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跟他同居,怎麼會知道兩個人適不適合一起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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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不適合一起生活只有同居可以知道嗎?我不這麼認為。因為,我看到的是更多的人即使同居了,磨合多時,發現不適合之後,卻依然沒有勇氣跟方法解決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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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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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這些問題不是生活習慣的不同所導致的,是兩個人的三觀從本質上就兜不在一起。本質上的差異,是無論如何磨合都難以解決的,哪怕你們的生活習慣良好,甚至一模一樣,牙膏從後面擠,吃完飯會自動收拾洗碗,睡覺不打呼,不搶棉被,男生尿尿會掀起馬桶蓋,髒衣服不會堆在沙發上……。但若聊起:「不然我們請一位阿姨吧。」一個人說沒必要,一個人堅持自己付錢覺得需要卻還是被推翻,這就是價值觀的分歧,這種差異在戀愛時也許不會出什麼大問題,但婚後,每次遇見大事要商量就沒有共識,那麼婚姻路將會走得很不順,甚至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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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我沒有跟某人同居過。但在他來到北京工作的前半年多,我們一起同宿過。為什麼說同宿,是因為當時那間公寓裡還有我妹妹一起住。當時的房租水電是三等分,但我其實承擔了2/3,我妹那份也由我負責。後來某人離開台北去北京工作,我一人承擔下了那間公寓的一切,這是一開始我就算好能負擔的,從不存在我租了一個自己負擔不起的公寓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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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問我如何看一個男人?這個問題範圍有點大,縮小至「交往時如何看彼此三觀是否接近」好了,說說我怎麼判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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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初期,我跟某人都有各自的住處,我一週會有幾次去他那裡過夜,有時晚上也會過去坐坐。他不是一個對生活細節苛刻到有強迫症的人,但大致上不會髒亂,住處也很有風格。他把自己的房間佈置成普普風,用色大膽新潮還帶點復古,跟他整個人的style很吻合。從這裡我知道,嗯,他跟我一樣不會因為房子是租的,就覺得可以不用講究。至於風格是否跟我完全一致,我並不在乎,我在乎的是你對自己的生活講不講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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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某人家在新北,但他租屋住在台北市,並在台北市工作。他並沒有選擇與父母同住,這一點讓我非常欣賞。一個成年人願意離家自己生活,自己打點生活瑣碎的一切不仰賴父母,表示他很早就體會到想要舒服,就是必須很努力跟很勤勞。努力賺錢,勤勞打點,還有給自己獨立的空間,真正做一個獨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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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點為什麼很重要,因為一個是生活上的,一個是人生上的。生活的痕跡不會騙人,你過得如何?住的地方會透露出來。而一個人對自己的人生怎麼規劃,則可以從他如何跟父母斷開連結看出來。他選擇難走的路還是輕鬆的路?關於他自己的事情是否是他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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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這個”他說了算”確實幫我在兩個家庭(主要是婆家)中減輕了很多負擔。