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林文舟:稅捐修法莫開人權倒車
https://news.pchome.com.tw/society/newstaiwandigi/20210810/index-62859804346872279002.html
林文舟指出,如果是歸責於政府機關的錯誤,超過十年就不退給民眾,是侵犯人民權益,行政院所提稅捐稽徵法第28條修正案實已背離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條所揭示「落實憲法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其他相關基本權利之保障,確保納稅者權利,實現課稅公平」的立法目的,並有違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當初修正時「如僅退還五年稅款,對納稅義務人權益保障恐未盡周全」的考量,更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第3項所揭示的「確保任何人所享本公約確認之權利或自由如遭受侵害,均獲有效之救濟」原則。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59的網紅劉櫂豪,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劉櫂豪委員特召開泰國「曼谷海關惡劣開罰,外交部沒辦法,國人權益毫無保障」記者會,劉櫂豪請事件當事人張震濰親自說明被泰國曼谷海關惡劣開罰始末,外交部亞太司副參事劉政星也代表外交部回應處理經過。劉櫂豪強調泰國海關執法不符常理與國際慣例,於通關後仍跟蹤追查至停車場用栽贓手法入人於罪,國人旅遊動輒則咎,劉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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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署聲明 | 6.26 聯合國國際支持酷刑受害者日 】
#呼籲國際持續關注中國酷刑問題
#敦促中國履行締約義務 #包括落實有效措施禁止一切形式酷刑
1987 年 6 月 26 日聯合國《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簡稱《禁止酷刑公約》)正式生效。至 1997 年,這一天被定為「國際支持酷刑受害者日」。
今年是《禁止酷刑公約》的 34 周年紀念,我們以下聯署團體及個人謹此呼籲國際社會團結一致並堅定不懈地監督中國的酷刑問題,這對推動中國政府正視其人權違反狀況,至為關鍵。
中國為《禁止酷刑公約》的首批締約國,卻從未顯示其消除酷刑的決心。我們不忘聯合國人權專家多年來透過與中國政府的對話,提出對中國酷刑與不人道待遇問題的關注和憂慮。即如專家多次強調作爲締約成員,中國政府務須依據國際人權標準及原則,為酷刑定義,修訂刑法及刑訴程序,規範行政及執法權力,整理數據,完善監督問責機制等。
但令人遺憾的是中國政府對專家的大部分建議和呼籲,置若罔聞,而酷刑受害人亦鮮有成功申訴、索償或是追究刑責的例子。
中國政府背道而行,近年不斷強化嚴刑峻法、以含糊虛泛的國安之名,拓張行政和執法權力、將諸如「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以及其他不同形式的長期羈押和任意拘禁合理合法化,縱容酷刑繼續存在,將申訴人滅聲,令司法制度進一步扭曲。
根據酷刑受害人的報告指出,他/ 她們在關押期間,曾遭遇的酷刑和不人道的對待包括受襲、毆打、電擊、強迫長時間固定動作、幽禁、剝奪睡眠和足夠食物以至言語侮辱、威嚇和脅迫等等。
就此,我們深切關注近期關於北京丁家喜律師、法律學者許志永、廣東人權捍衛者牛騰宇曾在羈押期間遭受酷刑的報道。
此外,我們仍然憂慮以下各人的身心以及精神健康狀態:
- 陝西人權律師常瑋平,疑因公開自己在 2020 年年初曾受酷刑後,同年 10 月被帶走,至今音訊全無。
- 長沙公益仨人程淵、劉永澤和吳葛健雄;從 2019 年 7 月被羈押後至今音訊全無。
- 北京女權倡議者李翹楚,研究員,2021 年 2 月被帶走,至 3 月正式逮捕,至今無法會見律師及家人。
- 北京人權律師余文生,被判四年徒刑,現於南京服刑中。
除牛騰宇外,上述各人均被控以國安相關罪名,並因而被其本國法律剝奪會見律師的權利,直接增加其遭受酷刑的風險。
我們要進一步指出,近年有報告揭露,在中國酷刑除了被用來針對個別異見和維權人士外,更已被發展成為臣服新疆少數民族的系統性手段,也是管控和鎮壓其他少數民族地區的工具。
就著這些嚴重的關切,我們呼籲中國政府與相關的聯合國人權專家充分合作;亦即是作爲優先事項,允許國際人權專家,包括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立即前往新疆,並在尊重高級專員提出的條件下,讓她不受限禁,進入當地維吾爾族、哈薩克族、回族、吉爾吉斯族及其他受影響社區作有意義的接觸探訪。
我們重申,作爲《禁止酷刑公約》的締約國,中國政府必須履行其締約義務,以積極認真態度面對聯合國專家的關切,並竭力消除其國内的酷刑和不人道對待問題。
我們再次確認國際人權原則和標準,呼籲中國據此改革其刑事訴訟程序和機制:
1. 立即釋放所有被不符合國際人權準則程序關押和囚禁的律師、人權捍衛者以及公民。
