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黨產會表示中投公司股權已屬國有之澄清
有關行政執行署為黨產會對中國國民黨做成追繳新臺幣8億6,488萬3,550元之行政處分,本黨前於106年8月22日行文陳報擬以民國36年第2期美金公債抵銷原處分追徵金額在案,並於106年8月29日陳報願以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作為清償方案,經查,中投公司發行實體股票11張,股票面額新臺幣11,000,000,000元,至106年7月31日帳面價值為新臺幣34,912,943,827元,股票現由本黨持有中並屬本黨之財產。
黨產會雖於105年11月29日做成黨產處字第105005號行政處分,課予本黨移轉持有之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為中華民國所有之義務,惟經本黨提出停止執行聲請後,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12月16日以105年度停字第128號裁定以本件移轉國有係有重大爭議為由,停止前述行政處分之執行,因此,本黨現仍為中投公司唯一股東,該公司股權並非國有。
此外,按黨產條例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第五條第一項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自本條例公布之日起禁止處分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履行法定義務或其他正當理由。」又黨產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第1項第4款對於法定義務之規定為:「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履行法定義務,指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四、 其他依法律或法規命令規定所為之處分。」,經查,本案之追徵處分係為黨產會依據法律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自屬法定義務,因此不論中投公司之股權是否經黨產會認定為不當取得財產,本黨為履行法定義務時,均無須先經黨產會許可,依法即得處分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並作為清償方案,是以,黨產會稱中投公司股權已經收歸國有,不得再作為清償方案云云,顯屬違法。
綜上所述,本黨雖認為本追徵處分違法,並已提出行政訴訟撤銷該處分,惟基於對各業管機關之尊重,仍主動積極向執行署提出合法之清償方案,顯見本黨具有清償能力及清償意願,近來報章報導黨產會一再干涉執行署認定本黨清償方案,顯與我國行政執行慣例不符,在此嚴正呼籲黨產會遵守黨產條例相關規定,並應尊重執行署法定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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