得中華民國身分,仍得計入,但企業須自行提出佐證及說明。
2. 負責人如有於企業投保勞保、就業保險或勞退提繳則亦可計入。
3. 以上資料將由本部自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取得110年4月30日之勞保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就業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進行勾稽,故申請事業只需提供完整且正確的投保單位之保險證號(應於申請書臚列事業之所有(含分支機構)投保單位保險證號),不需自行檢附清冊。
Q8. 本補貼如何申請?
Ans:
1. 為避免紙本送件之接觸及感染風險,本補貼一律採線上申請(並請於公告截止受理日下午6時前完成),且以線上申請可以加速資格確認之速度,使事業得更快獲得補貼款。
2. 本部已於本補貼申請網站提供完整懶人包、教學影片等,業者可參考相關資料操作。如仍有疑問,亦可撥打客服專線(02-77523522)詢問。
Q9. 申請補貼需要準備哪些文件?
Ans:只需準備申請書、營業額衰退證明文件、存摺影本。
1. 申請書(附件一)。
(1) 符合商業服務業之證明文件:
A. 以申請補貼時財政部稅籍登記之第1項或第2項營業項目認定者,資料將自財政部勾稽,無須檢附證明文件。
B. 非以財政部稅籍登記之第1項或第2項營業項目認定者,請檢附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2) 載明投保單位保險證號:於申請書(附件一)中填寫公司完整且正確之投保單位保險證號。本部將自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取得110年4月30日勞保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就業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及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進行勾稽,計算員工人數。※參考Q36 2. 符合艱困要件之下列證明文件:
(1)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參考Q10
A. 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期數比較者,應檢附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
B. 申請事業以單月比較者:
I. 申請時已完成營業稅申報者,應於各期申報書註明各單月營業額並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
II. 申請事業申請時尚未完成營業稅申報,致無法提出上述(I.)衰退月份文件者,應檢附該單月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之統一發票明細表(附件二)。待完成營業稅申報後,應於110年7月22日前提交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註明各單月營業額並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未提交者本部得追回已撥付之補貼款。
(2) 營業稅核定稅額繳款書(405):※參考Q11 無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且無須開立統一發票者,檢附最近一期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營業稅核定稅額繳款書(405)及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之自結營收報表(附件三)。
(3) 小規模營業人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無法提供401、403或405書表,檢附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之自結營收報表(附件三)及免徵營業稅相關證明(如:營業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證明)。※參考Q12 3. 申請事業存摺影本(須含事業名稱、銀行分行、帳號);如為獨資商號,則檢附負責人存摺影本(須含戶名、銀行分行、帳號)。
Q10. 我是開統一發票的業者,如何檢附營業額證明文
Ans:
401或403申報書:
1. 以期數比較者,應檢附艱困期間與比較期間之401或403申報書。
2. 欲以單月認定營業額衰退者:
(1) 申請時已完成營業稅申報者:除檢附上述期間各期之401或403申報書外,並應於各期401或403申報書中拆分「各單月」之營業額(須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
(2) 事業申請時尚未完成營業稅申報,致無法提出上述衰退月份文件者:
A. 檢附上述比較期間之單月統一發票明細表(附件二),並應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
B. 待完成營業稅申報後,應於110年7月22日前提交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401或403申報書,並於申報書中註明拆分「各單月」之營業額,未提交者本部得追回已撥付之補貼款。
Q11. 我是有稅籍登記但免開統一發票(查定課稅)的業者,如何檢附營業額證明文件?
Ans:
「最近一期」405繳款書+各期自結營收報表(應蓋大小章): 應檢附最近一期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405繳款書,以及艱困期間與比較期間之自結營收報表(須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附件三)。
Q12. 我是有稅籍登記但免稅(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如何檢附營業額證明文件?
Ans:
各期自結營收報表(應蓋大小章)+免徵營業稅相關證明: 應檢附艱困期間與比較期間之「自結營收報表」(須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附件三),及「免徵營業稅相關證明」(如:營業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證明,且其上應有「每月銷售額未達起徵點或免稅營業人,無查定稅額」之相關註記)。
Q13. 資格確認流程為何?
