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869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之「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罪之「他法」,係指除損壞、壅塞以外,其他凡足以妨害公眾往來通行之方法皆是,#以併排競駛或為追逐前車而以飆車之方式在道路上超速行車,#易失控撞及道路上之其他人、#車或路旁建物,#足生交通往來之危險,#自係上開法條之「他法」。而「飆車」之速度並無一定之標準,如其併排或追逐前車競駛於道路超越限速之「飆車」方式為之,足以生公眾往來交通之危險,自亦屬該條項所規定「以其他方法致生往來危險」情形之一種。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15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公共危險罪,其中犯罪態樣「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乙種,所稱之「他法」,係指除損壞、壅塞以外,其他足以妨害公眾往來通行之方法皆是,倘以併排競駛或一前一後飆車之方式,在道路上高速追逐、超速行車、競駛等危險駕駛作為,因極易失控、撞及道路上之其他人、車或路旁建物,自足以生交通往來之危險,當屬上開法條之「他法」;所謂「飆車」之速度、距離,並無一定之標準,應視其具體所在路況與相關情事而定,不可一概而論。換言之,上、下班時段,在車水馬龍之繁華市區道路上,駕駛人違規超速數十公里,對用路人所隱藏之危險,未必低於在快速(或高速)道路超速所生之危害;在短距離內超速、競速,與長距離之違規超速,兩者於突發狀況下,對駕駛人自身或其他相關用路人反應之威脅嚴重度,未必不同。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58號刑事判決】
1、刑法第185條第1項對於「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係以「損壞」、「壅塞」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為要件。其中所謂「他法」,乃指除損害、壅塞公眾往來設備外,其他足以生公眾之人、車、舟、船往來危險之一切方式,例如駕車蛇行飛馳、相互競速飆車、以油料或尖銳物品潑灑路面等。至何謂「飆車」行為,刑法並無定義,僅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2項就2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前項(如其中第1款之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第2款之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等)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應為相關之罰鍰、吊扣或吊銷行政處分,自可作為解釋「飆車」行為內涵。
2、又因本罪屬 #具體危險犯,只要以損壞、壅塞或以他法致生人、車、舟、船陷於不能或難以往來之狀態即已足,在實際上是否確無法往來,則非所問。惟「飆車」因須聚集2輛以上汽車為前揭示之危險行為,始足使其行為與「損壞」、「壅塞」方式致生往來之危險同等評價,且其聚合方式往往並非事先約定,臨時加入者多有所在,且彼此間未必相互認識,似欠缺共同犯罪之意思聯絡,因實務上尚不承認所謂「一方(或片面)共同正犯」,即指多數人不約而同一起犯罪,即使皆有相同之實行行為,卻欠缺共同之犯意或意思聯絡,則此多數人所實行之行為,不能認為有行為分擔,從而不成立一般共同正犯,僅屬「一方共同正犯」,但應對他人行為負責。就此,刑法上共同正犯成立之意思聯絡並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以「飆車」行為致生往來之危險為例,除事先相約到場飆車外,#不論行為人是否認識當時在場之其他駕駛人,#只要有先併排後一同加速前進,#或於其他人行駛中臨時加入之競逐、#競速之客觀共同事實,#即可認各行為人之主觀上係基於默示之意思聯絡而併排競駛於道路,#並聚合成勢,#得成立共同正犯。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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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飆車行為是否必然構成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由上述實務見解可知,如果符合該罪「他法」的意義,且會引起具體危險結果(致生公眾往來安全之危險),即屬該罪規範的範圍。許澤天老師認為,「他法」必須在手段上類似於「損壞」或「壅塞」,則集體飆車行為的可罰性,係因其非法截占道路,與設置障礙物的壅塞概念相類似,故可在立法者授權範圍內認定為「他法」(註)。
註:許澤天,刑法分則(下):公共法益篇,2020年7月二版,頁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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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連結:
https://udn.com/news/story/7320/4598907?from=udn-ch1_breaknews-1-0-news
原文內容:
區間測速致塞車? 警方駁:因為他們習慣開快車
2020-05-29 11:35 聯合報 / 記者雷光涵/台北即時報導
近來有民眾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要求全面廢止區間測速,指它沒有減少事故,反
是造成壅塞的元凶。行政院日前找提案人、學者、警方、交通部及民眾開協作會議討論,
提出數據及現場執法人員的證詞,認為它不會造成塞車,且區間測速執法大幅減少車禍,
有存在必要。
提案人說,在台南內門的182縣道、新北的北宜公路自從有了區間測速開始塞車,事故沒
有減少。不過依警政署提供數據,北宜公路每天平均違規件數從區間測速執法前的226.4
件,減少為1.5件,每個月交通事故從平均3.27件降至1.64件,降幅五成。
新北交通大隊執法組長黃世華說,北宜吸引很多重機競速、壓車,造成嚴重事故及死傷,
之前裝很多固定式測速照相,效果不如預期。新北交通大隊分隊長吳坤霖指出,有人覺得
塞車,其實是因為這些人習慣開快車。調出特定路段的監視器及行車速率分布圖可以看出
,車流沒有明顯下降。
警方表示,北宜公路假日的時候有大型重機練車等出遊潮,但平日不塞,提案人恐怕是遇
到原本車多會壅塞的時段;至於182縣道,警方指該路段車輛不多,沒有壅塞情形。
新北交大中和分隊員警吳宗翰說,一有交通事故就會嚴重塞車,減少事故率反而減少塞車
。他在台64線執勤,現場攔查很危險,有了科技設備舉發,減少追逐違規駕駛的風險。
警察大學教授曾平毅指出,區間執法不會降低車流率造或壅塞,反而因為速差降低了,可
改善車流行進。另一名警大教授周文生也有相同看法。
周文生舉全台第一個採用區間測速的萬里隧道為例,2018年7月正式執法,8月的違規車輛
比率大幅減少94.3%;比較執法前後的事故,2018年1月至4月隧道內發生7件交通事故,5
月起設置告示牌宣導,5至8月僅有1件車禍。
交通部道安會組長徐台生轉述,在警方拿出違規肇事數據後,會中多數支持維持區間測速
,因為在車輛幾乎等速的情況下,不易發生擦撞、甚至對撞,警察又不必冒險執法。提案
人會中提及速限太低,徐台生說,「有人覺得附近沒有人車,為何要用速限匡住」,事實
上附近居民怕噪音及危險,但在地民眾不見得有能力替自己在公眾網路發聲。
心得/說明:(30字以上)
既然如此, 那蘇花改又何必提升速限? 區間測速如果真的能穩定速差
又能通暢車流 那全國所有道路都區間測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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