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媒體素養,人人有責。
最近腦海一直想起以前新聞課,老師耳提面命的中立報導,真假新聞辨別等等。
那是多麼寶貴的課程。
媒體的影響力極為鉅大,西方國家稱媒體為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外的第四權。極權體制 國家往往藉法律及政治力控制第四權,自由體制國家則提倡「社會責任論」,要求媒體自 我規範,因而有倫理規範及新聞自律組織的出現。
以往新聞學理上的經驗告訴我們,新聞首重「真實」、「客觀」、「平衡」,並且應以社會公共利益為前提,但回顧近年來媒體新聞報導的烏龍案件,在在都反映出媒體在一窩蜂及獨家壓力的驅使之下,在未經充分查證甚至是蓄意作假的情況下去做報導,造成當事人名譽損失,甚至形成整個社會的動盪。此一現象不只辜負人民對於媒體的信賴寄託,更有違 憲法對言論自由保障的精神。
因此新聞記者負有呈現事實真相之社會責任,對於報導過程,除謹慎求證,力求公正外,尚需完整呈現不同之新聞角度與觀點,以彰公平。
新聞從業人員自覺與自反,進而做到自制自治。新聞記者一方面應珍重新聞自由,維護本身職業的尊嚴,另方面則應重視對社會所負的道德責任,對國家利益與安全所負的法律責任。採訪活動必須符合職業操守和道德,確保新聞報導真實、客觀、全面、公正。
作為新聞工作者和記者,我們有詮釋及發放真相的能力,需要對我們的讀者及消息來源負責。
對讀者,我們有責任:獨立、中立、真實、可靠
對消息來源及新聞人物,我們有責任:減少傷害、不歪曲、全面報導事件、尊重版權、商標及專利權、尊重匿名性
道義祇是一種精神力量,並無強制執行的紀律;而法律的條文雖極其周密, 但知法犯法者仍有不少空隙可鑽,得以逍遙法外。
因此,新聞工作者最崇高的理想是各本良知良能,在自省自律的原則之下,對於每一項新聞的報導和評論,先就其可能發生的影響 與後果,予以縝密的考慮,然後審慎落筆,庶幾無忝於職守,不愧為一個忠於國家民族和 忠於社會讀者的報人。
所謂新聞倫理(Journalism ethics),是指媒體及媒體工作者出於自律的需求,而訂定的成文或不成文規範。它是非官方、非法律性質、無強迫性、無處罰條款的行為準則。
世界上第一個新聞自律組織是1916年於瑞典創立的,英國在1953年創立「英國新聞評議會」,美國於1972年創立全國性的新聞評議會,許多州亦各自成立類似組織,以調查並裁決大眾對報業的控訴。
98年12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向行政院提出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案,在第20條修正草案中增列,「製播新聞及評論,應符合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對於違反規定者,並在45條修正案中增列「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的規定。
新聞事實查證製播分析:
1、「消息來源檢具」是新聞查證最重要規範。
2、事後查證」是新聞查證的必要規範。
3、內容查證」是新聞查證最基本的原則。
4、「誰來查證」普遍缺乏明確的規範。
5、「查證程序」在媒體自律規範中普遍缺乏。
6、「客觀錯誤」的新聞查證缺乏明確規範。
新聞查證規範原則:
1、新聞查證規範在維護新聞自由與獨立。
2、新聞查證規範做為評估記者的道德行為。
3、新聞查證規範以不損害承諾、不妨礙公眾利益為基石。
4、新聞查證規範在落實新聞報導真實與平衡原則。
5、新聞查證規範做為評估記者的道德準則。
國內新聞錯誤個案的分析建議:
1、新聞事實查證製播規範與標準」應有一些原則與彈性。
2、「新聞事實查核清單」應簡單可操作。
3、詳細的新聞查證注意事項列為媒體內部教育素材。
4、網路新聞需要審慎的查證
5、新聞評論不納入新聞查證規範之內容。
製播規範的四項總則分別是:
1、新聞製播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2、新聞製播不得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3、新聞製播不得妨害公共利益、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4、新聞製播不得違反真實,並恪守查證 、引述 、平衡與更正原則。
新聞採訪作業規範
(參考台視新聞)
一、新聞線索
1.每位記者均有路線,路線上所接觸每一對象,均可能提供採訪線索,尤其是圍繞在新聞人物身旁的人,如工友、司機、勤務兵、隨員、秘書甚至傳達,其中又以首長之機要最為關鍵,故平時要勤於與之聯絡,若不能親自前往磨感情,也要經常電話問候。基層線上關係最利於掌握線索。
2.各單位發出之新聞稿,雖可提供線索,但不能視為完整新聞,必須據之追蹤,並加入其它角度。
3.有線索立即輸入電腦或回報,並與主管討論,以規劃整理出主軸及其他角度,以便進行相關規劃。
4.公關稿不得原文照發,但也不可一眼都不看就丟棄,公關稿偶爾會透露重要新聞線索,尤其是解釋弊端、財務狀況、產品缺失的公關稿,記者可從中發掘珍貴的新聞線索。
5.事件的後續追蹤follow-up亦為重要線索。
6.他人的報導(友台、報紙、期刊及網路)均可提供線索。
二、採訪前出發
1.先了解新聞背景,弄清楚採訪對象的資料,以免張冠李戴,尤其是代線或臨時支援,先問清楚以免貽笑大方。
2.相關資料亦需備妥,公司視聽資料處,中央通訊社資料庫、以及網路均為現成取得管道。資料經充分研讀及消化後,應可提供足夠發問與追蹤之基礎。
3.出發前最好先與採訪單位及對象通電話,確認採訪時、地、對象及參與人士、甚至採訪主題。
4.出發前考慮是否需要輔助文字資料,或是資料片,提早調出備用。
5.文字記者與攝影記者在出發前,先溝通採訪重點及表達方式,據以設計畫面。
6.提早出發,以佔據較好位置,並有充分時間架設攝影器材、蒐集資訊、過濾線索、乃至捕捉突發事件,或聯絡感情。
三、採訪現場
1.例行的會議或活動,盡量全程守候,以捕捉完整畫面、突破狀況或觀察到更多角度。
2.無論大小採訪,於現場就應做成完整採訪,掌握可獲得的所有資料。事後補做訪問或補拍鏡頭,不僅浪費時間,甚至可能影響播出安全,或降低後製品質。
3.針對報導主題,多查資料,多詢問,拉開角度與視野,並隨情勢發展持續報導。
4.永遠不要仰賴單一消息來源,同一條新聞應向不同關係人求證。
5.採訪手段應正當,不得以要脅、誘騙或收買為之。反之亦然,不接受採訪對象之要脅、誘騙或收買。
6.新聞事件涉及兩造,應秉持公平、客觀原則,平衡報導。
7.在突發新聞現場(特別是社會新聞),文字記者、攝影記者甚至駕駛都應接觸不同對象,已獲得不同訊息,掌握多元角度。
8.採訪現場應充分掌握人的因素,尋找可代表主題的人物切入,可使整則報導更為生色。
新聞專業處理準則
1.隨採隨發,立即發稿,每一分鐘都是截稿時間爭取時間快速發稿,現場採訪是重點,無論大小新聞,記者都必須在新聞現場,不可道聽塗說,更不可以做想當然耳的推測,或是在家守株待兔。
2. 新聞發佈以正確為第一,尤其對於政府首長有關政策的聲明,處理必須慎重,不能因趕時間而有任何失誤,報導政府政策與法令時,應說明其目的,意義,及對社會大眾的影響,不可拿新聞稿原文照抄。
3. 撰寫新聞應注意報導的完整性,對於事情的來龍去脈,應有清楚的交待,對於新聞中的專有名詞或術語,應予解釋。
4. 對於突發新聞或情節複雜的新聞,應作詳盡而有深度的報導,必要時應配合背景說明,或撰寫解釋性分析特稿。
5.社會上發生具有人情趣味、能激發人性光明面的新聞,應多報導。
6. 處理爭議新聞時,應注意平衡報導原則,避免偏袒任何一方,寫作手法最好將爭議雙方的論點交織處理,而非寫完一方的意見,再處理另一方的陳述。
7. 社會新聞應以光明面與教育性為主,特別是犯罪新聞,應嚴守新聞記者信條以及「中華民國報業道德規範」相關規定,不誇大渲染,同時應避免描述犯罪細節,未成年的嫌犯、受害婦女,未正式起訴的嫌犯,都不宜寫出全文,枝微末節的小車禍、小竊案則不宜發稿。
