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府智庫資深總監易思安:中國擬用民間大型船艦運輸軍隊,最可能登陸台中港】
3Q辦公室編譯,同步刊載於 沃草 Watchout
《中共攻台大解密》作者、美國華府智庫「2049 計畫研究所」(Project 2049 Institute)資深總監易思安( Ian Easton )近期發表 “Hostile Harbors: Taiwan’s Ports and PLA Invasion Plans” 一文,表示若解放軍要在侵臺戰爭中取得優勢,至少要讓 225 萬的軍隊登陸臺灣。為了實現這個戰史上從無前例的「超大型」登陸作戰,解放軍正積極研擬動用民用大型船艦運輸軍隊,以及奪取、佔領臺灣港口讓攻臺需要的超大規模登陸可能實現。高雄港、台北港等大型港口都可能是解放軍亟欲拿下的目標,但如果以港口設施及周邊地形地貌能為登陸帶來最大效益為考量,台中港最有可能是解放軍奪取與嘗試登陸的地點。
#超大型規模的侵略行動
易思安認為,中國對臺可能的侵略行動將是「超大型」規模,即便是人類歷史上最宏大的兩棲作戰如諾曼第登陸、沖繩島戰役,都無法和中國侵臺相比,因為前兩者的地形環境條件都相較臺灣容易登陸。臺灣的沿海地形除了易於防守外,全島僅有14個小型的海灘適合登陸,且都與懸崖或人口密集的城市接壤,況且由於長年受颱風、地震襲擊,臺灣的建物和橋樑都設計得足夠承受劇烈震動。
而這個擁有極端地理環境的島國,也充滿著武裝防禦的力量。文中指出,臺灣於戰時可以動員至少45萬反入侵部隊,雖然只有19萬的常備軍力,但擁有龐大後備軍力,並且在國家後備系統中有著大量民間機構和公司的人員,包括航空公司人員、推土機操作員、司機、船員等。同時,臺灣和中國分別擁有的籌碼,例如遠程導彈、網路及電子戰武器、無人機群、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生物、化學、放射物質)以及削弱對方經濟的能力,都讓臺海可能發生的衝突充滿難以量化的複雜因素,遑論雙方都有大量的公民居住在對方的領土上。
可以預期的是,在侵略臺灣的戰役中,中國將動員數以百萬計的武裝力量。為維持進攻的優勢(攻方比守方多3到5倍的人數)並考量臺灣的地形因素,假設臺灣有45萬守軍,中國可能要出動接近 225 萬人的軍隊,這便需要規模龐大的船艦數量來運輸作戰部隊穿越臺灣海峽,而這也是中國近年透過制定法律、催生國有企業主導的全球海運集團,以推進軍民融合戰略(military-civil fusion)的關鍵所在——掌握大量民用艦船,為支持對臺動武做準備。
#侵臺關鍵和解放軍戰略
根據解放軍內部研究分析,港口將是侵略臺灣的核心支點,因此中國投入大量資源研究並計畫如何佔領臺灣的港口,並評估臺灣防禦港口的計畫及能力。而解放軍研究人員判斷,臺灣軍方將把保衛本島的港口視為重中之重,除了在戰時將港口設為防禦據點、以射擊陣地網絡包圍港口外,若解放軍突破臺灣軍方設下的屏障,臺灣會採取非常措施確保港口的安全,包括以封鎖港口、摧毀碼頭等手段阻絕入侵者。
而中國也計畫了6種奪取臺灣港口的戰術,並評估其優缺點,包括:直接兩棲攻擊(Direct Amphibious Attacks)、間接兩棲攻擊(Indirect Amphibious Attacks)、掠海突襲(Sea-Skimming Raids)、空襲(Air Assaults)、橫向攻擊(Horizon Attacks)以及特種部隊滲透(Special Forces Infiltration)。根據各項戰術的優劣,中國軍事研究將其組合成一個綜合作戰方針,而其目標不僅在於奪取和佔領臺灣大型港口,更要盡快開放和使用港口以支持全面的侵略行動。
#解放軍在臺灣的準備和佔領目標
易思安指出,過去20年來中共在臺灣的主要港口設立代表辦公室、投資臺灣的港口建設項目、並獲得部分臺灣港口基礎建設的直接使用權,例如:在 2018 年中國中遠海運(COSCO Shipping)收購東方海外(Orient Overseas)後,取得了高雄「高明貨櫃碼頭」的控制權,高明貨櫃碼頭更使用與中國軍方關係密切的上海振華重工(ZPMC)製造的自動化智慧型起重機。除此之外,其他臺灣的港口,也大量使用來自中國中央直屬企業——中國交通建設集團(CCCC)子公司振華重工的起重機,去年夏天,CCCC 因其和解放軍的關係而被美國國防部列入黑名單。
易思安也示警,振華重工採用的自動化指揮和控制系統、卡車和貨櫃位置追蹤系統等自動監視數據,可能會被傳回中國,使中國軍方能持續收集臺灣港口的即時情報,中國官員和代理人在臺灣主要港口和當地商界建立關係,更可用於情報搜集和心理戰行動。
而臺灣有哪些港口可能成為解放軍的主要佔領目標呢?易思安評估,由於中國軍方會將目標擺在可以快速卸載主戰坦克和其他重型裝備的港口,並考量周遭相對平坦、輕度城市化的海灘及三角洲地形,「台中港」似乎會成為解放軍主要嘗試登陸的地點,而高雄港、麥寮港、台北港和安平港也在潛在目標之列。另外,由於臺灣的軍港基礎設施非常適合佔領後的推進行動,因此即便防禦嚴密,包含左營港在內的軍港也會成為解放軍全面攻擊、佔領的目標。
#臺灣的因應之道
從這份報告檢閱的研究和文件素材中,可以發現中國對侵略臺灣行動持有高度的重視和準備;對臺灣而言,則凸顯了保護自身免於中國脅迫的各項挑戰。易思安在文末提到,臺灣政府可以關閉中國控制的代表辦公室、檢視關鍵港口基礎設施、並為可能的解放軍港口入侵計畫做好準備,這包括部隊的訓練、後備戰力的改革、對公眾的教育等等,讓公民能識別、抵制解放軍的政治作戰,並在戰時做出貢獻。
易思安認為,美臺安全關係是兩岸領導人決策中最重要的戰略考量,美國和臺灣應該朝著正常、穩定和建設性的關係努力,美方可以派遣海軍陸戰隊和特種作戰部隊到臺灣執行長期訓練、聯絡任務,派遣高級將領參與和規劃港口的防禦演習。他也呼籲,美國應該持續擺脫過去在外交上孤立臺灣的政策——就像臺灣實際上是一個具有國際重要性的獨立國家一樣。
圖片為漢光36號演習臺中港防反特攻操演,軍聞社拍攝。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9萬的網紅3Q陳柏惟,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混合戰與認知戰是什麼? 首先,先說明混合戰和認知戰是什麼,這個名詞曾出現在 2019 年國防大學軍事共同教育中心上校教官黃柏欽發表於《國防雜誌》的〈戰爭新型態-『混合戰』衝擊與因應作為〉一文中。文章中提到,混合戰呈現當前資訊、科技時代的戰爭模式,運用混合與創新、不對稱的戰術、戰法,破壞目標國政經穩定...