Ans:
分為「文件確認」及「資格確認」二階段進行:
1. 文件確認:就所提供之申請文件是否齊備進行確認,有下列情事者,視為文件不齊備不予受理:
(1) 未依本須知之格式上傳應備文件或文件缺漏。
(2) 申請書、拆分各單月營業額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單月統一發票明細表或自結營收報表等應加蓋大小章之文件(※參考Q47),未用印並掃描或拍照上傳。
2. 資格確認:就申請事業提供之申請文件確認其申請資格、條件及補貼金額等,且確認過程如有疑義時,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得通知申請事業於相關通知送達次日起7日曆天內提供相關佐證文件:
(1) 資料需補正者,以電子郵件或簡訊通知補正,申請事業應於補正通知送達次日起7日曆天內補正,無法補正或逾期未補正者,本部得駁回申請。
(2) 營業額衰退之確認:※參考Q4、Q9
A. 申請事業之艱困要件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提出認定者,其營業額為扣除退回及折讓後之銷售額總計,且不含股利、出售固定資產或土地等業外收入。
B. 營業額衰退以申請事業總機構及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如為外商於國內設置之在臺分支機構,其營業額衰退以在臺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
C. 本部對申請事業之營業額有疑義時,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得通知申請事業於相關通知送達次日起7日曆天內提供相關佐證文件(例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有關之銷貨退回及折讓明細表、免稅銷售額明細表、出售固定資產明細表、零稅率清單或單月統一發票明細表等),逾期未提供者,本部得駁回申請。
(3) 行業別之確認:※參考Q2、Q22
A. 倘申請事業行業別係依公司法第17條、有限合夥法第11條或商業登記法第6條,按其他法令規定應取得本部以外其他機關之許可者(即屬特許行業者),其行業別以許可項目認定之,行業別與申請資格不符者,本部得駁回申請。
B. 本部就申請事業之行業別認定有疑義時,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得要求其於相關通知送達次日起7日曆天內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如:稅籍登記行業代號各項目之營收比例),本部得以占比較高者認定其行業別,行業別與申請資格不符或逾期未提供資料者,本部得駁回申請。
Q14. 於「文件確認」階段被通知不受理怎麼辦?
Ans:
事業因申請文件不齊備經本部通知不受理者,可於本補貼受理期間內,將文件備齊後重新送件申請(另成立一件新申請案)。
Q15. 於「資格確認」階段被通知應補正或提供佐證資料,應於多久前補正或提供?
Ans:
1. 事業於「資格確認」階段文件需補正者,應於補正通知送達次日起「7日曆天」內補正,無法補正或逾期未補正者,本部將駁回申請。
2. 本部於「資格確認」階段對事業之行業別、營業額有疑義時,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得要求事業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事業應於相關通知送達次日起「7日曆天」內提供相關佐證文件,申請資格不符或逾期未提供者,本部得駁回申請。
3. 事業之申請經本部駁回後,仍得於本補貼受理期間內,將文件備齊後重新送件申請(另成立一件新申請案)。
Q16. 受補貼的業者,要特別遵守什麼規定嗎?
Ans:
1. 事業應遵循事項 (1) 受補貼事業於110年5月至6月補貼期間不得有以下情形:
A. 離職員工達以下各款人數:※參考Q45
I. 員工人數未滿30人者,離職員工人數逾5人。
II. 員工人數30人以上未滿200人者,離職人數逾員工人數1/6。
III. 員工人數200人以上未滿500人者,離職員工人數逾員工人數1/8。
IV. 員工人數500人以上者,離職員工人數逾員工人數1/10。
B. 有解散或歇業情事。
C. 重複受領本部或其他政府機關之紓困補貼。
D. 違反勞工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即受勞動主管機關裁處,且裁罰金額累計逾50萬元之情事。
E. 屬依產業創新條例第46條之1規定公告之工業區閒置土地清冊之土地所有權人,但不含屬閒置土地繼受人經認定於法定期間有積極建廠事實者。
F. 屬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1第1項規定之新增未登記工廠。
(2) 不可有其他本部公告禁止之事項。
2. 應配合本部查核作業:※參考Q17
(1) 為驗證申請及申報資料之真實性,申請事業應配合主辦單位或其執行單位進行查核。
(2) 申請事業應同意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洽請相關主管機關提供申請事業及代表人之相關財稅資料,或向勞動主管機關查調相關資料,進行勾稽比對。
Q17. 申請事業應配合哪些查核作業?