8. 民意代表在質詢時,提出值得注意的問題時,不能只報導質詢內容,應儘量設法報導政府有關官員答覆或平衡,民意機關對行政單位工作提出批評時,亦應平衡處理,不失公平性。
新聞道德標準
可以歸納為4個新聞道德標準:
1、不重個人私利,不為個人私利、黨派利益和地域利益作宣傳;熱心公益,深入民間 、勤求民疾、發動社會服務、促進民生福利。
2、報導正確、評論公正;不使一字不真,一語失實,及造謠誇大。凡是是非非、善善 惡惡,一本善良純潔之動機,冷靜精密之思考,以求證實;文字圖片健康,不作誨淫誨盜 驚世駭俗的報導。
3、守道義、行忠信。廣告之真偽良善,決不因金錢之收入,而出賣讀者之利益;生活 嚴謹愛惜名節,除絕一切不良嗜好,做到貧賤不能移、富貴不能淫、威武不能屈。
4、廣博知識、嚴守專業精神;隨時學習,不斷求知,以求對公眾問題深入瞭解,並 奉新聞事業為吾人終身職業,堅守崗位,造福國家人類。
對消息來源及新聞人物的道德責任
1.減少傷害
所有對消息來源及新聞人物有所煽動、誤導、或不顧及他人感受的情況都要減少到最低。這一點對原創報導尤其重要。為了將傷害降到最低,建議檢查下列數點:
(1)從多個消息來源尋求證實,確保事實正確無誤。
(2)儘可能連絡新聞事件的當事人。
(3)不要單憑推測、預感、或瞎猜發表新聞訊息。
(4)發表前,在腦海裡想想文章牽涉到的所有人,並想想他們每個人對該段新聞會有甚麼感受。
2.不歪曲
還沒有確保受訪者滿意專訪正文內容前,不要發表專訪文章,即使這意味著您可能要放棄該段專訪──冒犯受訪者,最終會傷害到新聞,記得尊重受訪者要抽空跟報業者面談。
3.全面報導事件
確保文章包括爭論雙方的消息來源及引述雙方的發言,以避免文章偏袒某一方。文中的所有意見最好全都是引文,新聞並沒有官方立場;但消息來源常常有自己的立場。
3.尊重匿名性
任何要求匿名發言的消息來源,都應有絕對的權利保護個人身份。您無須故意提出匿名的可能性,但您必須尊重匿名性的要求。要是消息來源不願意具名,不要向其無理施壓;與此同時,匿名者讓故事顯得較不可信,因此請盡量說服受訪者具名發言。一個溫和而有效的方法,是向他解釋為甚麼您希望他具名發言。但無論如何,具名或匿名,最終是由消息來源作決定。
新聞倫理重要原則
(一)根據Carl Hausman在「良心危機──新聞倫理學的多元觀點」書中,指出:
專業新聞記者協會倫理規範(The Code of Ethics of the Society of Professional Journalists)制定於1926年,並分別於1973年、1984年及1987年3度修 訂內容。1987年修訂的版本引起熱烈爭議。該組織的內部刊物仍然在毫無顧忌地批 評這個最新的修訂版,因為1987年的修訂版刪除了自我檢查(self-censure)的條文。 修訂前的版本在結語部份誓言「新聞記者應該積極主動地自我檢討,並且要防止違反規範 中的各種行事標準。而且,新聞記者應該鼓勵所有新聞工作者相互監督彼此的行為。」
1987年修訂版的結語指出,「專業新聞記者協會將要藉著開辦教育課程和其他辦法,來 鼓勵記者遵守規範中的基本原則,並且要讓印刷和電子新聞機構的負責人體認到,他們有 責任制定一套能夠被組織內的受雇者接受及執行的倫理規範,以做為達成工作目標的指導 原則。」
(二)專業新聞記者協會倫理規範的其他條文,可以歸納成5大類,分別是:「責任」、「新 聞自由」、「倫理」、「精確與客觀」,以及「公正報導」。
1.責任即是「公眾對於重大的、和公眾利益有關的事件之知之權利」,以及自由即「 不能被剝奪的新聞自由」。
2.在「倫理」這個類目之下,有些談到明顯不合倫理的行為(抄襲是不誠實的行 為),有些條文則是列舉出一些特定的禁止行為。例如:倫理類目中的第二條指出,記者在外兼差、參與政治活動、擔任公職,以及在社區組織內服務,「如果會影響記者和媒體負責人的信譽」,那就應該避免做這些事情。倫理類目的條文也提醒記者避免收取任何免 費入場券。在同一類目中的相關條文更直率地要求記者「不要收取任何有價物品。」
3.「精確與客觀」類目中的條文,強調記者有責任報導事件真相,以及必須從可靠的消息來源處獲得資訊,並應確保報紙的標題和內文相符。新聞照片和電視新聞應該「對事件提供 精確的畫面,而且不可在不指出事件背景的狀況下,強調任何偶發事件。」這一類目中的 條文也提醒記者,必須明確區分新聞報導和新聞評論,並且在發表評論時,必須清楚標明 是記者的個人意見。
4.在「公正報導」方面,相關的規範條文提醒專業新聞記者協會的成員,在採訪新聞時,永 遠要遵重消息來源的尊嚴、隱私和權利。這個類目中的條文也特別提到,新聞工作者不可以「對別人提出足以影響他人聲譽或道德形象的非官方指控,而又不讓被指控的一方有機 會回應。」 有一項關於公正報導的規範條文指出,記者應該對公眾負責,而且,媒體也應該鼓勵公眾 對媒介組織提出申訴。
何謂新聞寫作的正確性?
(一)新聞的最低要求便是記載的正確,不正確的新聞除了被明眼的讀者譏笑,並失去對報紙信 賴外,接著便要失去報紙的榮譽和前途;在此一大前提下,記者寫稿如果常犯錯誤,他的 前途自然也就黯淡無光。
(二)中外報人所得的共同結論,莫不以「正確」二字為新聞最重要的規範之一。
1.中國記者信條第四條:「吾人深信:新聞記述,正確第一。凡一字不真,一語失實,不問 為有意之造謠誇大,或無意之失檢致誤,均無可恕。明晰之觀察,迅速之報導,通俗簡明 之敘述,均缺一不可。」
2.美國記者道德律第一條:「新聞記者之第一責任,為報導正確的,無偏見的事實於公眾之 前。」
3.美國報業守則:「報紙為爭取讀者之信任,在任何條件下,都要力求正確。凡為報紙力所 能及,而未能作完全與正確之報導者,此種報紙,實無可恕。」
「正確」為新聞寫作的第一要律,然一般新聞報導,卻多錯誤,其因何在,值得我們分析 研究。
何謂新聞客觀性?報導如何才能達到客觀、公正的標準?
(一)客觀性的涵義:
是評估新聞常用的標準,社會各界對新聞的內容感到不滿意時,通常 會說:「這條新聞不夠客觀」。 就新聞理論而言,「客觀」是指一種公正、超然、及不含成見的態度報導新聞。記者報導 新聞時,往往會受知識、信仰、態度及經驗等因素的影響,很難完全客觀。因此,客觀被 認為是新聞界的一種理想,通常很難做到。記者寫新聞時,只要能盡力排除個人的成見, 盡力做到公正,已經難能可貴。因此,也只以公正作為批判新聞的標準。
(二)公正性的涵義:
公正是指記者報導新聞時,以公正的立場,謹慎評估新聞事件的所有重要事實,作正確、 平衡、完整的報導。美國著名的報紙「華盛頓郵報」,在該報的編採手冊中指出,公正包 括完整、相關、誠實、用詞直接四項原則。郵報要求記者與編輯處理每一條新聞,都要仔 細思考這四項原則:
1.公正應包括新聞的完整性。
2.公正應包括新聞的相關性。
3.公正應包括誠實。
4.公正要求直接表達,避免用詞閃爍。
(三)標準:依據華盛頓郵報所指出的四項公正原則,及新聞學上平衡報導的基本要求, 我們可以用下列四個標準來評估一條新聞是否公正。
1.新聞中是否呈現正反雙方的意見:
爭議性的事件,通常會有正反雙方的意見出現。一則公正的新聞報導,至少應該提出正反 雙方的代表性意見。如果只指出一方的意見,無論這種意見正面的或是反面的意見,都不 符合新聞報導公正的原則。
2.新聞中是否呈現多方的意見:
大眾對複雜的事件,往往會有許多不同的意見。只報導正反雙方的意見,並不見得能夠反 映所有的意見。盡責的記者,在報導爭議性事件時,應盡量反映各種不同的意見。選擇消 息來源時,也應選擇具代表性的人士。
3.新聞中是否給被攻擊者回應的機會:
記者報導新聞時,如果遇到新聞當事人,攻擊另外一個人,應該在新聞中,給被攻擊的人 回應的機會。如果只報導攻擊的言論,而未給被攻擊的人回應的機會,則這條新聞就不算 是一條公正平衡的新聞。
4.新聞中是否公正處理爭議的意見:
記者在爭議性新聞中,應把攻擊者和被攻擊者的言論,作平衡的處理。也就是說,新聞中 應以相同的篇幅及平等的待遇處理雙方的言論。如果在新聞中明顯偏袒某一人,以很大的 篇幅或是以顯著的方式引述其中一人的言論,而對另外一人的言論只作簡短引述,都不符 合公正平衡報導的原則。
讀者可透過管道監督新聞機構?
