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旗燒起來是什麼樣的味道?】
2018年二二八前夕,自由台灣黨中執委李嘉宇在追思晚會號召民眾燒國旗,並稱這是對於台灣人民最重要的一件事,後經台北地檢起訴,一審法院認為無罪,但二審法院改判有罪。兩個審級法官想的為什麼不一樣?
🎸法官在想什麼?
依照刑法規定,「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一審台北地院認為,燒國旗僅是李嘉宇及舉旗焚燒者表達政治意見的手段,進以凸顯他們對於臺灣人民國族認同之主張,屬於象徵性言論,受言論自由保障,並沒有「侮辱」的意圖。
二審改判的高院認為國旗是國家象徵,彰顯國家主權以及人民尊嚴,所以在人民心中國旗的榮辱等同國家的榮辱,而李嘉宇聲稱要推翻中華民國、燒國旗行為並非善意的政治理念表達,具有侮辱的意圖,雖然象徵性言論可受保障,但仍有其界限,應要和平、理性、能被一般人所接受,而燒國旗並不符合。
🎸有些想法,用行動你更好懂!
一二審法官都有拿來討問的「象徵性言論」究竟是什麼呢?通常來說「言語」是表達想法最常被使用的手段,然而有些事情卻無法單純透過言語表達,必須搭配行為才能讓人理解,這個時候「行為本身」在法律上也會被當作言論看待,這就是「象徵性言論」。
但不是任何行為都是象徵性言論,需要具備兩個條件:「行為人有想表達一定的理念」、「行為結合環境能讓一般人理解這理念的內容」,例如美國曾發生為了反對越戰,所以撕毀徵兵令的案例,因此,燒國旗作為一種抗議的表達方式,可以被認為是一種言論。
🎸言論自由的限制
言論自由的價值在於讓我們自由地想、自由地說,不用害怕被請去泡茶,更不用擔心明日會突然之間「被消失」,是一份可貴也脆弱的權利,因此如果法律規定什麼樣的言論「不許事前說」,往往會受到最嚴格的限制。
燒國旗作為抗議的行為,屬於「政治意見」的言論,這對於促進健全的民主社會來說是需要高保障的類型,以避免特定的政治立場被打壓,對人民進行洗腦、箝制思想,這也是侮辱國旗罪爭議所在:國家可以強迫我們愛國嗎?
其實侮辱國旗罪早在2017年時就有法官聲請釋憲,雖然目前還沒結果,但確實是可以持續關心的問題。我們認為,國家無法強迫人民愛國,因為愛是一種情感,而不是一種義務。身在民主國家,每個人民都可以做不同的意見表達,燒國旗抗議某議題也是其中之一,並不能跟侮辱畫上等號,像是我不同意你的意見不代表我看你沒有一樣。
侮辱國旗罪的處罰,放在刑法當中我們認為太過強硬,對言論自由也確實是過大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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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國旗罪釋憲 在 阿扁們俱樂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自由廣場》(金恒煒專欄)關於「車輪旗」的幾個思辯
最近所謂「國旗」議題又被推上新聞焦點,因為高院周盈文、林孟皇、林海祥法官組成的合議庭,裁定停止審判「割裂國旗」案,並聲請大法官釋憲。裁定的理由是,「為了彰顯國旗的自由、平等、博愛精神,應該包容(被告)陳儀庭等三人毀損國旗的『表意行為』」,並表示侮辱國旗罪已牴觸憲法所保障的言論及思想自由,也違反刑法的比例原則云云。
當然,高院三位法官把毀損國旗案送大法官釋憲,基本上是贊成二審的無罪判決,但又要解決初審援引毀損國旗罪,希望藉由大法官釋憲,判定毀損國旗罪違憲,從而根本解決言論自由與毀損國旗的矛盾。
高院法官在國旗「精神」上的解釋,應是習用孫逸仙說法,但孫還認為三色係代表三民主義;且紅色除了「博愛」外,尚有「革命鮮血」的意涵,換句話說,也就是「革命血如花」的寫照。如果用〈推背圖〉或〈燒餅歌〉的讖緯,早暗示紅色共產黨會把藍色國民黨逼到一角去。重點是,這面「國旗」從構思到成形,全與台灣及台灣人無關,也因此車輪旗的「表意」,誰知道?誰在乎!