Ans:
1. 為驗證申請及申報資料之真實性,申請事業應配合主辦單位或其執行單位進行查核。
2. 申請事業應同意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洽請相關主管機關提供申請事業及代表人之相關財稅資料,或向勞動主管機關查調相關資料,進行勾稽比對。
Q18. 哪些情況補貼款被追回?
Ans: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貼,並追回已撥付之款項:
1. 申請文件之內容不實。
2. 申請事業申請時尚未完成營業稅申報,未於110年7月22日前提交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註明各單月營業額並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或所提交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未能證明營業額減少達50%。
3. 未配合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之查核。※參考Q17
4. 110年5月至6月期間有違反本須知「伍、事業應遵行事項」之情事。※參考Q16
5. 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 6. 其他有不符合本須知規定之情事。
Q19. 補貼款會如何撥付?
Ans:
1. 營業衝擊補貼一次撥付,完成申請經資格確認無誤,並與勞保資料勾稽後,以匯款之方式撥付至申請事業指定之帳戶(匯款手續費由補貼款項中扣除)。
2. 申請事業曾獲本部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而有應追回款項經通知限期繳回而未繳回者,得暫不撥付本補貼,並得自依本補貼核准金額內扣抵應追回款項後,再撥付餘款。
Q20. 本補貼款是給事業還是給員工?
Ans:
給事業,本補貼目的為協助因疫情受營業衝擊之事業,但事業仍須保障員工之就業權利,因此受補貼事業於110年5月至6月間不得有以下情形:
1. 離職員工達以下各款人數:
(1) 員工人數未滿30人者,離職員工人數逾5人。
(2) 員工人數30人以上未滿200人者,離職人數逾員工人數1/6。
(3) 員工人數200人以上未滿500人者,離職員工人數逾員工人數1/8。
(4) 員工人數500人以上者,離職員工人數逾員工人數1/10。
2. 解散或歇業情事。
3. 違反勞工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即受勞動主管機關裁處,且裁罰金額累計逾50萬元之情事。
Q21. 本補貼為應稅或免稅?
Ans:
補貼款為免稅,依據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之1規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依本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
Q22. 如何知道是不是屬特許行業?
Ans:
1. 依公司法第17條、有限合夥法第11條或商業登記法第6條,按其他法令規定於登記前應取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為特許行業。特許行業相關資訊可參考「公司與商業登記前應許可業務暨項目查詢服務平台」。
2. 簡易判斷方式:依本部「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之末碼為1者即為特許行業。 (例如:遊覽車客運業(營業項目代碼:G101051)即為特許行業,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管為交通部。)
Q23. 批發業者從事貿易服務業並符合一定條件者,應申請本補貼或經濟部貿易局之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
Ans:
1. 屬專業國際貿易服務業,若符合貿易服務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資格(109年9月1日前向財政部稅籍登記之營業項目為批發業,且「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向本部國際貿易局辦妥出進口廠商登記,108年全年出進口實績達150萬(含)美元以上) 者,應向本部貿易局申請。
2. 非符合貿易服務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資格之批發業者(108年全年出進口實績未達150萬美元),仍可申請本補貼。
Q24. 請問農會、漁會、合作社、公協會、財團法人等組織團體,所附設營業且有稅籍之餐廳、販賣部等,可以申請本補貼嗎?
