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另一半一定是被小三帶壞的!小三負責就好?】
外遇是人類生活當中不斷在出現的事件,過去存在、現在存在,未來也不會消失。當婚姻當中有一方外遇時,常見的景象是:外遇的一方哭哭啼啼求對方原諒,道歉完後和配偶一鼻孔出氣,由配偶去告小王或小三「侵害配偶權」。實際上,是出軌的一方和小三或小王共同侵害配偶的配偶權,為什麼配偶可以只對小三或小王提告呢?小三或小王面臨賠償時,又應該如何接招呢?
🎸【是的,配偶可以只告外遇對象】
侵害配偶權的財產在實務上並非是「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如果一訴訟為「固有共同必要訴訟」,如:遺產分割,就必須要把所有人都列為訴訟的當事人,這也就是為什麼遺產分割的訴訟當中時常有一拖拉庫的當事人(幾十幾百人的都有);但因為侵害配偶權訴訟並非是所謂的「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並不需要對所有侵權行為人進行提告,配偶可以自己決定愛告誰就告誰,因此當然配偶可以只對小三或小王提告。
🎸【可是明明另一半和小三一起黑皮,才侵害到原配的配偶權的啊!】
原配的配偶權事實上其實受到了外遇的一方和外遇對象的共同侵害,以法律的話來講,就是「共同侵權」,因此就侵害配偶權的賠償而言,外遇的配偶和小三對原配負有連帶債務,也就是說外遇的配偶和小三要一起對侵權行為(外遇事件)賠償。根據民法第273條第1項:「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原配(連帶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對小三(債務中之一人)請求侵害配偶權全部或者是只有小三那一部分的賠償。
🎸【這樣小三不就很倒楣,外遇的配偶反而黑皮到了還不用賠錢?】
如果說原配對小三請求了侵害配偶權全部的賠償,那外遇的配偶卻人財兼得(外遇後又不用賠),不是很不公平嗎?難道外遇的時候,都是小三錯?都是小三帶壞老公嗎?此時,小三若不想要自己把所有賠償都默默地吞下去(淚),小三在與原配的訴訟後,小三可以去跟外遇的配偶請求付清他應該要負責的那一部份。舉例來說,若小三遭判賠20萬,假設小三跟外遇的配偶應該付一半一半的責任,小三就可以再去跟外遇的配偶要10萬元。
結論上來說,原配可以只對小三提告,但是若原配對小三請求的是全部的賠償,小三就可以去跟外遇的配偶要回他自己應該要負責的部分喔!
侵害配偶權 判賠 在 橫綱s凱咪Aqq cami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Happy ending?》
今天謝和弦臉書發文:「準備要去結婚了,選在莉婭的生日舉行」後面強調 「Happy ending」並附上喜帖,於南投某旅店舉辦婚禮
下方留言一堆酸民嗆爆,說實在的,你可以討厭他的行為、政治發言或是他的音樂,但謝和弦跟KT已經離婚 ,侵害配偶權的法院判決也已經出爐判賠120萬,雙方也沒小孩所以他們這一段差不多收尾了,後面他要跟誰結婚都是他的自由,男婚女嫁各不相干
這段關係按照新聞報導的話看起來的確是小三扶正,在即將破碎的婚姻裡,一定會不斷的尋找浮木求生,但在婚姻關係尚未結束時,過多的情感往來與身體交流都是違法與違反道德的,我想跟「莉婭」說「妳要記得妳怎麼得到的,將來也有可能這樣失去」,希望妳記得這句話
網民們沒必要酸言酸語的,什麼狗男女、姦夫淫婦之類的話都是多於,雖然是法院認證的,但太難聽了留點口德吧,說不定人家會像林瑞陽跟張庭一樣婚姻美滿、財源廣進啊!
所以謝和弦先生,祝福你們的婚姻不要像高國華vs陳子璇哦!
也希望你早日能與你的情緒病斷根
面對婚姻問題,我橫綱凱咪 決定凍卵,一卵在手,希望無窮∞
IG https://www.instagram.com/aqqcami4/
我是橫綱凱咪,喜歡就追,不喜歡就拉黑
少了你,我的世界更完美❤️
#橫綱凱咪 #cami #aqqcami #taiwan #謝和弦 #莉婭
侵害配偶權 判賠 在 法律萬事屋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婚姻中另一半好像出軌,侵害配偶權怎麼主張?】
另一半出軌是非常痛心的事情,在目前刑法廢除通姦罪的情形下,面對這種事情,只剩下民事侵害配偶權能夠主張,但什麼樣的狀況屬於「法律認定的侵害配偶權?」,如果說提告了,又能夠「得到多少賠償呢?」,以下就簡單敘述一下
一、 什麼樣的狀況屬於侵害配偶權?