代理人戰爭有哪些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同盟國是什麼?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https://wp.me/pd1HGm-kX
直播重點整理來了♡ 順手分享好人一生平安~~
【直播EP23重點整理】 台澎小堅果
時間:7/10(六) pm8
講者: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創辦人-黃聖峰 +皮筋兒
主題:
1. 同盟國是什麼?
2. 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3. 如果ROC政權與PRC政權簽訂和平協議,假設ROC政權併入PRC政權而消失,那台澎的盟佔代管機構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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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同盟國是什麼?
同盟國當初怎麼出現的?扮演什麼角色?但因為它的中文翻譯有個「國」、讓人以為是法人,這其實都是文字造成的誤解。同盟國的英文是 Allied Powers,這個 s 是複數,意指由很多國家組成的軍事同盟。
在1941年,針對法西斯主義(納粹德國)以及軍國主義(義大利、日本帝國)等等的侵略,一開始是由26個國家集合起來合作簽署這份聯合國家宣言(Declaration by United Nations),這些簽署多邊國家條約的國家彼此之間達成協議,在軍事上合作約定來對抗共同敵人。
同盟國只是軍事政治結盟並不是國際組織喔!也不是法人喔!也沒有組織架構!
聯合國則是二戰結束後組成的國際組織,具有國際組織法人格,聯合國憲章就是組織章程,加入的成員必須簽署並遵守組織章程。
同盟國成員基於法律上平等原則共同建立軍事同盟,彼此地位平等,這些國家建立起來的軍事同盟,這之中不一定都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其中還有大英國協的自治領喔!例如加拿大、澳洲等。
我們在看到同盟國的行動時,要知道這是所有成員的行動集合。每一個成員都有其獨立性,是基於共同目標進行軍事合作。關於戰區分配、軍事戰略合作等等就是彼此一起協調,達成合意後而作出共同決定。
那什麼是盟軍?只要是加入同盟國的這些成員(國家或政治實體),他們的軍隊在執行與軍事同盟目的有關的軍事行動任務時,就是盟軍、同盟國軍隊。
「同盟國軍隊」指的是參與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的各個成員的軍隊。盟軍成員的軍隊必須聽命於各盟軍成員。
本質上這些軍隊仍舊是參與同盟國成員的軍隊,只是在執行同盟國任務時取得盟軍的身分。像美軍在二戰執行同盟國的任務時,它的身分會是美軍也同時會是盟軍身分。
這些盟軍成員的軍隊彼此基於聯合國家宣言互相協助,並在執行同盟國任務時同時多了盟軍身分。
任何以軍事同盟名義執行的行動,本質是參與同盟國的各個成員行動的集合。就像二戰美軍執行同盟國任務打日本時,這個過程中美國軍事行動跟策略,法律上的效力會向上延伸到所有同盟國成員。
原則上,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要對所有盟軍的行為負責,而加入同盟國的所有成員也要為此負責,但在責任追究上,最終仍舊會回歸到實際做出該行動的成員身上。
所以才會說每一個參與成員的獨立性是存在的,同盟國的行動是所有成員行動的集結。如果同盟國是法人,責任會規屬於該法人。一旦法人解散了,就找不到對象可以負責。但情況不是這樣。由於同盟國不是法人,如果有哪個盟軍成員出問題,追究責任時不會「只是」停留在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上,而是可以追究到實際發生問題的成員身上。
同盟國要執行哪些任務,原則上也必須是經由相關成員討論好才會執行,所以每個成員當然多多少少要對任務造成的結果負些責任,但最終責任還是由實際造成結果的成員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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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同盟國陣營眼中的中國代表政府是以蔣介石為首的ROC政權。
軸心國陣營眼中的中國代表政府則是汪精衛在中國南京成立的ROC政權。
在國際法上,蔣介石這個ROC政權才會是國際承認的中國合法政府。
而1937年日本把中國南京拿下來還佔領下來,日本扶持的汪精衛這個ROC政權本身是由佔領者在佔領地扶植成立的政權,在法律定性上會認定傀儡政權。在國際法上是不會得到承認的,因為傀儡政府沒辦法展現一個主權國家必須具備的獨立自主性。
這張圖說明了「同盟國(軍事同盟)」、「盟軍成員(軍事同盟參與者)」、「盟佔代管(軍事同盟參與者共同授權特定對象代全體參與者實施的佔領及管理)」之間的關係。
蔣介石代表的ROC政權就是當時同盟國軍事同盟中所有成員認定的中國合法政府。當日本投降,舊金山和約還沒簽時,1945.9.2《降伏文書》簽署當天,盟軍總部發布《指令第一號》裡面的附件《一般命令第一號》有指派蔣介石的ROC政權代表盟軍全體來台受降並軍事占領台澎。
《一般命令第一號》寫得很清楚就是同盟國分區佔領日本的軍事安排。
ROC政權履行盟軍的任務,在1945.10.25在台北辦受降典禮,同時「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在這一天開始運作。提醒大家,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中的「台灣省」這三個字,看起來很像是ROC政權想代表的中國中的內部組織。但它其實是為了執行盟佔代管任務所成立的機構,所行使的權限是同盟國所有成員所授予的權限,並不是中國自己的權限,有權佔領戰敗國日本領土的是同盟國所有成員。任何為了佔領成立的機構,無論是那個國家、編制如何,這個機構在法律上的性質就是盟佔機構。
換句話說, 「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這個盟佔代管機構的職權是獨立於ROC政權代表的中國之外的。ROC政權就是盟軍全體成員的「代理人」的身分,即使它故意將成立的機構名稱裡加上「台灣省」也沒辦法改變盟佔代管機構的本質。
補充聖峰在社群提過的:
蔣介石(同盟國成員X的軍事將領)被指派代表盟軍到台澎受降,之後在台澎成立軍事佔領機構A實施軍事佔領,這個軍事佔領機構A在實施軍事佔領時,可以運用同盟國任何一個成員的軍隊,只是因為蔣介石是同盟國成員X的軍事將領,所以蔣介石使用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
真正具有佔領權限的單位,是蔣介石在盟軍全體成員授權下在台澎成立的「為盟軍全體成員實施軍事佔領的」軍事佔領機構A,而不是蔣介石所屬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
所以假設:
1.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政變另立軍事政府,與ROC執政黨對立,則此新的軍事政府/組織還有依據《一般命令第一號》佔領台澎的權力嗎?
