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社會對軍事佔領的規範、中華民國政權身為盟佔代管者的可與不可、八二三炮戰的真相 https://wp.me/pd1HGm-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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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重點整理EP30】 台澎小堅果
時間:8/28(六) pm8
講者: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創辦人-黃聖峰 +皮筋兒
主題:
1. 國際社會對軍事佔領的規範
2. 中華民國政權身為盟佔代管者的可與不可
3. 八二三炮戰的真相
我的想法:
這次會來聊軍事佔領也是因為社群上有多次討論過,在某次直播有說明清楚同盟國與中華民國政權的關係、《一般命令第一號》的重要性,大家可以先行回顧這篇👉🏻 同盟國是什麼?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https://wp.me/pd1HGm-kX
再來是要特別說明國際法上對軍事佔領的規範,有哪些事情是可以做的,哪些事情則是違反佔領法。
由這來延伸討論八二三炮戰的真相,前幾天臉書河道上不同政黨的人都有發文講八二三,其實我在看台澎人敘述自己打八二三保衛「台灣」時我也不忍潑冷水,但又不得不說明清楚,身為法理建國論述推廣者的我也有發一篇文,我自己的外公是原日籍台澎人他有被徵召,但中國內戰只能在中國領土上打,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不屬於任何主權國家,也不是中國內戰的地方,而台澎人在國際法上屬於無國籍人士,屬於被佔領地的人民,根本不可以被徵召去打中國內戰,但因為大多數台澎人不清楚這些原委,所以情感認知上就出現了誤會,感慨錯了這都是因為中華民國政權洗腦的結果,今天我們就好好的來聊國際法上關於軍事佔領的規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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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際社會對軍事佔領的規範
軍事佔領(Military occupation)要談兩個部分:一個是軍事、一個是佔領。
軍事這個部分,佔領行為背後是有軍事力量存在,透過行使軍事力量取得所謂的一種強制力、執行力,以這個為靠山進行佔領的行為。
軍事佔領行為後面這個佔領的部分,它與其它使用管理行為有很大的差異,佔領行為的佔領者本身是佔領的執行單位,它本身絕對不是被佔領的東西的擁有者,如果這東西是你的,你就不會去佔領這個東西。所以我們不會說某某國在佔領自己的領土。
《一般命令第一號》第一點a項,就是講中國(不包含滿州) 等等當地的日軍要向蔣介石投降。
a. The senior Japanese commanders and all ground, sea, air and auxiliary forces within China (excluding Manchuria), Formosa and French Indo-China north of 16 north latitude shall surrender to Generalissimo Chiang Kai-shek.
👉🏻 General Order No. 1 🔗 https://en.wikisource.org/wiki/General_Order_No._1
那為什麼在中國的日軍是要向蔣介石投降? 蔣介石接受日軍投降的身分,不是以中國國家元首或中國軍事將領身分,而是以盟軍代表的身分去,就是代表同盟國全體成員,所以它在中國領土上代表盟軍全體成員接受日軍投降,接下來實施軍事佔領。因為佔領者是盟軍全體成員而不是中國這個國家,中國這個國家本身的領土歸屬屬於中國而不是盟軍全體成員,所以這時蔣介石在代表盟軍來接受日軍投降後進行的動作,仍舊是屬於軍事佔領。因為蔣介石是代表盟軍來做這件事情。
那軍事佔領目的何在?軍事佔領這個發生狀況有非常多,有可能是戰爭進行過程中,某一方贏得一場戰役,有效的控制某個重要據點,它就用軍事武力把這地方控制住,這就是軍事佔領,這是戰爭進行中甚至是彼此還在互打。這時的軍事佔領主要是掌控戰略要地,控制者可以在軍事上得到優勢。
還有個狀況是,像台澎的狀況:交戰雙方其中一方投降,雙方簽署停戰協定(就是1945.9.2日本簽署的《降伏文書》)讓雙方停火後實施的軍事佔領。這種軍事佔領,是戰勝一方對戰敗一方的領土,或戰敗一方在戰爭過程中侵占的地方進行接管,這也是屬於軍事佔領,這是「投降後的佔領」。這是確保在投降後到簽署和平條約,正式結束法律上的戰爭關係之前,停戰狀態不會發生負面的改變。
當投降之後,戰勝方對戰敗方的領土或者控制的地方,進行軍事佔領是為了確保這個投降後的過程可以順利,不會有人滋事、不會再出亂子,以免戰爭無法結束。
所以投降後的軍事佔領的要求,跟戰爭過程中的軍事佔領有很大的差異。
投降後軍事佔領可以確保不會出亂子,但不代表完全不會發生亂子,所以在這過程中,我們不可能會讓「法律上的永久、確定效力」在軍事佔領時發生,例如:「領土主權移轉」就不可能會在軍事佔領過程中完成。因為若是還在駁火狀態,要是一方透過佔領取得領土主權,然後另一方又開戰奪下被佔領的領土,難道領土主權又要再次移轉嗎?這樣會沒辦法確認領土主權歸屬且很難結束戰爭。
儘管在投降後實施軍事佔領,還是有可能再次發生戰爭,所以這時也不可能因為簽署降書就認為軍事佔領移轉領土主權,因為戰爭還未真正法律上結束,所以這個投降後軍事佔領動作本身具有很清楚「暫時」屬性,是暫時性的控制措施。對這個動作上就不可能賦予永久性的法律效果,因為隨時會改變。
所以,國際社會對軍事佔領有個非常重要的原則:「佔領行為的本身絕對不會產生移轉領土主權的效果」。
由於主權平等原則還有領土完整性原則,領土主權的歸屬在國際法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領土完整性原則」是指國家之間要彼此尊重對方的領土完整。這個原則也會與「不干涉(內政)原則」產生連結。
領土的界線就是一個國家的主權行使範圍的地理界線,領海是領土的延伸、海上的領土。
領土主權會在國際法上產生非常大的意義,領土主權一但移轉後,這塊土地就會具有非常多的意義,其它國家要尊重這個國家使用管理這塊地的權利,其它國家不可以去干涉。除非這國家做了會侵犯到周圍國家的行為,不然其它國家是不可能多加干預,這就是領土主權在國際法上的意義。
所以說領土主權在國際法上產生的效力是非常強大的,因此不可能單純透過軍隊進行事實上的佔領行為來產生領土主權移轉的效果。
如果佔領可以產生領土主權移轉的效果,那這樣就回到原始比拳頭大的狀態了。誰有拳頭就可以亂佔領就可以拿走領土的話,不就是直接與領土完整性衝突了嗎?
