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967號、109年度台上字第3273號判決
⒈所謂 #法條競合,係指一個犯罪行為形式上合於數個犯罪構成要件,同時有數法條可以適用,依一般法理,#擇一最適合之法條適用,排斥其他法條之適用。
⒉學理上可分為 #特別關係、#吸收關係、#補充關係等類型。其中 #補充關係,係指一個行為合於數法條罪名之構成要件,侵害同一法益,而侵害法益之程度強弱有別或參與、行為型態不同,由數法條罪名之形式構造觀察,具有一規定(即補充規定)之存在僅在補充另一規定(即基本規定)之不足之關係,亦即 #僅在後者不適用時,#才能適用前者。如 #教唆或幫助他人犯罪後,#進而實行犯罪行為者,#僅論以該罪之正犯。
⒊而「#吸收犯」概念,係指在犯罪性質上,或依日常生活經驗習慣(某種犯罪之性質或結果,#當然含有他罪之成分),認為一個犯罪行為,為另一犯罪行為所吸收,較為適當,而 #僅包括的論以一罪。如低度行為,為高度行為所吸收。輕度行為,為重度行為所吸收。
⒋法條競合與「吸收犯」,均僅成立一罪,即足以充分評價其犯罪之不法與罪責內涵。與想像競合犯、實質競合(數罪併罰),係成立數罪有別。
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2 項之法定刑較同條例第3 條第1 項之參與犯罪組織罪高,本諸行為不法內涵高低行為判斷標準,應認 #成年人招募未滿18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之行為屬高度行為 而 #得吸收參與犯罪組織行為。被告為成年人#招募未滿18歲之少年 周○諺加入「蠟筆小新」詐欺集團犯罪組織後,又 #自行參與該犯罪組織,其參與犯罪組織之輕度行為應為其成年人招募未滿18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之重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見原判決第12、13頁)。
這個詐騙集團的名稱竟然取老師最愛的小新!!(覺得崩潰)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中 正犯 防 評價 在 紀綱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愛談名詞就來吧
(一)『等價客體錯誤』、『因果歷程錯誤』真的有法律評價上的錯誤嗎?
(二)『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的法律效果中,為何有一說會用16條解決?
(三)為什麼有學者說『抽象危險犯』=『行為犯』?
(四)『客觀預見可能性』=『行為與結果之間具有常態關聯性』=『相當因果關係』?
(五)『共同正犯脫離』意義在哪裡?要怎樣才能脫離,有沒有不同意見?
(六) 『抽象危險理論』=『重大無知』?
(七)『原因自由行為』其實只需要抓準真正的『行為當時』?
(八)『附隨過失結果的正當防衛』能夠主張正當防衛的理由?
當你讀完書卻沒有精準的想想
這個議題到底在談哪一組法律要件?效果是什麼?
定位在犯罪成立要件哪一個層次?
還不如出去玩耍有益身心
別浪費青春浪費生命
出國回來就過年了
但是過年還要帶隊上嘉明湖
再加上隱藏的罰單
阿木應該會殺了我
#改考卷改到想撞牆
#進階班寫自己的理由別抄解題書一點意義都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