答:佔領台澎的權限在軍事佔領機構A,不在派員運作軍事佔領機構A的同盟國成員X的政府,所以即使同盟國成員X內部出現有別於原中央政府a的其他政權b,政權b也不會因此取得佔領台澎的權力。
2.ROC將軍隊裁撤,ROC政權可以代表盟軍佔領台澎嗎?
答:軍事佔領機構A可以運用任何盟軍成員的軍隊,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裁撤,軍事佔領機構A可以使用同盟國成員Y的軍隊。
「軍事佔領是幹嘛用的、在什麼狀況下才會結束?」是國際社會長期運作之下形成的慣例規則,不是由英國內閣的報告來決定,也不是由美國國務院的發言來決定。
這就好比我說:在台澎殺人(依照目前治理台澎的治理當局的刑法規定)可能會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時,之所以在台澎殺人會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是因為「我」這麼說,而是因為目前治理台澎的治理當局的刑法如此規定。
同理,美國國務院提到ROC政權在代表盟軍受降之後合法治理台澎,英國內閣提到軍事佔領要在戰後最終處置確定才結束、就只是相關國家在闡述「(依照國際法及國際慣例)軍事佔領會以什麼方式開始、在什麼狀況下才會結束」,而不是因為他們這麼說,軍事佔領才有這樣的作用、才會那樣結束。
「軍事佔領的作用,是在戰爭正式結束,戰後相關處置確定前,維持被佔領地區的正常運作」,這是國際社會數百年來進行大大小小成千上萬次的戰爭所形成的規則、慣例。
所以,在戰後最終處置確定前,軍事佔領不會結束。
另外,由於軍事佔領本來就只是「最終處置確定前,維持相關地區在正常運作狀態」的「手段」,所以,規範軍事佔領要如何進行的《一般命令第一號》當然不會有決定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的效果。
至於佔領何時會結束,取決於最後處置何時確定。
實施軍事佔領的命令本來就不會特別寫何時結束,因為在下命令的當下沒有人知道最終處置何時才能確定。
因此,實施軍事佔領的命令一定都是有開始時點,沒有結束時點的命令。
至於《舊金山和約》第六條指的是「《舊金山和約》生效時『日本』的軍事佔領」該怎麼結束,由於台澎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已經不是「日本」的一部份,規範《舊金山和約》生效時的「日本」的軍事佔領何時結束的《舊金山和約》第六條,與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已經不是「日本」的台澎的軍事佔領該怎麼處理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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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果ROC政權與PRC政權簽訂和平協議,假設ROC政權併入PRC政權而消失,那台澎的盟佔代管機構怎麼辦?
盟佔代管機構即使一開始是由ROC政權成立的,由於盟佔代管機構是在盟軍全體成員授權下成立的單位,法律上是有別於ROC政權而獨立存在,所以不會被ROC政權發生的任何事情改變。
假設如果真的發現ROC政權消失了,沒人運作盟佔代管機構,那同盟國成員中就會有人接手了。在所有盟軍成員中,與台灣距離最近的就是美國了,美軍在沖繩有部署。萬一ROC政權說要跟PRC政權合併,那當然同盟國成員之一美國就會出手。
但我們要強調,法理建國派從未主張己願他力或要等到別的同盟國成員接手。
法理建國派主張的「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由台澎住民以身為原日本殖民地駐民及其後代的身分趕快來行使去殖民化住民自決權決定未來,這時候就會確定台澎的戰後最終處置,那這個盟佔代管就可以終止了,因為台澎戰後最終處置到此也算確定了。
➖➖➖➖➖以下進階思考➖➖➖➖➖
#進階思考:分享社群中聖峰曾說過的
盟佔的實際執行單位是中華民國政權成立的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後來改制為台灣省政府),這個單位雖然在組織架構上列在中華民國政權的組織內,但實際法律上屬性是「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與中國國家政府是誰無關的盟軍機構」。
這個盟軍佔領機構是「由中華民國政權以盟軍代理人身分」設立,並「由中華民國政權以盟軍代理人身分派自身人員實際運作」。而目前因為中華民國政權實質凍結「省」這個層級,所以中華民國政權可以說已經沒有派自身人員運作這個盟軍佔領機構,而是把這個盟軍佔領機構的工作移轉到中華民國政權其他單位來執行。
在中華民國政權因自主宣布解散,或因選擇與PRC政權合併而消滅的場合,由於盟軍佔領機構是「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的盟軍機構」,所以中華民國政權若在法律上消滅,這個「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的盟軍機構」並不會跟著消滅。機構仍舊存在,只是沒有人實際運作。此時,二戰盟軍成員可直接派員到台澎接手運作該機構。由於這個盟軍機構當初成立時所依附的中華民國政權已經不存在,到台澎接手的盟軍成員自然會將其名稱做適當的修改。
另外,PRC政權並不會因為ROC政權消滅或併入該政權而取得派員接管的資格。講白了,二戰盟軍成員本來就沒有打算讓PRC政權接管台澎。
其實,大多數二戰成員早就已經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因此,對大多數二戰成員來說,「中國主權國家『早就』是由PRC 政權代表」。英國在 1950 就已經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美國也在1979年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但它們從來就不曾考量過要將台澎的代管權限移交給他們承認是中國代表政府的PRC政權。
總之,ROC政權之所以能夠佔領代管台澎,本來就不是因為它是中國代表政府,而是因為盟軍授權它來台澎受降、讓它成立並運作盟軍佔領代管機構。這個盟軍代管機構在法律上是盟軍機構,不是ROC政權的內部單位。只是因為這是ROC在盟軍授權下成立的,裡面的人員又是以ROC政權的人為主,所以被ROC政權塞進自己的政府組織編制裡。當然,ROC政權為了把「台灣光復」的戲演下去,也必然會將這個盟佔機構放在自己的政府組織編制裡。但無論ROC政權把盟佔機構放在自身組織內部的哪個地方、叫什麼名字,盟佔機構始終就是一個獨立於ROC政權的存在。
所以就算ROC政權解散了,當初它為了執行盟佔任務所成立的盟佔機構「在法律上」仍舊存在,即使沒有人運作,這個盟佔機構仍舊存在。而任何在後來得到二戰盟軍成員任命接手的單位,都可以直接讓這個盟佔機構復活,並發揮所有的作用。
事實上,二戰盟軍成員在任命接手者這件事情上,享有極高的自由度。它們可以任命任何可以履行法律責任、承擔法律上義務的法律上行為主體來接手。因此,任何國家政府、任何國際組織,乃至於任何個人,都可以被任命來接手運作盟佔機構。
《舊金山和約》的未定安排就是將台澎戰後最終安排「留待日後處置」。
在這情況下,因為盟軍成員是將本來該在和約中處理的事留到日後才處理,佔領當然「必須」要繼續。
如果《舊金山和約》生效後,最終處置沒確定的台澎的佔領就結束了,那日後要回來處理的時候,如果台澎被其他沒得到授權的單位強佔,盟軍成員豈不是要先打一仗奪回控制權才能處理?