所以一旦跟領土完整性連結起來的話,佔領者就不可能因為佔領而取的領土主權。中華民國政權1945.10.25代表盟軍來台受降並軍事佔領代管台澎,雖然它騙說台灣光復,但事實上並不可能發生領土主權移轉的效果,不可能產生讓台澎領土主權回歸中國的法律效力。法律上不可能發生這種效果。
佔領行為不會產生領土主權移轉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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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民國政權身為盟佔代管者的可與不可
進一步來談,國際社會對佔領行為還有設下什麼要求呢?
國際法上對佔領行為主要規範,在《海牙第四公約》、《日內瓦第四公約》對佔領者於佔領地可以做的事情與不可以做的事情有訂出規範跟要求。
寫在《海牙第四公約》、《日內瓦第四公約》中的條文是被明文法化的國際慣例!就是說今天就算你沒簽署這些公約,但你也要遵守,因為這已經變成整個國際社會遵守的規範。
國際法的特殊地方就是,一般的契約只會對簽約者具有約束力,但如果是國際法上的條約,如果條約內容是國際慣例成文法化的結果,一個國家即使沒簽署,也一樣會受到相關國際慣例的拘束,這就是國際法特殊的地方。
國際規範上威力最大,不一定是成文法後的條文,可能是沒有還沒經過成文法化的過程,但卻具有約束力的國際慣例,這樣的國際慣例在國際法上其實是佔很大的比例。
在《海牙第四公約》、《日內瓦第四公約》裡面的原則、關鍵:軍事佔領不移轉領土主權,這個意義就是這個佔領地不會因此變成你的,所以你不可以把這地方當成自己的領土來使用,這就是關鍵。
這就會衍伸很多東西佔領者要意識到:佔領地不是佔領者的,戰爭結束就可能要物歸原主,所以你不可以對佔領地做太多改變,包含佔領地上人民國籍、相關法令規定所遵循的規則。基本上佔領者要尊重原本規範,除非原本規範執行會影響佔領狀態,或者是原本國家的法令侵犯國際法上的規範時就可以修改、取消,例如德國納粹原本的法令有侵犯猶太人跟身心障礙者人權。
佔領地原本的法令如果沒有違反國際社會的規則的話,那是可以繼續執行下去。二戰時德國跟日本在被軍事佔領時都有被改變當地的法令,例如:日本這邊就是軍國主義病態化,人民喪失言論自由,所以戰時體制下對言論自由跟人身自由的管制,在軍事佔領過程中就被去除掉,甚至日本的憲法也在盟總安排下有被調整,日本憲法的修改正是由大日本帝國議會依據《大日本帝國憲法》中所定的修憲程序修改。光從《大日本帝國憲法》中的條文仍舊被遵循,就可以知道,即使修改的憲法的草案是盟總所提供,也並未改變日本憲法是在日本政府行使主權後改變的法律事實。(盟軍對日佔領的作法,是由盟總負責規劃,交由大日本帝國政府(修憲後為日本國政府)依其國家政府身分執行。日本政府仍舊是在行使主權,日本的主權沒有因為在佔領期間被盟軍代理或者取代。)
佔領者雖然要尊重佔領地的法令,但若佔領地的法令有需要調整,或者正是引發戰爭的原因,就可能被調整。
佔領者可以在佔領地徵稅,但要依照原本佔領地的稅法去徵收,且基本上只能用於維持佔領地的穩定,而不可以拿去佔領軍所屬國家使用,或用於填補佔領軍所屬國家的財務漏洞。
但很明顯的,ROC政權在台澎徵收的財產很多都運到中國本土去應付中國發生的第二次內戰,當時1945.8月PRC政權還沒建政,所以那時候屬於中國共產黨以及中國國民黨之間的「黨爭」(國共內戰),PRC政權1949.10.1建政後就是「政府代表權之爭」(一中兩政權)。在當時蔣介石是中國國民黨的,那他就把代表盟軍軍事佔領代管的台澎上的物資、工業生產設備拆一拆運去中國使用,這是不可以的,這件事情台澎建國後要好好算帳。
另外佔領地不是你的,所以佔領地的財產,你也不可以登記成國有地的財產,所以現在在ROC政權的國有財產局,裡面登記的台澎財產其實都是不屬於它的非法財產。尤其是土地的部分,ROC政權把台澎除了私有地以外的其它土地都登記成國有地 這其實是非法的。