(一)讀者投書:
1.讀者投書除了對無冕王具有監督作用外,也相當受報社的重視。大多數報社收到讀者指責報導錯誤的信件後,會告知相關人員,並加以查證,如果讀者指出的錯誤屬實,有的報社會 寫信向投書人致歉,並告知報社的處置措施。
2.就新聞倫理原則而言,報社收到讀者來函指責報導錯誤,如經查證屬實,除了寫信向讀者 致歉外,還應在報上更正。更正啟事應和錯誤的新聞刊登在同一版上,篇幅大小亦應大致 相等,才是負責的作法。
3.我國出版法第十五條規定:
「新聞紙或雜誌登載事項涉及之人或機關要求更正或登載辯駁書者,在日刊之新聞紙,應 於接到要求後三日內更正,或登載辯駁書,在非日刊之新聞紙雜誌,應於接到要求時之次 期為之,但其更正或辯駁書之內容顯違法令,或未記明要求人之姓名、住所、或自原登載 之日起逾六個月而始行要求者不在此限。更正或辯駁書之登載,其版面應與原文所載者相 同。」
報社收到要求更正錯誤的讀者投書,經查證屬實後,應立刻更正。如果報社未作更正,也未作其他適當處置,讀者可以提出法律訴訟或向「中華民國新聞評議委員會」陳訴。
(二)向新聞評議會陳訴:
1.新聞評議會對違反新聞道德之新聞、評論、節目及廣告,除了會主動審查外,還接受各界 人士的陳訴或檢舉。
2.依據新聞評議會處理陳訴案及檢舉案第二條規定:
「前條所定案件之直接受害當事人,得向本會提出陳訴案。媒體如有危害公序良俗或公眾 利益者,則任何個人或團體,均得向本會提出檢舉案。前項陳訴案或檢舉案,除隨函述明 陳訴檢舉要點並簽名蓋章外,均須檢具個人身分證影本或機關公文,連同刊播資料於新聞 、評論、節目、廣告等刊播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向本會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在這種情形下,新聞評議會可能對比較願意遵守倫理原則的新聞機構及記者較具影響力, 對違反新聞倫理嚴重、最需要譴責與制裁的新聞機構與記者,反而沒有太大的約束力量。
(三)司法訴訟:
1.多年來,誹謗一直是新聞界面臨最嚴重的法律問題。以美國新聞界為例,每年各級聯邦及 地方法院審理的誹謗案件,多達一千件以上,而庭外和解的誹謗案件更是難計其數。新聞機構被控告誹謗後,除了要花龐大的訴訟費用外,涉嫌誹謗所造成的精神困 擾,更使 新聞機構及記者遭受莫大的壓力。因此,向法院控告新聞媒介誹謗,是對抗不當報導的有 效方法。
2.而在控告新聞記者誹謗時,不僅可以控告負責撰稿的記者,還可以控告審核新聞稿的編輯 。此外,如果社長或發行人知情或曾參與審核該新聞稿時,亦可一併提出控告。
(四)消費者團體:
1.從維護大眾權益的角度來看,無論讀者投書,向評議會陳訴或請法官主持公道,都是消 極的維護權益方法。這些方法通常都在錯誤已經發生後,大眾才能採取救濟行動。比較積 極的方法,是組織消費者團體(類似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以組織的力量來影響新聞媒介 。
2.在當前媒介經營權集中在少數人手上,社會大眾接近使用媒介的權利極度受限的情況下,成 立新聞消費者團體,不僅可以監督新聞媒介的表現,也是實踐接近使用權的方法之一。民 眾可以藉組織的力量,促使媒介重視大眾的意見,改善媒介的內容。
3.國外的經驗「顯示」,新聞消費者團體必須要能真誠的為社會大眾服務,公正的為 多數人爭取權益,才能發揮監督媒介,維護社會大眾權益的功能。如果新聞消費者團體不 能為大眾爭取權益,只為少數利益團體服務,則不僅無法敦促媒介改過遷善、提高品質, 反而可能成為威脅新聞自由、阻礙媒介進步的一股力量。
何謂「新聞化廣告」?
(一)新聞化的廣告的意義:是以新聞的形式刊登廣告。這種形式的廣告,通常在報紙的新 聞版或工商服務版,以新聞、花絮、漫畫或專論等方式出現。主要的目的,是希望利用讀 者對新聞的信賴,增加廣告的說服效果。
(二)在新聞化的廣告方面,讀者應了解下列幾點:
1.新聞化的廣告的目的,是希望利用讀者對新聞的信賴,增加廣告的說服效果。這種 作法不僅是一種欺騙讀者的行為,也違反了新聞道德規範。
2.如果要以新聞化的形式刊登廣告,至少應該在新聞化的廣告中,以顯著的字體註明「廣 告」,或用其他的方法,告訴讀者這是廣告,而非新聞。
(三)新聞化的廣告與新聞的差異:在於「新聞」的目的是報導、解釋與評論新 聞事件。而「新聞化的廣告」的主要目的,則是「營利」與「銷售產品」。
「新聞化的廣告」有的是由廠商付錢刊登的,也有的是由報社的廣告業務員主動撰寫,其 目的在爭取廠商刊登廣告。
以下 何種 方式 較 可 有效 避免自我抄襲 在 DJ star 星亞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提升媒體素養,人人有責。
最近腦海一直想起以前新聞課,老師耳提面命的中立報導,真假新聞辨別等等。
那是多麼寶貴的課程。
媒體的影響力極為鉅大,西方國家稱媒體為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外的第四權。極權體制 國家往往藉法律及政治力控制第四權,自由體制國家則提倡「社會責任論」,要求媒體自 我規範,因而有倫理規範及新聞自律組織的出現。
以往新聞學理上的經驗告訴我們,新聞首重「真實」、「客觀」、「平衡」,並且應以社會公共利益為前提,但回顧近年來媒體新聞報導的烏龍案件,在在都反映出媒體在一窩蜂及獨家壓力的驅使之下,在未經充分查證甚至是蓄意作假的情況下去做報導,造成當事人名譽損失,甚至形成整個社會的動盪。此一現象不只辜負人民對於媒體的信賴寄託,更有違 憲法對言論自由保障的精神。
因此新聞記者負有呈現事實真相之社會責任,對於報導過程,除謹慎求證,力求公正外,尚需完整呈現不同之新聞角度與觀點,以彰公平。
新聞從業人員自覺與自反,進而做到自制自治。新聞記者一方面應珍重新聞自由,維護本身職業的尊嚴,另方面則應重視對社會所負的道德責任,對國家利益與安全所負的法律責任。採訪活動必須符合職業操守和道德,確保新聞報導真實、客觀、全面、公正。
作為新聞工作者和記者,我們有詮釋及發放真相的能力,需要對我們的讀者及消息來源負責。
對讀者,我們有責任:獨立、中立、真實、可靠
對消息來源及新聞人物,我們有責任:減少傷害、不歪曲、全面報導事件、尊重版權、商標及專利權、尊重匿名性
道義祇是一種精神力量,並無強制執行的紀律;而法律的條文雖極其周密, 但知法犯法者仍有不少空隙可鑽,得以逍遙法外。
因此,新聞工作者最崇高的理想是各本良知良能,在自省自律的原則之下,對於每一項新聞的報導和評論,先就其可能發生的影響 與後果,予以縝密的考慮,然後審慎落筆,庶幾無忝於職守,不愧為一個忠於國家民族和 忠於社會讀者的報人。
所謂新聞倫理(Journalism ethics),是指媒體及媒體工作者出於自律的需求,而訂定的成文或不成文規範。它是非官方、非法律性質、無強迫性、無處罰條款的行為準則。
世界上第一個新聞自律組織是1916年於瑞典創立的,英國在1953年創立「英國新聞評議會」,美國於1972年創立全國性的新聞評議會,許多州亦各自成立類似組織,以調查並裁決大眾對報業的控訴。
98年12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向行政院提出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案,在第20條修正草案中增列,「製播新聞及評論,應符合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對於違反規定者,並在45條修正案中增列「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的規定。
新聞事實查證製播分析:
1、「消息來源檢具」是新聞查證最重要規範。
2、事後查證」是新聞查證的必要規範。
3、內容查證」是新聞查證最基本的原則。
4、「誰來查證」普遍缺乏明確的規範。
5、「查證程序」在媒體自律規範中普遍缺乏。
6、「客觀錯誤」的新聞查證缺乏明確規範。
新聞查證規範原則:
1、新聞查證規範在維護新聞自由與獨立。
2、新聞查證規範做為評估記者的道德行為。
3、新聞查證規範以不損害承諾、不妨礙公眾利益為基石。
4、新聞查證規範在落實新聞報導真實與平衡原則。
5、新聞查證規範做為評估記者的道德準則。
國內新聞錯誤個案的分析建議:
1、新聞事實查證製播規範與標準」應有一些原則與彈性。
2、「新聞事實查核清單」應簡單可操作。
3、詳細的新聞查證注意事項列為媒體內部教育素材。
4、網路新聞需要審慎的查證
5、新聞評論不納入新聞查證規範之內容。
製播規範的四項總則分別是:
