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紫袍夢】超前預告_002
#那些造成司法大混亂的人們--
一個唸法律唸到行為偏差的濫訴人
某分局轄內有一個知名濫訴人,
這位濫訴人的特色幾十年前從某知名大學的法律系畢業,但是畢業後幾十年來沒有通過國家考試,所以無法執行律師業務。
不過他似乎為自己找到了一個「與法律有關」但稱不上正當的職業——濫訴蟑螂。
他在社區、超商等各地點遊手好閒,四處與民眾起衝突,他可以與20-30歲的年輕人起衝突,也可以與將近8旬老人起衝突。
他的伎倆大概都是以言詞挑釁不認識的人,開始偷偷錄音:
1.如果被他挑釁的人按捺不住脾氣反嗆他,他就拿著錄音到派出所、地檢署提告「妨害名譽」。
2.如果對方忍住沒罵他呢?沒多久後,他身上會出現一些「不知哪來的傷勢」,驗傷以後提告對方「傷害」。
他近年內頻頻告人但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的案件10幾件。
而最厲害的事情是,他告人時,會檢附他自己從某大學法律系畢業的「畢業證書」作為證據。還會不斷寫信給檢察官,信裡都會附上畢業證書和幾十年前的學生證影本。
他可能覺得法律系畢業是多了不起的事情,可以拿來「嚇對方」、「嚇警察」、「嚇檢察官」。
殊不知,#地檢署裡面法律系畢業的人一大堆(廢話)。
而且地檢署裡面「法律系畢業的檢察官」都在笑話他,為他覺得丟臉。
法學教育的目的是養成一個捍衛憲法人權價值、法治國家、自由與平等、合理處理利益侵害問題的法律人,
而不是要養成一個無所事事四處告人的 #濫訴蟑螂。
--------
〔被告在 #告訴人出言挑釁後 所言之●●言論,意在指稱其主觀上認為告訴人上開言行沒有品味,尚難謂此基於一時氣憤所為之言語,即具有減低、貶損聽話者社會人格評價之意義,亦難認其主觀上有何藉此公然侮辱告訴人以減損告訴人人格及社會評價之主觀犯意,自難僅憑告訴人聽聞上開話語而心生不悅之主觀感受,即遽以刑法公然侮辱罪責相繩被告。至告訴人不斷撰寫標題為「致○股檢座的一封信」……等總計多達十餘封之「書信」並檢附○○年○○大學法律學系○○○學位證書、學生證,然該等內容多抱怨與本案無關之恩怨以及個人學歷,就與本案有關之內容業經本署檢察官指揮司法警察調查並製作勘驗報告,結論如前所述,是以告訴人所陳報之「書信」內容所提及之無關之人與恩怨並無調查必要,附此敘明。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公然侮辱犯行,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應認其犯罪嫌疑不足。〕
(臺灣○○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
●●●年度偵字第●●●●●號)
--------
☆小編廣播--
喜歡我們的預告嗎?後面還有更精采的內容唷~請幫我們按讚,持續追蹤唷!
侵害人格權判例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我的紫袍夢】超前預告_002
#那些造成司法大混亂的人們-\-\
一個唸法律唸到行為偏差的濫訴人
某分局轄內有一個知名濫訴人,
這位濫訴人的特色幾十年前從某知名大學的法律系畢業,但是畢業後幾十年來沒有通過國家考試,所以無法執行律師業務。
不過他似乎為自己找到了一個「與法律有關」但稱不上正當的職業——濫訴蟑螂。
他在社區、超商等各地點遊手好閒,四處與民眾起衝突,他可以與20-30歲的年輕人起衝突,也可以與將近8旬老人起衝突。
他的伎倆大概都是以言詞挑釁不認識的人,開始偷偷錄音:
1.如果被他挑釁的人按捺不住脾氣反嗆他,他就拿著錄音到派出所、地檢署提告「妨害名譽」。
2.如果對方忍住沒罵他呢?沒多久後,他身上會出現一些「不知哪來的傷勢」,驗傷以後提告對方「傷害」。
他近年內頻頻告人但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的案件10幾件。
而最厲害的事情是,他告人時,會檢附他自己從某大學法律系畢業的「畢業證書」作為證據。還會不斷寫信給檢察官,信裡都會附上畢業證書和幾十年前的學生證影本。
他可能覺得法律系畢業是多了不起的事情,可以拿來「嚇對方」、「嚇警察」、「嚇檢察官」。
殊不知,#地檢署裡面法律系畢業的人一大堆(廢話)。
而且地檢署裡面「法律系畢業的檢察官」都在笑話他,為他覺得丟臉。
法學教育的目的是養成一個捍衛憲法人權價值、法治國家、自由與平等、合理處理利益侵害問題的法律人,
而不是要養成一個無所事事四處告人的 #濫訴蟑螂。
-\-\-\-\-\-\-\-\
〔被告在 #告訴人出言挑釁後 所言之●●言論,意在指稱其主觀上認為告訴人上開言行沒有品味,尚難謂此基於一時氣憤所為之言語,即具有減低、貶損聽話者社會人格評價之意義,亦難認其主觀上有何藉此公然侮辱告訴人以減損告訴人人格及社會評價之主觀犯意,自難僅憑告訴人聽聞上開話語而心生不悅之主觀感受,即遽以刑法公然侮辱罪責相繩被告。至告訴人不斷撰寫標題為「致○股檢座的一封信」……等總計多達十餘封之「書信」並檢附○○年○○大學法律學系○○○學位證書、學生證,然該等內容多抱怨與本案無關之恩怨以及個人學歷,就與本案有關之內容業經本署檢察官指揮司法警察調查並製作勘驗報告,結論如前所述,是以告訴人所陳報之「書信」內容所提及之無關之人與恩怨並無調查必要,附此敘明。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公然侮辱犯行,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應認其犯罪嫌疑不足。〕