2. 承認不受酷刑為不可克減權利的特殊性,不能以國內法給予但書。
3. 以《禁止酷刑公約》爲本,將酷刑的定義納入中國法規;並據此檢視修訂其《刑事訴訟法》,包括但不限於廢除任意羈押和長期拘留、確保會見自選律師的權利等。
4. 制定可及、透明和有效的酷刑投訴機制,以確保受害人可以申索救濟和補償,而加害者得以被法律追究。
5. 設立包含官方和非官方專家的獨立委員會,監督《禁止酷刑公約》在中國有效落實。
作爲此聲明的聯署團體及個人,我們承諾將繼續為中國的人權狀況發聲,並共同努力,推動在中國和世界範圍內消除酷刑。
聯署:
團體
-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Amnesty International Taiwan) 臺灣
- 無國界律師組織(Avocats Sans Frontieres)
- 改變中國(China Change) 美國,華盛頓
- 中國死刑關注(China Against the Death Penalty)(CADP)
- 中國政治犯關注組(China Political Prisoners Concern Group) 香港
- 中國人權捍衛者(Chinese Human Rights Defenders) 美國,華盛頓
- 全球基督教團結組織(Christian Solidarity Worldwide) 英國
- 中國律師之友(Committee to Support Chinese Lawyers) 美國,紐約
- 經濟民主連合(Economic Democracy Union) 臺灣
- 國際危難律師日(Foundation day of the Endangered Lawyer) 尼德蘭
- 前線衛士(Front Line Defenders) 愛爾蘭
- 香港邊城青年執行委員會(Hong Kong Outlanders Executive Committee) 臺灣
- Human Rights Now 日本
- 人權觀察 (Human Rights Watch) 美國
- 國際人權服務社 (International Service on Human Rights) (ISHR), 瑞士
- 國際西藏網路 (International Tibet Network) 美國
-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Judicial Reform Foundation) 臺灣
- 律師助律師 (Lawyers for Lawyers) 尼德蘭
- 律師權利觀察(Lawyers' Rights Watch) 加拿大
- 萊特納國際法暨正義中心(Leitner Center for International Law and Justice)美國,紐約
- Monitoring Committee on Attacks on Lawyers 法國
- 國際人民律師協會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People's Lawyers )(IAPL).
- 華人民主書院(New School for Democracy) 臺灣
- 台北律師公會(Taipei Bar Association) 臺灣
-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Taiwan Alliance to End the Death Penalty)
- 台灣人權促進會(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臺灣
- 全國律師聯合會(Taiwan Bar Association) 臺灣
- 臺灣聲援中國人權律師網絡(Taiwan Support China Human Rights Lawyers Network) 臺灣
個人
- Jean-Philippe BEJA, 法國國家科學研究院-巴黎政治學院國際研究所名譽教授(Research professor emeritus CNRS-CERI Sciences po, France)
- Jerome A. COHEN, 美國紐約大學法學院 榮譽法學教授(Professor of Law Emeritus, New York University, US)
- Martin FLAHERTY, 美國普林斯頓大學國際公共關係部門 客座教授(Visiting Professor, School of Public and International Affairs, Princeton University, US)
- Eva PILS, Professor, 英國倫敦國王學院潘迪生法學院 教授(Dickson Poon School of Law, King’s College London, UK)
- Stuart RUSSELL, 澳大利亞麥覺里大學法學院 教授 (退休) Macquarie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 Australia (retired)
- TENG Biao, 美國芝加哥大學波津人權中心 客座教授 Pozen Visiting Professor, University of Chicago, US
(2021 年 6 月 26 日--臺北.日内瓦)
人權違反與救濟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隔離有什麼問題嗎?