盟佔不結束就是要確保盟軍成員之後處理時控制權仍在手上。
《一般命令第一號》就是二戰後所有對日軍事佔領、讓日軍繳械的法律根據(甚至包括駐日本本土的盟軍總部在內),當然非常重要。
依照《一般命令第一號》實施的軍事佔領,必須遇到具有可以結束戰爭關係的法律效力,且對相關地區的戰後安排有辦法做出最終決定的文件或動作出現才會結束。
「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法律根據是48個盟軍成員跟日本簽署的《舊金山和約》,不是《一般命令第一號》。
《一般命令第一號》是所有盟軍成員實施軍事佔領的法律上根據。
另外,請注意一件事:
《一般命令第一號》是對日本及全體盟軍成員都具有效力的軍事命令,是只用幾個字就能指示數百萬軍人的行動,影響上千萬人權利義務關係的軍事命令。
請對這份命令給予應有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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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基本原則就只有一個而已:只有在法律上具有適當權限的主體,採取足以產生法律上效果的行動,才有可能改變法律上的狀態。
要解決「在國際法下,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問題,只能透過在國際法中可以確立領土歸屬的方式來進行:由具有領土主權歸屬決定權的法律上主體來決定。
要結束「台澎的盟佔狀態」,只能透過讓「盟軍全體成員對台澎進行軍事佔領的理由」消失來進行:讓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讓台澎戰後領土主權歸屬確定。
所以,只要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盟佔就不會結束。
而要讓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確定,兩條線:
1.盟軍全體成員聚在一起決議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或議定一個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的程序,然後依據該程序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
2.直接依據二戰後「去殖民化」國際共識,讓原日本殖民地台澎的住民,行使在國際法架構下得到認可的自決權直接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
盟軍成員身為戰爭勝利者所具有的「戰勝者決定戰敗者領土(台澎)未來」的權利,跟曾受日本殖民的台澎住民在「去殖民化」脈絡下,「殖民地住民決定殖民地(台澎)未來』的權利兩者相互獨立,在法律上存在「競合」狀態。
任何一個權利行使之後,都能夠確定台澎的領土主權歸屬,也都能夠產生「讓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進而使盟軍佔領狀態結束的效果。
至於ROC政權跟PRC政權之間,不管怎麼私相授受,或甚至是讓PRC政權派解放軍來掌控台澎,都無法改變「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是盟軍佔領地」的法律狀態。
這就好比你的房子,被從某黑幫被趕出來的黑幫前幫主佔據,然後這個前幫主某天跑回自己的黑幫,然後跟現任幫主講好,說要讓現任幫主用你家的房子。
來,請問你家的房子會因為這樣就變成黑幫的財產嗎?
不管黑幫前幫主、現任幫主住多久、用多久,你的房子,始終是你的房子。
ROC政權具有兩個身分:
可以被承認是中國代表政府的中國(流亡)政權跟盟軍佔領任務的執行者。
中國政權身分讓它能以中國政府的身分合法治理中國領土金馬東沙,甚至可以處分中國領土金馬東沙。
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的身分讓它可以成立、運作佔領機構來合法治理台澎,但這個身分只能治理台澎,而沒有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的權限。
所以,就算它掩飾自己身為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的身分,始終以中國政權的身分示人,還扯「台灣光復」說台澎領土主權屬於自己要代表的國家,它在台澎,仍舊是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它也仍舊沒有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的權限。
今天你在公司委託下管理公司車,就算你平常都開著公司車在外面跑,還很無恥地說這台車是自己花多少錢買的,甚至還將這台公司車依照自己的喜好進行改裝,公司車仍舊是公司車。
你不會因為把公司車依照自己的喜好改裝、你的街訪鄰居親友都「相信」這台車是你的,就能把這台公司車轉手賣給你的混帳兄弟。
這樣應該就可以瞭解為什麼法理建國派會一再強調並說明「台灣地位未定/盟佔」狀態持續至今了吧?