(臺灣○○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
●●●年度偵字第●●●●●號)
-\-\-\-\-\-\-\-\
☆小編廣播--
喜歡我們的預告嗎?後面還有更精采的內容唷~請幫我們按讚,持續追蹤唷!
侵害人格權判例 在 阿扁們俱樂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紅五毛黨不間斷持續在挑臖作假傷害嫁禍...陳水扁總統的支持者。
➽「紅五毛黨不間斷持續在挑臖作假傷害嫁禍...陳水扁總統的支持者。」
✔對於使用他人頭像變造(捏假)有違他人身分的不實照片,變造者與散播者同為假消息同處分!
➥立法院公告(編號:R00573) -網路散布假新聞、假消息之法制研析
(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
網路散布假新聞、假消息之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07年10月 更新日期:107年11月1日 作者:呂文玲 編號:R00573
一、題目:網路散布假新聞、假消息之法制研析
二、所涉法律
刑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傳染病防治法、證券交易法、著作權法、國家安全法、社會秩序維護法
三、探討研析
近來媒體報導假新聞、假消息干擾施政、中國「網軍」製造假新聞有國安疑慮,引起各方重視,尤其107年11月24日即將舉行九合一選舉,情況恐更加嚴重。行政院表示,將盤點法規,確立修法方向。本院委員亦已分別提出國家安全法、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草案以為因應。以下爰提出研析意見:
(一)刑事責任
網路散布假新聞、假消息,刑事責任部分,可能構成刑法第310條毀謗罪、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第151條恐嚇公眾罪、第153條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罪等,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尚有意圖使人當選或不當選而誹謗罪等等。雖刑法誹謗罪即第310條第3項前段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惟依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行為人至少要提出證據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始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此外,尚有其他特別刑法定有刑責,例如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散布或傳播不實疫情消息罪、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6款、第171條第1項及第2項意圖影響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罪;而網路轉貼文章,若有侵害重製權、散布權之行為,依著作權法第7章規定,亦可循刑事途徑論罪科刑。
(二)民事責任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準此,網路散布假新聞、假消息,若符合前述規定,自得請求賠償,而其名譽被侵害者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處分。
而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參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民事判例),其賠償應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參見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民事判例)。
(三)行政責任
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四)本(第9)屆委員為反制假消息提出修正草案者,其修正重點包括:
1.因應全球化、資訊化時代的來臨,國家安全之威脅已不再限於實體,並已擴及至網路領域,有委員提案增訂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2,明定中華民國主權及於國境內之網路領域及其實體空間。
2.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予以處罰。有委員提案認為,假新聞、假消息屬於「謠言」的一種,為明確且有效規範、處罰未經查證於網路散播、傳遞假新聞、假消息或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秩序者,故提案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條文。
四、建議事項
