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偵查法出爐 全民公敵?威權再現?
法務部研擬「科技偵查法」草案,賦予檢警調法源依據,可針對通訊軟體施以監聽聲音,甚至監看文字,引發在野黨與法界人士高度質疑。國民黨團與人權協會、民間司改會、律師公會等團體今(16)上午共同召開記者會,嚴正指出過去社會普遍擔憂的科技監聽、GPS跟監、手機與個人通訊APP軟體監看等作為都將入法,不但對人權、隱私是一大威脅,有違憲違法的爭議,更讓人質疑,真人實境版的全民公敵是否就將在台灣上演?國民黨團呼籲法務部必須傾聽社會廣泛意見,重新研議該法可從《通信保障及監察法》和《刑事訴訟法》中修法,避免「科技偵查法」草案內容侵害人民自由、造成以民主法治之名,行權威復辟、戕害人權之實。
書記長林奕華表示,法務部的「科技偵查法」放寬檢調對人民科技監聽規範,已經成為「科技東廠法」,威權復辟將造成人權大倒退,林奕華點名國家人權委員會主委陳菊,不是說希望有院際協商權,要不要考慮跟行政院協商這個法案違反人權?林奕華進一步表示,民進黨政府執政後宣稱要要落實開放透明政府,行政院曾在2016年9月5日發函給各政府單位,要求所有法令修改要公告60天,並沒急迫性的「科技偵查法」卻只公告5天,是在怕什麼?還是號稱最會溝通的政府不演了?
司法法制召委李貴敏指出,《科技偵查法》表面上是規範政府科技偵查,事實上,卻擬摧毁《憲法》保障的隱私權。把個人行動與足跡透過科技工具「全都露」,民眾一舉一動與言論將任其窺伺而無法擋,嚴重侵害基本人權,遑論保障。
她並質疑,通保法明明嚴格限制,只有在有事實證明在危害國家安全、危害經濟秩序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與案件有關」、又「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調查證據」等,才可以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核發通訊監察書,法務部為何在草案中卻打算用「科技偵查」為名排除相關限制?
李貴敏也說,根據草案內容,未來只要檢察官認為有必要就可以監看、拍照、錄音、錄影;對於與案件無關的人,竟也可以用「實施調查時,受調查對象或標的以外之人或物將無可避免地涵蓋於調查內容,亦得為之」無限擴充範圍!這還能談人權嗎?
李貴敏抨擊,如果民進黨可以挾持立法院多數讓這部無視人民基本人權的《科技偵查法》三讀通過,那一天「刑求取供」的專制違法行為會不會也合法化?為保障民眾隱私與人權,國民黨必須反對到底!
藍委吳怡玎表示,「科技偵查法」草案內中,根本是繞過現行《通保法》,讓政府可在民眾手機植入木馬,除監看通訊軟體,網路銀行個資等也全被掌握,以民主法治之名,行威權獨裁國家之實;更何況現在民進黨政府本身還有嚴重資安問題,民眾被蒐集的資料最後恐又遭外洩。吳怡玎質疑,現在全世界通訊軟體普及,但除德國因恐怖份子到處放炸彈修法規範,就連與我國政經發展歷程類似的韓國,都沒有以科技為名義推動類似科技偵查法等法案立法監控,為何台灣要走在前面,是要讓政府成合法駭客?