Ans:
1. 本補貼之申請事業須為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之營利事業,或無上述登記而有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
2. 而組織如農會、漁會、合作社、公協會、財團法人等,係依農會法、漁會法、合作社法、人民團體法、財團法人法等設立,其設立之法源已明定其宗旨,並非屬於營利為目的之組織,因此即使該組織團體附設之餐廳、販賣部等機構有營業且有稅籍,仍非屬本補貼對象。
Q25. 各分支機構(如:分公司、分店、門市)有自己的稅籍登記號,還是須以事業總機構(如:本公司、總部)申請嗎?能否由各分支機構各別申請?
Ans:
1. 分支機構與事業總機構屬同一家事業,應由總機構合併申請,不得由分支機構自己申請。
2. 且其營業額衰退以事業總機構及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並非單看分支機構。
3. 如為外商於國內設置之在臺分支機構,得以其在臺分支機構申請本補貼,營業額衰退以在臺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
Q26. 連鎖體系直營店(或分公司)能獨立申請本補貼嗎?
Ans:
不能。直營之分店為分支機構而非獨立的事業,因此直營連鎖體系須以本公司(總部)為申請單位,不能以單店自行申請,且其營業額衰退以總部及所有分支機構(所有分店)之營業額合併計算。
Q27. 連鎖體系之加盟店,能獨立申請本補貼嗎?須透過總部遞件申請嗎?
Ans:可以。各加盟店為獨立之事業,有獨立之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或稅籍登記者,符合申請資格即可單獨申請。
Q28. 因108年後有新增展店,應如何比較營業額衰退?
Ans:本補貼須依事業之整體(含所有分支機構)營業額認定,如有新展店之業者,建議可以110年5月至6月間營業額與110年3月到4月間之營業額比較。
Q29. 免稅(營業額未達起徵點)的小規模營業人,可以申請本補貼嗎?
Ans:
1. 可以,免稅並非無稅籍,只要有稅籍就可以申請本補貼。
2. 營業額未達起徵點之小規模營業人仍需辦理稅籍登記,只是提供勞務之服務業月營業額未達4萬元、買賣業未達8萬元者,得免稅。
Q30. 我是合法免辦理稅籍登記的業者,可以申請嗎?
Ans:
不可以,申請事業須有稅籍登記。
Q31. 事業在須知公告後才補申請稅籍,還可以申請補貼嗎?
Ans:
不可以,需在110/4/30(含)前設立稅籍者才符合申請資格。
Q32. 有稅籍但沒有開立發票(查定課稅)的商家可以申請嗎?
Ans:
可以,有稅籍就可以申請。
Q33. 無稅籍但有加入職業工會之自營工作者或小規模商家,可以申請嗎?
Ans:
不可以,申請事業須有稅籍登記。
Q34. 小型業者有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或稅籍登記,但雇主及員工均無勞保、就業保險或勞工退休金提繳,還可以申請補貼嗎?
Ans:
1. 可以,有以上登記且符合營業額衰退達50%即可申請。
2. 未以事業名義為投保單位為員工投保者,補貼金額以負責人1人計,核給營運衝擊補貼4萬元,且該負責人不可重複受領本部或其他政府機關之個人紓困補貼。
3. 該負責人如同時為多個事業之稅籍負責人,且於該等事業均因無勞保證號或無員工投保於申請事業者而應以負責人1人計者,該稅籍負責人只能受領1間事業之補貼(同一負責人限補貼1次)。
Q35. 同一負責人有4家店,都分別有營業登記及稅籍登記,是否4家店都可以以申請補貼?
Ans:
1. 如有員工以事業名義為員工投勞保、就保或勞退:依照4間企業實際投保情形計算補貼金額。
2. 如無勞保證號或無員工投保於申請事業者,以負責人1人計,核給補貼4萬元,且負責人限補貼1次。
Q36. 如事業有多個保險證號要怎麼提供?
Ans:
應於申請書(附件一)中臚列事業之所有(含分支機構)投保單位保險證號,有多個證號整應全部填列,本部以事業申請時所提供之勞保證號為準,未填列之保險證號本部無法勾稽,亦無法計算補貼,請確實填寫完整勞保證號。
Q37. 填錯或少填勞保證號,可以補正嗎?
