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象裡,近幾年父親幾乎沒有和我們一起吃年夜飯』
陳情民眾的父親在擔任某醫院駐點保全,卻在一天夜裡,被人發現坐在椅上抽蓄,經急救後無效撒手人寰。
來到告別式的布置會場上,從前來探望的親友口中得知,這位擔任保全的父親,從年輕的時候,為了撫養四個子女長大,常常早出晚歸,從中港的食品廠到竹南工業區的磁磚廠都是一路做到工廠關廠。由於上一輩的土地所有權關係複雜,所以中年失業後,只能搬離老家在外面租房子。
對於一個50幾歲的人來說,找工作的門檻相對高,所以他非常珍惜保全的這份工作,只要公司在其他據點有缺人,不管是多晚,主管一通電話來,哪怕是夜班(保全業一個時段12小時很常見),為了生活,也為了一份責任感,他都義不容辭地前往做到隔天天亮。
以過去協助許多保全、警衛的經驗,他們的處境遠比我們想都還要艱難。兒子說,近幾年除夕夜圍爐,當家族的人們已經一道一道佳餚準備上桌時,只看到他手機響起,並不好意思的說公司需要支援,大家也就只能無奈的目送著連飯都沒吃完的他離開前往新竹縣市,就更不用說大年初一、初二、初三也會排班。
攤開這位保全的值勤表,過世的前1個月,整整31天只有2天休息,甚至連續上班14天!而過世的當月,也疑似有連續工作3週卻有休息2天的情況,我們也立即要求主管機關依法請業者處理。
任誰都不願意見到,一個如此盡心盡力為了生活和家庭打拼的人,就這樣突然之間就過世了。這些在暗夜裡守護著這座城市、工廠、社區大樓的保全,他們的勞動權益,不該也一併被遺忘在漆黑的深夜裡。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 http://pnn.pts.org.tw/ ) PNN 粉絲專頁 ( http://www.facebook.com/pnnpts.fanpage ) PNN Youtube頻道 ( http://www.youtube.com/user/...
保全業主管機關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嗨嗨大家,求職面試的時候總會需要提供一些文件,其中有一項「良民證」不知道大家有無聽過呢?聽起來就像是個證明自己的好人的證明一樣,這個東西到底是什麼呢?我一定要繳交嗎?就跟著Workforce勞動力量一起往下看看吧
☛ 良民證是什麼呢?
良民證的正式名稱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主要是證明個人有無刑事犯罪紀錄的公文書,比較常使用在留學、移民(申請永久居留)、求職或旅遊上。如果有需求的話,可以準備相關的身份證明文件(身分證或戶口名簿),至各地方政府的警察局臨櫃辦理(但最好先確認一下各地方的服務時段),或是先在網路上申辦後,再至領件地點領取。
☛ 雇主可以要求求職者提供嗎?
還記得我們之前有分享過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的規定嗎?雇主不能違反求職人或員工的意思,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的隱私資料,其中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1條也明訂了隱私資料的範圍,而個人生活資訊中的「犯罪紀錄」就是其中之一,因此在未取得求職者或勞工的同意前,其實雇主是不能任意要求員工提供良民證的。
不過在該法中還是有但書的規範,如果雇主要求求職者或員工提供這些隱私資料是基於經濟上需求或是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而又再必要範圍之內,那麼還是可以請求職者提供良民證以確認是否勝任這項職務的。
☛ 可以合法要求提供良民證的常見行業?