法理建國派之所以會一再強調「盟佔狀態」持續至今,
就是因為至今都不曾發生過可以改變/終結「盟佔狀態」的事件。
法理建國派提出來的,是「法律上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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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狀態(應然)與現實上的狀況(實然)未必是一致的。
但這並不表示「當現實上的狀態與法律上的狀態不一致時,法律上的狀態不存在」,也不表示「當現實上的狀態與法律上的狀態不一致時,現實上的狀態不存在」。
應然與實然之間如果出現差距,連結出來的是兩個行動方向:
1.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法律狀態的行為,讓法律狀態與現實狀態相符。
2.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現實狀況的行為,讓現實狀態與法律狀態相符。
舉例來說:
某甲偷偷開著只能用於公務的公司車A上下班,親朋好友也都以為那台車是他的
應然:公司車A屬於公司,且只能用於公務。
實然:某甲將公司車A當成自己的車用於私務,親朋好友也認為那台車是他的。
此時,讓應然與實然一致的方法有兩個方向,至於要朝哪個方向走,自然要做利弊評估:
1.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法律狀態的行為,讓法律狀態與現實狀態相符:讓公司車A變成某甲的車,能自由使用於私務。
做法:某甲跟公司把公司車A買下來,自此取得該車所有權。
2.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現實狀況的行為,讓現實狀態與法律狀態相符:讓公司車A維持公司車狀態,只能使用於公務。
做法:某甲停止將公司車A用於私務,並老實告訴親朋好友那台車是公司的,不是自己的。
回到台澎的狀態:
法律上,應然面: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中華民國政權只是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
現實上,實然面:中華民國政權不斷宣稱自己所代表的國家擁有台澎領土主權,並把台澎當自己的領土在利用。
若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那就必須採取行動讓ROC政權代表的國家(中國)擁有台澎領土主權。而完成這個路線的直接結果,是讓主張自己繼承ROC政權的PRC政權可以合法主張統一台澎。
若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那就必須採取行動讓ROC政權承認自己沒有台澎領土主權,只是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而完成這個路線的直接結果,是讓「台澎還不是國家」的法律狀態被清楚認知,此時,希望台灣是主權國家的人就會去採取行動完成建國程序,讓台澎成為國家。
存在不等於真理。
一個現實狀況存在,不代表這個現實狀況的存在本身合理、但這個現實狀況的存在一定有它的理由。至於這個理由合不合理,那是另一回事。
類比到台澎的狀況:
PRC政權威脅行使武力侵略台澎,這個威脅雖然存在,但它存在並不表示這個威脅是合理的。
而這個威脅的存在,確實有它的理由:
因為ROC政權主張它已經為自己代表的國家(中國)取得台澎領土主權,而PRC政權主張它繼承ROC政權的中國代表政府身分,所以PRC政權主張身為中國代表政府的它可以行使武力為擁有台澎主權的中國掌控台彭。
所以,PRC政權威脅行使武力侵略台澎,確實有理由。但這個理由合不合理呢?史實跟國際法告訴我們,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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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資料裡面都講過了ROC政權可以主動終止代管了,
不過我想順便藉這個機會「法普」一下,講一下相關的基本法律知識。
在基本法律關係中,有個關係稱之為「代理」:代理人以本人的名義為法律行為,該法律行為則對本人產生法律效力,也就是產生如同本人自己親自做這個法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效果。
而在基本契約關係中,有種契約稱為「委任/託」:當事人A(委任/託人)與當事人B(受任/託人)間約定,由當事人B為當事人A完成一定事務。這就是委任/託。
由於委任/託關係是由雙方「合意」所形成的「契約」關係,所以在概念上,契約任何一方都可以結束這個關係。
如果今天有兩個人約定成立一個「委任/託」契約,而契約的內容,是由委託人A(本人)請受託人B(代理人)以委託人A的名義去完成一定行為,而且這個行為對委託人A產生法律效力,這個關係就是所謂的「代理委託關係」。也由於「代理委託關係」是一個委託契約,所以,委託人A(本人)跟受託人B(代理人)都可以主動結束這個關係。
在「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管理台澎」這件事來說,盟軍全體成員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就是代理委託關係:
盟軍全體成員(本人)委託ROC政權(代理人)以盟軍全體成員的名義去佔領、管理台澎。
由於是代理委託關係,所以無論是做出這項委託的盟軍全體成員,還是接受委託的ROC政權,都可以主動結束這個關係。
因此,ROC政權當然可以終止自己被委託交付的代管任務。
但在這裡要注意的是,
「盟軍全體成員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的結束」跟「盟軍全體成員跟ROC政權之間代理委託關係的終止」是兩回事。
由於「在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前」盟軍全體成員都會具有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
因此,就算ROC政權自己主動宣布終止與盟軍全體成員的代理委託關係,
只要「台澎戰後最終處置尚未確定」,盟軍全體成員仍舊具有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
如果要舉例的話,就好比:
父母在法律上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必須要子女成年,父母身為法定代理人的權責才會結束。
假設某對父母需要離開自己的小孩到海外工作,於是委託友人甲代行其法定代理人職務,
然後友人甲覺得這對父母的小孩一天到晚搞事,不想管了,於是跟他們的父母表示自己不願意繼續當代理人了。
此時,雖然父母與友人甲之間的代理委託關係因為友人甲終止契約而終止,但父母的法定代理人權責仍舊存在。
所以,父母可以另行委託友人乙代替自己行使、履行法定代理人的權責。
另外,法律上的關係並不會因為實際執行者的主觀認知而改變。
這就好比,我今天叫你去開「我的車子」,你「主觀上」把這台車子當成自己的車子在用,這台車子也不會因為你「主觀上」把這台車子當成自己的車子在用,就變成你的車子啊。
在盟佔任務的執行上,中華民國政權是依照它本身的運作規則,運用自己的人去「執行這項任務」。所以不管它主觀上怎麼想,總之任務是被執行了。
