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手邊剛好處理朋友請我幫忙處理的一個確認遺囑無效訴訟,剛好也是代筆遺囑。研究之後才發現,念書的時候,五種遺囑的要件記很熟,但實務上真的兩造作戰起來,可以挑剔的地方還真不是普通的多,這意味著,即便要立遺囑,也要非常謹慎,以免有任何瑕疵存在,導致所立的遺囑根本沒用,到頭來只是白忙一場。
以代筆遺囑為例,有看到實務見解認為:「民法第1194條之規定,代筆遺囑因無公證人參與,故須有三人以上之見證人,而此見證人三人旨在互證所為之遺囑,確係出之於遺囑人之真實意志,以避免遺囑受代筆遺囑人所誘導、脅迫。而見證人應由遺囑人指定之規定,係為避免該等見證人係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等利害關係人指定,致使見證人與特定利害關係人間,因彼此關係密切抑或具有命令服從或利益關係,而無法善盡見證人之職務,憑以確保遺囑內容之正確性。經查:本件關於系爭代筆遺囑見證人之指定,系爭代筆遺囑之見證人即A、B、C三人到庭證稱本件係由遺囑人K之其中之一位繼承人即原告,委託其等所受僱之律師事務所辦理系爭代筆遺囑事宜,而該3名見證人係在該律師事務指派下作為系爭代筆遺囑之見證人。故由上情可知,系爭代筆遺囑之三名見證人,既然均係在其等所屬律師事務所,在接受原告出資委託事務後,才由該律師事務所指派作為系爭代筆遺囑之見證人,可認系爭代筆遺囑之三名見證人,其等雇主既已因受原告委託,而與原告產生利益關係,且見證人三人又因與原告所委託之律師事務所之律師間有僱用契約,而生命令服從關係,故實難期待本件代筆遺囑之見證人於見證過程中,如發現代筆遺囑內容非出於遺囑人之真意,而係受原告誘導、脅迫所為時,仍能秉持見證人之公正義務,而不率予在代筆遺囑上簽名見證。是系爭代筆遺囑雖符合三名見證人之規定,然由系爭遺囑之三名見證人之指派過程觀之,尚難逕認系爭代筆遺囑業已符合由遺囑人指定之法定要件。」
而最高法院108年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也是在處理代筆遺囑的問題,想必連民法1194條所定「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到底是見證人可以各自分工,還是必須由其中一位見證人將筆記、宣讀、講解全包,都有爭議,不過這個最高法院決議是採取不限制要由同一名見證人全包的看法。連結如下:
http://tps.judicial.gov.tw/faq/index.php?parent_id=1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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