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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證 效力 在 周春米 立委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春米法律教室:E化的行政訴訟
#疫情 爆發後,除緊急必要的情形,各法院原則上都暫緩開庭,許多司法業務都暫時停了下來,減少傳染風險。但法院的功能跟角色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因為疫情停擺,將會損害大家受到憲法保障的訴訟權。
前天5/31,立法院三讀通過 #行政訴訟法修正案,配合數位化時代的進展,在訴訟文書傳送、案件審理跟裁判收送各個面向,都考慮到無紙化、數位化、遠距化的各個面向,可以說E化了整個行政訴訟。
今天的春米法律教室,要來跟大家說這部法律做了什麼調整,對將來會跟病毒共存的我們,會有什麼樣的影響。
🎯 #打開手機就可以收判決
過去,當事人要提起行政訴訟時,原則上要以紙本寄送法院,此外還要準備多一份繕本給對造的行政機關。當法院作出裁定或判決,也是要以紙本的方式透過郵務送達,送達合法後開始計算上訴或抗告的時間。
這次的修法,我們增訂當事人得以科技設備將書狀傳送於行政法院,提供紙本以外的數位化選擇。如果經過訴訟關係人同意,也可以透過科技設備傳送訴訟文書給關係人,這裡的傳送跟送達或通知,有同一效力。
換句話說,當事人跟法院、對造行政機關、訴訟關係人的文書交換,都可以在資訊平台上進行。法院的裁判跟通知,在訴訟關係人同意的前提下,也可以透過網路方式傳送,不用再另外寄送紙本裁判。不只更快速及便利,也可以省下郵務跟紙張的開銷。
當然,透過網路傳送會涉及法律效力的問題,這部分我們授權給司法院制定子法來因應,增加便利之餘,也要兼顧司法的安定與效力。
🎯 #全程視訊審理沒問題
原本行政訴訟法規定可以透過遠距視訊設備參與審理的,包括:當事人、代理人,這次修法擴及到所有關係人,包括:當事人、代表人、管理人、代 理人、輔佐人、證人、鑑定人等等。
在擴大範圍之後,只要行政法院認為適當,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都可以全程使用視訊的方式進行。在疫情緊張的時刻,讓法院可以繼續運作;在平常時間,也可以讓許多不方便長途跋涉到法院的朋友,有更便利參加訴訟的選擇。
今天的春米法律教室先講到這裡,法律已經通過,希望司法院也可以加緊腳步把相關子法訂立出來,鼓勵法官利用這些便民的新措施,讓 #人民告官 的行政訴訟,可以更加便利。
人證 效力 在 貝醫師的急診無間道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從事新聞工作40多年的民報王姓記者,認為所寫消防員遭蛇咬傷報導醫院有「醫療疏失」,5天後的大半夜殺去急診室咆哮、逼近醫護,20多分鐘後才被員警帶離。台中高分院認為王男影響醫師執行醫療業務明確,維持一審依違反醫療法判他3月,可易科罰金,全案定讞。
判決書指出,時任民報記者的王姓男子,2018年10月12日撰寫「白化雨傘節咬傷台中消防員險喪命」新聞報導。他認為治療消防員的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未給予適當治療,有醫療疏失,同月17日晚上9點多跑到該院急診室要求採訪。
急診劉姓女醫師雖告知「非病患家屬,依法不得告知病情」、「採訪有一定申請程序」等,但王男竟亮出名片及工作證,在現場大聲咆哮,還逼近在診間的醫師,經勸阻後仍不願離去,已影響醫師看診及執行醫療業務,遭依法送辦。
王男否認犯行,辯稱當天在急診請護理人員派有權受訪者出面,但沒有派人來。趙姓男醫師告知該事件已處理完畢,但他表示要進一步了解病患現況及事件始末。劉姓女醫師再告知,「他不是病患家屬,我們不能告訴他,我們不接受採訪,叫他出去。」王表示自己是新聞記者,有義務使讀者繼續了解毒蛇事件始末及發展,劉女就請護理人員通知警衛,警衛到場向其表示不能採訪,請他出去,經溝通後其與警衛一同到候診區。
台中地院法官認為,從相關證人證述可知,王男進入急診室要求採訪,並指摘該院有醫療過失時音量甚大,經護理人員及劉女表示不得採訪,又先後與趙姓男醫師及劉女表示要採訪,可見因王男來表示採訪,使急診室內多人前來勸阻,場面確屬混亂。
法官審酌王男從事新聞工作已40多年,依經驗可知,晚上9點醫院一般行政人員已下班,急診只剩必要值班人員執行緊急醫療業務。該新聞已發生近1 週,無緊急狀況,王男也沒確認與新聞事件相關人員是否在場,竟無視中山醫院所揭示採訪程序,逕行進入急診室內,要求採訪。
劉女出言勸阻後,王男竟還進入診間內與她爭論且拒絕離去,全程達5 分鐘,直到他跟員警離開也有20多分鐘。期間醫護無法依正常程序點呼病患醫療,行為應予非難。王男犯後仍飾詞否認,顯無悔悟,且堅稱其行為毫無瑕疵可指,犯後態度顯屬不佳,依違反《醫療法》以非法方法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判3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王男不服上訴,辯稱採訪規則只是醫院內部規則,對他無拘束效力,無須事先申請採訪,甚至還請求勘驗案發現場,還要求傳喚鑑定證人台中市新聞局長,並函詢台中市衛生局中山醫院所訂「接受媒體採訪或執行溝通作業流程」是否曾報備、規制對象為何人等。
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為,王男採訪行為應於符合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保護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不受非法妨害之規範要求下進行,而不是恣意為之,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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