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ノ排程中晝發文 #國際法法理建國與 Q&A
Q52:臺獨撚真是無賴,明明《中日和約》已寫明《馬關條約》已因日本戰敗而失效,故此臺灣的主權即時歸還給清國的繼承國中華民國。臺獨撚偏偏死撐說沒有另外立約明言臺灣的主權由日本轉讓予中華民國。那你被迫立約讓出房子抵債,日後法院宣判契約無效,你也不能收回房子,因為要和對方再立約把擁有權轉回給你。但不平等條約已經失效了,對方已不再合法擁有那房子,憑甚麼還要我再跟他簽約明言把房子轉讓給我?這種情況下,條約失效,主權歸還原擁有國或其合法繼承國是最正確的做法。
A52:
無賴的是中華民國超譯王的你:)
你分不清楚台獨跟法理建國派的差別,我覺得很遺憾,你先看這篇吧~Q&A29獨立是什麼?建國獨立跟獨立建國不一樣嗎?:https://reurl.cc/Q7Wl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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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和約》是《舊金山和約》第26條說的,如果沒跟日本簽到《舊金山和約》的國家,可與其簽子約,但條件不得逾越母約,若條件更優渥,則同盟國成員皆可享受其條件。
換句話說,中華民國政權作為當時的中國代表,若想透過子約《中日和約》得到台澎領土主權是不可能的。因為《舊金山和約》對台澎處置就是主權歸屬未定。
來看看你說的《中日和約》第4條:”It is recognized that all treaties, conventions and agreements concluded before December 9, 1941, between Japan and China have become null and void as a consequence of the war.”
馬關條約失效,正確應該來說是停止這個條約的狀態。但領土主權不會透過,你停止了這個狀態以後就會達到領土主權移轉的效果。
國際法不存在割讓條約終止後,恢復給原本領土主權國的狀態。
更何況大清帝國對台澎領土主權的掌控實際上只有西半部而已,這題說過了~Q&A25台灣的地理範圍有哪些?哪個是領土主權未定?:https://reurl.cc/V3R5gA
領土主權移轉必須簽訂另一個條約;馬關條約失效回歸到原本的狀態,這是不對的,Q&A6舉過的例子,自己去看~Q&A6馬關條約失效台澎會回歸給大清帝國嗎?二戰例子很多國家不遵守國際法不是嗎?https://reurl.cc/ragR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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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來看看戰敗國日本怎麼說~
針對「日華和約第四條之約定是否使臺澎主權回歸中國」之問題,1964.02.29 #日本條約局局長 中川融表示:「日華和平條約第四條,雖然有岡田先生所指出的條款,簡單來說,這條規定雙方承認開戰前日華間所締結的條約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但是,因為有些條約的涵蓋範圍廣,所以現在會受以前締結的條約影響。也可以說,有些條約的內容會沿用至今。當然這些條約的內容已消失,甚至也有一次就結束的條約。諸如台灣割讓等條約,便是完成割讓台灣一事即達成目的,之後僅具備形式上的效力。由於這是已經執行完畢的條約,就算事後廢棄,亦僅是形式上的廢棄,已經執行完畢的事項無法因此而回到未執行前的狀態。此類條約廢棄的效果,在國際法上為非常重要的問題,國際法學者的一致見解亦如上所示,若非如此,則國際間將無法安定。割讓領土後因戰敗而使其全部恢復原狀,之前的割讓條約無效,這是不可能的。」
1964.02.29答覆是否能依據《中日和約》之內容認定台澎主權歸屬?
#內閣總理 池田勇人 表示: 「我們說得很清楚。我方在對日和約中放棄了(台澎主權)。這不是我們可以置喙的。所以,我們只是依據對日和約的規定,在遵守規定的同時締結了新的日華和平條約。即使是依據日華和平條約,也不能做出違背『依舊金山和約之決定日本已放棄(台澎主權)』的事。即使有做出決定,我們也不是以『中華民國具有對台主權』的想法簽條約,這點條約局局長也多次提到。我們現在也是在這樣的想法下運用日華條約。」-第046回国会予算委員会第17号
另外,中華民國政權外交部在 1952 年作成的〈#議定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總報告書〉中,也明白承認中日和約無法解決臺澎主權未定問題:「查金山和約僅規定日本放棄臺灣澎湖而未明定其誰屬,此點自非中日和約所能補救」。如果真如部份人所說,台澎主權因為《馬關條約》依據《中日和約》第四條的規定廢止而回歸中華民國,不就表示台澎主權歸屬問題能依《中日和約》解決?那中華民國政權外交部又怎麼會表示「此點自非中日和約所能補救」呢?
由此可知,即使是中華民國政權外交部也知道台澎主權歸屬問題根本無法依《中日和約》來處理。
(Q&A42:中華民國可以透過中日和約取得台澎領土主權嗎?https://reurl.cc/8yNaE7)
最後再提,《中日和約》在日本1972.9.29轉承認PRC是中國代表時,這張和約就法律上已實質停止了唷!因為簽訂《中日和約》時有寫上適用對象範圍就是中華民國代表的中國。所以對日本來說台灣人也不用再「被視為」中華民國國籍的人了。
你也不用再拿《中日和約》來替中華民國政權背書。
如果你思考出來最正確的做法是把中華民國課本當作信仰,那你真的需要多多關注我的問與答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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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和約第四條 在 黃智賢世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黃智賢: 台灣當然是中國國土
最近台獨團體在各大媒體刊登廣告,用各種低級謊言,扭曲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謊稱台灣不屬於中國,說台灣沒有光復,只有軍事佔領!
