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於2012年因任職立委期間涉貪6300萬元,被特偵組依貪汙等罪起訴,歷經一審、二審及最高法院撤銷二審判決、發回高等法院更審後,於今日更一審判決,以「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判處林益世有期徒刑4年10個月。
回顧林益世案的審判過程,一審由台北地院於2013年4月審判,判處林益世「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而二審則於2016年2月,由高等法院判處林益世「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會略」,判處有期徒刑12年。而在2018年,最高法院將高等法院關於林益世的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絡部分判決撤銷,發回更審。
從林益世案歷審判決結果,可以發現一審、更一審和二審的判決刑度落差相當巨大。追溯其原因,乃源於法官援引的見解差異所致。一審及更一審的法官均採取「法定職權說」,而二審法官則採用「實質影響力說」。因此,採用哪一種學說,將成為判決刑度的關鍵。
除了兩個學說造成的刑度差異外,更令人爭議的是,在不同的涉貪事件審判採取不同學說產生的審判結果落差,也是社會屢屢批判之處。特別是涉及此類案件的大部分都是政要,容易令人聯想到政治力介入的可能。
針對「法定職權說」與「實質影響力說」的爭議,最高法院刑事庭長會議曾於2017年進行討論,當時會議中多數庭長認為應採「密切關聯說」,意思是即使收錢與法定職務內容無關,但是其職務可影響的範疇,也屬收賄,也就是「實質影響力說」。但當時會議上未作成決議,法官依舊可以自行判斷要援引哪一種學說。
2019年,時代力量時任立委黃國昌在司法法制委員會質詢中,也針對「法定職權說」與「實質影響力說」提出質詢。黃國昌質疑,最高法院刑九庭曾在2017年提出刑議字第3號提案,針對兩種見解的爭議進行討論,並邀集學者專家提出法律意見意見書,當時的意見較傾向採取「實質影響力說」。然而,在歷時一年多的討論後,刑九庭最後竟撤回該項提案,使得統一見解無疾而終。
而林益世案的三審以及今天宣判的更一審,法官皆援引「法定職權說」,先是將二審重判12年的有期徒刑撤銷,今日的更一審,更是輕判林益世4年10個月。可見兩種學說的爭議仍存在,並持續影響司法公信。
時代力量認為,「法定職權說」與「實質影響力說」而造成的亂象,不僅讓意圖不軌的不肖人士有繼續投機的可能,使司法公信遭受打擊。而各案件間採不同學說而造成的差異,更會讓司法問題蒙上政治鬥爭的陰影。
因此,時代力量主張,最高法院或大法庭應儘速裁示一個具有拘束力的統一見解,徹底解決紛爭,已昭司法公信。
此外,時力力量在第九屆和第十屆國會,均對貪污治罪條例提出「不法關說罪」及「不法餽贈罪」的修正草案。時代力量呼籲立法院,就這兩個提案儘速排審,別再以行政院尚未提出院版為由繼續拖延,以履行2017年蔡英文總統召開司改國是會議決議作出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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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群台灣留學生在挪威,居留證國籍被強制註記為「中國」,他們發起「在挪台灣人國籍正名運動」,向移民局、台灣代表處抗議,也在 2020 年向奧斯陸地方法院起訴,主張挪威侵害人權。
最後一審、二審、三審都輸了。但是「在挪台灣人國籍正名運動」發起人 Joseph 表示,他們在 5 月 9 日即將向歐洲人權法院起訴控告挪威政府行為侵犯人權。
➤ 台灣人國籍被註記為「中國」,跟人權有什麼關係?
「在挪台灣人國籍正名運動」發起人 Joseph 主張,將居留證國籍註記為中國,是侵害《歐洲人權公約》的第 8 條「隱私權」。而隱私權大家會直觀想到洗澡不能被偷看、裙子不能被偷拍,為什麼居留證被註記為中國,會與隱私權有關係?
Joseph 說,隱私權的性質是一個補遺的基本權,為了保障人性尊嚴及個人主體性、個人生活私領域有關者,因此無法被歐洲人權公約具體的權利,就會被涵括在隱私權中,例如身份認同權。
➤ 挪威法院怎麼說?
這樣看起來,國籍認同應該與隱私權是有關係的,為什麼三審法院都駁回?
針對歐洲人權公約第 8 條,目前已有跟性別、種族身份認同有關的判決,但是還沒有以國籍認同為主題的判決,由於國籍涉及一個政府是否要「承認」另一個政府或國家的問題,將影響到國家最高主權的象徵。
判決書說,挪威是一中原則,政府律師也丟出挪威外交部長被國會質詢時說的話,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但是這個外交政策顯然與人權有衝突。
一審法院也提到,台灣人確實有稱自己為台灣人的身份認同,但是這個身份認同不一定要以國籍來表彰,可以用出生地、種族來表彰即可。
➤ 歐洲人權法院是什麼?