他從來就不是那種夾在母親跟老婆之間的角色。因為所有事情”他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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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去北京找他時,他把鑰匙交給我,給我規劃了幾個附近的路線,說下午有空可以去逛逛。但第一天我並沒有出門,在他租屋處看DVD,結果遇到來打掃的阿姨。才知道,原來他有請阿姨,內心驚喜:「一旦經濟能力提昇,他是個肯花錢換輕鬆的人。」後來結婚,剛來北京初期我還尋不到工作,只能在家做主婦貢獻心意。我跟他說:「辭退阿姨吧,我來。」他回我:「之後妳開始工作還不是一樣要請,辭了又請很麻煩,妳還不如把打掃時間拿去幹點什麼更重要的事,不要花心思在這兒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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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真的拿去幹了點更重要的事了,很快地就找到工作,陸陸續續有案子進來了。直到現在,這也還是我們一致認為的:事業是最最最要緊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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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問我兩個人能在一起生活需要”共性”,共性是什麼?對我而言共性也許不是共同的興趣,有一樣的生活習慣。共性,應該是大方向的一致,是兩個人思想接近,頻率靠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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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正在執行同居才能知道適不適合的人,有多少正糾結在”你可不可以脫下襪子就順手丟進髒衣籃裡”這類的問題?卻忽略了也許從根本上你們就是頻率不對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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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tesmurm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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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斯達:如何評價吳孟達在香港文化系譜的地位?】
香港政治局勢惡劣,市民精神壓力巨大,但沒有短期可見出路,任何問題都可以引起精神火藥庫的火花。例如吳孟達逝世,如何評價?認真深入回答,其實亦是一個重要問題。所謂整理國故。如何看待過去的遺產,是介定和建立群體意識的重要步驟,也是不斷會出現的問題。
清末志士面對烈強壓迫、政府腐敗,也要重新看待滿清遺產,例如多民族帝國的現況,於是有排滿革命和五族共和兩條路線;例如 2000 年帝制,於是有君主立憲和共和革命兩條路線。30 年代起日軍攻打整個東亞,中國面臨亡國,錢穆便寫了充滿愛國主義的《國史大綱》。至於吳孟達,他在近代香港的普及文化,有重要身影,但後期到了中國投資和拍戲,已經鮮有現物香港文化現場,而且晚年也在微博上護旗,表達愛國愛黨之情。此一死,有人懷念,但也有人一往無前,批評吳孟達投共投中,應該春秋筆法善善惡惡,不能含混。
爭論一起,自然也有人討論其中的標準不一。例如遊戲直播界的達哥,其實只是對香港當時的事情多少沉默,就受到黃絲網民巨大壓力,但吳孟達在社交網絡墨落無悔,「罪證確鑿」,為何又得到春風化雨的溫情懷念。那麼備受賤視的楊千樺又是否要「平反」呢?雖然行頭不同,但楊千樺的歌和戲,也算是膾炙人口於一時,只是跟習近平握了一下手,就遭追殺至今,是否用刑過烈?
「吳孟達問題」難答,在於他的能量巨大,而當年的香港電影經過不斷重播,當年的香港又是黃金時期,對於香港乃至東亞各國的影響力,已形成一種超越理性的 nostalgia。然而「人死為大」並沒有思考深度,只是一個教條,並非吳孟達死了就不能批評,否則中文不會有「蓋棺定論」一詞。
對於 90 年代出生的那一代,我們在 2000 年代剛剛「有性」 (《少林足球》已經是差不多最後一套),品味的真正構成和凝固則在更後期,對吳孟達的記憶,可能都是在「道地星期日影院」後設地重構的。他的表演固然出色,但他對當下香港來說的確已是故人。事情跟上一代和新一代之前爭論許冠傑的地位一樣。事實上不論是許冠傑還是吳孟達,其人本身並不重要,重要的是我們如何看待他們和香港的關係。如果香港有一個系譜和宗廟,他們放在甚麼位置,這才是跟我們切身有關。