1、新聞製播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2、新聞製播不得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3、新聞製播不得妨害公共利益、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4、新聞製播不得違反真實,並恪守查證 、引述 、平衡與更正原則。
新聞採訪作業規範
(參考台視新聞)
一、新聞線索
1.每位記者均有路線,路線上所接觸每一對象,均可能提供採訪線索,尤其是圍繞在新聞人物身旁的人,如工友、司機、勤務兵、隨員、秘書甚至傳達,其中又以首長之機要最為關鍵,故平時要勤於與之聯絡,若不能親自前往磨感情,也要經常電話問候。基層線上關係最利於掌握線索。
2.各單位發出之新聞稿,雖可提供線索,但不能視為完整新聞,必須據之追蹤,並加入其它角度。
3.有線索立即輸入電腦或回報,並與主管討論,以規劃整理出主軸及其他角度,以便進行相關規劃。
4.公關稿不得原文照發,但也不可一眼都不看就丟棄,公關稿偶爾會透露重要新聞線索,尤其是解釋弊端、財務狀況、產品缺失的公關稿,記者可從中發掘珍貴的新聞線索。
5.事件的後續追蹤follow-up亦為重要線索。
6.他人的報導(友台、報紙、期刊及網路)均可提供線索。
二、採訪前出發
1.先了解新聞背景,弄清楚採訪對象的資料,以免張冠李戴,尤其是代線或臨時支援,先問清楚以免貽笑大方。
2.相關資料亦需備妥,公司視聽資料處,中央通訊社資料庫、以及網路均為現成取得管道。資料經充分研讀及消化後,應可提供足夠發問與追蹤之基礎。
3.出發前最好先與採訪單位及對象通電話,確認採訪時、地、對象及參與人士、甚至採訪主題。
4.出發前考慮是否需要輔助文字資料,或是資料片,提早調出備用。
5.文字記者與攝影記者在出發前,先溝通採訪重點及表達方式,據以設計畫面。
6.提早出發,以佔據較好位置,並有充分時間架設攝影器材、蒐集資訊、過濾線索、乃至捕捉突發事件,或聯絡感情。
三、採訪現場
1.例行的會議或活動,盡量全程守候,以捕捉完整畫面、突破狀況或觀察到更多角度。
2.無論大小採訪,於現場就應做成完整採訪,掌握可獲得的所有資料。事後補做訪問或補拍鏡頭,不僅浪費時間,甚至可能影響播出安全,或降低後製品質。
3.針對報導主題,多查資料,多詢問,拉開角度與視野,並隨情勢發展持續報導。
4.永遠不要仰賴單一消息來源,同一條新聞應向不同關係人求證。
5.採訪手段應正當,不得以要脅、誘騙或收買為之。反之亦然,不接受採訪對象之要脅、誘騙或收買。
6.新聞事件涉及兩造,應秉持公平、客觀原則,平衡報導。
7.在突發新聞現場(特別是社會新聞),文字記者、攝影記者甚至駕駛都應接觸不同對象,已獲得不同訊息,掌握多元角度。
8.採訪現場應充分掌握人的因素,尋找可代表主題的人物切入,可使整則報導更為生色。
新聞專業處理準則
1.隨採隨發,立即發稿,每一分鐘都是截稿時間爭取時間快速發稿,現場採訪是重點,無論大小新聞,記者都必須在新聞現場,不可道聽塗說,更不可以做想當然耳的推測,或是在家守株待兔。
2. 新聞發佈以正確為第一,尤其對於政府首長有關政策的聲明,處理必須慎重,不能因趕時間而有任何失誤,報導政府政策與法令時,應說明其目的,意義,及對社會大眾的影響,不可拿新聞稿原文照抄。
3. 撰寫新聞應注意報導的完整性,對於事情的來龍去脈,應有清楚的交待,對於新聞中的專有名詞或術語,應予解釋。
4. 對於突發新聞或情節複雜的新聞,應作詳盡而有深度的報導,必要時應配合背景說明,或撰寫解釋性分析特稿。
5.社會上發生具有人情趣味、能激發人性光明面的新聞,應多報導。
6. 處理爭議新聞時,應注意平衡報導原則,避免偏袒任何一方,寫作手法最好將爭議雙方的論點交織處理,而非寫完一方的意見,再處理另一方的陳述。
7. 社會新聞應以光明面與教育性為主,特別是犯罪新聞,應嚴守新聞記者信條以及「中華民國報業道德規範」相關規定,不誇大渲染,同時應避免描述犯罪細節,未成年的嫌犯、受害婦女,未正式起訴的嫌犯,都不宜寫出全文,枝微末節的小車禍、小竊案則不宜發稿。
8. 民意代表在質詢時,提出值得注意的問題時,不能只報導質詢內容,應儘量設法報導政府有關官員答覆或平衡,民意機關對行政單位工作提出批評時,亦應平衡處理,不失公平性。
新聞道德標準
可以歸納為4個新聞道德標準:
1、不重個人私利,不為個人私利、黨派利益和地域利益作宣傳;熱心公益,深入民間 、勤求民疾、發動社會服務、促進民生福利。
2、報導正確、評論公正;不使一字不真,一語失實,及造謠誇大。凡是是非非、善善 惡惡,一本善良純潔之動機,冷靜精密之思考,以求證實;文字圖片健康,不作誨淫誨盜 驚世駭俗的報導。
3、守道義、行忠信。廣告之真偽良善,決不因金錢之收入,而出賣讀者之利益;生活 嚴謹愛惜名節,除絕一切不良嗜好,做到貧賤不能移、富貴不能淫、威武不能屈。
4、廣博知識、嚴守專業精神;隨時學習,不斷求知,以求對公眾問題深入瞭解,並 奉新聞事業為吾人終身職業,堅守崗位,造福國家人類。
對消息來源及新聞人物的道德責任
1.減少傷害
所有對消息來源及新聞人物有所煽動、誤導、或不顧及他人感受的情況都要減少到最低。這一點對原創報導尤其重要。為了將傷害降到最低,建議檢查下列數點:
(1)從多個消息來源尋求證實,確保事實正確無誤。
(2)儘可能連絡新聞事件的當事人。
(3)不要單憑推測、預感、或瞎猜發表新聞訊息。
(4)發表前,在腦海裡想想文章牽涉到的所有人,並想想他們每個人對該段新聞會有甚麼感受。
2.不歪曲
還沒有確保受訪者滿意專訪正文內容前,不要發表專訪文章,即使這意味著您可能要放棄該段專訪──冒犯受訪者,最終會傷害到新聞,記得尊重受訪者要抽空跟報業者面談。
3.全面報導事件
確保文章包括爭論雙方的消息來源及引述雙方的發言,以避免文章偏袒某一方。文中的所有意見最好全都是引文,新聞並沒有官方立場;但消息來源常常有自己的立場。
3.尊重匿名性
任何要求匿名發言的消息來源,都應有絕對的權利保護個人身份。您無須故意提出匿名的可能性,但您必須尊重匿名性的要求。要是消息來源不願意具名,不要向其無理施壓;與此同時,匿名者讓故事顯得較不可信,因此請盡量說服受訪者具名發言。一個溫和而有效的方法,是向他解釋為甚麼您希望他具名發言。但無論如何,具名或匿名,最終是由消息來源作決定。
新聞倫理重要原則
(一)根據Carl Hausman在「良心危機──新聞倫理學的多元觀點」書中,指出:
專業新聞記者協會倫理規範(The Code of Ethics of the Society of Professional Journalists)制定於1926年,並分別於1973年、1984年及1987年3度修 訂內容。1987年修訂的版本引起熱烈爭議。該組織的內部刊物仍然在毫無顧忌地批 評這個最新的修訂版,因為1987年的修訂版刪除了自我檢查(self-censure)的條文。 修訂前的版本在結語部份誓言「新聞記者應該積極主動地自我檢討,並且要防止違反規範 中的各種行事標準。而且,新聞記者應該鼓勵所有新聞工作者相互監督彼此的行為。」
1987年修訂版的結語指出,「專業新聞記者協會將要藉著開辦教育課程和其他辦法,來 鼓勵記者遵守規範中的基本原則,並且要讓印刷和電子新聞機構的負責人體認到,他們有 責任制定一套能夠被組織內的受雇者接受及執行的倫理規範,以做為達成工作目標的指導 原則。」
(二)專業新聞記者協會倫理規範的其他條文,可以歸納成5大類,分別是:「責任」、「新 聞自由」、「倫理」、「精確與客觀」,以及「公正報導」。
1.責任即是「公眾對於重大的、和公眾利益有關的事件之知之權利」,以及自由即「 不能被剝奪的新聞自由」。
2.在「倫理」這個類目之下,有些談到明顯不合倫理的行為(抄襲是不誠實的行 為),有些條文則是列舉出一些特定的禁止行為。例如:倫理類目中的第二條指出,記者在外兼差、參與政治活動、擔任公職,以及在社區組織內服務,「如果會影響記者和媒體負責人的信譽」,那就應該避免做這些事情。倫理類目的條文也提醒記者避免收取任何免 費入場券。在同一類目中的相關條文更直率地要求記者「不要收取任何有價物品。」
3.「精確與客觀」類目中的條文,強調記者有責任報導事件真相,以及必須從可靠的消息來源處獲得資訊,並應確保報紙的標題和內文相符。新聞照片和電視新聞應該「對事件提供 精確的畫面,而且不可在不指出事件背景的狀況下,強調任何偶發事件。」這一類目中的 條文也提醒記者,必須明確區分新聞報導和新聞評論,並且在發表評論時,必須清楚標明 是記者的個人意見。
4.在「公正報導」方面,相關的規範條文提醒專業新聞記者協會的成員,在採訪新聞時,永 遠要遵重消息來源的尊嚴、隱私和權利。這個類目中的條文也特別提到,新聞工作者不可以「對別人提出足以影響他人聲譽或道德形象的非官方指控,而又不讓被指控的一方有機 會回應。」 有一項關於公正報導的規範條文指出,記者應該對公眾負責,而且,媒體也應該鼓勵公眾 對媒介組織提出申訴。
何謂新聞寫作的正確性?
