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公務員基本權益
#保障非職務身份言論自由
#保障家庭照顧假
今天立法院審查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在場立委都有共識要修法保障公立學校教職員權益,讓在職教師能比照一般勞工,提繳退撫的薪資部分免納所得課稅,落實稅制公平。
我更進一步詢問現場的銓敘部周志宏部長、人事行政總處施能傑人事長,要求政府保障公務員非職務身分言論自由,以及保障公務員家庭照顧假。
#公務員非職務身分言論自由過度受限
因為我接到公務員陳情。現行《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 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公務員在上班執行公務時,代表官方的言論當然應該經過內部核准程序才能發言。
但公務員連私人名義的談話都要獲得長官允許,已經有事前審查之嫌,侵犯公務員言論自由。
公務員也是有權參政、監督政策的公民,現行規定限制了最熟悉政策推動實務的公務員,下班之後作為一個公民對政策提供建言、除弊興利的權利。實務上,也就形成公務員的寒蟬效應,私人發言評論公共事務是否會被懲處,可能全看長官如何認定。
#私人名義言論不必事前審查
國內有楊戊龍教授的研究指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實務上已形成一套對於公務員言論的事後司法審查模式。審查時,法院可以依序檢視該言論是否發生於公務執行中、是否評論公共議題、該言論是否干擾政府運作,最後再衡平政府運作的利益與言論自由的衡平,一層層排除政府不應過度控管的個人言論,盡可能降低對公務員言論自由的不必要限制。
這種司法審查模式也顯示,公務員固然有身分特殊性,但其私人言行可以透過事後審查來規範約束,不必事前審查制的箝制,我國的現行規定已有檢討的必要。
#銓敘部將提出修法草案
我今天要求銓敘部盡速提出修法對案,解除 #過去威權政府對公務員的言論箝制, #保障公務員的私人言論自由。
很高興現場 #周志宏部長同意銓敘部將會往這個方向修法,徵詢各人事單位意見後即可推出草案!
#公部門家庭照顧假認定疑義
我最近也屢屢收到公務員陳情,當小孩感冒生病時,陳情人依照《性別平等工作法》相關規定 #請家庭照顧假。#有的事前被拒絕,#有的事後被人事單位要求修改假別。陳情者的服務單位, #甚至包含主管兒少權利與照顧業務的衛生福利部!
陳情人的服務機關人事單位認為,小孩只是感冒、氣喘、肺炎,不符合家庭照顧假中「嚴重疾病」的定義!但依法其實也有「其他重大事故」的認定空間。尤其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家長對幼兒或12歲以下需要照顧的兒少有陪伴照顧責任,不能讓小孩獨處。
公部門人事單位限縮解釋家庭照顧假的要件,有違法律保障家庭照顧假的意旨,不僅造成公務員的法定權益受損,甚至也影響陳情人子女的兒少權利。
#人總銓敘部互踢皮球
但當陳情人四處向人事單位、人事總處陳情,#陳情意見卻被踢皮球。陳情信先是被人事行政總處踢給銓敘部,銓敘部收到人總公文後,又把問題踢給勞動部跟服務機關,要陳情人再去問勞動部,或者讓服務機關個案認定。
但實際上,人事行政是一條鞭,不論由銓敘部或人事行政總處做出通案解釋,各機關人事單位就可以一體適用。主管機關這樣互踢皮球,當陳情人照顧家人健康時, #誰來照顧公務員?
所以我今天要求,政府不只要研議提高家庭照顧假日數,更要讓公務員能請得到、用得到。公務員的家庭照顧假不能因為機關踢皮球而失去保障。 #主管機關應該參照兒少權法意旨,明定家庭照顧假的認定標準,通案函釋,保障公務員權益。
#盡快函釋讓人事單位有所依據。
針對我的詢問,銓敘部周部長現場承諾:會來明定公務員家庭照顧假的認定標準,尤其針對所謂「其他重大事故」,會納入兒少權法的意旨,盡快函釋讓人事單位有所依據。感謝周部長保障公務員基本權益的態度。
我會繼續追蹤監督這兩個議題的落實進度!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如果你對工作有看到不合常理的事,你想講出來,可以嗎?
你一定還記得,在2018年10月21日的普悠瑪事件,此案震驚社會。當時便有台鐵的技術助理投書媒體,但卻被台鐵祭出公文,說他違反公務員服務法。
揭發弊端或追求公平正義,這可能牽涉了你是否有勇氣講,但我們的法律卻明文禁止某些人這麼做。
從1939年國民政府制定至今從未更改的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第二項便規定:「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雖然這案例台鐵後來有說不處分,但如果公務員服務法就明寫成這樣,在體制內又受到關切與壓力,誰敢講真相?
這規定不僅箝制了公務員的言論自由,更讓公務界內的吹哨者難以發聲。
更何況,在我國家屬的兩公約中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的第19條已明寫:
「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如果真的要用法律限制,那必須基於「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或「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
但假若公務員是為了公共利益、保障國家安全,我們法律又有什麼理由能限制呢?
基於此點,今天在考試院長人事詢答時,我詢問黃榮村院長被提名人對於目前《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的看法,他回答:「公務員只有在按照文官中立法,不得利用行政資源來影響相關事務,不能具銜在公開場合表達和行政機關有不同的主張,因為會違背職務。假設是為了公共利益,在適當的時候表達個人立場,也不是完全禁止的。」
那假若照黃院長被提名人的說法,起碼目前《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第二項中的「私人」部分,是能被刪除修正的。
最後,引用台灣公務革新力量聯盟秘書長何昀峯的文字:「英國政治家柏克(Edmund Burke)曾說:『邪惡獲勝的唯一必要條件,是好人的袖手旁觀。』」
「弊端如果長期未被揭發,或是涉弊端之人未受到應有的懲罰,弊端將成為組織文化內的一環,甚至成為每個成員內的基因,從舊人遺傳到新人。長期下來,機關內的多數成員都在弊端之中休戚與共,讓原本善良與正直的好人只剩下袖手旁觀和『加入』的選擇。」
面對這樣制度上的問題,考試院、銓敘部應盡速提出相關的修正案,時代力量黨團也會再次送出修法版本,希望能盡速改善公務人員的言論自由!
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在 張衞航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只准市長放大假選總統,不准公務員行使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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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某公務員日前參與公民假日論壇,批評高雄市長韓國瑜表現,事後竟遭高雄市教育局懲處罰寫3,000字報告。
根據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第2項:「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但該名公務員當日的談話內容,與他所負責的職務完全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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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道,身為公務員就不能行使憲法賦予人民的言論自由權嗎?
這樣一言堂的施政方式,跟對岸的中南海有什麼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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衞航呼應時代力量高雄市議員 黃捷 鳳山捷伴同行的要求,請高雄市政府立即撤回這種不恰當的無理懲處,還給高雄市政府公務員完整的基本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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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張衞航,請大家跟我一起努力 #戰勝金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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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第一選區 #淡水 #三芝 #石門 #八里 #林口 #泰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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