依據法院實務說法,只要「男女雙方所為之行為已經逾越男女正常社交程度」就屬於侵害配偶權,白話一點就是男女雙方發生超友誼關係就算了,至於什麼樣的狀況屬於法院認證的超友誼關係,讓我們接下去看。
二、 法院認證的侵害配偶權有什麼?
(一) 曖昧訊息
1. 「不能不想妳,這樣的夜晚,該怎麼渡過?」、「心跳…亂了節奏,血液…緩緩凝固,呼吸…都是想念,擔心與不捨,比失眠還難過…」、「因為妳痴情」、「私はあなたを愛していゐ」(意指我愛你)、「這句話,下次見面,看著我的眼睛說」、「我還要聽英文的,中文的…」、「說了,怕是一輩子不能讓妳離開我了」、「我願意成為妳離婚的原因、儘管會天翻地覆,水裡來火裡去,一無所有,我也願意」(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314號判決)
2. 「那是妳打開了我的心扉,我才讓妳檢視我不為人知的那一面…倒是妳,沒人憐香惜玉!我等妳…怕我情不自禁…自己感覺加溫…但想親密是真的…上、下半身都負責…上下半生也是…條件開出…我配得上你嗎…我可以選擇等待…不想破壞你家庭…給一棟房子做保證…我和妳也生一個…夫妻同心…鴛鴦洗…陰謀是…Motel?…和你…私定終身…做了就負責…試試看青春的肉體…欲仙欲死…」(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71號判決)
(二) 牽手、擁抱、接吻
1. 被告與盧00有牽手及親吻舉動之地點係在海邊、山上,而海邊依照一般常人之經驗法則,均被認為是約會之地點,被告與盧00於上開地點,有牽手及親吻等親密之行為,顯已逾越結交普通朋友一般社交行為之往來(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投簡字第96號判決)
2. 綜合上開各節,堪認被告與張00間確有於106年5月14日與張00兩人牽手走在街上、互動親暱猶如情侶般;又於106年5月22日凌晨,與張煜昇兩人一同到張煜昇位於臺中市○○路0段000號之租屋處共處一室,且兩人躺在床上接吻親熱等逾越一般正常社交之男女親密曖昧關係甚明(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簡字第1656號判決)
3. 細觀上開照片,被告二人或開車進出汽車旅館、或共同出牽手出遊、或當街擁抱、或擁抱時男方低頭與女方溫存、或搭肩散步,而被告二人牽手、擁抱等肢體相親,與一般熱戀中情侶無異,並非一般朋友之社交行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78號判決)
(三) 性行為
被告明知鄭宜家為有配偶之人,卻與鄭宜家自107年3月間至108年6月間為交往,並曾於原告主張之時、地發生3次性行為,是以,被告與鄭宜家間關係超越一般正常男女交往之情誼,逾越社交分際,足以破壞原告與鄭宜家間家庭共同生活之互信基礎,以及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核屬侵害原告之配偶權而達情節重大之程度,致原告精神上產生痛苦,原告自得就107年3月至108年6月間,被告前開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請求賠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2899號民事判決)
三、 如果提告成功了,可以要到多少錢呢?
侵害配偶權的賠償屬於慰撫金賠償,也就是俗稱的精神賠償,至於精神賠償的費用多少,法院實務上會依據雙方的財產狀況、侵害的嚴重性等進行判斷,因此一般來說,性行為的賠償金額>牽手、擁抱的賠償金額,然後,如果對方資力特別好(也就是比較有錢),那法院也會判賠比較多,被害人這邊的話,就是「越可憐」越能夠提高賠償金額(讓法官在法庭上同情你,你就贏了),所以上有老母扶養、家裡有小孩嗷嗷待哺等,能夠講什麼就講什麼,越能夠提高賠償。
侵害配偶權 判賠 在 由配偶去告小王或小三「侵害配偶權」。實際上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舉例來說,若小三遭判賠20萬,假設小三跟外遇的配偶應該付一半一半的責任,小三就 ... 侵害配偶權的財產在實務上並非是「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如果一訴訟為「固有共同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