(一)新聞的最低要求便是記載的正確,不正確的新聞除了被明眼的讀者譏笑,並失去對報紙信 賴外,接著便要失去報紙的榮譽和前途;在此一大前提下,記者寫稿如果常犯錯誤,他的 前途自然也就黯淡無光。
(二)中外報人所得的共同結論,莫不以「正確」二字為新聞最重要的規範之一。
1.中國記者信條第四條:「吾人深信:新聞記述,正確第一。凡一字不真,一語失實,不問 為有意之造謠誇大,或無意之失檢致誤,均無可恕。明晰之觀察,迅速之報導,通俗簡明 之敘述,均缺一不可。」
2.美國記者道德律第一條:「新聞記者之第一責任,為報導正確的,無偏見的事實於公眾之 前。」
3.美國報業守則:「報紙為爭取讀者之信任,在任何條件下,都要力求正確。凡為報紙力所 能及,而未能作完全與正確之報導者,此種報紙,實無可恕。」
「正確」為新聞寫作的第一要律,然一般新聞報導,卻多錯誤,其因何在,值得我們分析 研究。
何謂新聞客觀性?報導如何才能達到客觀、公正的標準?
(一)客觀性的涵義:
是評估新聞常用的標準,社會各界對新聞的內容感到不滿意時,通常 會說:「這條新聞不夠客觀」。 就新聞理論而言,「客觀」是指一種公正、超然、及不含成見的態度報導新聞。記者報導 新聞時,往往會受知識、信仰、態度及經驗等因素的影響,很難完全客觀。因此,客觀被 認為是新聞界的一種理想,通常很難做到。記者寫新聞時,只要能盡力排除個人的成見, 盡力做到公正,已經難能可貴。因此,也只以公正作為批判新聞的標準。
(二)公正性的涵義:
公正是指記者報導新聞時,以公正的立場,謹慎評估新聞事件的所有重要事實,作正確、 平衡、完整的報導。美國著名的報紙「華盛頓郵報」,在該報的編採手冊中指出,公正包 括完整、相關、誠實、用詞直接四項原則。郵報要求記者與編輯處理每一條新聞,都要仔 細思考這四項原則:
1.公正應包括新聞的完整性。
2.公正應包括新聞的相關性。
3.公正應包括誠實。
4.公正要求直接表達,避免用詞閃爍。
(三)標準:依據華盛頓郵報所指出的四項公正原則,及新聞學上平衡報導的基本要求, 我們可以用下列四個標準來評估一條新聞是否公正。
1.新聞中是否呈現正反雙方的意見:
爭議性的事件,通常會有正反雙方的意見出現。一則公正的新聞報導,至少應該提出正反 雙方的代表性意見。如果只指出一方的意見,無論這種意見正面的或是反面的意見,都不 符合新聞報導公正的原則。
2.新聞中是否呈現多方的意見:
大眾對複雜的事件,往往會有許多不同的意見。只報導正反雙方的意見,並不見得能夠反 映所有的意見。盡責的記者,在報導爭議性事件時,應盡量反映各種不同的意見。選擇消 息來源時,也應選擇具代表性的人士。
3.新聞中是否給被攻擊者回應的機會:
記者報導新聞時,如果遇到新聞當事人,攻擊另外一個人,應該在新聞中,給被攻擊的人 回應的機會。如果只報導攻擊的言論,而未給被攻擊的人回應的機會,則這條新聞就不算 是一條公正平衡的新聞。
4.新聞中是否公正處理爭議的意見:
記者在爭議性新聞中,應把攻擊者和被攻擊者的言論,作平衡的處理。也就是說,新聞中 應以相同的篇幅及平等的待遇處理雙方的言論。如果在新聞中明顯偏袒某一人,以很大的 篇幅或是以顯著的方式引述其中一人的言論,而對另外一人的言論只作簡短引述,都不符 合公正平衡報導的原則。
讀者可透過管道監督新聞機構?
(一)讀者投書:
1.讀者投書除了對無冕王具有監督作用外,也相當受報社的重視。大多數報社收到讀者指責報導錯誤的信件後,會告知相關人員,並加以查證,如果讀者指出的錯誤屬實,有的報社會 寫信向投書人致歉,並告知報社的處置措施。
2.就新聞倫理原則而言,報社收到讀者來函指責報導錯誤,如經查證屬實,除了寫信向讀者 致歉外,還應在報上更正。更正啟事應和錯誤的新聞刊登在同一版上,篇幅大小亦應大致 相等,才是負責的作法。
3.我國出版法第十五條規定:
「新聞紙或雜誌登載事項涉及之人或機關要求更正或登載辯駁書者,在日刊之新聞紙,應 於接到要求後三日內更正,或登載辯駁書,在非日刊之新聞紙雜誌,應於接到要求時之次 期為之,但其更正或辯駁書之內容顯違法令,或未記明要求人之姓名、住所、或自原登載 之日起逾六個月而始行要求者不在此限。更正或辯駁書之登載,其版面應與原文所載者相 同。」
報社收到要求更正錯誤的讀者投書,經查證屬實後,應立刻更正。如果報社未作更正,也未作其他適當處置,讀者可以提出法律訴訟或向「中華民國新聞評議委員會」陳訴。
(二)向新聞評議會陳訴:
1.新聞評議會對違反新聞道德之新聞、評論、節目及廣告,除了會主動審查外,還接受各界 人士的陳訴或檢舉。
2.依據新聞評議會處理陳訴案及檢舉案第二條規定:
「前條所定案件之直接受害當事人,得向本會提出陳訴案。媒體如有危害公序良俗或公眾 利益者,則任何個人或團體,均得向本會提出檢舉案。前項陳訴案或檢舉案,除隨函述明 陳訴檢舉要點並簽名蓋章外,均須檢具個人身分證影本或機關公文,連同刊播資料於新聞 、評論、節目、廣告等刊播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向本會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在這種情形下,新聞評議會可能對比較願意遵守倫理原則的新聞機構及記者較具影響力, 對違反新聞倫理嚴重、最需要譴責與制裁的新聞機構與記者,反而沒有太大的約束力量。
(三)司法訴訟:
1.多年來,誹謗一直是新聞界面臨最嚴重的法律問題。以美國新聞界為例,每年各級聯邦及 地方法院審理的誹謗案件,多達一千件以上,而庭外和解的誹謗案件更是難計其數。新聞機構被控告誹謗後,除了要花龐大的訴訟費用外,涉嫌誹謗所造成的精神困 擾,更使 新聞機構及記者遭受莫大的壓力。因此,向法院控告新聞媒介誹謗,是對抗不當報導的有 效方法。
2.而在控告新聞記者誹謗時,不僅可以控告負責撰稿的記者,還可以控告審核新聞稿的編輯 。此外,如果社長或發行人知情或曾參與審核該新聞稿時,亦可一併提出控告。
(四)消費者團體:
1.從維護大眾權益的角度來看,無論讀者投書,向評議會陳訴或請法官主持公道,都是消 極的維護權益方法。這些方法通常都在錯誤已經發生後,大眾才能採取救濟行動。比較積 極的方法,是組織消費者團體(類似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以組織的力量來影響新聞媒介 。
2.在當前媒介經營權集中在少數人手上,社會大眾接近使用媒介的權利極度受限的情況下,成 立新聞消費者團體,不僅可以監督新聞媒介的表現,也是實踐接近使用權的方法之一。民 眾可以藉組織的力量,促使媒介重視大眾的意見,改善媒介的內容。
3.國外的經驗「顯示」,新聞消費者團體必須要能真誠的為社會大眾服務,公正的為 多數人爭取權益,才能發揮監督媒介,維護社會大眾權益的功能。如果新聞消費者團體不 能為大眾爭取權益,只為少數利益團體服務,則不僅無法敦促媒介改過遷善、提高品質, 反而可能成為威脅新聞自由、阻礙媒介進步的一股力量。
何謂「新聞化廣告」?