(一)依現行法律,針對網路上假新聞、假消息,已有各種處罰規定。惟查緝此種行為,各種網路平臺例如Facebook、LINE、Google等各有查帳號IP規定,公文往返耗費時間,而依現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規定,發通訊監察書的要件之一,為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前述之罪幾乎未符合要件,另法院是否核發亦為問題。至於若為國外IP,尚要透過國際司法互助跨境偵辦,困難度更高。目前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已特別成立查緝假消息專責小組,其加強查緝之決心值得肯定。據報載,刑事警察局表示,該小組與以往最大不同的是,各縣市警局受理有關選舉人控告誹謗、網路假消息等相關案件,該局會派員專責協助地方警局,若公家機關或候選人直接到該局提告,會主動偵辦;依刑事警察局統計,至10月18日,各警局已偵辦移送選舉誹謗案件56件67人,其中屬網路不實言論,如假消息案件35件41人,目前已查獲包括總統蔡英文南下勘災時,雲豹車上官兵荷槍實彈等4件網路不實訊息,並移送地檢署偵辦。爰此,藉由專責小組加強偵辦網路假新聞、假消息,以降低危害。
(二)行政部門目前建立政府資訊發布窗口,除透過發言人制度澄清外,另於網站上設闢謠專區,並適時發布新聞,包括宣導及處置假新聞等措施。而有關廣電媒體製播新聞事實查證部分,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NCC)107年10月17日新聞稿,該會係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4項規定辦理,即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涉有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情事者,應由該事業建置之自律規範機制調查後作成調查報告,提送主管機關審議。本項立法理由係為落實問責並體現共管機制,促使媒體自律與社會他律先行,電視臺設立之自律規範機制應為事實查證,並藉此責成電視臺自我檢視其製播內容之妥適與否。就此廣電業者查核及自律機制,目前輿論批評尚有改善空間,亦即業者常未踐行新聞查證,導致現行新聞亂象。故NCC就此重要之監理項目,應持續督促業者加強自律規範內容,進而落實查證機制,據以報導正確新聞以打擊假新聞、假消息。
(三)因網路內容樣態多元,先進國家並未就網際網路制定單一規範,而我國應否制定專法進行規範,目前各方意見不一,行政院亦擬先盤點法規後再議。本院目前修正草案,有關國家安全法部分,係擬將網路領域及其實體空間明列為國家主權所及;而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則係為更明確將網路散播、傳遞假新聞、假消息予以規範。該二修正草案均可提高網路散布假新聞、假消息規範之明確性。
撰稿人:呂文玲
侵害人格權判例 在 學稔- 今天是民法總則的題目,題目如下~ 【題目】下列有關人格 ... 的推薦與評價
今天是民法總則的題目,題目如下~ 【題目】下列有關人格權保障之大法官解釋與最高法院判例之見解,何者有誤? A居住安寧之利益為人格權保障之範圍B名譽權被侵害者, ... ... <看更多>
侵害人格權判例 在 【基本介紹】民法:如何保護人格權? 7分鐘簡單學習XD 的推薦與評價
![影片讀取中](/images/youtube.png)
如果喜歡的話~歡迎訂閱、開小鈴鐺、按讚、分享~ 有什麼建議或鼓勵的話,也都歡迎在下方留言喔!#民法#基本介紹#如何保護 人格權 ⁂⁂⁂再多看點~其他法律 ... ... <看更多>
侵害人格權判例 在 [問題] 人格權受侵害的損賠請求權基礎- 看板LAW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依照民法ꜱ8II的規定「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也就是人格權受侵害的時候,如果有特別規定可以請求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就可
以請求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那民法ꜱ95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
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我的理解是,如果今天我的身體權被侵害了,我就可以用這一條請求損害賠償(雖然不是
財產上的損害也可以請求賠償,那財產上的損害當然也可以請求賠償)以及慰撫金。
但王澤鑑老師說,民法ꜱ84所稱的權利包括人格權在內,所以民法ꜱ84也是民法ꜱ8II所
稱的特別規定。又民法ꜱ84所規定的損害賠償,除財產上損害外,尚包括非財產損害在內
。從而被害人因人格權受損害而請求損害賠償者,均須以民法ꜱ84為請求權基礎。
我的疑惑點是,195已經說這個東西被侵害的時候,我可以請求損害賠償,那我不就用這
條來請求就好了嗎?為什麼還要用184?
又照王老師的說法,如果「民法ꜱ84所稱的權利包括人格權在內,所以民法ꜱ84也是民法
ꜱ8II所稱的特別規定,所以應該依184請求」的話,那為什麼還要規定19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6.93.2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03652940.A.18A.html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