它是歐洲首屈一指的人權監督者,也是國籍正名運動的最後關卡,怎麼說?
歐洲人權法院是從歐洲人權理事會誕生,挪威就是創始會員國之一,歐洲人權法院的判例對於有簽署並承認歐洲人權公約的 47 個會員國有拘束力,也就是沒有遵守的話會有相應的制裁。
但是並非所有案件都能起訴到歐洲人權法院,必須是侵害歐洲人權公約有提到的權利,而保障內容主要出於 1948 年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所揭示的公民及政治權利清單。
並且要窮盡國內所有法律救濟途徑,也就是國內都輸,輸到底,國內救濟途徑解決不了的才能來找歐洲人權法院。類似我國一般人民要提出大法官釋憲,必須先用盡一般法院程序打到終審的意思。
也就是說,如果 Joseph 這次向歐洲人權法院起訴,對台灣人來說有指標性,這是一個歐洲的案件,非限縮於挪威,作出的判決將對 47 個國家有拘束力,也就是這些國家不能再對台灣國籍有「中國」的註記。
➤「 I’m from Taiwan not from China」
Joseph 說,國籍正名運動在在挪威當地造成輿論,例如挪威最大報「晚郵報」也在持續追蹤報導,由於挪威算是一個人權大國,挪威民間有支持的聲音認為,不需要因為賣鮭魚放棄其根本價值(2010 年頒諾貝爾和平獎給劉曉波後,中國刁難挪威鮭魚進口)。
「我明明叫做 Joseph,但你叫我 Michael,當然會很自然地去糾正這不是我的名字」Joseph 說,這是一個為台灣人打的訴訟,這個案件將為全世界畫下里程碑,如果勝訴了,是歐洲第一個針對「國籍認同」做出的判決,更是與臺灣有關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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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訴訟進行期間,發起人也將草擬一份聲明向歐洲人權法院說明此次運動的訴求及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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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三級二審的意思是什麼?
google老半天還是看不懂
照字面意思是是說只能審到第二級?那第三級是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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徹底搞笑,絕對新鮮,全新網路布丁6100善變登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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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7.110.15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sk/M.1470707029.A.9D0.html
※ 編輯: ms9901 (114.27.110.153), 08/09/2016 09:47:32
否則一般來說都是二審就終結?
是這樣意思嘛?
※ 編輯: ms9901 (114.27.110.153), 08/09/2016 09:52:51
因為看上面您提到說除非有些特例
※ 編輯: ms9901 (114.27.110.153), 08/09/2016 10:13:58
所以才「三級二審」
※ 編輯: ms9901 (114.27.110.153), 08/09/2016 10:20:15
但是整個體制來說還是有三個等級
所以是「三級二審」這樣意思?
※ 編輯: ms9901 (114.27.110.153), 08/09/2016 10:23:31
最終審是在最高法院
所以也是「二級」
是這樣說?
※ 編輯: ms9901 (114.27.110.153), 08/09/2016 10:26:40
應該解釋說整個體制是「三等級」
但實際上有些案件是從高等法院開始
所以才說行政類的訴訟都是「二審」而已
而不是像一般都是三審三級?
※ 編輯: ms9901 (114.27.110.153), 08/09/2016 10:35:50
※ 編輯: ms9901 (114.27.110.153), 08/09/2016 10:37:21
有阿?
google有這東西耶?
但是我還是不很懂三級二審意思?
※ 編輯: ms9901 (114.27.110.153), 08/09/2016 10:48:54
很納悶
※ 編輯: ms9901 (114.27.110.153), 08/09/2016 11:10:00
整個體制來說是三級
但是因為通常訴訟程序事件是從高等法院開始
所以才是「三級二審」?
是這樣說?
※ 編輯: ms9901 (114.27.110.153), 08/09/2016 11:22:49
我看到這
https://tpb.judicial.gov.tw/index.php?catid=12&cid=1&id=2&action=view
◎ 交通裁決事件:
係指不服裁決所(監理所)作成之裁決,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之事件。
◎ 簡易訴訟程序事件:
係指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或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
點、記次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依法得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之事件。
◎ 通常訴訟程序事件:
係指交通裁決事件及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以外之公法上爭議,依法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
訟之事件。
這樣看來是說衝常訴訟程序事件是從高等行政法院開始
但是仍也是「二審」而已?
※ 編輯: ms9901 (114.27.110.153), 08/09/2016 11:24:59
所以也還是算「二審」?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