佔領軍在佔領地如果需要使用物資時,是要付費的喔!不可以搶錢搶糧搶女人。例如:需要交通工具,可以徵用民間的車子,要嘛付錢買下車子取得所有權,要嘛付(使用費)租金,此時所有權還是對方的,使用後最後要物歸原主,絕對不是你要就直接拿走。
依ROC政權在台澎的執行任務身分來說,它做了太多它不可以做的事情,而這一切都奠基在「台灣光復謊言」之上,因為大家都相信台澎領土屬於ROC政權想代表的國家(國號「中華民國」的中國),那台灣人就不會質疑為何財產會變成國有財產。
所以轉型正義中的黨產會,把從KMT手上拿回來的不當黨產放進ROC政權國庫中,收歸國有是在幹嘛呢?這些很多當初都是台澎人的資產,先被ROC政權登記成國有財產,然後KMT透過國庫通黨庫變成自己的又轉賣別人從中獲利,如果追回來不是就應該還給最初被搶的人民手上嗎?
如果是不動產 應該都會有所有權移轉紀錄。就算找不到原始擁有人,也根本不可以登記成國有財產,而應該另外成立法人單位,來管理台澎地區公共財產。移轉所有權單位,未來台澎建國後,就可以把這個台澎公共財產移轉成建國後的台澎國家。
ROC政權就是中國政權,登記在他名下的財產就是中國財產。
所以ROC政權這樣做,如果假設、萬一哪天PRC政權接收ROC政權一切 把ROC政權給消滅掉,那就會被PRC政權拿走,因為這就是中國政府的財產,因為這兩個政權想代表的中國的主權國家法人格是同一個啊!
上面情況說明,東西所有權的財產與領土主權跟兩回事喔!大家要分清楚。
領土主權只能由國家來主張,這國家擁有了領土主權可以在上行使國家主權,就可以制定相關法令,去建立所有權、不動產制度,此時就會有土地或房屋所有權的法律上制度存在(ROC政權治理台澎時基本上是延續了日治時期所建立的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
(某次直播有聊到外國的大使館買下房屋所有權的涵義,大家可以去回顧一下:什麼是「外交關係」?大使館是什麼?蓋亞那設的台灣辦事處/立陶宛設的台灣代表處的法律性質為何? https://wp.me/pd1HGm-mg)
還有,佔領者因為沒有佔領地的領土主權,所以不可以把佔領者本國人民移居到佔領地來,這樣會有佔地為王的疑慮。雖然可以允許其它國人民暫時停留,但也不可以久留,例如:二戰結束時盟軍戰俘要回到本國之前,都會在不同佔領地移動。
那如果ROC政權擬訂難民法,這當然屬於國內法層級,不可能去影響到台澎法理地位、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的狀態。難民法能產生的法律效果要看它寫了什麼,例如提供政治庇護、人道援助,有的會提供國籍(但若ROC政權提供國籍,那就是中國國籍),但難民也不會因此取得在台澎永久居留的權利。
ROC政權制定難民法到底要幹嘛呢?就好比:香港,香港領土主權屬於中國主權國家,是ROC政權代表的「中國」這個國家的大陸地區。對ROC政權來說,香港人就是它想代表的中國的國民,也不是其他國家的難民,是中華民國大陸地區裡香港特區的人民,是不必用難民法、直接用港澳特區相關法令就可以處理的。
在國際上只有15個國家承認ROC政權是它想代表的國家(國號「中華民國」的中國)的政府,這時ROC政權到底可以提供什麼保障?都自身難保了。另外一點接納難民進來的話是否就不會有問題?ROC政權目前是算親美的,如果讓阿富汗難民來的話,那可能會發生的風險是如果想對美國報仇的人以難民身分進到台灣,然後跑到AIT去搞什麼恐怖攻擊,你要怎麼承受風險?人權考量是一點,但現實上不需要這樣做,阿富汗難民去到歐洲會更近,不需要跑到台灣來,而且台澎目前並不是國際法上的主權國家,能提供的保護有限,還不如低調一點當中轉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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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八二三炮戰的真相
金門是中國領土是中國內戰的範圍,為什麼台澎人會去參與?