這就好比你今天委託某個工匠為你做一個雕像,這個工匠用他手邊的工具、叫他的學徒來雕刻這個雕像,然後這個工匠把這個雕像當成為自己製作的那樣來雕刻。但無論如何工匠在過程中使用多少工具、找了多少人來幫忙、投注了多少感情,那個工匠始終只是在為你製作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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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數百年的實踐,國際社會對於軍事佔領該怎麼進行、要遵守什麼規範,已經形成一些必須遵循的規則。具體明文化的內容可參考《海牙公約》及《日內瓦第四公約》。
ROC政權在執行佔領代管台澎這項任務時,所運用的人員、工具、規則(憲法、法律、命令)及手段,只有在符合國際法中關於軍事佔領所形成的規則與慣例的範圍裏面,才能合法產生法律效果。如果是超出或違反相關規則慣例的行為,就會產生相應的法律責任。若要追究ROC政權在執行過程中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基本上要在自決建國之後才有辦法有效追究。
舉例來說,在關於軍事佔領的規範中,佔領者可以「『有償』徵用佔領地人民的財產」來應付佔領管理之需。如果佔領者今天訂了一個規定說可以「『無償』取用佔領地人民的財產」,這個規定違反佔領規則,不會被認定是合法的管理措施。佔領者依據這個規定無償取用的財產都是非法取得、非法使用,並會因此產生返還徵用物並支付使用費,或支付收購徵用物費用的法律責任。雖然在仍處於佔領狀態下去要求佔領者面對錯誤給予賠償並不是不可能,但成功機率不高。現實上,這類法律責任的追究,基本上要等到在法律上可以合法代表佔領地人民的單位出現之後,才能有效向佔領者追究責任。
最後一點要提的是,對盟軍全體成員來說,ROC政權在佔領代管台澎過程中所做的一切違反國際法中佔領規則及慣例的行為,都必須由ROC政權負最終責任。
盟軍全體成員確實「可能」會因為明知ROC政權違規,卻還放任它這麼做而必須負上連帶責任,但最終仍舊必須由ROC政權負最終責任。而ROC政權的繼承者,則必須繼承它的法律上責任。
舉例來說,
你委託自己的朋友甲照顧自己的車子A,結果朋友甲在做例行保養的時候,用了劣質的產品導致車子引擎受損,朋友甲因此必須負責將車子A的引擎修好。
後來你在甲修好車子之前就把它賣給朋友乙,因為甲的責任是把車子A的引擎修好,誰擁有車子A就能要求某甲把車修好,所以乙可以要求甲將車子引擎修好。
後來某甲不小心因為吃麻糬噎死,他的兒子小甲身為他的繼承人,就必須擔下將車子A引擎修好的責任。
另外,朋友乙當然也可以要求賣車給他的你跟甲一起負責把引擎修好,但因為把引擎弄壞的是甲,所以即使你幫忙把引擎修好,最終也會向甲/小甲追討修理費用。
在上例中,委託人是委託朋友甲照顧自己的車子。
在盟佔的例子中,盟軍全體成員委託ROC政權佔領管理的台澎,雖然在法律上並不是盟軍全體成員的領土,但盟軍全體成員在法律上可以決定台澎領土要歸屬給誰,所以雖然不是「台澎領土主權的法律上擁有者」,但在法律上具有的權利,與「台澎領土主權擁有者『相當』」。
所以,「委託他人照顧自己的車子」的例子雖然與「盟軍全體成員委託ROC政權佔領管理台澎」在「所有權」的角度上不一致,但在「決定所有權歸屬的權利」這點,在法律上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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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頭}
中東,這個位處歐亞非之間的三不管地帶,由於坐擁石油、宗教種族複雜,再加上以巴之間的紛爭,近百年來,幾乎成為戰爭和恐怖活動的代名詞,從美國在伊拉克和阿富汗發動的兩場戰爭,到伊朗與沙烏地阿拉伯在葉門打得如火如荼的代理人內戰,都坐實了中東是個「火藥庫」的稱號,隨時隨地有可能爆發新的衝突,或是點燃燎原的戰火。表面上,中東的地理位置,距離美國或是東亞,都有一段距離,中東的問題似乎就只是中東的問題,與已開發世界的關係不大,但從911恐怖攻擊後,多數國家,尤其的美國華府的領導人就被深刻教育到:中東的問題,絕對不只是中東的問題,它所蘊藏的敵意和巨大的仇恨,往往一旦爆發,就是毀天滅地,因此,從這個角度,我們看到上個星期連續傳出了一系列和伊朗有關,但彼此間似乎又不相干的消息:首先,是伊朗一艘停泊在葉門外海的船隻,7號遭到了攻擊,這艘名義上是商船的軍用船艦,實際上就是伊朗革命衛隊的海上基地,用來支援葉門的民兵對抗沙烏地支持的政府軍;而在這起攻擊後的兩天,南韓政府又發出聲明,表示一月間被伊朗扣押的一艘南韓油輪和這艘船的船長,終於在9號獲得了釋放。乍看這兩則新聞,都是單獨的事件,沒有任何的背景連結,但其實攻擊那艘伊朗船艦的人,很可能就是以色列的特種部隊,而南韓的油輪之所以被釋放,關鍵就在南韓政府答應了要向美國爭取,解凍和返還伊朗被凍結的油款;仔細檢視這一連串事件共同的連結點,其實背後都是華府與德黑蘭之間,剪不斷理還亂的美伊關係,而這個僵持已久的敵對關係,上周二終於出現了一個突破性的發展:兩國都派出代表來到了維也納,展開多年來的首次「間接」接觸。
{內文}
好萊塢電影裡,屢試不爽,永遠讓人心跳加速,手心發汗的經典橋段:每個人臉上,都有一把槍對著自己,同時自己的手裡,也握著傢伙,指著別人的腦袋;這樣的場景,看似只在螢幕上出現,純屬虛構,但對照現實世界國際局勢,卻又無比精確呈現出外交賽局裡的參賽者心理狀態,像是美國華府,與伊朗當局之間,長達數十年的核武捉迷藏。
CNN節目主持人 阿曼波vs.伊朗外長 札里夫
我知道,核問題很多,而且複雜難解,所以我想先討論鈾濃縮這部分,事實上您自己最近就在一篇文章中寫道:美國川普政府的「極限施壓」政策,促使伊朗提高了低濃度鈾的存量,從660磅,上升到8800磅,同時我方也改良了離心機技術,從舊款機型,換成了產量更高的新機型。您很清楚,美國極關切這個問題,其他盟國也一樣,所以我想單就這一點請問您──當然您已表明貴國的動作是在美國退出協議後才展開的,但我想聽聽看,您對美國國務卿說法的回應...
美國國務卿 布林肯:
如果,伊朗肯重返協議框架,遵守JCPOA協議的規定,那麼美國也願意重返協議;但目前我們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伊朗當局在許多項目上都踰越規範,即使他決定重返協議,也要不少花時間調整;而且他們是否真的遵守規定,也要花時間評估,所以,目前還不到那個時候,還早的呢...
CNN節目主持人 阿曼波:
現在這情況,在我們美國有個形容詞,叫做「墨西哥對峙」,也就是雙方怒目相視,堅持對方先退,才肯退,所以你認為是否有可能透過某種機制,給雙方一個台階下,好讓你們能回到協議框架,美國也重返協議?
伊朗外長 札里夫:
很清楚的一件事,是伊朗至今所有動作都受到國際原能署的監看與驗證,而且我們已落實了我們所有的承諾,未落實的人是美國。如我先前所說,美國必須證明他們談判的誠意,因為伊朗已經展現了誠意...
這場對峙中,華府手中的槍,是各種禁運和經濟制裁:德黑蘭對準鄰境的武器,則是實力不明的核武力;雙方各擁利器,卻又各懷不能出手的苦衷:對拜登而言,核協議的破裂,明明白白是美國自己惹出來的無事生非,於情於理,都該立即撤銷制裁、重返協議機制;而對伊朗來說,至少在現任溫和派主事者的眼裡,核武計畫自始至終都是換取經貿利益的籌碼,過去幾年美國加重制裁,累計上兆美金的經濟損失,更加大了伊朗對外求和的誘因。
《辦公室風雲》影集:
好,所有人現在先先先先冷靜...我數到三,然後大家都把槍放下...我已經放消息出去了...屬到三的時候,大家就把槍放下...(好!)準備好了嗎?(準備好了!)一...二...三...啊...