Ans:
於核准公文核發前(以發文日期為準),事業發現提供之申請資料有誤,可主動洽專案辦公室(02-77523522)提供正確資料。
Q38. 所稱之員工是否包含兼職人員?打工?時薪人員?
Ans:
以勞動部之勞保、就保、勞退提繳名冊為準,若該員工特殊身分別註記為P0者就屬部分工時人員,須被扣除。
Q39. 如果員工為計時,但是符合每週40小時每天8小時,是否也算全時員工?
Ans:
以勞動部之勞保、就保、勞退提繳名冊為準,若該員工特殊身分別註記為P0者就屬部分工時人員,須被扣除。
Q40. 建教生可以列入補貼的員工人數嗎?
Ans:
以勞動部之勞保、就保、勞退提繳名冊為準,若該員工特殊身分別註記為P0者就屬部分工時人員,須被扣除。
Q41. 有一些員工是在職業工會投勞保,有一些是雇主投保,都可以列入計算嗎?一定要有勞保才能申請嗎?
Ans:
1. 以企業名義幫員工投保勞保者,以投保名冊員額計算,並扣除「部分工時員工」(名冊上「特殊身分別」註記代碼為P0者),及「外籍員工」(名冊上「特殊身分別」註記代碼為S0,或身分證字號(統一證號)開頭前兩碼為英文字母者;惟註記為S0之外籍員工如已取得中華民國身分,仍得計入,但企業須自行提出佐證及說明)。
2. 若沒有於企業投勞保(或投保於職業工會),可以就業保險、勞退之全職員工認定。亦即,員工雖於職業工會投勞保,但雇主如有為該員工投就業保險或勞退提繳亦可計入。
3. 企業沒有幫員工投勞保、就保或勞退,而是各自於職業工會投保者,無法列入員額計算。
Q42. 超過投保的年資上限的勞工,可以列入計算嗎?
Ans:
有投保就業保險或勞退,且員工之投保特殊身分別代碼非為P0(部分工時員工)、S0(外籍員工)或身分證字號(統一證號)開頭前兩碼為英文字母者,皆可列入計算。
Q43. 若現在幫員工納保,可以列入計算嗎?
Ans:
不可以,只有110/4/30在投保名單內的本國全職員工可以列入。
Q44. 員工留職停薪,可以列入計算嗎?
Ans:
補貼以110/4/30在投保名單內的本國全職員工認定,留職停薪的員工於110/4/30在投保狀態即可計入補貼。
Q45. 離職員工人數如何認定?
Ans:
以110/4/30勞保、就保、勞退提繳名冊之本國全職員工為準,離職員工人數以勞保、就保或勞退之本國全職員工「退保人數」認定,包含資遣、解僱及自願離職者。
Q46. 單月統一發票明細表等可以依照公司自己內部格式提供嗎?
Ans:
可以,但須知附件二所規定之欄位內容都要具備,且須蓋大小章。 [例如] 自行產製之單月統一發票明細表,如欄位資訊完整包含開立日、發票號碼、銷售金額、稅額、發票總計金額,亦可作為證明文件。
Q47. 哪些文件要蓋大小章?
Ans:
1. 申請書。
2. 拆分各單月之401或403申報書。
3. 統一發票明細表。
4. 自結營收報表。
Q48. 獨資事業沒有大章怎麼辦?
Ans:
獨資事業可以「負責人印章」代替大章;非屬獨資事業者,仍應加蓋申請事業大章。
Q49. 事業有積欠政府費用,這樣還能申請本補貼嗎?
Ans:
1. 可以,如係積欠本部以外其他政府機關費用(如:健保費),仍得申請本補貼。
2. 但申請事業如曾獲本部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而有應追回款項經通知限期繳回而未繳回者,本部得暫不撥付本補貼,並得自依本補貼核准之金額內扣抵應追回款項後,再撥付餘款。
Q50. 受補貼事業或其員工如果有申請勞動部充電再出發計畫、安心就業計畫,是否屬重複補貼?