台澎人是以「台灣充員兵」的身分,被抓去打八二三炮戰,這本身違反國際法、佔領法。因為身為佔領者的ROC政權不可以把佔領地人民當成自己國民,讓台澎人變成中國軍人,這是很嚴重的事情。八二三炮戰就是台澎人為了不屬於自己的國家、為了沒有取得台澎領土主權的佔領者去拋頭顱灑熱血打跟自己無關的仗。
佔領者不可以要求佔領地的人民對佔領者效忠。因為一旦發生佔領地人民被迫效忠佔領者的情形,佔領者若將佔領地人民當成肉盾去對抗佔領地人民母國,那將是很不道德且不人道的。這是嚴重違反國際規範的行為,在台澎建國後一定要處理的!現實上,台澎人被強制徵召去參與823炮戰也導致台澎人在認知及國家認同上發生很大的問題。為了不是你國家而打仗受傷,拿到了張榮民證得到些許被施捨的蠅頭小利,然後就對這個佔領者感恩戴德,這根本就是錯的。
佔領者除了不可以強制徵召佔領地人民加入自己軍隊外,其實連打廣告募兵也不可以。不管是透過主動、被動的方式都不可以把台澎人變成ROC政權的軍人。唯一的例外是,如果ROC政權在台澎成立「自衛隊、警衛隊」,那就可以,因為這類單位的成立目的是為了維持佔領地的安全穩定。總之,不可以讓佔領地人民為佔領者去死。所以八二三炮戰講白的就是ROC政權非法徵用佔領地台澎人打中國內戰,從一開始就是違反國際法。
網友留言有說到:「蔣介石本來要放棄金馬,在軍事大會上決定好了,但麥克阿瑟將軍派第七艦隊司令來台灣跟蔣介石說金門守住日後才有機會反攻,所以蔣介石才要守住金馬,這過程有些事情很矛盾。這段歷史在美國國務院跟老蔣日記都有看到雙方都有目的,這歷史鮮少人知道。」
→那是麥克阿瑟的看法,不能說是美國的看法。麥克阿瑟可能純粹只是從戰略的角度提出建議,不能將麥克阿瑟的意見直接認定為是美國政府的意見。麥克阿瑟是從ROC政權內戰反攻的立場主張金馬不能放。立場是不同的。
美國「政府」的官方立場是放棄中國領土金馬不要管,你就到台澎這依照自決權來成立另個國家變成一中一台,但蔣介石自己不要啊,還堅持自己是正統中國,更抗拒兩個中國,美國立場就是切乾淨不要牽扯到台澎上,那好在蔣介石拒絕,拒絕得好~不然這樣蔣介石就變成意外的國父!而且很有可能台澎更難切割中國政權引來的問題。
事實上,蔣介石是以「投降」來逼迫美國幫忙金門的。八二三炮戰的時候,蔣介石說:如果金馬被攻下,台灣這邊的軍隊的士氣會大減(這就是在暗示「我會投降喔」),所以逼迫美國非幫忙不可。
蔣介石說這種威脅話不是第一次了,第一次是開羅宣言之前就說過了啦!二戰那時中華民國政權要打不打、要投降不投降的,後來才會有這戰時意向聲明,好安撫蔣介石參戰。
最後結尾,了解台澎法理地位的人,不要在此時申訴不要去當兵。因位ROC政權還沒有老實承認盟佔代管身分,在當下局面去面對ROC政權是小蝦米對抗大鯨魚。解決問題的方法,最終還是要回到推廣台澎法理地位,讓更多人知道以後,形成公民力量體現在ROC政權選舉上,來掌控ROC政權,使它承認盟佔代管身分。
在還沒建國之前,我們還是要保護台澎,所以當兵若是在台澎上就可以在心態上當作是「自衛隊」,若是被派去金馬就要好好調適心情。我們是要讓大家去理解ROC政權這個台澎代管機構可以成立自衛隊來保護台澎。雖然現在它沒有成立這個,防護台澎的單位在名義仍舊是ROC政權軍隊,但它畢竟還是在保護台澎。所以千萬別誤以為我們現在討論法律上的事情是要慫恿大家兵變。
ROC政權因為有盟軍授權,具有治理台澎的合法權限,是管理者角色,可以制定法令,我們身為被管理者,遵守管理者制定的法令是合理,若管理者制定的法令不合理,我們去抗爭是ok的!
盟軍授權不是空白支票,超出佔領者佔領權限的部分就變成非法行為。就像經過公司董事會指定的總經理監守自盜。董事會指定他當總經理沒問題,這個人也能當總經理,但監守自盜則是犯法行為。又或者考到駕照可以合法上路啊,但不表示可以開車撞人。
所以要認清楚ROC政權是盟軍讓它可以來到台澎的,所以不管你再怎樣討厭它,也不可以否認它有合法代管權限。但承認他有合法代管權限,並不影響你對它的不當管理行為表示反對、以合理、適當的方式進行抗爭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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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來台的中國人後代,為什麼要支持法理建國的論述?https://wp.me/pd1HGm-gC
保護規範理論擬答 在 范琪斐的美國時間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今天的TODAY看世界,我們講委內瑞拉反政府軍的襲擊首都行動,這新聞裡會提到:綠扁帽,海豹特種部隊,藍波,連星際大戰都提到了,真的超精采,千萬別錯過。
至於今天的國際三條線,我們選了四條線。原油寶那條Oscar本來不想選了,我又要他加回去。
我們才報過中國的“原油寶”引發的爭議(連結於此:https://www.facebook.com/fanamericantime/videos/522283685106247/ ),我們當時將角度切在「中國銀行有夠扯」。但這條BBC 的報導,是著重在中國政府對金融機構的監管制度不足,對投資人保護不夠,才會有像原油寶這麼離譜的產品出現。另一方面,中國投資人也經驗不足,於是就很容易上當受騙。
前兩天我們才報導了中國製藥業亂象,也有中國政府監管不足的問題。
在台灣,這早就鬧翻了,怎麼那麼多監管不足,政府是幹什麼吃的?
