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柱立在家門前🔥市民權益誰來保護❓】
日前接獲棒球場外的住戶反映,新竹市立棒球場新建工程因裝置LED螢幕設備,必須在住家門口矗立一根 #直徑比人長、#高度約一層樓半 的柱體,承包商給住戶的設計圖中指出此柱體將設置在兩戶人家中間,可實際施工時,柱子竟 #偏離原計畫區域,幾乎整根擋在自家門前‼️
國璋本週邀請了 #新竹市政府工務處、#財政處、#稅務局 及當事人共同釐清問題,希望能透過多方協調與溝通,將市府對住戶權益的侵害降至最低。
首先針對 #市政府與民眾的看台攤位租賃契約,市府與民眾簽訂的整份租賃契約中,#完全不見保障民眾權利的條款,權利與義務應是相伴而生,這樣完全不平等的契約,究竟將民眾權益置於何處❓發生問題時民眾又該如何救濟❓民眾與市政府簽訂的合約應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往後國璋將會針對此種租賃契約為承租戶爭取更多的權益💪🏻
接著談論到現今柱體位置已無法更改的情況下,市府是否應 #提供稅金租金優惠措施,藉以補償權益受損害的住戶❓稅務局回應因稅務相關法規是由中央統一制定,可行性不高;在租金減免方面,工務處將提供 #佔用比標準資料,財政處承諾將由此資料依法研擬 #優惠措施初步草案,並於今年11月底前提出。
除了解決現有問題,國璋也向市政府提出建議,既柱子的設立無法避免,是否可仿照其他縣市,在柱體外 #設置燈箱廣告招租增加其效益,並以 #該鄰里營業店面為優先承租(或給予優惠措施),除增加市庫收入也能造福鄰里,一舉兩得❣️
正值棒球場重建工程,屋後施工的風沙與矗立於門前的巨柱並行,這樣的居住環境換作是你,你能接受嗎❔
#新竹市議員李國璋
#巨柱設立家門前是禍不是福
信賴保護補償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乃行政機關從事行政行為應該遵從之實體上要件,也是國考命題的重要區塊,以下依各原則及相關衍生幫各位整理如下:
一、首要原則:依法行政,衍生下列2原則
1、法律優位原則(消極依法行政)
2、法律保留原則(積極依法行政),層級化保留體系(重要釋字443號、723、734、750號)。
(1)干涉行政的法律保留密度
(2)給付行政的法律保留密度(釋字443丶524丶707號)
法律保留原則又衍生下列三原則:
(1)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
(2)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重要釋字753號、765號)此原則又衍生「轉委任禁止原則」(又稱再授權禁止原則)。值得注意釋字第788號!
(3)法律明確性原則(重要釋字768、767、768、777、794號)
二、比例原則(又稱禁止過度原則),最近重要釋字768號,其審查之密度又衍生下列三個子原則
1、適當性(合目的性、合理性)原則
2、必要性原則(損害最少原則)
3、衡量性原則(狹義的比例原則)
4、與比例原則相關的概念:「期待可能原則」(釋字575號、718號),並為行政罰及刑罰之阻卻違法事由。
三、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其適用於下列之行為
1、違法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其信賴保護方法為:
(1)存續保護(當相對人的信賴利益即私益顯然大於撤銷維護之公益),行政機關不得撤銷該違法授益處分(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但書2款)。
(2)財產保護(當公共利益大於相對人之信賴利益,採信頼利益之財產保護,即損失補償(行政程序法第120、121條)
2、合法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必須法律所規定之「法定原因」(行政程序法第123條之特別規定事由原處分機關始得加以廢止),其因公共利益之廢止,信賴保護方法為「財產保護」之損失補償(行政程序法第126條)。
3、行政法律及行政命令之修改(變更)或廢止(釋字525、529、538、547、589、605、620、717、781、782、783號),其信賴保護方法為:
(1)訂定過渡期間條款(適度排除除或延緩新法之適用,即日落條款之規定。
(2)合理補救措施(不利新法的分段適用)。
4、信賴保護原則所衍生之原則:即「禁反言」之法理(釋字527、718號)。
四、平等原則,為保障人民憲法第7條之平等權,國家機關應為平等原則之遵從。其衍生原則為:
(1)禁止恣意原則,不具有正當理由國家行為禁止恣意為區別對待(重要釋字768號、760、750、745、696號)。
(2)行政自我拘束原則(行政規則之訂定具有合法之行政先例時,行政機關必須受到該行政規則之拘束)。
(3)但不法之行政先例,即行政機關之不法錯誤執行或怠於執行職務,人民並不得主張平等原則之適用:「不法之平等」
五、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搭附禁止原則):行政程序法第94、137條
六、誠實信用原則:行政程序法第8條
七、情事變遷(更)原則: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4款、第147條。
信賴保護補償 在 軍公教網路之聲直播電台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新春談公教退撫制度近況與未來可能發展】
退休軍公教口袋年年縮水,現職公務人員提撥費率也逐年提高,這些錢全都挹注到退撫基金中。全國公務人員協會前理事長李來希說,退撫基金在年金改革後收益成長,愈來愈龐大,難保不出現弊端,而且軍公教的退休景況會一年比一年慘。
李來希指出,在退撫基金的給付降低,費率提高及收益增加三管齊下的情況,他擔心基金像勞動基金一樣出現弊端,也質疑這個政府在退撫基金相對穩健的情形下,竟還要進行下一波的改革,針對個人帳戶制做新的立法。
李來希直言,個人帳戶制是一個自我了斷,自我負責的制度,沒想到有些公教團體竟被政府洗腦,沒搞清楚以為是政府德政,出來拍手稱好。當然也有些團體對於公教改革中的年資補償金的,本給予舊制年資損失給予補償,仍在大聲疾呼政府應立即修法改善,這點李來希認為勿對這個政府抱太多期待,因為連退休金已經取得的權利,大法官釋憲都將信賴保護及不溯及既往剝奪了,大家對執政黨還抱有所期待嗎?
