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戰曙光─德式中央軍(第一部:建軍)】抗戰前德式師實戰經歷─鎮壓內亂(2):插曲─閩變
前情提要:
為了消滅宿敵─共產黨,蔣介石發動第五次圍剿作戰,並於該場戰役中投入德式中央軍,未料圍剿戰爭剛開打,鎮守福建的第十九路軍宣告獨立,並建立「中華共和國」,為圍剿戰爭增添巨大的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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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十九路軍,大家應該不陌生,因為他們曾經在一二八事變的章節中登場。他們的最前身是粵軍第一師,在北伐時期則屬於國民革命軍第四軍。
第N次跟大家強調,國民黨的北伐是各方的勢力結合。在最初北伐的八個軍中,蔣介石真正能掌握的,只有由黃埔軍校師生組成的第一軍,且若純論戰鬥經驗,由廣東部隊作為骨幹的第四軍,還有經歷過廣西省內戰的第七軍,都比只念半年軍校就畢業的黃埔軍強上不少。
然後這些北伐初期部隊,除了較晚加入國民黨因此顯得獨立的廣西第七軍,通通都有共產黨勢力存在其中,像是第四軍中擔任北伐先鋒的葉挺獨立團,其成員幾乎都是共產黨。
從發展歷史來看,十九路軍的前身不但跟蔣介石不對付,反而跟共產黨交往頗深,例如十九路軍的指揮官─蔡廷鍇,他還參與過共產黨的南昌起義。
所以當蔣介石在一二八事變後,將十九路軍調往福建剿共,這本身就有驅虎吞狼的利用,但同時也讓十九路軍的軍官相當反感。而且蔣介石當時「先安內,後攘外」的對日避戰主張,對抗日情緒高漲的十九路軍來說真是不能反感的更多。
以上背景,都成為十九路軍反抗南京國民政府的原因,而他們的第一個行動,則是想聯合共產黨一起擊敗正在圍剿的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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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變的爆發對整場圍剿行動具有爆炸性的震撼,先說共產黨這邊,毛澤東對此變局異常興奮,他認為如果能與十九路軍聯合並借道福建,共軍就能直襲屬於蔣介石統治中心的江浙地區,這可是殺傷力極強的一記窩心拳;對於蔣介石來說……福建叛變讓包圍圈破了個大洞!正在附近圍剿東路軍更有可能被前後夾擊呀!
於是蔣介石決定出動12個師的部隊鎮壓閩變,這其中包含3、9、36、87、88等德式師。想當初德式師與十九路軍在上海戰場並肩作戰,雙方打出了共同情誼,如今卻成為兵戎相見的對手,只能說:天意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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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閩變,國軍的戰略是先攻占福建省會─福州的外圍要點,之後再進行南北夾擊,威嚇叛軍自行瓦解。同一時間,十九路軍的高層認為自身軍力不足,於是決定以福州為中心主動收縮兵力防禦。
87、88師當時受命進攻古田,領軍的張治中勘察敵情後認為:「古田守軍人數雖少但防守嚴密,若逕行強攻恐怕損兵折將,不如先屯兵於城外,一方面勸降守將,另一方面則吸引十九路軍其他部隊增援,這樣就可以進行圍點打援。」結果局勢發展真如張治中所料,十九路軍果然派軍救援,結果被人多勢眾的國軍痛揍一番。
36師則和友軍負責進攻延平,本來36師只是擔任輔助去掩護友軍側翼,但在進行迂迴時,卻無意間發現敵方陣地缺口,於是立刻展開搶攻並迅速拿下延平城外的制高點,由於這個制高點能俯瞰延平城內軍隊的全部舉動,還能對城內進行炮擊,明白大勢已去,駐守延平的十九路軍守軍只能投降,整場戰鬥僅花一天就宣告結束,這使36師比預期更快的趕到古田,與87、88兩師會合。而古田守將眼看敗局已定,只能沮喪地開城投降,國軍順利完成搶占福州城周遭的初期目標。
眼看福州即將被包圍,十九路軍殘部自福州向閩南的泉州退卻,福州就在未經戰鬥下被國軍收復。此後,87師受命駐守福州、88師回防福建西北部繼續剿共、36師則在福州過完農曆新年後負責追擊任務。
十九路軍雖是一路敗退,但還是非常有章法的在莆田留下殿後部隊。結果36師的先頭部隊:216團,就在搜索行動中遭到敵軍機槍射擊,帶隊的團長甚至直接陣亡。
雖然初戰失利,但36師集結主力後立刻發動更猛烈的攻擊,順利從敵軍沿河佈防的防線中奪得一座橋,並俘虜對方1個連的守橋部隊。按說1個連差不多100多人,這個戰果只能算還好,沒想到從俘虜的審問中,宋希濂發現十九路軍殿後部隊的指揮官是一二八事變中曾併肩作戰的老相識。於是趕緊修書一封,勸對方快點投降。