(一)新聞化的廣告的意義:是以新聞的形式刊登廣告。這種形式的廣告,通常在報紙的新 聞版或工商服務版,以新聞、花絮、漫畫或專論等方式出現。主要的目的,是希望利用讀 者對新聞的信賴,增加廣告的說服效果。
(二)在新聞化的廣告方面,讀者應了解下列幾點:
1.新聞化的廣告的目的,是希望利用讀者對新聞的信賴,增加廣告的說服效果。這種 作法不僅是一種欺騙讀者的行為,也違反了新聞道德規範。
2.如果要以新聞化的形式刊登廣告,至少應該在新聞化的廣告中,以顯著的字體註明「廣 告」,或用其他的方法,告訴讀者這是廣告,而非新聞。
(三)新聞化的廣告與新聞的差異:在於「新聞」的目的是報導、解釋與評論新 聞事件。而「新聞化的廣告」的主要目的,則是「營利」與「銷售產品」。
「新聞化的廣告」有的是由廠商付錢刊登的,也有的是由報社的廣告業務員主動撰寫,其 目的在爭取廠商刊登廣告。
以下 何種 方式 較 可 有效 避免自我抄襲 在 無影無蹤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今日必讀。
大家還記得第一次看到《侏羅紀公園》的震撼嗎?
這篇文章其實是三個月前還在美國的時候就開始寫了,但因為本人文字能力有限,寫字的速度極為緩慢,因此拖到現在才發布。
然而,就在這短短的三個月內,Funique VR Studio 卻經歷了許多動盪與改變。現在的 Funique 已經不是以前的 Funique 了。某方面來說,這些拖了三個月的文字反而變成了一個懷念,懷念那個過去的 Funique,那個充滿各種無限可能性的 Funique。
以下為原文:
參加 Sundance Film Festival 最期待的,就是映後座談了。
以往參加影展,都是以觀眾的身分在看電影、聽聽映後座談,這次還真的是頭一次以創作者的身分參與映後座談會,真的是既緊張又期待啊!
但說真的,一開始我是沒有打算要上台的,畢竟影展的場合,一般目光還是會聚焦在導演、編劇、製片的身上。真的有人會對我們這種「技術人員」感興趣? 針對我們來發問麼?
在影像的領域,也工作了超過十年,我專精的向來都比較偏技術,尤其是後期方面。名片上印的是後期總監,但我其實不是很喜歡這個稱號,覺得總監這個稱號感覺有點太獨裁了。我覺得我的工作比較像是跟一群頂尖的技術人員、動畫師、VFX 藝術家、設計師一起並肩作戰,大家一起與導演共同創造天馬行空的想像世界。我常常覺得,故事、藝術與科技,是需要互相理解與尊重的、相輔相成的。每一秒鐘的特效鏡頭背後,都是經過多少的溝通,突破了多少的問題、燒了多少的肝、投入了多少的創意、熱情才完成的。這些貢獻絕對不應當被視為理所當然的......
我覺得故事還是從更源頭開始講比較好。雖然說在影像領域工作做了 10 多年,但其實我早在 26 年前就開始玩電腦動畫了。我在 1992 年開始接觸到電腦動畫,那是一個跟現在截然不同的年代。那時還是 DOS 作業系統的年代,世界上沒幾個人有手機,很少人家裡有電腦,沒多少人連得到網路,沒有估狗,臉書也不存在,那是在侏羅紀公園問世的前一年。當時的電腦繪圖技術,跟現在可是天差地遠,別說用數位科技來說故事了,當時的電腦,連想要畫出一個方塊,打一盞燈讓這個方塊亮起來,都是困難重重的,更何況是角色的表演,簡直是天方夜談。現在每個人手上的手機都已經比我們當年使用的電腦來得快上好幾千倍甚至好幾萬倍,現今手機只要花5秒鐘就能算出來的畫面,以當年最快速的電腦來算可能得花上好幾個小時甚至好幾天。以現今的角度來看,當年我們所擁有的軟硬體設備根本就沒辦法拿來工作,然而,當年能接觸到這些稀有技術,對我們來說是感到無比幸運的,我們把這些技術視為寶物一樣地珍惜,珍惜她們所帶來的價值。因為我們看到的不只是眼前這些技術僅有的功能與限制,而是看到她的淺力,看到那些以往無法探索的可能性。
然而,當時並不是人人的思考方式都是像我們這種愛玩新技術又愛作白日夢的,絕大多數的人對於電腦動畫都還是陌生恐懼與抱著懷疑的態度在觀望的。也難怪大家會這麼想,因為當年,電腦動畫最常見到的應用就是做一些動作簡單、飛來飛去的 LOGO 動畫,材質跟光影看起來也假假的,整體給人的感覺就是技術粗糙與未成熟。
然而,侏羅紀公園的出現,讓大家對於電腦動畫的態度完全改觀了!這部片絕對是數位科技運用在說故事與角色表演的一個超級大突破,其動畫表現遠遠超越當年的水平!它證明了電腦動畫不只是一個粗躁與未成熟的技術,相反地,如果運用得當,她反而能夠幫助導演表現出更多精彩的故事。這部片讓影像工作者們,開始敢大膽地去揮灑想像力,探索各種新的可能性,因為他們知道,天馬行空的背後,有這個技術在支撐著。
許多人把這個貢獻歸功於導演 Steven Spilberg,但其實當年導演在製作侏羅紀公園之初,並沒有打算運用電腦動畫這個技術的,他打算運用已經行之有年的逐格動畫與機械裝置來表現。然而,ILM 的技術人員卻不信邪,一直抱持著「搞不好可以?」「何不試試?」的精神,額外加班做出了測試影片,結果這個測試影片還真的說服了製片,進而說服了導演。這是一個難得的由下而上的改變案例。
但說服歸說服,要怎麼實際運用這個技術來拍片呢? 從來沒有人這麼做過,更沒有教科書寫過,所有的規則都是全新的,所有的挑戰都是未知的,唯一的方法就是邊做邊學了,其實對於電影製作來說是非常冒險的。一些現在看似微不足道的問題,在當時卻讓導演跟技術人員花了許多時間才研究出答案,例如,當時沒有人知道,電腦動畫製作的物件,能多靠近鏡頭而不露出破綻呢? 物件如何移動才看起來像是有重量,不會假假的呢? 要如何讓電腦繪製的物體與實拍的場景的光影與色調吻合呢?
我覺得最令人欽佩的精神是,當時導演跟技術團隊都很清楚,他們在探索的是一個從未有人踏入的領域。一切手上的技術,都是得來不易的,都不是理所當然的。導演尊重技術團隊的判斷,尊重技術的限制,不是花力氣在怪罪為何技術跟不上創意,而是花心思在思考如何在有限制的條件下發揮最大的效益;而技術團隊則持續嘗試突破限制,針對創意與需求去研發客製化的解決方案。這樣互信雙贏的精神,是我非常佩服的。
不因為擁有技術就亂畫大餅,作出不切實際的要求,而是保持著踏實的態度去計畫每一個鏡頭,但同時積極嘗試各種自我超越的可能性。侏羅紀公園在製作的過程中,導演與團隊不斷嘗試讓電腦繪製的角色更靠近鏡頭,不斷嘗試加入更多攝影機的移動,更複雜的表演。最後出爐的結果,完全不像新手上路的駕駛,相反地,其特效水準以25年後的今天來看,都是非常非常驚人的好!
反過來看現在台灣,經常導演創意團隊跟技術特效團隊是脫勾的,互相無法理解與尊重,而導演與創意團隊卻以帝王般的權威在主宰整個拍片流程,所有技術人員變成伺候皇上的奴隸,皇上不高興就一直亂改,大家只能一直想辦法用盡各種把戲討好皇上。用這種方式產出的作品,怎麼可能好呢?