這些陳年謊言,也是台獨洗腦台灣人的基礎。
所以,讓我們再看一次歷史。
1
1895年,清朝政府在甲午戰敗後,被迫簽訂割地賠款的馬關條約。
賠款,是賠付二億兩庫平銀,分期還要付利息。
割地,是割讓遼東半島,和台灣與澎湖。
但俄、德、法因為不願日本獨吞遼東,所以三國干涉。
中國於是用3000萬兩白銀,把遼東半島贖回。
大清被迫割讓台灣,不止台人悲憤。
國人憤慨,所以有公車上書。
所以孫文推翻滿清,割台也是一大動力。
可憐被日本欺淩的,是大清。
條約簽訂者,是大清帝國與大日本帝國。
但大清,當然就是中國。
這2億3000萬兩賠款,是當年日本年度財政收入的四倍以上。
2
1943年,中美英三國領袖,蔣介石,羅斯福,邱吉爾舉行開羅會議,會後發表開羅宣言(Cairo Declaration),意在對日本招降,而俄國史大林事後也追認。
關於台灣,宣言使用的文字是“日本從中國所竊取的所有領土,如滿洲和台灣澎湖,應歸還中華民國。"
(and that all the territories Japan has stolen from the Chinese, such as Manchuria,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shall be restored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
從中國竊取的,要歸還中華民國,表明在國際法上,中華民國繼承大清。
3
1945年7月26日,日本已是強弩之末。由中國蔣介石,美國杜魯門,英國邱吉爾,俄國史大林聯名發表波茨坦公告(Proclamation Defining Terms for Japanese Surrender
Issued, at Potsdam)。
這是同盟國對日本的最後公告,有不容懷疑的效力。
其中回顧中美英三國共同戰勝日本的決心,使用的中國名稱,是Republic of China。因為當時而言,China當然就是Republic of China。
更重要的是,第八條重申,開羅宣言的條件,必將實施。(The terms of the Cairo Declaration shall be carried out .)
所以,開羅宣言的國際法效力,已經由波茨坦公告100%的完成了。
4
1945年8月14日,日本宣佈接受波茨坦公告。8月15日“昭和天皇”發表“終戰詔書”,宣佈日本接受同盟國的要求,無條件投降。
9月2日,在密蘇里號上,日本簽署了“降伏文書”。
"終戰詔書"的對內版本文字是“朕已飭令帝國政府通告美英中蘇四國,願接受其聯合公告”。
這裡出現的中,就是中國。而這個公告,就是波茨坦公告。
所以,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波茨坦公告重申了開羅宣言,開羅宣言則要求日本歸還從中國竊取的領土,特別是滿洲和台灣澎湖。
還要怎麼躲閃台灣是歸還給中國的事實呢?
5
1952年的舊金山和約,是要處理日本戰後地位,以美國為首,大部分二戰的日本交戰國參與,跟日本簽署的和約。
其中第二條,日本聲明放棄對台灣、澎湖等島嶼。
台灣主權未定論者,最喜歡拿這件事說嘴,說日本放棄台灣,可沒有說要還給中國。
問題是,於國際法,台灣早已完成交還給中國的一切條件了。
之所以中國沒有參與舊金山和約,是因為當時國共內戰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已成立,但聯合國和美國仍然承認蔣介石的中華民國代表中國。
所以,台灣還給中國,是鐵板釘釘的事。
搞清楚,事實上,並沒有”台灣地位未定論”這回事。
有的,只是”誰才代表中國”這件事,當時國際沒有定論。
而聯合國當時的中國席位,是由中華民國代表。
中華民國治理的領土,只有台澎金馬。
如果台灣不是歸還給中國,這怎麼可能發生?
6
直到1971年,聯合國通過2758號決議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中華民國在聯合國席位。
1979年,美國與中華民國斷交。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的基礎,是建交三公報裡的“台灣與大陸屬於中國,世上只有一個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整個中國”這些前提。
不管是大清帝國,中華民國,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都是中國。
台獨當然還會說什麼,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宣言不是正式條約,沒有效力。
這當然連駁斥都不值得。
因為,日本投降的降伏文書,都承認了。
昭和天皇的"終戰詔書",都承認了。
還要怎樣個承認法?
如果讓日本帝國投降的前提波茨坦公告,還不叫有效力。
那將讓國際法學者無語,因為反智已達人類無法企及的巔峰。
7
台獨真要和約證明?
行!
台獨跪舔仰望的日本,就親自簽了條約,打臉台獨。
日本曾跟兩岸政府,各自在不同時間簽訂了和平條約。
條約上都明白表示,日本歸還台灣給中國。
8
1952 年 4月 28日,日本與在台北的中華民國政府簽訂的《中日和約》,第四條:
"茲承認中國與日本國間在中華民國三十年即公曆一千九百四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
意思是,雙方宣佈包括《馬關條約》在內的不平等條約,完全無效。
日本再次承認,台灣歸還中國。
當然,台獨又要賴啦,說日本片面作廢了那個和約。
問題是,日本在幾十年後片面作廢,能夠推翻前幾十年與在台灣的中華民國來往嗎?
你不承認台灣屬於中國,還能跟台灣的中華民國官方來往?
9
1972年 9月 29日,中日發表聯合聲明,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重申: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國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的這一立場,並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
所以日本在中日和約上,自己再次承認了,台灣歸還中國,屬於中國。
10
歷史上的事實,可沒有那麼容易抹去。
哪管你是多麼台獨腦殘,多麼想要欺祖背宗!
台灣就是中國國土。
台灣人,就是中國人。
(感謝美國加州灣區愛國僑胞,募款刊登於11月5日世界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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