人權協會理事長高思博表示,科技偵查法將網路變成一個沒有穩私權的空間,相關通訊軟體群組及集會結社都無法受到保障,本法草案更將實體空間狗仔作為合法化將使民眾的隱私權完全喪失。民間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指出,「科技偵查法」草案中明定檢察官若認為有必要,可透過定位系統及設備調查,他質疑何謂「有必要」?且草案中是否必要單由檢察官決定,2個月內不需經法官同意,將影響人民的行動自由及集會結社自由。另外,草案允許在非隱私空間進行錄音、錄影等行為,在隱私空間經法院許可也可從外部進行監看、錄音、錄影,同樣影響言論自由與居住自由。他認為相關調查手段應回歸或修正《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即可;數位證據的保存則可修正刑事訴訟法,不需另立新法。
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李濠松說明表示,「科技偵查法」並非類似政治偵防、毫無限制的偵查手段,而且會視對基本權干預的程度不同,做層級化的保留,像是對手機內容的獲取,就必須是3年以上重罪,且要無其他偵查方法,且要法官同意。他並強調,這部法律的制定是必要的,對於各界的意見,法務部會虛心接受,內容也都可以討論,而不是整個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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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8/31(農曆7/13)是大勢至菩薩聖誕
讓我們一起恭誦「南無大勢至菩薩」聖號,
南無大勢至菩薩🙏南無大勢至菩薩🙏南無大勢至菩薩🙏
大勢至菩薩是西方極樂世界阿彌陀佛的右脅侍者既是「西方三聖」之一,一起向大勢至菩薩學習,何謂大精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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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不懈怠的大精進心
大勢至菩薩,從梵語「摩訶那缽」意譯,有大威、大勇與大精進之義,對照《楞嚴經》中的〈大勢至菩薩念佛圓通章〉,大勢至菩薩自述與五十二位同參道友,自恆河沙劫以來就本著念佛心,「都攝六根,淨念相繼」,心無旁鶩地專注在念佛上,沒有多餘的妄念達到念佛三昧,這就是大精進的實修精神。
常有人說:「信佛一年,佛在眼前;信佛十年,佛在西天。」修行是一條漫長的路,要經過三大阿僧祇劫才能成佛,如何在修行路上不懈怠、不起退心?精進是其中的關鍵要素,因此在三十七道品的七個項目中,每個項目都有精進。精進可以對治懈怠,生長善法,勇猛精進地修諸善法。
聖嚴法師曾說:「精進不是洪水爆發,而要綿綿密密。……就像肚子餓了,拼命地吃,把肚子撐得好大,不但不消化,還壞了腸胃一樣,那不是精進,精進是量力而為,盡心盡力,不斷地努力,而非一時的盲從,亦非情緒的衝動。」
然而,一時間要發精進勇猛心比較容易,要發長遠持久心則很難,所以聖嚴法師常提醒修行者:「精進心一定要以持久心來配合,永不懈怠才是『大精進』。有大精進,才有大成就,也就是『得大勢』、『得大力』。」就像《大智度論》卷十六所說的:「身精進者,勤修布施、持戒、誦法言、修福德。心精進者,忍辱、禪定、智慧;自初發心乃至得無生法忍,捨肉身,證法性身乃至成佛。」
大勢至菩薩在因地修行時,體現了一份堅持,如同滴水穿石的軟實力,一門深入地念佛,最後終於成佛。由於大勢至以念佛而證入圓通,因而被視為淨土宗的法界初祖;而大勢至菩薩講述念佛三昧的〈念佛圓通章〉,從明清以來即備受重視,更被印光大師納為淨土五經之一,是念佛最好的指導。此章雖然只有短短的244個字,卻被修持淨土法門的淨空法師認為《楞嚴經》的精華所在,並被視為淨宗的《心經》,是每位修持淨土法門者必須背誦的經典。
---本文摘自人生34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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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顯倫何以不怕蔑視法庭? 】
法官是很尊貴的動物,法官在執行司法工作時享有一切刑事或民事責任的免責特權,這是說法官批評與案有關的任何人與事都屬特權;但任何人批評法官的工作風險可大矣,可以是蔑視法庭,可以是妨礙司法公正,亦可以是中傷法庭,這令以批判法治為使命的筆者壓力甚大,也甚為小心。
前終審法院法官烈顯倫先生在《明報》發表文章,(1月8日〈緊急條例覆核案 原審裁決對港是災難〉),而直到今天為止,兩個律師公會不置一詞,筆者實在驚訝,法律何時改變了?人民有權在案件審理期間發表意見,教導及指導法官應如何理解法律,如何判案的嗎?這還不算對法官施加不當影響力,難道要發死亡恐嚇才算?
香港的言論自幾時這樣進步?市民不滿到法院外塗鴉寫大字,又被譴責,又說要嚴肅追究。媒介工作者都知道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就不應隨意批評,尊重其次,蔑視法庭可是大事,但為何烈顯倫又可以不怕?因為他的觀點符合中共及港共的法律觀,就一定免受律政司檢控嗎?這是香港法治的實況嗎?