但在中國,當然就不是這麼講啦。BBC文寫得挺客氣:
「英美市場的金融監管要比中國的金融監管複雜完善得多。中行原油寶這個產品跨過了中國分別監管銀行的銀監會和監管證券市場的證監會各自的監管界限。他認為,中國國務院金融委明確提出清理責任、保護投資者合法利益,相當於正確的跨界監管。中國監管方,銀行和投資者通過原油寶事件都可吸取教訓,未來監管應該會更成熟。
傅士鵬說,中國金融監管也是在實踐中不斷學習進步。在原油寶問題上,因為這是史無前例的情況,監管方此前也無法進行超前監管。」
基本上就是說,中國的金融市場還在成長當中,中國政府的監管也會與日俱進。
這種說法,我最近在讀美國諾貝爾經濟獎得主史迪格里茲的新書「史迪格里茲的革命宣言」時,他也有提到:
「我們必須找出一個全新的全球化形式,這個形式必須以和平共存為出發點。它必須體現,即使各國經濟體系截然不同,還是有非常多領域可以進行對雙方有利的商務往來,我們將需要最低限度的規定,就像是交通安全規則那樣的基礎運作規範。我們不能強迫其他國家採納我們的監理體系,也不該被迫採納別國的監理體系....」
這理論是差不多的。就是要讓中國產業自己長大,它的監理制度自然也會跟上。川普之前在貿易戰裡,強迫中國照美國的意思變更監理制度的做法是不對的。
但這理論套在「原油寶」事件上,我就在想,那以各位經濟學大大們的說法,就是在中國監理制度成長的過程中,由中國投資人來付出中國監理制度長大的代價是合理的。
我們狠點心說,中國自己成長,中國人付一點成本也是應該的好了。
但在製藥業,能這麼說嗎?
中國出的產品全世界都在用,它出的藥,它出的疫苗,全世界都在用,但我們不能用高規格的監理制度要求它?
還是說,身為消費者,在納入中國的全球化環境裡,我們就是要適應調低標準,等中國長大?
中國製藥業跟金融業還不只是監理的問題,還有道德的問題。這次「原油寶」事件,突顯出中國金融業有多黑心,過往中國製藥業在「毒疫苗」「假疫苗」上,讓這麼多孩童受害,也讓人不禁懷疑,這些業者有沒有一點點良心?
所以除了監理標準之外,我們是不是還要調低我們的道德標準呢?
這樣的全球化,真的是為更多人謀福利嗎?
🔎以下是今天的國際三條線
▪️國際:富士山大噴火?被疫情蓋過的東京危機報告書
https://global.udn.com/global_vision/story/8662/4544162
👉劃重點:「現在口罩就不夠了,哪天要是火山爆發...?」5月6日是日本黃金週連假的最後一天,政府各種鋪天蓋地的防疫自肅下,各地的人流移動都大幅減少。同時也在連假開始後的近期,中央政府的「富士山大爆發」災難模擬報告,才又有媒體和輿論的目光注意——如果現在面臨疫情口罩都不夠,那麼火山爆發後要應對火山灰的問題,是不是也會一樣全面潰敗?在缺乏災難急迫感之下,防災物資的準備,是不是也應該從這次的疫情後有所更新調整?