十九路軍的指揮官見到勸降信,心裡還在猶豫不決時,手下慌忙呈報:「對方好像派兵要包圍我們!」
原來宋希濂除了溫情攻勢的蘿蔔,同時也準備要人命的棍棒,因此他派遣分遣隊迂迴,依但對方拒絕投降,就立刻準備包圍殲滅。
發現自己實在是無力抵抗但又不肯投降,十九路軍的殿後指揮官決定放棄防線後撤,於是36師攻克莆田,並和其他友軍包圍十九路軍的最後據點─泉州。隨後,十九路軍投降,作為曾經一起抗日的戰友,36師擔任解除武裝的任務,震驚一時的閩變至此完全落幕。
而蔣介石的目光,終於可以再次集中在他的死敵,也就是江西的共產黨身上。
圖片為:中華共和國的大致勢力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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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檢察官內勤法制與實務研討會
時間:2021年3月20 日(六)13:00—17:00
地點:文化大學延平南路館圓形演講廳
近日檢方內勤訊問爭議,引發基層與高檢激烈論辯,也暴露了長期被忽視的內勤制度資源不足,乃至合理性與合憲性的問題。本研討會共分三場次,均由檢察官報告,學者、法官、律師、立法委員與談及評論,並將邀請法務部及司法院派員參加。
參加者身分限:現職檢察官、法官、律師、法律及社會科學院系師生、立法委員助理,現場出示證件即可。
*報名資訊請見圖片,或洽劍青檢改。(本粉專僅單純轉貼,請勿來訊詢問)
【研討會議題背景說明】
第一場次:刑事訴訟法第92條「准不予解送」範圍擴大之修法可行性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逮捕現行犯後應即解送檢察官,法定刑一年以下之罪者,則得經檢察官許可不予解送。而依現行實務,警察逮捕解送檢察官的案件,以酒駕、施用毒品及竊盜案比例最高,但酒駕罪法定刑已由過去1年以下徒刑修法提高為二年以下徒刑;施用毒品罪則為三年以下徒刑;尤有甚者,在大量的超商竊盜中,縱使竊取物價值僅100元,法定刑亦為五年以下徒刑,上述案件均可謂能簡易處理的案件,卻無法循上述法律例外規定而不予解送,導致內勤檢察官須花費大量時間訊問這些簡易型案件、進行強制處分的決定,嚴重排擠處理重大案件的時間與精力,而且也造成輕罪的嫌疑犯承受不符比例長時間之拘禁狀態。如能修法將「不予解送的範圍」放寬,如修法改為最重本刑五年以下徒刑之案件,可經檢察官視個案情況裁准不予解送,即可保障嫌疑犯受拘禁的狀態符合憲法比例原則,且節省檢察官辦案上的資源,使其能專注於重大罪案現行犯的處理。
至於檢察官的裁量標準,可由各地檢署依各地情形自訂,例如輕微竊盜且已認罪者,或騎機車酒駕(酒測值0.35以下)者經逮捕後,可經檢方許可不予解送,如此可使內勤檢察官專注於較重大刑案之處理,節省司法資源,使輕罪犯嫌亦可免受不符比例、過長之拘禁。
第二場次:現行犯逮捕解送法院之憲法思維及德美日立法例
我國憲法第8條第2項揭諸,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至遲於24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此為憲法對於人身自由的限制採法官保留之基本原則,我國憲法並未指示由檢察官處理現行犯的釋放或羈押,且不論是美國、日本、德國等先進法治國家,經逮捕現行犯的強制處分亦均由法院直接審理。而我國竟由刑事訴訟法逕行規定現行犯向檢察官解送,並由檢察官自行直接對嫌疑犯作成強制處分(除羈押外),在我國通說均認院檢分離、檢察官乃追訴角色一方之立場下,此舉有混淆檢察官與法院的職權之嫌,對嫌疑犯的人身自由之保障是否合憲?不無疑問。
本來,在刑事訴訟法設計之初,我國檢察官兼具如同德國法治安法官的功能,由檢察官處理現行犯之解送,並作成強制處分並無不當,但由於我國檢察官的羈押權、搜索權與監聽權均已被剝奪,全面回歸法院,且具保之處分亦得再由法院審查撤銷,檢察官身兼治安法官的功能逐漸受到弱化,則如要貫徹院檢分離,則應思考仿造德、美、日之立法精神,將現行犯解送的相關業務全面回歸法院審理,始為釜底抽薪之舉。
第三場次:現行檢察內勤資源困境與實務優化
依現行實務運作之情形,全國各地檢每日都有檢察官輪流值班24小時做內勤工作,輪值期間的單日案量動高達70至80件,某些大型地檢署更甚至破百件,更別提警方執行掃蕩的特殊專案(斬手專案、青春專案)、春安或擴大臨檢期間,一位內勤檢察官可能單日要連續訊問長達7至8個小時,問到凌晨2、3點實屬家常便飯。移送案件更是五花八門,輕則酒駕、吸毒,重則持槍、殺人,近年來家暴、性侵、監護家中幼童等社會安全網繁複程序,還有聚眾鬥毆一次逮捕20至30人以上,為了不違背憲法規定,檢警必須合力在逮捕後24小時內釋放或向法院聲押,如此高張力、高壓、長時間消耗精力的內勤偵訊,向來是內勤檢察官極為嚴峻的挑戰,因此,在現行法將內勤業務歸由檢察官辦理的前提之下,我們應如何將內勤偵查實務優化、簡化,除讓值班檢察官可以專心處理重大的現行犯案件(例如性侵案件的現行犯),也讓輕微案件的嫌疑人不因檢察官分身乏術而在拘留室裡漫長等待,違反比例的限制其人身自由,可謂當前刑事訴訟政策的當務之急。