都不想動手,都有意退讓,問題卻在:誰要當那個先退讓,先放下武器的人?美國拜登政府上台後,不只一次透過正式和非正式管道,釋出願意重返2015年P5+1六國與伊朗的JCPOA核發展協議,甚至不排除與伊朗代表直接上桌會談的意願。但檯面上,雙方領導人都有不能示弱的面子問題,檯面下,美伊官員則是小心呵護現有籌碼,避免丟出籌碼,卻收不到回饋,反而助長對手氣燄。以至於這個原本在外界看來,拜登外交考驗中難度最低,最有機會輕鬆得分的中東考題,硬是拖到新政府上台兩個半月之後,才有機會首次接觸,並且由於彼此信任度不足,美國和伊朗談判代表並非直接見面,而是由雙方代表各自守在奧地利首都維也納兩家相距不遠的飯店,由其他簽約國居中傳話,穿梭在兩家飯店間,展開一場非正式、不直接美伊談判。
美國國務院發言人 普萊斯:
我們一直都強調,這件事不容易...我想我要再次提醒各位,談判困難的原因很多,首先是形式上的問題,因為不是直接談判,所以過程上就很麻煩。另外,討論的議題是複雜的技術細節,如我說過的,對話重點並非策略層面,因為雙方的策略目標,大致上早已確認,也就是我們所謂的「對等重返」,這次維也納會談就是要討論如何達成這個目標。此外,談判困難另一原因,是大家都很清楚的:雙方互信不足,這當然是因為美伊近幾年關係惡化,但也有長期的歷史因素...
伊朗副外長 阿拉奇:
我覺得這次會談結果是正面的,方向是正確的,至於是否成功,現在說還太早,必須要等到工作小組協商完畢才知道...
扣掉美國的P4+1,英法德中俄五國外交官,六號在維也納與伊朗副外長領銜的代表團,進行了初步協商,各方達成共識,同意成立兩個專家組成的工作小組,針對美國須解除的制裁項目,和伊朗要遵守的協議規範,分別列出清單,以便進行後續協商;對於核會談初次交手取得進展,美伊官員都表示謹慎樂觀,但也不約而同強調:困難的,還在後頭。
美國總統 川普(2018.5.8.):
謝謝各位,這項命令會讓美國更安全!謝謝大家!
由於伊朗在2018年,當時的美國總統川普退出核協議後,便逐步削減對協議的承諾,開始追加境內鈾存量、提高鈾濃縮純度,同時擴充離心機數量與產能,導致目前伊朗官方核研究的規模與能量,早已超越2015年合約制定時的技術水平;換句話說,六年後的今天,即便德黑蘭當局為了換取經濟利益而主動配合,把超出規範的存量與產能,送到境外,伊朗的核子技術know-how,也早已不可同日而語,無法在彈指間,就回到6年前的原始狀態。另一方面,今天的中東局勢,相較於六年前,也已變得更加複雜詭譎,因此拜登政府與伊朗的談判算盤,是希望能夠在核問題外,一併處理伊朗劍指他國的飛彈計畫,以及德黑蘭暗中資助、長期潛伏大中東地區的什葉派民兵問題;不難想見,這些協議內技術爭議,和協議外橫生枝節,都令接下來可能登場的美伊對話,困難重重。
記者vs.白宮發言人 薩琪:
(...所以美方現在的立場,是伊朗必須先遵守協議,才會撤銷制裁嗎?)
這個嘛,我想目前現階段...如我昨天所說,會談絕大部分都集中在伊朗該做哪些事情,還有美國該做哪些事才能重返協議,但我一直都強調我們不會...暫時不會採取任何動作,先等協商告一段落再說...
民主防線基金會研究員 理查古柏格:
(華府)做出了讓步,提議讓伊朗在未完全回歸JCPOA規範的狀態下,先鬆綁部分制裁,只要伊朗開始縮減核活動,美國就會解除一些禁運項目。所以拜登政府已經調整了立場...
CNN主播vs.德黑蘭大學教授 馬蘭迪:
伊朗政表示要他們縮減核活動,前提是美方立刻取消「所有」制裁,但從現實上來看,拜登就算想這麼做,也不可能獲得國會支持,所以華府全面取消制裁的可能性幾乎是零,您認為,德黑蘭政府有可能退讓嗎?
不,絕不可能。伊朗簽署的是多邊協議,也就是JCPOA,所以美國有它的義務,伊朗也有我們的義務,如果美國不想再履行義務,伊朗當然也不可能承擔義務。這不是單方面的條約,所以你不能期待伊朗遵守規範,美國卻恣意妄為...
核會談前夕,有消息指美方願意階段性,先解除一部分凍結的石油收入,換取伊朗方面對等的核活動縮減,但此一口頭提議在會談第一天,就遭到伊朗談判代表的一口回絕,堅持美方必須一次就撤銷「所有」制裁,強硬姿態固然有談判策略的考量,但現實上,伊朗國內情勢變化,也不容雙方執政當局繼續觀望,一再蹉跎。
伊朗外長 札里夫(2021.3.15.):
一旦等到伊朗大選,政府就跛鴨了。一個跛鴨政府不可能做重大決策,不管你想做什麼都只能等六個月再說,新政府至少要到9月才會上台。從現在到九月可能發生很多事,所以我建議美國人加快腳步,事實上他們只須鼓起勇氣,把該做的事趕快做一做就成了。
六月即將登場的伊朗總統大選,極有可能選出強硬派、甚至是有軍方背景的新總統,取代原本改革派、在2015核協議中扮演關鍵角色的現任總統魯哈尼;如果美方希望在德黑蘭改朝換代前,與態度相對友善的伊朗當局白紙黑字,勢必就得在兩個月內,完成所有技術協商,排除各種歧見和障礙,才有可能趕在大選之前,取得伊朗精神領袖哈米尼對會談結果的背書,讓美伊關係儘速回到2015核協議框架之內;然而,這樣的樂觀情境,不只在時程上難度極高,更是建立在其他談判成員國,尤其是中俄兩國,也與歐美站立同一陣線,全力配合的假設之上;這一點,在美中俄霸權角力陰影,籠罩地緣外交主戰場的此刻,似乎是個奢侈的期待。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QNXvAX1-LB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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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戰與認知戰是什麼?