大部份人一生都是好壞兼有,但如果他們的成就特別大,後世就會面臨如何詮釋的困境。說到底,我們爭論的是一種對吳孟達的史觀問題。他的歷史已經大致明白了,我們對他的歷史卻是未水落石出的。
基本事實,是吳孟達有份一齊製造香港電影的黃金年代,他和很多人一樣,是香港的文化資本;但也跟很多人一樣,他晚年已經離開香港到中國發展。我們不必像老文青和鄉愿一樣信奉人死為大、政治歸政治電影歸電影、或者以自己一己好惡出發,我們不妨擁抱這股席捲香港的本位意識,確信吳的功業和罪惡都是證據確鑿,兩者皆是真實。然而當你將香港視為一個辯證的實體,也就會明白事物的發展階段,同一件事會映照出不同差異。在這個對立又統一的「香港故事」之中,有善人也有惡人,也有善者變惡,也有惡者變善。即使是惡人,也是歷史的一個進程。
我們都在父祖輩的罪孽之中誕生,例如中國文化,例如民主回歸,這些事情都是我們不同意但也要一併承受。對吳本人的政治立場不需要全盤接受,也可以認可他對歷史的貢獻;討厭吳但也可以表揚他的藝術成就,褒揚卻不代表你全盤認同。褒貶其實都有辯證的成份。
就像跟希特拉過從甚密的德國導演萊尼.里芬斯塔爾 (Leni Riefenstahl) ,她有著可堪進入人類遺產的藝術成就。她的《意志的勝利》令我感動不已,感嘆人類可以達到如此的技法和成就,但那感動不代表你認同德國國家社會主義。
吳在微博上認中,我們不可能干涉他人的身份認同。畢竟所謂想像的共同體,其實真係想像,也是自由的。我對他也沒有研究,不知道他內心世界,但吳孟達是中國人,但他的東西也可以在香港的系譜之中。正如瑞士也深受外國文化影響,有德語有法語,並不妨礙瑞士自己有一個傳統。中大先賢、南來文人也是中國人,但也可以在香港的系譜中。只要我們不把他們當作需要全盤認同的偶像,有自己的史觀,有強烈的意志和主體意識,他們也只是歷史的一部份。
甚至我們的傳統中都一定有邪惡的事物。九龍城寨、黑社會、五億探長等等,都是我們的陰影,但經時間無限的洗刷之後,也成了一個景觀。中共視之前的 2000 年為封建社會,固然有歷史學的疑點 (因為封建制度起碼早在劉邦和漢武帝的時代已經被放逐,晉朝有短暫復興但不得善終),現在講到 5000 年文明史,其實也是挪用的,但這就是意志力的體現。沒有「封建」,就沒有破脫封建的偉大。子的合法性,在於他洗脫贖還了父祖的罪孽。歷史都是神話,甚至宗教。耶穌為甚麼偉大,因為他為人類贖回了父祖輩即阿當的罪孽。沒有舊的,變不出新的。
所以對過去的事,劃出一個範圍,有範圍之內,都是遵從「批判 — 團結 — 批判 — 團結」的節奏,雖然批判,但也都是「我們的」。共同體是想像的,也是無中生有的,少不免要挪用別人的現成材料。吳孟達是中國人,但他的戲劇也是我們的,也是我們值得驕傲的事物。
這就令人想到張保仔(1786-1822)。之前我們都在慶祝香港開埤 180 周年,其實香港的時間系譜可以劃得更大。 張保仔是廣東歷史人物還是香港歷史人物呢?這也是辯證的。弔詭的地方就是,張保仔死的時候,香港還應該是新安寶安的一部份,還未有「香港」此一獨立概念,但有了香港,就可以追認張保安是香港的英雄先驅。他代表的是「海洋中國」,靠自己在遠洋東南亞的民間商業網絡,就自給自足,與清廷對立,完全表達了如何實行「山高皇帝遠」。
香港不是也有遷界令實行後的廢墟和人道災難嗎?這就是香港受大陸波及和殘害的歷史隱喻,而這事也一再輪迴。張的海盜集團卻根本不在陸地,他代表了海盜信奉的自由精神。他的最後一戰據說是在赤鱲角海面。雖然他最後兵敗,接受了清廷招安,這一轉折,我們可以視為失節,但失節也是「我們的」。就像香港的政治運動,有離開的前人,有後來者加入,有人堅持有人轉變,不會永遠是同一班人走下去。
好的必須學起來,中共評價自己的歷史人物,也是無限而狡黠的兼容。網民參考他們的歷史點評學,也照法泡製了一個戲仿,我覺得很有深度,如下:
//「XXX 是偉大的電影工作者,是偉大的喜劇表演家、藝術家和實踐家,雖然晚年犯了嚴重錯誤,但是就他的一生來看則『功績是第一位的,錯誤是第二位的』。他為我們的回憶和香港電影品牌的創立和發展,為香港推廣粵語文化的成效,為香港觀眾、台灣觀眾和海外華人觀眾共同文化的締造和香港台灣演藝事業的發展,做出了永遠不可磨滅的貢獻。他為世界被壓迫民族的解放和人類進步事業作出了重大貢獻。」
———虛擬文件《關於 2019 以來某些藝人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佚名,202x //
這不只是中共,連日本都是如此。19 世紀末,隨著培里叩關,日本分裂為改革派和守舊派、倒幕派和親幕派,於是後來便有了新撰組此一幕府招請的武裝力量。後來新撰組戰敗,幕府也解散,日本組成了明治新政府,隨著維新而成為列強之一。如此看來親幕派便是站了在「歷史錯誤的一邊」,但日本人對自己的想像共同體非常「有愛」,二戰以後逐漸多人歌頌新撰組,視為忠義之士,為當中的很多武士立傳。不論成敗,都是日本歷史的一部份。
俊美而虛弱但劍術高超的沖田總司、為幕府在北海道死戰到最後一刻的土方歲三等等,這些與「正史」未必一樣的形象,現在都成為了現代日本膾炙人口的文化之一,不讓「站在歷史正確一方」的坂本龍馬一方專美。有正有反有合,完成了屬於日本自身的文化辯證。
對於作為表演家的吳孟達,也是如此。他是親中的,但「功績是第一位的,錯誤是第二位的」。
三等親範圍 在 無待堂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盧斯達:如何評價吳孟達在香港文化系譜的地位?】