[法工作就是妨礙司法公正]
感謝《信報》的自由度及支持,筆者得以多年來用最嚴厲的論述批評法庭,可以點名批評由終審首席到裁判法院法官。但筆者不只一次提醒所有人,不要隨意仿效筆者,因為筆者是有3個法律學位及30多年評論經驗的人,在迴避以言獲罪,見縫插針的技巧高於常人才可揮灑自如。
但筆者的本領再高強,也從未在一件案件的審理中時間發表批評法官及指導法官應如何判案的文章,因為企圖干擾法官的司法工作就是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這是人人皆知的,寫了報刊也應專業地把關,否則也有刑責。
看罷烈顯倫老先生的鴻文,筆者糊塗了,是烈老有特權,還是我們搞錯了?善良的願望,是烈老以他的威權衝破了法律的禁忌,以後大家更勇敢開放地經討論審判中或上訴中的案件,從此再無問題了,因為有先例了。
大家是否應該坐言起行?上訴庭正在審理有關《禁蒙面法》的上訴,所有勇武者及支持的市民對惡法反應強烈,但都沒有企圖對法官施加壓力;有了烈老的先例,大家寫文章去法院舉牌示威吧!只要不涉暴力,大家做的就沒有超過烈老做的行為,也就合法吧?什麼大律師公會沒有理由又跑出來說三道四吧?
筆者要強調這建議只是學術討論,個人並不建議大家違法。這是要提醒大家法律面前經常不是人人平等的,執法及裁法的人都是慣於多重標準的,並不需要提供解釋給法律界以外的人的,而法律界中人並不須解釋,法治不公也是法治的組成部分,法律動物皆習以為常,資深的烈顯倫老先生可能是以身試法教育大眾「刑不上大夫」才是真法治,用心是良苦的。
什麼是蔑視法庭?法官說你是便是,並無一個準確的定義,是由法官的常識所決定。法庭之內喧嘩叫口號是,拍照都應該是(不信你試試看),但某法官在同一案件輕輕放過了在庭內拍照的內地遊客,但同案一位在法庭外看直播的黃婆婆戴上一條支持民主的圍巾,就被她指是展示政治標語是蔑視法庭罪成,申辯也不聽,雖然只是罰款了事,這可是刑事案紀錄,而蔑視法庭可以判7年監禁的。
記得一件事例吧?電台名嘴與名律師打過一場誹謗名案,在審理期間名嘴可能學了點法律常識,於是在節目內談論何謂誹謗,定義如何之類,公眾譁然,批評名嘴在公然妨礙司法運作,是蔑視法庭,名嘴急忙公開道歉,才沒有進一步被追究。審訊中的案件不應評論案情,是新聞界常識吧?但烈老先生一舉衝破了禁忌,應是驚天動地的大事,但法律界新聞界完全沉默,不知不覺。
[司法界已是黃台之瓜,何堪再摘?]
《禁蒙面法》的上訴案正在審理期間,中共官媒早就發表評論,公然對香港法院的法官施加壓力,指示上訴庭要改判港府勝訴。貌似地位崇高專業獨立的司法界早已是黃台之瓜,何堪再摘?筆者當然保留發表意見的權利,但不會效法烈顯倫老先生一樣,多踩一腳,這裏只引幾句他的鴻文,讓想發動針對性行動的市民多點資料,不是想違法蔑視法庭。可以說在中共港共及前終審法官的示範下,今天誰人企圖對上訴庭施加壓力都不可能算是蔑視吧?
文章批評高院法官面對申請方(泛民)律師引用了過百件各國人權案例時,指這些案例律師幾乎看不懂,但看不懂的案例又如何可以引用?法官不可以自己看嗎?批評法官在這情況下「過分聽從」辯方大律師觀點,所以「原審裁決對港是災難」。將法官及一班資深大律師說成是一群白癡,烈老也太不尊敬吧?
[勇武者要跟上時代]
烈文又說:「若正確解釋《基本法》,會否導致這種荒謬的結果?」「有少數立法會議員在法院的協助和教唆下,廢除了一項重要及有效法例,這對香港非常不利」;「法庭上發生的事情是申請的大律師拋出了一個誘餌……法官吞下了鈎線和鉛錘並上鈎。」
筆者必須強調寫本文的目的並非反對烈老先生行使言論自由,只是提醒公眾及勇武者遊戲規則改了就要跟上時代。筆者極不認同法庭法官不應批評是法治一部分,正好相反。
正如筆者上星期的文章,火燒法庭是符合「報復正義」的行為,那為何大家不能用各式各樣的行動去影響並對法院施壓以求符合公義的裁決?我們蔑視法庭犯法,烈顯倫符合中共的意向就不犯法嗎?香港的過時法律動物從來不欠缺過分的尊重,欠缺的是適當的蔑視而已!
信報財經新聞 2020-01-14
A17 | 時事評論 | By 王岸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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