時間再跳回 1995 年,電腦動畫長片玩具總動員問世。
此片更是讓人興奮!因為每一個畫面,都是利用電腦,以虛擬的方式產生的,虛擬的角色、虛擬的環境、虛擬的燈光、虛擬的攝影機。這難免會讓人有種錯覺,覺得只要有電腦,什麼都辦得到,唯一的限制,只有你的想像力!
但其實,技術的限制可大了!只是魔術師們不會透露他的破綻在哪邊而已,他們會聰明靈活地運用手上的道具,讓你相信他們想讓你相信的幻覺。
認知技術限制的存在,去承認這個事實的存在,在有限的資源之中,靈活聰明地去發揮,玩具總動員就是一個最好的例子。
我常常拿這個案例來問人:你知道為何 PIXAR 的第一部動畫長片是玩具總動員麼?當時他們有很多其他的概念與腳本,但最後卻選擇這部?
考量的因素當然很多,但是其中一個很大的考量因素就是技術的限制。以當時電腦的效能,要完成一部超過 90 分鐘的全動畫的作品,必須有所妥協,太複雜的電腦運算必須被割捨,例如流體模擬、毛髮模擬,甚至是複雜的材質也都會是問題。如果你回去仔細再看一次這部片,就會發現,上述提到的這些需要耗費大量運算資源的效果,其實他們都巧妙地避開了。這是一個很好的案例,真正懂技術的人在帶領整個團隊發展故事與創意,懂得如何巧妙地運用有限的資源,把限制轉換成優勢。
而這正是我們當年成立仙草影像初期依循的觀念與精神。陳奕仁導演當時意識到,電腦特效是他跟其他導演最大的區隔,也是他的籌碼,因此他非常重視我們這群一起合作的技術夥伴們,花很多時間試著跟我們學習電腦動畫與合成的觀念。初期的時候因為人力資源都非常有限,能做到的效果不多,導演的許多重要決策幾乎都是依循技術的限制而量身打造的,技術能做到什麼,限制在哪,就賣這些給客戶,就依照它去設計故事與創意,讓效益發揮到最大。
仙草向來用料實在,不添加人工香料與色素。不會誇口畫大餅,如果當時技術只做得到 7 就不會跟客戶說自己辦得到 8,但會以 9 作為目標來努力。
很多人可能以為仙草團隊的優勢,就是導演養自己的工人,方便快速生產,但事實上並非如此。仙草團隊提供的價值遠遠超越於勞力與產值。一部片從前期創意發展、美術設計、策略擬定、拍攝規劃,到拍片現場的掌控與監督,到後期剪接、特效、調光與最終輸出,全都是由仙草的夥伴們共同完成的,這是仙草團隊的重要價值,不單純只是一個特效技術團隊而已。
但個人覺得仙草最大的價值,其實是在於環境與生態的建立。一個作品能不能順利產出,每個環節都很重要。對內需要有健全的公司體制與流程分工、對外需要跟客戶建立長期的信任,建立良好的溝通與協調,這絕對不是少數菁英單打獨鬥可以辦到的。
許多影視產業的前輩們,到現在都還有一個老舊的明星迷思,以為一個特效片的案子,只要花錢請大師擔任特效總監,預約明星特效合成師來操刀,就能作出厲害的特效作品,但這真是錯得離譜啊!!! 沒有良好的環境與健康的生態,一切都無法正常地運作的。
2015 年我開始接觸 VR,加入了 Funique VR Studio,VR 還是一個蠻荒的年代,彷彿回到了特效產業在侏羅紀公園還沒出現之前的狀況,沒有人知道電腦特效該如何表演與敘事的年代。特效產業走過的歷程,VR 又要再走一次,再次經歷那個充滿限制、未知與一群人站在旁邊觀望的狀況,在此同時卻又充滿各種可能性與想像力。
其實我個人真的是覺得超開心超幸運可以接觸到這個時期的 VR,她讓我再次燃燒對於科學研究的熱情,再次給我探索未知領域的機會。過去在影視產業這麼多年,其實早已被一個接著一個的案子壓垮,逐漸開始疲倦。還好遇到 VR,讓這種已經消失好久好久的興奮感再度出現。在 Funique 的廢寢忘食,為的不是客戶亂改東西,為的不是做不完的工作,而是「搞不好可以?」「何不試試?」的科學研究精神。我自認在 Funique 的工作比較像是科學研究,我們在探索的是一個全新的領域,而這個領域,實在是太好玩了,廢寢忘食是快樂的,是自願的,作研究就是我的娛樂。不瞞你說,為了娛樂,我常常週末偷偷跑來加班。更誇張的是,還會遇到好幾個年輕的同事們自己也偷偷跑來加班「玩」VR 研究。我心裡默默在想,這是如此荒謬,居然 VR 這麼有魅力,居然 Funique 所提供的研發環境這麼好玩,好玩到週末的娛樂會是自願來公司加班作研究!?我只能柔性勸導,勸大家週末的時候應該要多出去曬曬太陽。
有時候我覺得,雖然我在影視領域待了很久,但其實我骨子裡卻是個研究學者。我爸媽都是數學家,從小就看他們常常廢寢忘食在研究數學,總覺得他們能把興趣當工作、能在工作中找到興趣,真的是一件非常幸福的事情呀。我覺得可能就是在這樣的生長環境中耳濡目染,淺意識希望以後長大也能當一個科學家,投入自己有興趣的研究領域。
正所謂物以類聚,我覺得我們這群人會聚集在 Funique,某方面就是希望能打造一個讓我們自己覺得舒適作研究的環境。我發現我在這個環境中,逐漸再次找回以前小時候對於科學的熱誠,除了工作上需要研究的圖學影像科學相關的論文之外,我又再度回去翻閱事隔多年不見的科學家傳記、量子物理與宇宙科學等資訊,重拾小時後的興趣。這樣整天泡在科學的感覺真好,大家聚集在一起,聊聊這個世界基本組成的元素是什麼、探討人類在這個宇宙中是多麼渺小與無知、開發 VR 的工具,這一切都是這麼的相輔相成。
由於 VR 還在非常初期的發展階段,因此無論是拍攝系統、監看系統、解算程式、後期工具、放映系統甚至是觀看裝置都還沒成熟,因為科技大廠、攝影機大廠、電影公司、導演們都還站在旁邊,用陌生與懷疑的態度在觀望。但也正因如此,這個階段的 VR 才是最好玩的。說穿了,如果今天大廠與大導演們一早投入,我們哪還有撒野的份?
這是一個非常有趣的年代,你居然可以利用 MAKER 精神,購買適當的 Sensor 鏡頭等零件,配合 3D Printer,自己設計自己焊接自己組裝自己撰寫程式,製造出一個畫質比市面上賣好幾百萬的 VR 攝影機還要好的機器。
不只如此,由於整個系統都是自行開發的,你還可以在拍片的過程中,覺得需要追加某些功能,立即現場 LIVE CODING,立即開發需要的新工具!這聽起來很扯,但這是千真萬確,Funique 真實發生過很多次這樣拍片現場 LIVE CODING 的案例!(但也辛苦初期一起合作的導演與製片們了,可以很明顯感受到當我們在現場改寫程式的時候,他們心中是多麼的焦慮與不安呀,每分鐘幾十萬上下...)
我們就是在這樣跌跌撞撞邊做邊學、邊研發邊拍片,不斷根據需求開發新工具、改良流程,逐漸開發出我們整套的拍攝系統、監看系統、解算程式、後期流程與放映系統。
我們都很清楚,要是晚個幾年才踏入 VR 這個領域,所有工具都已經成熟了,我們根本不可能自己動手做,不可能玩到這麼多好玩的案子,創造這麼多好玩的經驗。
Funique 初期的時光真的是太好玩了,我們雖然都是拍片背景出身,但卻是以新創公司的精神在經營。我們每天都在 Rapid Prototyping,實驗各種拍攝的手法,Move fast and break things,實踐各種 MAKER 的自己動手做精神,玩遍各種拍攝的可能性。一個概念,一句話,馬上就拼湊出新的攝影設計,馬上佈置出實驗場景,夥伴們自己擔任演員,快速拍攝與後製,立馬放入 VR 頭盔來看看效果到底如何?從一次又一次這樣快速的實驗過程中,我們慢慢建立起一些基本的觀念,了解在 VR 的世界裡,什麼行得通,什麼行不通。我們真的玩遍了各種VR題材,從極限運動、演唱會、第一人稱約會、婚紗、旅遊、駕車、舞蹈、微距攝影、昆蟲教育、手術醫療等等,什麼都玩什麼都不奇怪。
特別想要強調的就是我們獨家的立體微距攝影技術,這是一個很有趣的研發案例。這個研發項目本來並沒有在我們的規劃之中,而是在我研發立體 VR 的過程中,發現我們的技術可以讓拍攝出來的物體放大與縮小,突然靈光乍現,覺得如果能用昆蟲般的視角來看世界,應該會很有趣,因此就被我「玩」出了這個獨家的技術!我想講的是,要不是 Funique 願意提供一個自由度這麼高的研發(玩樂)環境,我們獨家的微距攝影技術根本不可能誕生。
我們遭遇到的每一個問題,都不是學校教過的,都不是以前工作上遇到的。最早的初期,我們沒有前輩可以詢問,沒有同業可以交流,甚至還沒有比較圓的外國月亮可以抄襲,因為整個 VR 產業根本就不存在。我們得自立自強,從最根本的成像原理開始研究,從根本的捕捉技術開始探討,開發自製的高品質攝影機、建立自製的解算工具、研發自製的後期流程;從實際的拍片需求,開發實用有效率的監看系統;從導演與編劇的角度,實驗各種鏡頭語言,探討各種說故事的可能性。
為什麼我們要做那麼多嘗試?那麼多實驗呢?曾經有很多人問過我,拍片不就是導演把要拍的東西想好,我們就照著他要的拍麼?