對於已站出來爭取舊制年資補償金的教師團體,他給予肯定,也呼籲公務人員協會應該勇敢站出來發聲。
談到政治局勢發展,李來希聊到台灣政治有一股製造分裂的力量仍在持續壯大,以軍公教年金改革為例,似乎軍公教被砍得愈深,反軍公教的票就會都歸到民進黨中。國民黨在選舉時對軍公教的支持也心不甘情不願,彷彿怕支持軍公教就會失去中間選民的票,但是又不得不操弄軍公教的反民進黨政府情結,爭取軍公教鐵桿票。
李來希再度批評國民黨現在還在剽竊美國前總統川普的情緒性政治操弄,趙少康喊出要讓台灣再度偉大的口號,就是在夜郎自大,台灣從未偉大過,大家要理性看待,台灣社會就是過度激情,長期以來被民進黨不斷搧動社會情緒下,大家都跟著口號走。好比現在最應讓關心的疫苗進口問題,我們的衛福部長整天在記者會上五四三,不給人民實際的答案。
信賴保護補償 在 所謂信賴保護原則,指的是國家先做了一個行政行為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受益人雖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但其信賴利益並非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且撤銷對公益沒有重大危害者者,該授益處分仍得撤銷,惟應合理補償受益 ... ... <看更多>
信賴保護補償 在 國立台東高中 一百零四學年度 第一學期 期末考 高三選修公民科 ... 的推薦與評價
(A)所謂「少年」是指12歳以上18歳未滿之人 (B)可分為刑事制裁及保護處分二種方式. (C)為保護少年,少年犯罪 ... (A)基於特別犧牲的損失補償 (B)基於信賴保護的損失補償. ... <看更多>
信賴保護補償 在 Re: [問題] 信賴保護原則.... - 精華區LAW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sornia (123456789123456789!!!!!)》之銘言:
: 1.何謂法律的信賴保護原則?
關於信賴保護之明文規定,見行政程序法第八條。
簡言之,信賴保護原則乃是民法誠實信用原則於公法上之體現,為一般法律原則。
申言之,不僅在私法上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應依誠實信用方法為之;
人民行使權利和國家行使權力時亦應依誠實信用方法為之。
而信賴保護原則主要來自法治國原則下要求法安定性而來,
主要表現在:行政法規之不溯及既往、行政處分於職權撤銷和廢止時之限制、
行政機關為承諾和保證之效力....
(也就是說要考信賴保護原則,幾乎就是這些東西....)
然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仍有其一定要件--
1.須有信賴基礎:行政機關必須有一個表示國家意思於外的法外觀存在,
或者是一個表示國家意思於外的事實行為,作為信賴的基礎。
換言之,如果人民所信賴的不是一個國家將意思表示於外的行為,
而是一個尚未著手實行的計畫,就不算是這裡所謂的信賴基礎。
易言之,行政行為可以作為信賴基礎,例如授益行政處分或行政指導。
2.須有信賴表現;主張信賴應受保護的人民,須有因信賴該行政行為,
而有某些具體行為;一般來說多數是一些財產處分行為,
也包括其他處理行為。
3.須信賴基礎最後被去除(有些老師的檢驗要件中無此項)
4.須信賴值得保護:主張信賴保護之當事人本身必須誠實正當,無可歸責。
例如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即針對受益行政處分定有數款情形,
認定為信賴不值得保護。
當前述要件一一成立後,即表示國家必須保護當事人的信賴行為。
一般來說,信賴保護的法律效果;換言之,國家保護該信賴行為的方式,
約有兩種--
1.存續保護:倘當事人之信賴利益大於去除信賴基礎所欲保護之公益,
則以維持信賴基礎之效力,或實現信賴基礎之內容,
來保護當事人的信賴利益。
2.財產保護:倘去除信賴基礎所欲保護之公益大於當事人之信賴利益,
公益應優先保護,則以財產補償人民之信賴利益。
: 2.如果民國89年政府提出"投資南進政策"....
: 甲商人 聽信政府 的政策 於是前往越南投資
: 經商失敗.....
: 是否可提出"信賴保護原則"要求政府賠償呢?
有關投資南進政策,如果尚未著手實行,性質上屬於政府之計畫者,
則人民因信賴該計畫而為之財產處分,不能主張信賴保護而要求政府賠償。
反之,如果已經開始著手實行,於實行中途突然停止,應不屬單純計畫之性質,
則人民因信賴而為之財產處分,始有主張信賴保護之可能。
況且,政府所提出之”投資南進政策”,乍看之下不像是一種穩賺不賠的保證吧?
不是很了解具體的內容,單就字面意義上推想啦:P
一經商失敗就要主張信賴保護,感覺比較像是甲商人信賴的內容有誤。
如果說是政府為了獎勵南進投資的商人,提供更優厚的條件等等情況,
那或許可以解釋成一種承諾,說不定還有可能主張信賴保護....
如果這是考題的話,我想應該是要考信賴基礎是否存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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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錯煩請指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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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3.50.209
※ 編輯: regenerate 來自: 61.223.50.209 (11/28 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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