▪️亞洲:中國銀行「原油寶」事件:給金融機構和投資者透露四大風險警示
https://www.bbc.com/zhongwen/trad/chinese-news-52566029
👉劃重點:張先生指出,英美市場的金融監管要比中國的金融監管複雜完善得多。中行原油寶這個產品跨過了中國分別監管銀行的銀監會和監管證券市場的證監會各自的監管界限。
他認為,中國國務院金融委明確提出清理責任、保護投資者合法利益,相當於正確的跨界監管。中國監管方,銀行和投資者通過原油寶事件都可吸取教訓,未來監管應該會更成熟。
傅士鵬說,中國金融監管也是在實踐中不斷學習進步。在原油寶問題上,因為這是史無前例的情況,監管方此前也無法進行超前監管。
▪️亞洲:中國新冠倖存者尋求答案和公正,政府卻令他們噤聲
https://cn.nytimes.com/china/20200506/china-coronavirus-answers/zh-hant/
👉劃重點:中國當局正在對悲痛的親屬以及活動人士施壓,因為他們要求執政的共產黨對武漢的問題進行解釋。新冠病毒疫情最早在武漢暴發,導致數千人死亡,疫情後來蔓延到中國其他地區和世界各地。
律師們已接到警告,不要起訴政府。警方訊問了那些通過網路與其他有同樣遭遇的人建立聯繫的死者家屬。試圖通過將有關疫情的報導保存下來的方式打破國家審查的志願者已經失蹤。
「他(政府)擔心,維權會讓國際上知道武漢的更多的真實的情況,這些家屬真實的經歷,」現居紐約的楊占清說,他因自己在中國的工作遭短暫拘留後逃到了紐約。
打擊行動凸顯了中共的一種擔憂,也就是糾結於武漢發生的事情或追究官員責任的企圖,都將破壞政府的敘事,即只有中國的威權體制才能挽救國家免受一場健康危機的毀滅。
為了激發愛國狂熱,國家宣傳機器將死者描繪為烈士,而不是受害者。審查人員刪除了揭露官員早期掩蓋疫情嚴重程度企圖的國內新聞報導。
▪️台灣:中尉輕生案 家屬控長期遭不平等對待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477709
👉劃重點:陸軍269旅日前爆出黃姓中尉輕生,同時也是269旅7個月以來第3起軍士官兵自傷案。黃媽媽昨天出面,控訴兒子在軍中長期遭受不平等對待;還說事發後旅長到靈堂致意時,竟然說有點倒楣。國防部長嚴德發昨天下午前往慰問黃姓中尉家屬,並表達歉意,強調絕對會負責任查明、不會隱瞞;另外也將269旅旅長,和政戰主任調離現職,以利調查工作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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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規範理論擬答 在 元毓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內人說想再讀卻找不到,因此舊文重貼)
【效率市場假說是錯誤的(The efficient market hypothesis is wrong)】
前言:這篇文章大概2018年4月份寫成,忘在角落始終未刊出。恰好有讀者提到效率市場理論,就順便找出來刊。
效率市場假設本身的基礎假設存在許多與真實世界不符合的狀況,使得這套理論永遠只會是假設。市場參與的雙方會因為各種理由或資訊而做出買或賣的決定,但這並不表示所有參與所基於的所有理由本身都關係到「標的之未來收入預期」。例如大戶在海外投資失利,需錢孔急,與賣出行為其對持有標的之未來收入預期改變與否毫無干係;同樣的,市場反轉時,融資買股者可能被「強迫斷頭」,此決定係由券商決定且執行,而背後與該標的是否未來收入預期轉壞完全無關,純粹係券商自保的手段;甚或者在如2008年金融風暴中,許多本質強健且競爭力無損的好公司股價竟然腰斬一半以上不只,其賣壓很可能來自於持有者的自保行為。上述賣股行為均可能相當程度影響股價,但不見得是基於「對未來收入預期」之正確判斷。甚至可能明明對未來收入之預期樂觀者,也迫於下修市場帶來的財務壓力而跟著賣出。
這也告訴我們,效率市場假說認為的:「股價已經反應任何已知或未知資訊。」就算假設成立,價格還是可以和標的物本身的真實價值(intrinsic value)發生分離的。而此分離之存在,正是投資者可賺取的「資訊費用」。
更何況效率市場假說的假設根基有許多問題。最關鍵點在於「一則消息的好或壞在市場上往往無一致之答案」。即便在該理論認定的「強效率」環境中,因為股價(或債券價格、資產價格)反應的永遠是「未來收入折現總和」,故所謂的「高度資訊透明流通」依然被「未來永遠未知」這個侷限條件所綁住。即便資訊100%公開且100%確定,市場上每個人針對「該資訊對標的未來收入預期之影響」仍然不一致。
舉個例來說,假設台積電宣布增加資本投資5000億元,試問這究竟是好消息還是壞消息?論者其實兩方面都可以做合理的解讀:一者代表公司樂觀看待市場或二者公司經營者盲目樂觀。
同樣的,當某公司公布財報創記錄達獲利新高,並不表示未來能繼續維持甚或成長。反之,當某公司發佈裁撤12000份職位,關閉600家門市,許多人乍看都會認為是壞消息。但當時我詳細分析後,反倒認為這是一種面對大衰退 (the Great Recession)爭取彈性與活命現金的權宜措施,對於企業本身長期獲利能力不但無損,反而得以留一口氣,因此當年反其道而行地大量買入股票,是的,此例正是2008年的星巴克[1]。關閉門市消息一出,星巴克當月股價收盤價$7.78(2008/07/02),之後半年最低跌到每股$3.97,但隨著08年金融風暴復甦,如今股價已來到$58.36(2018/04/27),將近25.1%年複合報酬率,不但打敗一堆基金操盤手,更戰勝效率市場假說。