香港政治局勢惡劣,市民精神壓力巨大,但沒有短期可見出路,任何問題都可以引起精神火藥庫的火花。例如吳孟達逝世,如何評價?認真深入回答,其實亦是一個重要問題。所謂整理國故。如何看待過去的遺產,是介定和建立群體意識的重要步驟,也是不斷會出現的問題。
清末志士面對烈強壓迫、政府腐敗,也要重新看待滿清遺產,例如多民族帝國的現況,於是有排滿革命和五族共和兩條路線;例如 2000 年帝制,於是有君主立憲和共和革命兩條路線。30 年代起日軍攻打整個東亞,中國面臨亡國,錢穆便寫了充滿愛國主義的《國史大綱》。至於吳孟達,他在近代香港的普及文化,有重要身影,但後期到了中國投資和拍戲,已經鮮有現物香港文化現場,而且晚年也在微博上護旗,表達愛國愛黨之情。此一死,有人懷念,但也有人一往無前,批評吳孟達投共投中,應該春秋筆法善善惡惡,不能含混。
爭論一起,自然也有人討論其中的標準不一。例如遊戲直播界的達哥,其實只是對香港當時的事情多少沉默,就受到黃絲網民巨大壓力,但吳孟達在社交網絡墨落無悔,「罪證確鑿」,為何又得到春風化雨的溫情懷念。那麼備受賤視的楊千樺又是否要「平反」呢?雖然行頭不同,但楊千樺的歌和戲,也算是膾炙人口於一時,只是跟習近平握了一下手,就遭追殺至今,是否用刑過烈?
「吳孟達問題」難答,在於他的能量巨大,而當年的香港電影經過不斷重播,當年的香港又是黃金時期,對於香港乃至東亞各國的影響力,已形成一種超越理性的 nostalgia。然而「人死為大」並沒有思考深度,只是一個教條,並非吳孟達死了就不能批評,否則中文不會有「蓋棺定論」一詞。
對於 90 年代出生的那一代,我們在 2000 年代剛剛「有性」 (《少林足球》已經是差不多最後一套),品味的真正構成和凝固則在更後期,對吳孟達的記憶,可能都是在「道地星期日影院」後設地重構的。他的表演固然出色,但他對當下香港來說的確已是故人。事情跟上一代和新一代之前爭論許冠傑的地位一樣。事實上不論是許冠傑還是吳孟達,其人本身並不重要,重要的是我們如何看待他們和香港的關係。如果香港有一個系譜和宗廟,他們放在甚麼位置,這才是跟我們切身有關。
大部份人一生都是好壞兼有,但如果他們的成就特別大,後世就會面臨如何詮釋的困境。說到底,我們爭論的是一種對吳孟達的史觀問題。他的歷史已經大致明白了,我們對他的歷史卻是未水落石出的。
基本事實,是吳孟達有份一齊製造香港電影的黃金年代,他和很多人一樣,是香港的文化資本;但也跟很多人一樣,他晚年已經離開香港到中國發展。我們不必像老文青和鄉愿一樣信奉人死為大、政治歸政治電影歸電影、或者以自己一己好惡出發,我們不妨擁抱這股席捲香港的本位意識,確信吳的功業和罪惡都是證據確鑿,兩者皆是真實。然而當你將香港視為一個辯證的實體,也就會明白事物的發展階段,同一件事會映照出不同差異。在這個對立又統一的「香港故事」之中,有善人也有惡人,也有善者變惡,也有惡者變善。即使是惡人,也是歷史的一個進程。
我們都在父祖輩的罪孽之中誕生,例如中國文化,例如民主回歸,這些事情都是我們不同意但也要一併承受。對吳本人的政治立場不需要全盤接受,也可以認可他對歷史的貢獻;討厭吳但也可以表揚他的藝術成就,褒揚卻不代表你全盤認同。褒貶其實都有辯證的成份。
就像跟希特拉過從甚密的德國導演萊尼.里芬斯塔爾 (Leni Riefenstahl) ,她有著可堪進入人類遺產的藝術成就。她的《意志的勝利》令我感動不已,感嘆人類可以達到如此的技法和成就,但那感動不代表你認同德國國家社會主義。
吳在微博上認中,我們不可能干涉他人的身份認同。畢竟所謂想像的共同體,其實真係想像,也是自由的。我對他也沒有研究,不知道他內心世界,但吳孟達是中國人,但他的東西也可以在香港的系譜之中。正如瑞士也深受外國文化影響,有德語有法語,並不妨礙瑞士自己有一個傳統。中大先賢、南來文人也是中國人,但也可以在香港的系譜中。只要我們不把他們當作需要全盤認同的偶像,有自己的史觀,有強烈的意志和主體意識,他們也只是歷史的一部份。
甚至我們的傳統中都一定有邪惡的事物。九龍城寨、黑社會、五億探長等等,都是我們的陰影,但經時間無限的洗刷之後,也成了一個景觀。中共視之前的 2000 年為封建社會,固然有歷史學的疑點 (因為封建制度起碼早在劉邦和漢武帝的時代已經被放逐,晉朝有短暫復興但不得善終),現在講到 5000 年文明史,其實也是挪用的,但這就是意志力的體現。沒有「封建」,就沒有破脫封建的偉大。子的合法性,在於他洗脫贖還了父祖的罪孽。歷史都是神話,甚至宗教。耶穌為甚麼偉大,因為他為人類贖回了父祖輩即阿當的罪孽。沒有舊的,變不出新的。
所以對過去的事,劃出一個範圍,有範圍之內,都是遵從「批判 — 團結 — 批判 — 團結」的節奏,雖然批判,但也都是「我們的」。共同體是想像的,也是無中生有的,少不免要挪用別人的現成材料。吳孟達是中國人,但他的戲劇也是我們的,也是我們值得驕傲的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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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不是也有遷界令實行後的廢墟和人道災難嗎?這就是香港受大陸波及和殘害的歷史隱喻,而這事也一再輪迴。張的海盜集團卻根本不在陸地,他代表了海盜信奉的自由精神。他的最後一戰據說是在赤鱲角海面。雖然他最後兵敗,接受了清廷招安,這一轉折,我們可以視為失節,但失節也是「我們的」。