我的回答有兩個:
首先,我一直都相信,拍片是一個整合多方專業的工作,一個特定領域的技術人員不能只專精在自己領域的部分,而把其他部份視為別人的工作而不去理解。相反地,應該要能理解自己的專長在整個大局中所扮演的角色是什麼?這個角色能如何幫助到其他的環節?每個環節之間要如何取捨與調整才能讓流程更順暢、讓成品更精緻等。
第二就是,VR 與一般影片的鏡頭語言與敘事邏輯是截然不同的,需要全部重新學習。我們會做這麼多各式各樣的嘗試,為的就是希望能更精準地掌握 VR 的特性,並將這些經驗分享給想拍 VR 的導演們,避免大家走上冤望路。
不過在此還是想小抱怨一下,就是這些年來,我們接觸過那麼多拍 VR 的導演,真的是極少數極少數的導演會願意在前製時花點時間認真做功課了解 VR 的特性與鏡頭語言。許多導演在開拍前可能連三部 VR 作品都沒看過,甚至連自己即將要拍的腳本都不願意試拍一下確認這樣的鏡頭語言與表演到底成不成立?
所以囉,反過來我們被逼著不得不把功課做足,隨時有新的想法就立即試拍、把經驗增加到我們的資料庫中。雖然說 Funique 已經有非常多樣性的 VR 拍片實戰經驗,但仍然不敢說自己已經能 100% 掌握這個媒材,因為她實在是太新了,就連觀眾的觀影習慣,也仍然在建立的過程中。
很多人可能不知道,實拍立體 VR 影片(或又稱 3D 360影片),跟以往大家所熟悉的拍片原理其實是截然不同的,整個拍攝過程需要搭配特殊的硬體與軟體才能完成的。簡單的說,通常一個典型的立體 VR 攝影機會有非常多顆鏡頭,這些鏡頭所捕捉的資訊,需要經過特殊的軟體進行大量的運算,才能把整個環景的立體視差給計算出來,因而呈現 360 度的立體視覺效果。由此可知,立體 VR 的拍攝技術與後期解算原理,可以說是密不可分的。
總而言之,拍攝立體 VR,就等於是拍攝 VFX 片,應該用同樣的態度來看待,導演在創意發想的階段,就應該要先跟技術團隊有良好的溝通,了解這個媒材的特性與限制在哪裡?如何設計劇本,才能巧妙地在限制之內發揮最大的效益,並且避免不必要的拍攝與後期製作上的困擾。
像這次入選日舞影展的「元神宮」就是非常好的案例,導演跟技術團隊之間的互動可以說是非常快樂非常健康的。我真的不得不再次讚賞徐漢強導演,這幾年我們跟非常多導演合作過 VR 影片的製作,徐漢強導演無疑是最用功的,投入最多心思在瞭解技術與流程、學習 VR 敘事的特性,最密切地與我們團隊溝通與討論。整個過程從我們從第一次跟徐漢強導演見面,跟他分享許多 VR 的特性與拍攝的經驗、到編劇的討論、到挑選場景、美術設計、測試拍攝、後期效果研發、一直到最終完成品的播放,中間的每一個環節我們都是以非常密切合作的方式在進行的。導演很尊重技術的限制,也願意學習與瞭解技術,在 VR 敘事方面更是下了非常多的功夫,拍片的過程中很細心地處處替後期著想,就連後期的部分也親自參與製作。而 Funique 也很熱血地為了這部片嘗試了許多新的拍攝技術與表現手法,還特地為了此片研發了立體即時監看系統,讓導演在拍片現場可以即時看到拍攝出來的立體效果,方便導演指導演員的表演。
我覺得這部片就是一個很好案例,導演創意與技術團隊之間的互相尊重與信任,創造出來的價值是會 1+1 大於 2 的。
我覺得我們團隊的價值,絕對遠遠超越「攝影組」而已。但是價值這件事情,要怎麼讓人看見?怎麼解釋給人聽呢?怎麼經營自己的價值,不讓他被扭曲或貶低呢?這部分我真的感受到好無能為力。
說真的我們當初會進入 VR 的領域,是因為 VR 觸動了我們內心深處壓抑很久的感受與想像力,她讓我們再次敢去放膽想像各種可能性與應用。我們看到了 VR 的淺力與價值,以及她所能帶給社會的改變與應用。
然而可惜的是,VR 對很多大人來說,卻只是個棋子罷了。只是個融資噱頭或者抬轎工具,他們在乎的只是短暫的利益,做出很多對 VR 發展不利的操作,這樣下去,只會把 VR 的價值愈做愈差,只會更是讓人覺得這只是一個虛而不實的噱頭罷了。這段時間我們接觸過太多誇海口卻沒有實質核心技術的空殼公司了,實在令人感慨...
VR 因為過渡地炒作,經常成為媒體、市場的焦點,因此一天到晚,許多單位都跑來Funique 談 VR 的合作案,但經常帶給我們的感受是,對方很明顯就是上頭的大老聽說 VR 好像有噱頭可搞,被交代要來看看 Funique 到底能幹嘛?因此常常透露出一種給我一些可以交報告的資料就好的感覺,或者抱持著錯誤與不實的期望來談判,最慘的是不尊重專業,不但看不出我們的價值在哪,還反過來貶低我們的價值。
反觀這次在美國日舞影展與 LA 跟許多製片、導演、攝影師與技術團隊的交流,讓人強烈地感受到美國與台灣的不同。經歷過美國這五個禮拜的洗禮,真的讓我感受到美國 VR 市場的成熟,以及他們開放性的思維與尊重專業的態度。我們接觸到的創作者,許多都已經有好幾部 VR 作品的製作經驗,他們很清楚現在市面上的 VR 攝影技術可以做到甚麼程度,也隨時都在尋找更高品質的解決方案。因此當他們看到我們所提供的範例影片的時候,臉上露出的驚訝表情,我知道他們是真的感受到我們提供的技術價值有多好。
說真的,看到大大們如此正面的反應,還真的是出乎意料之外呀,長久以來,我們一直蹲在台灣的狹小環境中埋頭苦幹,雖然覺得自行研發的成果很酷,但總覺得在好萊塢的關公面前耍大刀只是一個找死的行為,何必浪費時間一試呢?還好後來選擇了放手一搏,事實證明了我們是算是真的有核心實力的,只是關在台灣的環境太久了,缺乏自信,也卻乏毛遂自薦的信心。
這幾個禮拜與許多美國 VR 領域的影像工作者談話交流的過程,讓我感受到,第一次遇到聽得懂我們語言的人,第一次有人能真正看得到我們團隊的價值在哪裡,第一次有「 被 尊 重 」的感受。這是一種很不可意思的感覺,讓人興奮卻又讓人感慨,興奮的是為台灣在國際上爭光,感慨的是台灣人怎麼這麼不懂得珍惜台灣人自己所創造出來的價值呢?很多人說這就是台灣人常有的「外國月亮比較圓」的心態,或者說這就是典型的「不尊重專業」。我覺得或許就是台灣人有時候太缺乏自信而產生的悲觀心態吧?
時空回到 2018 Sundance Film Festival 的 VR 映後座談會。有別於其他入選的團隊,徐漢強導演特別把我也邀請上台,讓我這個技術團隊的代表也能跟導演一樣擁有平等亮相與發聲的機會,我覺得他這個看似沒什麼的小舉動,意義卻是非常的大,他提醒了大家,在這個 VR 還是蠻荒與摸索的年代,每部 VR 影片的背後都需要有大量的技術支援才能完成的,少了這些夥伴們,今天導演們根本不可能在這個舞台上。
很感謝徐漢強導演,他是個很好的榜樣,想嘗試 VR 的導演們應該跟他多學著點。
長篇大論說了這麼多,好像也沒有什麼重點啊......
真是不好意思浪費大家的時間,總而言之,大家就一起努力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