星巴克絕非什麼無名小卒,2008年時已經有許許多多分析師時時刻刻盯準每個消息,但市場依然存在「高度對未來未知之資訊費用」。回到利息理論上,也表示假設「單純的消息或資訊本身可以影響股價」或許短期有效。但長期股價永遠反應的是該標的真正未來收入之折現,亦或「租值」。而真正影響租值者是「關鍵侷限條件之轉變」,獲利者則是對其轉變能提前掌握。上述星巴克例子是市場多數人都認為租值下降了,但我認為關鍵侷限條件未有轉變跡象,所以公司租值沒變。
該理論認為股價反應了一切情報,投資人無從再從公開資訊中進行分析而獲取高額報酬,本身就是倒果為因。是投資者根據公開或非公開資訊「解讀」後「推測未來」才做決定。但並不表示投資人看到同一份情報會有一樣的解讀。牛群直覺很常跑錯方向,因為每位投資人掌握侷限條件與經濟學理論的功力不同,市場無論是否隨機漫步,依然被「未來未知」給侷限,造成「用功掌握侷限條件者」依然可以創造鉅額利潤。以上是我認為「效率市場假設」本身存在的致命硬傷。實證上也一直存在案例反證此假設。正經的專業投資者,不用太在乎效率市場假說之信徒一次次宣稱「市場難以被打敗」之論點。
我再舉一個更早以前,投資經驗仍青澀時期的自身經驗,說明侷限條件掌握。默克藥廠的知名的抗發炎止痛藥Vioxx於1999年5月上市,很快成為該公司的明星商品,一年貢獻營業額約$25億美元。2001年有學者指出存在可能引發心臟病之風險,但未被普遍證實。直到2004年,FDA調查指出美國人恐因服用此藥增加10萬人罹患心肌梗塞,其中可能導致30~40%死亡病例[2]。2004年9月,默克藥廠自行下架該藥品,消息一出震撼股票市場,公司股價從$40幾塊瞬間殺到$20出頭。市場普遍擔憂在美國苛刻的商品責任法之下,默克藥廠恐怕要面臨大規模集體訴訟與支付鉅額賠償。更有股市分析師認為默克藥廠短時間內將宣布破產。
但我看法不一樣。我知道雖然美國有全世界聞名、過度偏袒消費者的商品責任法,常常發生駭人聽聞的鉅額賠償新聞。但1984年Feldman v. Lederle Laboratories此一經典判決,為美國醫藥業立下了「科技抗辯(state of art)」法理之適用 – 若製造商於產品上市流通時,依照當時的科學技術水準無法知悉亦或無法擬制知悉(actual or constructive knowledge)商品潛在風險,則可免責或減低責任。
掌握這點法律知識,我的判斷是即便面對大規模集體訴訟,默克藥廠的科技抗辯應該不會讓訴訟一面倒地全輸,有輸有贏才是應該會發生的結果(後來證實果然如此[3])。再加上美國訴訟程序的曠日廢時、成本高昂,即便有事務所願意採取contingency lawsuit(由事務所出資,受害人出面,勝訴後雙方分錢),恐怕財務上也難以支撐持久戰。但面對默克藥廠這種驚人現金流怪獸,持久戰卻恰恰是有利策略。以冗長訴訟來換取全面性和解,應該才是最後結局。既然是和解,則風險不可能無限上升,必然談判上有來有往從而可以控制在默克藥廠可承受範圍內。
再者,雖然Vioxx單項產品2003年營收$25億美元,但對比2004年總營收近229.5億元來說,此產品比例上並未達致命程度。在詳讀財報與相關判例之後,我於2004年11月股價約$26上下買入,2007年4月股價約$50出頭,約莫略高於當初崩跌起點賣出。持有近2.5年,年複合投資報酬率約30%。
有趣的是,默克藥廠終於以$8.3億美元與聯邦政府達成和解已是2016年1月[4],如同當初的判斷 – 以拖待和解,才是藥廠會走的最佳策略!而這12年來默克藥廠平均年營收約在$420億上下,年稅後淨利約在$100億美元。以如此規模的藥廠,Vioxx造成的損失完全是可承受範圍內。在其研發能力、既有專利藥受歡迎的前提下,公司租值並不會因為Vioxx而嚴重受損。此外,法律關鍵上還有科技抗辯這個保護傘。最大的風險應該是”再出包”可能性,這點恐怕連公司經營方自己都說不準。
此例再一次說明,知名公司加上廣為人知的消息,依然存在股價出現錯估的現象,效率市場假說還是被證否。因為效率市場假說忽略:「並非每件消息都是關鍵侷限條件改變」以及「市場參與者對關鍵侷限條件的掌握功力不一」。
掌握關鍵侷限條件往往需要大量且廣泛的知識(books smart and street smart),佐以熟稔的經濟學基礎原理應用。經濟學理論毋須往湛深難解處走,而是要把淺的應用練熟。面對複雜的世事必須用簡單可證否的理論來庖丁解牛。二流經濟學者往往懂深不懂淺,懂數學而不懂世事,迷失在一堆空泛而無解釋力的理論中。反過來,當你對世事與基礎經濟學理論掌握度夠高時,許多花拳繡腿的經濟學理論內涵錯誤可是一望即知,例如曾獲諾貝爾經濟學獎的「檸檬車市場理論」就是一個典型的簡單錯誤。
大賣空的Michael Burry醫生,掌握正確資訊與下了正確判斷,在相當長時間裡,市場依然以錯誤的價格在成交。沈得住氣,不僅僅是心理素質夠堅強;實證研究功夫下得夠,掌握關鍵侷限條件,才是底氣所在。
而此人透過檢視大量房貸契約個案從而發現以包裹房貸而衍生的系統性金融風險,不僅僅讓我們疑惑「明明公開可得知的重大風險訊息為何被多數金融從業人員忽視」,也相當高度證否「效率市場假說」。
如果我們把時間跨度放大,則效率市場假說解釋力越發貧弱。這是因為時間跨度越大、資訊費用越高,與此同時「能察覺關鍵侷限條件變化」之能力的租值也越高。
比如19世紀以前的航海技術成本、難度與風險都高過內陸運河,但19世紀以後隨著西方航海技術來到中國,使得中國南北運輸由原本的內陸南北大運河為主轉為海港為主,關鍵侷限條件大幅轉變。在宏觀租值角度,我們可以看到上海、廣州、香港這類海港城市大幅躍起(尤其上海、香港原本都只是小漁村),貨物吞吐量很快超越運河沿岸的城市(如烏鎮)。反應在市價上,就是這類海港城市的土地價格長期大幅上漲。根據1853年9月簽訂的上海英法美租界租地章程,此三國以「每畝年租1500文」為代價向中國上海政府租賃當年的無人荒地。依據學者考證,清朝中期後一文錢購買力約等於今日0.2人民幣(0.936新台幣),可推算出每畝地年租金約$1400元新台幣。而2018年4月上海黃浦區(當年租界所在地)平均每平方米年租金約$1476元人民幣(約$6926元新台幣),以現今多為大樓,假設平均為15層則相當於每畝地年租金$6926萬新台幣,上漲4.9萬倍!一百六十五年來的租金年複合成長率6.76%!