上面提到就服法施行細則的規範其實還是會讓有些雇主有所疑慮,畢竟「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還是太過抽象了,那麼到底有沒有可能可合法地要求員工提供隱私資料呢?畢竟對一些老闆來說,有時候就真的必須要確認員工的背景才能安心的聘僱或是保護客戶的權益呀!其實是有的,但只有特定的行業與職位才有相關依據得在面試時要求員工提供良民證,以下舉幾個行業為例:
❶計程車駕駛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1項)
有觸犯過特定刑事案件之紀錄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❷保全人員(保全業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
曾觸犯特定刑事案件者,不得擔任保全人員,即使是任職後才有觸犯特定刑案,保全業者(資方)在知道情形後也應即予解職。
❸教育工作者(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6項及第8項、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及9款)
擔任補習班的教職員工,如果有性侵害、性騷擾等法令列示的情況且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時,業者應予解聘或解僱;教保服務人員有法令列示的情況之一者,不得在幼兒園服務,雇主知悉的話也應予以免職、解聘或解僱。
❹托育人員(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8條)
擔任托育人員(俗稱的保姆)者,依法應檢具「最近三個月內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等文件才有辦法向主管機關辦理托育服務登記。
以上只是列舉一些行業作為參考,實務上可能還有一些職務,雇主在說明其正當性後,仍然可以合法地要求求職者或員工提供良民證的;反之,如果沒辦法清楚地說明有哪些正當的需求或是維護公益的目的,就有可能會違反就服法規定而受到檢查,進而被處以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
本篇文章提供了關於良民證的一點點小介紹,希望可以幫助大家多瞭解一些。總之,求職面試時不管要繳交任何資料前,都需要再三思考與確認其必要性,個人資料是很珍貴且私密的啊!祝大家一切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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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業主管機關 在 台灣共識 台灣成真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以前那個義正詞嚴監督政府的徐大砲 現在變成徐烏鴉了 可憐啊 !
【護航勞基法闖關,行政院還在混淆視聽?】 2017-12-21
社會反對聲浪大,行政院急於滅火?
勞基法修法引發社會重大爭議,然而行政院卻於今(12/21)天由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與勞動部長林美珠臨時召開記者會,會中表示外界對於本次勞基法修法有所「誤解」。
行政院主張:勞基法第34條所規範與影響的,只有採取「輪班制」且限「工作班次更換」的勞工,而且未來修法,在第34條輪班休息時間,還有第36條七休一的規範上,都會加入政府把關與勞資協商等監督機制,也就是要是政府指定行業,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才能讓輪班間隔變8小時,以及實施十四休二,並且30人以上的單位要送地方政府備查,因此不可能讓例外變成常態,目前對修法的疑慮多為誤解。
※ 行政院回應,無視台灣勞工現實困境?
然而,從台灣勞工排班、政府把關還有勞資協商的實務經驗上來說,徐國勇發言人與林美珠部長今天在記者會的發言,若不是離台灣勞工身處的現實太過遙遠,就是根本為了推動勞基法修法,而罔顧勞工每天在現實上面對的困境!
首先,就勞基法第34條輪班休息時間來說,目前在實務上,徐國勇發言人所謂非輪班制人員不受影響,以及輪班制勞工只有在班次更動時會受影響,根本就是無視現實中,不管是醫護人員、交通從業人員、倉儲運輸人員、保全人員以及批發零售業員工,常常因為人力不足而被排「花花班」,況且,在現行勞基法第34條「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的規範中,只要勞工被徵得同意,只間隔休息8小時就要上班實際上不只常見,也不違法。
其次,勞動部和行政院針對第34條輪班間隔休息時間,以及第36條鬆綁七休一,都一再主張要透過「主管機關審查」與「勞資協商」等把關機制,來避免讓例外變成常態,然而,姑且不論勞資協商能夠確實把關的說法,早已在近日包括華航工會、普來利工會、昇陽工會、遠東航空工會與美光工會等工會被打壓、幹部被解僱懲處的實際案例前信用破產;經過主管機關把關,被納入「責任制」範圍的保全業,光是從2015年至今,就有17人過勞死,因過勞而導致傷病、失能或死亡的人數總計59人,卻仍未被排除在責任制的適用範圍外。
※ 行政院修法卻無健康風險評估,過勞風險台灣社會共同承擔?