武漢肺炎疫情爆發社區感染後,全台灣進入第三級警戒,外出時全程配戴口罩、並避免不必要的活動。
——
長達一年半的疫情,有點年紀(欸)的人也想起了十幾年前的 SARS 疫情。
2002 年,中國爆發 SARS 疫情,隔年傳到台灣。
SARS 疫情真正的危機,是台北市和平醫院爆發院內感染。
當時的《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曾經與傳染病患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主管機關可以留驗、必要時主管機關可以要求你到指定地點檢查或進行預防接種等必要的措施。
台北市政府據此公布「台北市政府 SARS 緊急應變處理措施」,要求曾經接觸或疑似被傳染的和平醫院員工「召回」並「集中隔離」。
台北市政府也封鎖和平醫院周圍區域,引起台灣社會的嚴重恐慌。
一名和平醫院的醫師,在接到召回命令時,認為和平醫院的狀況不可能隔離 1000 多人,台北市政府的「封院」政策不只無助於防疫、更會加重院內感染。
他決定抗命、自行在家居家隔離,並透過傳真、投書等方式告訴大家「不要進入和平醫院造成交互感染」。
——
SARS 疫情落幕後,台北市政府認為他是「落跑醫師」,並記 2 大過並停止、處新台幣 24 萬元的罰鍰並停業 3 個月。
醫師則反駁,和平醫院內幾十個人共用浴室,完全沒有隔離措施。受感染者死亡後,也未告知家屬原因就迅速火化,封院根本是錯誤的政策,在行政訴訟敗訴後,他聲請大法官解釋。
他認為,《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以及正當法律程序。強制隔離是對人身自由的限制,然而法律卻沒有時候事後的司法救濟,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不過,大法官作出解釋認為,基於醫學專業及迅速防疫的要求,強制隔離不經法院而由主管機關直接決定,並沒有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的問題。
本號解釋由有許多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見,認為既然是限制人身自由,至少要規定一定合理的時間內讓法官審核。
——
SARS 事件也暴露了《傳染病防治法》的不足,立法院在 2004 年大幅修正,加入包括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等等規定。
而關於強制隔離,現在的傳染病防治法規定,主管機關必須開發通知書給當事人或家屬,裏面也有寫「您或您的親友有權利依照提審法的規定,向地方法院聲請提審」,補足了原先欠缺法官審核的不足。
當然,加入法官審核機制不代表只要聲請提審法官就一定會放人,提審只是讓法官作為最後一道防線,避免不當的侵害發生。
——
武漢肺炎疫情讓「社會安全」與「基本人權」的兩難問題再度浮現。
當年,許玉秀大法官曾經說過,當代憲政體制建立在對體制的悲觀上,所以需要相互制衡。但這樣的制衡會不會造成效率變慢,反而讓事情無法解決?
隨著法治越趨成熟的社會,我們透過專業的展現來保護社會安全,但安全和人權,兩者該如何取得平衡,便是憲法上永恆的辯論與難題。
——
好好待在家是我們對控制疫情最大的幫助,而待在家的期間,我們也可以好好的思考這個問題。
#好家在我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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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武漢肺炎 #SARS #COVID19
人權違反與救濟 在 劉櫂豪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劉櫂豪委員特召開泰國「曼谷海關惡劣開罰,外交部沒辦法,國人權益毫無保障」記者會,劉櫂豪請事件當事人張震濰親自說明被泰國曼谷海關惡劣開罰始末,外交部亞太司副參事劉政星也代表外交部回應處理經過。劉櫂豪強調泰國海關執法不符常理與國際慣例,於通關後仍跟蹤追查至停車場用栽贓手法入人於罪,國人旅遊動輒則咎,劉櫂豪呼籲外交部應重視國人境外旅遊之品質,儘速積極與泰國官方溝通,保障國人權益,同時應發佈旅遊警戒,讓國民前往泰國需小心避免被罰款。
劉櫂豪表示,今年12月7日台東鄉親張震濰等20人前往泰國旅遊於曼谷機場遭遇海關惡劣開罰,造成被罰款6萬多元,當時透過外交部急難救助窗口協助,竟遭辦事處官員回覆「無法協助」,對於損及國人權益的惡劣行為,劉櫂豪要求外交部應儘速查處,協助國人行政救濟,並應依國際慣例要求泰國官方調整執法過當之情況,以維國人旅遊權益。
事件當事人張震濰說明,12月7日入境曼谷機場時,當時有13位團員每人依規定僅攜帶1條香菸入境通關,通關後在前往停車場途中因部分團員如廁在候車之時,曼谷海關人員即突然攔查要求檢查行李,海關人員將團員行李內搜得之13條香菸無視團員溝通強調是1人帶1條出關,即依違反攜帶菸品規定開具6萬多元罰單。張震濰表示,當時透過外交部急難救助窗口協助,竟得到官腔說法,國人受到不公對待,竟如此被漠視,因此特呼籲前往泰國的民眾要小心,以免出關後若仍不小心手拿2條煙就會被稽查罰款。
劉櫂豪強調,任何國家攜帶物品通關,都沒有規定在通關過後還要求不能幫忙提拿的,泰國的惡劣執法,造成台灣旅客入境泰國後,是否在街上持2條煙以上就會被稽查罰款呢!這完全不符合常理與國際慣例,外交部應重視這些損及國人旅遊權益的問題,儘速與泰國官方溝通解決,不然國人前往泰國旅遊動則得咎,權益將得不到保障,且喪失國人對政府的信心。外交部副參事劉政星回應,已透過駐泰辦事處瞭解事件始末,目前泰國官方強調執法範圍包含通過綠線後之機場大廳、停車場及其他地區,目前會於領事事務局官網上做說明,提醒國人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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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張、國籍身分權之歧視,很可能也違反其國際義務。 根據法律規定,韓國國家人權委員會有調查及救濟人權侵害與歧視之職責,為具有一定調查權之「準司法機關」。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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