Ans:
非屬重複補貼,因
1. 充電再出發計畫:該計畫係為協助在職勞工因應重大災害、景氣情勢,或傳染病防治法所定之傳染病對就業穩定性之影響,鼓勵利用暫時減少正常工時時段,參加訓練課程,持續發展個人所需技能,維持生計,並穩定就業,為長期性計畫而非僅針對疫情期間之紓困措施。
2. 安心就業計畫之補貼對象為減班休息員工,本補貼對象為事業,無重複補貼問題。
健保投保單位成立申報表 在 台灣共識 台灣成真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Sos-10 『犯罪行為無權駁回合法』,利用公函為犯罪工具,只能證明公門敗類無法無天。
壹、『納奸察院』張博雅的犯罪行為:
一、『納奸察院』張博雅的回覆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104年4月27日
發文字號:院台業五字第1040701738號
主旨:據訴,為渠於93年間即無能力及意願繼續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詎貴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竟強制扣取補充保險費及將渠以地區人口身份加保,並追溯5年之保險費及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執行,損及權益等情乙案,仍請參處《逕復》並副知本院。
說明:
〈一〉相關文號:部授保字第10400000640號函。
〈二〉陳述人指訴,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之規定,只要停保超過二年,且無意願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者,即有權力拒絕參加上開保險等事,《是否適法法?請一併參酌。》
正本:衛生福利部
副本:杜 鳳 龍君、本院監察業務處
張博雅〈蓋章〉
二、『納奸察院』張博雅的犯罪說明:〈依『犯罪公函』相對位置做說明〉
主旨部分:
1、其內容與院台業五字第1040160831號完全相同,可見監察院長工作多輕鬆。
2、《『納奸察院』張博雅並無職權將自己的本分交由『造孽福利部』執行;『造孽福利部』也無執行『納奸察院』的權力,蓄意失職!已是犯罪行為。》
說明部分:
〈一〉部授保字第10400000640號函是份犯罪公函,詳述於sos-9
〈二〉《『納奸察院』張博雅,竟然表明聽命於『造孽福利部』》
1、『造孽福利部』蔣丙煌在陳訴書中是被陳訴的機關及公務人員,竟然交由它指示,這種亂倫的行為,只有公門敗類做的出來。
2、『納奸察院』張博雅竊佔監察院長一職,理知懂法,卻在文中以文盲姿態,暗示『造孽福利部』針對部分內容扭曲法條,已屬教唆犯罪。
3、 既然『納奸察院』張博雅不願執行公權力,以預防公門敗類的墮落,那麼就已無職權待在監察院,請速離監察院,以免玷汙監察院。
貳、『造孽福利部』蔣丙煌的犯罪行為:
一、『造孽福利部』蔣丙煌的犯罪公函
發文日期:民國104年5月5日
發文字號:部授保字第10400000960號
主旨:有關 台端陳訴遭本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強制扣取補充保險費及追溯5年保險費及移送行政執行署執行,損及權益等情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監察院104年4月27日院台業五字第1040701738號函轉台端104年4月9日陳訴書辦理。
〈二〉有關 台端陳訴本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扣取補充保險費及以地區人口身份加保,並追溯5年保險費及移送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執行等情,本部及本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業已多次函復在案,不再贅述。
〈三〉按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 規定,〈1〉《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最近二年内曾有參加本保險紀錄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2〉《「或」參加本保險》前六個月繼續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