依據陳保中、李宸、劉曦宸、陳秉暉、林子涵、陳宗延共同生產的【勞基法修法:勞工健康風險評估報告】便已指出:「整體來說,本次勞基法修法對勞工的健康風險,最主要是增加過勞風險、工作事故增加、肌肉骨骼疾病增加,以及睡眠、疲倦、病假、工作壓力等其他影響...而無論是過勞風險或工作事故,對於高工作事故風險的製造業,或是關乎公眾安全的交通運輸、醫療保健等安全敏感產業,無疑會帶來更顯著且重要的影響」(頁17)。
遺憾的是,雖然民間對於本次勞基法修法已有許多質疑和異議,更提出許多反對的論述與理據,但行政院不但迄今仍未提出官方針對本次修法後,對台灣勞工工時、工資與過勞情況影響的評估報告,甚至在開記者會時,仍是以背離現實經驗且模糊視聽的方式,在回應全國人民對於本次勞基法修法的疑慮。
近日,北醫護理師在加上實習連續出勤13天後疑似過勞死、台中捷順司機在連續出勤16小時後過勞死、全聯員工在晚班接早班後疑似過勞死、陸客團大客車司機疑似連續工作46天後過勞死,甚至在今年年初才發生的蝶戀花客運翻車的慘劇等教訓,都顯示輪班勞工的過勞,絕對不只是輪班勞工個人的事,而是整個台灣社會都會跟著付出代價。
【相關連結】:
陳保中、李宸、劉曦宸、陳秉暉、林子涵、陳宗延【勞基法修法:勞工健康風險評估報告】:
https://goo.gl/J5ht4Z
北醫:
https://goo.gl/MNY6qG
捷順:
https://goo.gl/WfMfPY
全聯:
https://goo.gl/8m4aqs
寶泰陸客團司機:
https://goo.gl/zm6Um6
台灣電子電機資訊產業工會秘書長林名哲回應行政院記者會:
https://goo.gl/fxbisE
台灣護師醫療產業工會理事長陳玉鳳回應行政院記者會:
https://goo.gl/W1cGeJ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織部主任林柏儀回應行政院記者會:
https://goo.gl/zvdjMA
保全業主管機關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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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規定一天正常的工時是八個鐘頭,但是保全業因為工作性質特殊可以由勞雇雙方自行約定再送到地方主管機關核備。
而今天有離職的保全人員出面陳情指控他們的雇主要求員工一天工作16個小時,這麼苛刻的條件地方勞工局竟然還核准。勞委會則回應會找地方政府開會檢討。
保全總公司這張公文,上面寫著,因為保全適用勞基法第84-1條,所以每個月工作上限是360小時、每天連續工作上限是16小時,足足是一般勞工的兩倍,而且這公文還是經過地方勞工局核准通過的。
李先生因為不滿這樣的工作條件,跟公司打官司,結果連工作都沒了,吳先生也是離職的保全,每天都是工作14小時。
保全工時這麼長,原因就出在勞基法第84條之一規定,像是監督、管理或責任制人員、或是監視性或間歇性的工作、還是性質特殊的工作,工作時間及休假可以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但必須經過地方政府核定,,但也變成一國好幾制。
雖然勞委會也認為一個月工作360小時太超過,但是卻認為這是地方主管機關沒有善盡把關責任,讓立委及工會團體很不滿,勞委會最後允諾近期會找地方政府開會檢討,不過勞委會的態度也讓來陳情的保全人員,很搖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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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業主管機關 在 保全業上課嚴肅如兵馬俑! 講師靠臨場反應化險為夷 ...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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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授權】 歐耶老師https://www.facebook.com/teacherOya【完整影片】https://youtu.be/VF6CFq6J5iU#中時新聞網# 保全 #脫口秀#紓壓中時新聞網FB粉絲 ... ... <看更多>
保全業主管機關 在 一例一休月少三四千全國保全業開會因應 - YouTube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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