就像香港的政治運動,有離開的前人,有後來者加入,有人堅持有人轉變,不會永遠是同一班人走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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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 是偉大的電影工作者,是偉大的喜劇表演家、藝術家和實踐家,雖然晚年犯了嚴重錯誤,但是就他的一生來看則『功績是第一位的,錯誤是第二位的』。他為我們的回憶和香港電影品牌的創立和發展,為香港推廣粵語文化的成效,為香港觀眾、台灣觀眾和海外華人觀眾共同文化的締造和香港台灣演藝事業的發展,做出了永遠不可磨滅的貢獻。他為世界被壓迫民族的解放和人類進步事業作出了重大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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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親範圍 在 Re: [問題] 金融從業員工應提報三等親資料? - 看板Finance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asdfgh0920 (A醬)》之銘言:
: 借這系列請教一下
: 最近有金融業的親戚在要個資(名字、出生、身分證字號)
: 我來爬了文還是不懂
: 請問一下大家遇過這種情況嗎?
: 給了會有什麼問題?
起手式先來個銀行法。
第 32 條
銀行不得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三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
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
無擔保授信。但消費者貸款及對政府貸款不在此限...
第 33 條
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
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
信,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授信對象...
第 33-1 條
前二條所稱有利害關係者,謂有左列情形之一而言:
一、銀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之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二親等以
內之姻親。
二、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前款有利害關係者獨資、合夥經營之
事業。
三、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一款有利害關係者單獨或合計持有
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十之企業。
四、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一款有利害關係者為董事、監察人
或經理人之企業。但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係因投資關係,經中央
主管機關核准而兼任者,不在此限。
五、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一款有利害關係者為代表人、管理
人之法人或其他團體。
第 127-1 條
銀行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之二或適用第三十三條之
四第一項而有違反前三條規定或違反第九十一條之一規定者,其行為負責
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二千五百
萬元以下罰金。(下略)
簡單來說你的親戚可能當到副理級以上的位置,
因為法律明文規定,且為了公眾利益,必須請你提供個人資料。
當然你也可以不提供,不過行為負責人有可能坐牢。
我是支持捍衛個人資料啦,前一篇推文別太金融本位主義了,
跟金融業八竿子打不著邊的人,莫名其妙被要個人資料,當然有權利不給,
畢竟他只知道個人資料保護法嘛,誰沒事會去看銀行法啊?
不過說明以後還是不提供的話,風險自行承擔,就這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8.105.20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Finance/M.1490438843.A.B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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