〈四〉〈1〉《查全民健康保險屬強制性之社會保險》,凡〈2〉《符合加保資格之保險對象,均應依法以適當身分投保》。〈3〉《複查前揭條文》,〈4〉《『最近二年内曾有參加本保險紀錄』,係指對於重新設戶籍之國人,其重新取得健保資格之條件規範,如其最近二年内曾有參加本保險紀錄者 ,於設籍日即取得投保資格;倘超過二年均無加保紀錄者,則須從設籍日屆滿6個月之日使具健保加保資格。》是故,台端所稱〈5〉《只要停保超過二年,也無意參加健保,即有權力拒絕參加健保》,顯屬誤解,且〈6〉《於法不符》。
正本:杜 鳳 龍
副本:〈7〉《監察院》 〈8〉《〈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校對章〉
蔣炳煌〈蓋章〉》
二、『造孽福利部』蔣丙煌的犯罪公函﹝依相對位置及〈編號〉《做說明》﹞
說明:
〈一〉院台業五字第1040701738號函的內容,無視本人所提供的犯罪證據及證明證據〈詳述於sos-9〉,已是犯罪公函。
〈二〉捏造事實、偽造文書、扭曲法律、勒索、侵占財物、、、的犯罪行為,在未針對本人所提意見做說明下,已是承認犯罪行為,當然不再贅述。
〈三〉内容證實:
〈1〉《按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 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才有權力決定是否參加健保』,並非由『健保犯罪集團』決定》
〈2〉《參加有主動或自願之意,且其中的「或」字已表示,被保險人有選擇的權力。》
故相對地應解釋為,只要停保超過二年,也無意參加健保,無論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有戶籍者,都有權力拒絕參加健保,且『喪失投保資格』。
〈四〉“查 ”102年全民健康保險法之正確內容:
〈1〉《第1條 本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於『保險對象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疾病、傷害、生育事故時,『依本法規定給予保險給付』。
内容證實:此條文為強制性醫療義務,並非強制性令保權力,被強制者為『健保犯罪集團』,理由是,只有『健保犯罪集團』會在保險對象需要醫療時,趁機侵占醫療權利;健保是強制性醫療義務,不能有藉口,且一大堆藥物要自費、醫療不給付,更足以證明『健保犯罪集團』的背信、侵占財物及權利的犯罪行為。》
〈2〉《符合加保資格之保險對象,『想要參加健保』,均應依法以適當身分投保;『不想要參加健保』者,無須被迫加保。》
〈3〉《複查前揭條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才有權力決定是否參加健保』,並非由『健保犯罪集團』決定。 參加有主動或自願之意,且其中的「或」字已表示,被保險人有選擇的權力。 》
〈4〉《『重點在於民眾有決定的權力』,不是『健保犯罪集團』脫褲子放屁的解釋就可否定的。》
〈5〉《只要停保超過二年,也無意參加健保,無論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有戶籍者,都有權力拒絕參加且『喪失投保資格』,顯屬『正解』。》
102年全民健康保險法之內容:
第1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本保險對象』;已參加者,『應予退保』。
二、不具第8條或第9條所定資格者。
第14條『保險效力之終止』,自發生前條『所定情事』之日起算。
内容證實:對於有資格參加健保者,是有規定,並非『造孽福利部』蔣丙煌、『健保犯罪集團』黃三桂妄想有權力決定民眾參加與否。
〈6〉《相對於『造孽福利部』蔣丙煌、『健保犯罪集團』黃三桂之捏造事實、偽造文書、扭曲法律、強盜勒索、侵占財物、、、一再重複的犯罪行為,不僅「於法不符」且惡貫滿盈,已到了罪該萬死的地步。》
〈7〉《副本接受人『納奸察院』張博雅,既然承認『造孽福利部』蔣丙煌、『健保犯罪集團』黃三桂的犯法行為,自然成為共謀罪犯。》
〈8〉《依舊經『造孽福利部』蔣丙煌蓋章,再交由『健保犯罪集團』蓋核對章、寄出!上級單位仍然聽從下級單位的命令,擺明似『健保犯罪集團』黃三桂是『造孽福利部』蔣丙煌的爸爸,而『造孽福利部』蔣丙煌又是『納奸察院』張博雅的爸爸》
由於部授保字第10400000960號的內容「從頭至尾、由內到外」都是犯罪行為,『造孽福利部』蔣丙煌及『納奸察院』張博雅的異常內容與行為,很明顯就是蓄意不處理,且承認共謀。
叁、其他證明人民可做決定的法條及『健保犯罪集團』的犯法行為
〈一〉人民可做決定的法條