關於這個議題有些值得討論的地方。
其一。毀損「青天白日旗」也好,「車輪旗」也好,到底是言論自由問題還是意識形態問題?政大教授廖元豪認為廢除侮辱國旗罪或許可行,未來遇到民眾毀壞國旗,在「不考慮意識形態前提下」,或可用毀損罪論處。要問的是,這屬民法還是刑法?是公訴還是告訴乃論?而且都是毀損,如何判定具不具「意識形態」?徒見法律教授不敢逆言論自由的大不韙又想用毀損罪恫嚇毀旗者;自陷左右維谷的窘境。
其二。被告學生強調毀旗動機出於中華民國沒有合法性,青天白日不是我國國旗,「若果是,會用生命保護」,所以在意的不是言論問題而在國家認同;一旦認同確定,會用生命護旗。基本上還是認為國旗有無上尊嚴,不可輕侮。問題是,「上帝我們尚可批評」,還有什麼不可批評?(胡適一九二九年的話);即使是台灣國的國旗,也不可以凌駕在言論自由之上。
其三。法學家陳志龍表示,毀損國旗等損害國家法益的罪,都是假的,應只有民事賠償問題。這個說法比廖元豪的主張明確且周詳多了;而且只有毀損他人所攜的「國旗」,才有民事賠償官司。陳教授不贊成釋憲,主張法官自為裁判。
結論。毀旗案不過是再度戳破「國王沒有穿衣服」。中華民國在台灣裸奔了六十八年,也就是不要臉了六十八年,自以為穿上「中華民國」、手持「車輪旗」即儼然是國家了。毀旗案不只是所謂國旗案,而且也是國家認同案。從這個角度看,大法官釋憲只能解決台灣國成員的刑責,證成不了他們的政治主張。
侮辱國旗罪釋憲 在 阿扁們俱樂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陳儀庭、陳妙婷在2015年國慶日當天,夥同友人吳馨恩等人割破中正橋上10多面國旗,遭新北地院以《刑法》侮辱國旗罪,各判陳等人各20天,得易科罰金2萬元。事後3人上訴,地院二審改判無罪,認定他們只是表達政治意見,應受言論自由保護;再上訴高等法院時,高院6日表示,《刑法》中的污辱國旗罪,有牴觸憲法疑慮,因此裁定停止審判,聲請釋憲。
對此,陳儀庭在臉書上轉貼相關新聞,並表示「是進展,也是不得不為的讓步。」
高院6日發新聞稿指出,基於「言論自由」的保障之下,他們所要表達的,僅是質疑中華民國治理台灣的正當性,並不是為了侮辱中華民國。雖然毀壞國旗是事實,但不能與「侮辱國旗罪」相提並論;因此地院二審改判無罪。
懲罰污辱國旗行為 縮限人民言論自由
此外,高院解釋,國旗是憲法制定的國家象徵,代表國家尊嚴,所以立院也制定《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保障國旗的尊榮性。不過,若過度「神化國旗」,如同允許政府宣導什麼是「愛國」,什麼是「不愛國」;因此,懲罰「污辱國旗」的行為,侵害了人民思想自由、言論自由,應屬違憲。
高院也強調,陳儀庭等3人否認中華民國統治的正當性、並抗議中華民國是「殖民體制」,他們意在透過「毀損國旗」的行為來表達這種訴求。
另,高院針對「損毀國旗罪」的目的和手段,提出疑慮。該罪列於《刑法》「妨害秩序罪章」,但維持社會秩序可否成為毀損國旗合憲的正當化理由?
高院指出,毀損國旗屬於表意行為,且沒有證據證明,毀損國旗會產生直接、立即及難以回復的動亂;這些無法正當化「毀損國旗罪」對示威者言論、思想自由的侵害,違反憲法第11條、第23條。合議庭成員有審判長周盈文、陪席法官林海祥(蘇炳坤案陪席法官)、受命法官林孟皇。周盈文和林孟皇也是這次司改會重要成員
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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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盈文、林海祥、林孟皇3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認為,《刑法》侮辱國旗罪恐牴觸《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及比例原則,今聲請釋憲並裁定此案停止審理。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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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人侮辱國旗,這種政治性意見表達應受《憲法》保障,不構成教唆侮辱國旗罪,因此2019年判他無罪。 檢方上訴後,高等法院認為.我國國旗為青天白日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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