首先,先說明混合戰和認知戰是什麼,這個名詞曾出現在 2019 年國防大學軍事共同教育中心上校教官黃柏欽發表於《國防雜誌》的〈戰爭新型態-『混合戰』衝擊與因應作為〉一文中。文章中提到,混合戰呈現當前資訊、科技時代的戰爭模式,運用混合與創新、不對稱的戰術、戰法,破壞目標國政經穩定與城市發展,攻擊新聞及言論自由弱點,造成受攻擊目標的挑戰。」而霍夫曼(Frank G. Hoffman)所著的《二十一世紀衝突:混合戰的興起》(Conflict in the 21st Century: the Rise of Hybrid Wars),對混合戰的定義如下:未來的對手更加聰明,並且鮮少將自己限縮在他們工具箱裡的單一工具。傳統的、不規則的和災難性的恐怖主義挑戰將不會是明確、清楚的樣態;他們都將以許多形式呈現。戰爭模式的模糊,誰參戰的模糊,以及使用什麼技術,產生廣泛多樣性與複雜性,稱之為混合戰。
而在國防安全研究院所發布的 2020 中共年報則指出,未來在灰色地帶衝突中,共軍戰略支援部隊將扮演重要角色,共軍網絡系統部效法俄羅斯對波羅地海國家遂行的資訊作戰模式,進一步運用體系融合與軍民融合,網路作戰自身單位與外圍團隊,結合心戰基地,推展運用網路戰搭配認知戰的混合戰。
因此我們可清楚明白,面對認知戰、混合戰,台灣所要應對的壓力有多巨大。
面對中國對台的資訊作戰
自上任以來,我就很關心中國對台的假消息作戰問題,特別是國安局的應對方式。去年 7 月國安局增列了「協調整合、部署執行對境外敵對勢力爭議訊息應處有關事項」這項工作職掌;調查局也成立了資安工作站,針對防範中國透過假訊息擾亂台灣社會民心、讓台灣社會產生懷疑民主制度的意義這些認知作戰行為,便需要檢視有加強整合假訊息情蒐的執行效果。
根據台灣民主實驗室去年 11 月發表的研究,其中有一項研究發現是:代理人積極參與了中國的資訊作戰。即使其中一些攻擊是由中國發起,但仍有許多代理人放大了這些攻擊。這些代理人扮演聯繫台灣當地製造者或散佈者與中共的中間人角色,使得資訊攻擊的發動者與實際製造或散佈者產生了脫勾的狀況。
中國分別在 2020 的台灣總統大選以及武漢肺炎爆發期間,發動一連串線上與線下的資訊攻擊。此報告依據攻擊者的資本和動機,將中國的資訊作戰者分成四種不同的類型,並根據其在模型中的位置,將其攻擊分為四個模式:外宣模式、粉紅模式、內容農場模式、與協力模式。其中,又以「內容農場模式」和「協力模式」所產生的傷害較前兩者來得大。
國安局對假訊息的工作成果
像是最近的鳳梨事件,中共說台灣出口給他們的鳳梨有蟲害,但台灣農委會請中共拿出證據來,他們也拿不出來,但他沒使用官方發聲、協同媒體、網路,四處抹黑栽贓,這就是一種很經典的認知戰,國安局長也相當認同這就是一種認知作戰。
而去年質詢國安局時,我也要求提供過去一整年的完整的報告,告訴我們已經查到了哪些?如何處理這些問題?未來又有哪些相關工作的規劃?我們應該是哪些部會、單位主責處理?今天我們有可能面臨醫療衛生方面的假訊息、也有可能像是現在的農業假訊息,這顯然是跨部會的問題。
國安局長回應說,兩岸事務的主管單位,最主要是陸委會,但也可能和政戰、軍事有關,所以也涉及國防部。
我知道國安局在去年有關假訊息的情蒐和研究有一些初步的結果,掌握了重大假訊息事件、散佈嚴重性和重要節點。那是不是有可能,創造一個跨部會整合的平台,來討論看看這個應該如何處理,可能部會互相支援,且一定要有一個專責的部門!處理橫向的聯絡與垂直的澄清,不分藍綠、部會,一起處理中共的認知作戰問題,面對認知戰的抹黑,可給出客觀的事實、科學的數字,快速澄清,避免認知戰的假訊息滲透台灣。
國安局長回應我,會提供這些清楚的資訊給相關部門。
我也再次提醒認知戰的重要性,「認知作戰」就是改變人的想法,且是用假的資訊去改變大眾的想法,讓你聽、看,但所見到的是他們想引導的錯誤資訊。境外敵對勢力透過這樣的做法,來分化破壞台灣的民主社會,世界上其他國家也開始領略這樣的痛苦。
此外,「溯源分析」很重要,需要了解背後的指揮單位,比方是武警、共青團等等。如此一來才可以找到關鍵人、斷其行為節點。
比方說,民主實驗室研究報告提到的「粉紅模式」,不同於中央發動的攻擊,是由地方性愛國人士或小粉紅製造訊息。雖然和中央無關,但是粉紅模式可能會和地方的民兵和武警有關。有許多武警會加入群組,甚至有教戰守則,包括低級黑、高級紅、反串等教程,有時候會在微博試水溫,再將訊息加以改製、放入粉絲頁或社團散佈,甚至自己經營粉專。這也顯示了中國會使用的資訊戰特色,也就是主導者是會是不同系統、不同單位,便會需要國安局能夠進一步分析出主導者是誰?
提出中國對台灣假訊息的行為模式預判的重要性在於,在能掌握來源後,甚至可以進一步看在某些重大事件發生時,比方一月底、二月初美國軍機在我西南空域活動,或者最近兩會期間,中國對台假訊息的發動者和發動方式,而可以提前截斷這些假訊息的發動,或者截斷其節點。
中共勢力協同在地的認知作戰,我和台灣基進一直都在抵禦頑抗的第一線,但我們永遠以抵禦這類欺侮為優先!置我個人名譽於度外。
台灣加油
2021-03-18,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國安局 陳明通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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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肚─週二 19:00-21:00(每月二、四週委員時間)
龍井─週三 19:00-21:00(每月一、三週委員時間)
烏日─週四 19:00-21:00(每週委員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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