102年全民健康保險法實施細節之內容:
第64條 本法第84條所稱非可歸責於投保單位者,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經投保單位二次以“書面通知”應投保之被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被保險人仍「拒」不辦理,並通知保險人。
内容證實:此條文應為投保單位以“書面通知”被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並非『健保犯罪集團』自把自為強迫被保險人加保,且其中的「拒」字已表示,被保險人有決定的權力。
〈二〉『健保犯罪集團』的犯法行為
102年全民健康保險法之內容:
第58條 保險對象『依第13條規定應退保者』,自應退保之日起,不予保險給付;保險人應退還其溢繳之保險費。
内容證實:『健保犯罪集團』對於沒有應履行之義務對象,也不能索取健保費。
102年全民健康保險法實施細節之內容:
第27條 符合本法第15條規定之投保單位,應填具“投保單位成立申報表”及“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各一份送交保險人。
投保單位『依規定』將“申報表”及“證明文件影本”送交保險人當日,即完成申報應辨手續。
内容證實:『符合規定』之投保,應有“投保單位申報表”及“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證明文件影本”,但『健保犯罪集團』常習慣於竄改民眾的納保資料,故都無相關資料。
肆、刑事訴訟法的法條:
第7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
4、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
犯法說明:本人提供了許多『健保犯罪集團』黃三桂的犯罪證據,但『納奸察院』張博雅都無視它們的存在,已屬『湮滅證據』;而接受『造孽福利部』以『健保犯罪集團』一再重複的犯罪公函已屬『偽證』。
第159_4條 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
1、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
犯法說明:『納奸察院』張博雅、『造孽福利部』蔣丙煌、『健保犯罪集團』黃三桂之犯罪公函,都已經是它們的犯罪證據。
第240條 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
內容說明:凡是中華民國國民,知有人犯罪,都有義務出來提告。
第241條 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
內容說明:『納奸察院』張博雅、『造孽福利部』蔣丙煌、『健保犯罪集團』黃三桂的犯罪行為,其他相關單位的公務員也有義務出來提告。
伍、很難想像竟然被縱容二十年的犯罪行為!
不參加健保,不能有工作權!
不參加健保,不能有財產權!
不參加健保,不能有身體自主醫療權!
不參加健保,不能有居住自由權!
不參加健保,不能有生存權!
不參加健保,不能有家庭!
不參加健保,不能有戶籍!
不參加健保,不能有國籍!
不參加健保,不能住台灣!
以上之犯罪行為,怎麼看都是強盜、土匪的犯罪行為!
陸、近來又有相同的犯罪手法〈長照保險法〉產生,歪腦筋已動到無經濟能力的後代子孫,接著又轉嫁到其雙親,到時有多少雙親因懦弱且不堪生活壓力而遺棄或孽死自己兒女的不幸事件。
而既得利益者都是那些有權、有勢、有錢的『大戶人家』〈簡稱『大家』〉,只有它們有機會長命百歲,在它們不肖子女不願履行做兒女應盡的孝道下,享受不勞而獲。
那些樂與人分享的好人,早在不公、不義的社會下被害死,而他們才是社會安定的重要基石。
請各界能人達士及健保受害者,勇於團結提告。
〝如有人想團結提告,請與我連絡〞。
杜 鳳 龍〈Sos-1至 Sos-9內容請參考臉書〉
桃園市〈區〉中山路1216巷28弄1號3樓
電 話:03-3922030
E-mail:duhterking@yahoo.com.tw
日期:民國104年6月9日
健保投保單位成立申報表 在 A5-3分鐘學會網路申報人員加保及退保篇(高屏)20200519 的推薦與評價
A5-3分鐘學會網路 申報 人員加保及退保篇(高屏)20200519 ... 勞 健保 投保薪資分級表及保險費如何分擔? ... 新 成立 單位 投保單位 篇(記得打開字幕!)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