如果覺得動輒一兩百年的跨度太大,我們回頭看台北市發展。1960年代以前,台北東區主要是稻田跟零星工廠。1970年代後隨著公路發達(忠孝東路2~4段於1967年修築)與公車、私家車的成本大幅降低到平民百姓都能輕鬆負擔的過程,佐以捷運完工開通,交通成本這個關鍵侷限條件已經轉變,也註定台北市鬧區將往東邊更大腹地處移動。目前台北信義區地王林堉璘先生持有該區約7萬多坪土地,就是在1980年代即看出此變動方向而事先購地投資。近30年報酬率約30倍,年複合成長率12%!
以上例子我希望讀者能了解,租值如流水,會隨著侷限條件變化而漲跌。這部份我認為不存在任何一套可一體適用的商業理論或評斷標準。得由投資人自己下功夫,針對特定公司、產業去理解、熟識。某方面來說,這些功夫和投資也可說是智慧型投資人的租值,讓堅守原則的這些人可以長時間打敗商學院出來的基金經理人或散戶,甚至長時間打敗市場之人我也認識一二。
一體兩面的,我也希望讀者感受到,傳統商學院乃至於經濟學系對侷限條件掌握之不足與忽略(誠如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R. Coase批評『黑板經濟學』),必然始終投資績效不佳。反之,經濟學真到家,且對真實世界掌握得好者,如張五常教授,就有能力早在1979年推斷中國將走向市場經濟制度(又一重大侷限條件轉變),並於2008年再次推斷北韓將開放走向市場經濟。我則等到2017年金正恩試爆核彈,才敢做此預測,但均早於後知後覺的媒體或二流經濟學家。
對侷限條件掌握本身也需付出相當成本。不同社會環境、法律規範、個案狀況,都會存在不同的資訊取得成本。而自己自身的能力(智商、體力、機遇),又會增加或減少理解面的資訊交易成本。
對於一國經濟之盛衰的快速判斷,讀者可以參考張五常教授的「經濟的看相與把脈」一文。經濟感受強者,看看呼叫路人計程車的手勢,也能判斷景氣。出神入化且快如閃電。
我自己在2007年預測「台灣實質薪資成長率將為零甚至負成長」幾篇文章也是示範:從中國開放且投入全球化市場此一重大侷限條件轉變推測必然之現象,事後證明推測精準。如今坊間的各種「怪罪慣老闆壓低薪資」的覺青言論,根本就沒看到問題重點。這類朋友顯然缺乏觀察力與思考力,恐怕庸庸碌碌一生。
結而論之,我們可以舉出一個又一個公開流通訊息並未被正確反應在市價上相當時間的例子,這些例子都一再證否效率市場假說。
反之,相信效率市場假說者,往往也只是透露自己「不想下功夫了解真實世界,只想拿一個快速公式」的懶惰心態而已。人之常情,毋庸苛責。經濟學也早就預言了這類學者的存在呢。
可話說回來,就一般沒時間也沒能力大量閱讀、大量觀察並從中正確分析出關鍵條件的大眾而言,指數型被動投資還是有其高度存在價值。畢竟市場上充斥著大媽偽財經專家。
2019/09/01補充:
價值投資本質其實就是賺「資訊費用」。此資訊租值來自於:1. 市場對標的的未來收入流誤判或2. 市場對於未來/現在真實利率誤判。
因此,效率市場假說是錯誤的,但此資訊費用造成的租值也不是人人都能輕易賺到。還有,成功的價值投資,運氣成分比例並不低。即便看對趨勢,但真實世界的發展往往不是一路到底,而是拐彎抹角,這個過程可以淘汰或磨死一堆「明眼人」。
僅以此段文字作為此文的補充。
文章連結:
http://yuanyu.idv.tw/2019/03/17/%e6%95%88%e7%8e%87%e5%b8%82%e5%a0%b4%e5%81%87%e8%aa%aa%ef%bc%88efficient-market-hypothesis%ef%bc%89%e6%98%af%e9%8c%af%e8%aa%a4%e7%9a%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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