逕行搜索對人 在 中山大同陳怡君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年北市小三男童受虐案,社會局開罰熱心網友。
市議員陳怡君、徐立信呼籲社會局懸崖勒馬,不要一錯再錯,失去民心!
北市小三男童受虐案仍有後續。在去年10月市議員陳怡君質詢社會局家防中心將此案解除列管之後,個案卻還持續受到家暴,引起社會輿論譁然及憤怒。但本案最讓社會失望的是,在議員質詢完後,社會局最積極的作法,竟是針對陳怡君議員臉書爬文留言進行蒐證,並依違反兒少法對網友開罰。
陳怡君說,她在在議場上質詢後,社會局沒有確實面對問題,卻只在意操作輿論的風向,於是在議員臉書頁面爬文搜索聲援受虐男童案的二位網友言論並逕行提告。
去年12月初,社會局先是請警察局的「婦幼警察隊」將人在南部的網友逕行約談,事後更12月底,再一次以社會局發文要求網友二度做說明。共有二位聲援男童網友因此受社會局開罰。
回歸事實原由,在本案虐童男童傷痕累累的畫面令人氣憤又擔心,所以有些網友紛紛詢問地點想去聲援,便有些網友熱情將地址貼出來,目的都是想要保護這位男童,沒想到此舉反而被社會局抓到把柄,並對網友逕行「殺雞儆猴」意圖使社會輿論噤聲不要再談。而被罰的網友之一,他的孩童正是受虐男童的同學,受罰的張先生表示:受虐孩童長期遭虐,街頭巷弄鄰居人盡皆知,就連學校也做了很大的努力在幫助受虐男童,他國小的孩子看了都於心不忍,只有高高在上的官員不把此案當一回事的態度,毫無惻隱及檢討之心。
陳怡君怒批,項莊舞劍,意在沛公,社會局看不見兒少法第71條(註一),卻只看見行政程序法第39條暨兒少法第69條規定之1、3項(註二)。社會局沒有針對父母或監護人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者祭出一勞永逸的辦法,反而對於聲援網路的民眾肉搜開罰,其實網友即使非故意但也是違法,但是行政機關選擇性辦案,大砲打小鳥並利用警察局先約談,社會局後二次發函,很難讓人相信社會局是依法行政,並有意願要面對社會安全網的漏洞。陳怡君議員再次向社會局呼籲,強調政策的戰場不在這裡,請社會局懸崖勒馬,多花點心思在強化社會安全網,不要知法、玩法、弄法,意圖掩蓋不法。
此外,針對社會局開罰網友部分,市議員徐立信也痛批社會局找網友開罰凸顯了公部門無能,找小百姓開刀欲殺雞儆猴,透過開罰讓網友禁聲,不僅是網路文字獄,更是對所有關心男童受虐案的沉重打擊。
按行政罰法第7條規定(註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網友是基於公益發聲,如何認定渠等故意或過失,更何況,網友聲援的目的是想要保護這位男童,亦屬於行政罰法第13條所規定之緊急避難行為,本不應處罰,社會局竟大張旗鼓法辦網友,是可忍孰不可忍,在此共同呼籲社會局懸崖勒馬,不要一錯再錯。
註一:
兒少法第71條:「父母或監護人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全部或一部,或得另行聲請選定或改定監護人;對於養父母,並得請求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註二:
行政程序法第39條暨兒少法第69條規定之1、3項:「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份之資訊:一、遭受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除前二項以外之任何人亦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第一項有關兒童及少年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份方式之資訊。」
註三:
行政罰法第13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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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特別感謝中正萬華區徐立信議員,謝謝徐議員拿出法律專業協助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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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於偵查中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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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行搜索對人 在 [課業] 刑訴第131第1項第1款之拘提- 看板Examination 的推薦與評價
有網友來信問
檢座您好,我是正在準備三等警察的現職員警,
冒昧打擾您了,因為這幾天看了您許多文章,認為您真的是熱心討論法學的神人,即使不
認識您,但我還是鼓起勇氣想與您討教,希望您見諒,不吝賜教。
關於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逕行搜索,第1款事由為,因逮捕被告、犯嫌或執行拘提、
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嫌確實在內者。
本項係對人逕行搜索之規定,以發見人為目的,理當不應為物品之搜索,故目的完成後即
應退出被告(犯嫌)所在之處所。
惟學說認為在住宅執行拘提,唯持有法官簽發之拘票始得以發動此規定,且實務見解99台
上1398決同樣認為,如容許司法警察(官)執檢察官簽發之拘票實施搜扣,無異容許假拘提
之名行搜扣之實,故此項僅能以法官核發之拘票方可進入住宅進行對人之搜索。
惟學生以為,同條第3項已經有事後審查機制,且同條第1項文義確實明文「雖無搜索票,
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住所」,若是如學說及判例見解所言,本條豈非僅有法官拘票才有
發動效力的可能?想請教目前實務是否確實是如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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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
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
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有學說認為,為避免檢警機關濫權搜索住宅,假拘提之名行搜索之實,故刑事訴訟法第
131第1項第1款之住宅執行拘提以法官所簽發之拘票為限,不包含檢察官所簽發之拘票。
那麼實務是怎麼看的呢?粉絲提到最高法院99台上1398判決:
檢察官偵查中,如須實施搜索、扣押,依法必先取得法官核發之 搜索票,否則,須有刑
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緊急或急迫情況,其搜索 、扣押始告適法。故如容許司法警察
(官)執檢察官簽發之拘票(對人的 強制處分)以實施搜索、扣押(對物的強制處分)
,無異鼓勵「假拘提之 名而行搜索、扣押之實」,以規避法院就搜索、扣押之合法性審
查。本件 偵查程序中,司法警察(官)係執有檢察官簽發之拘票,非法院核發之搜 索票
,且既已拘提上訴人到案,能否認有情況緊急而得逕行搜索、扣押之 相當理由,其合法
性,甚有疑義。
第一點:
上開判決提到「檢察官偵查中,如須實施搜索、扣押,依法必先取得法官核發之 搜索票
,否則,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緊急或急迫情況,其搜索 、扣押始告適法。」
由此可知,在偵查中檢察官想要搜索,只能聲請法官核發搜索票,不然就要符合刑事訴訟
法第一百三十條或急迫情況,而在偵查中想要執行拘提,拘票是檢察官核發的,並非法官
,因此此判決未排除偵查中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第1款執行檢察官簽發拘票拘提
之情形。
第二點:
判決又說「如容許司法警察(官)執檢察官簽發之拘票(對人的 強制處分)以實施搜索
、扣押(對物的強制處分),無異鼓勵「假拘提之 名而行搜索、扣押之實」,以規避法
院就搜索、扣押之合法性審查」是說只要一發現應拘提之人,就應立即停止搜索,最能進
行附帶搜索。而且搜索住宅時也不能超越拘提目的,在不可能發現被告之處所行搜索,譬
如在餅乾盒裡面搜索被告。
總之,實務上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第1款之住宅執行拘提包含檢察官及法官所簽發之
拘票。
上面學說的見解根本就是學者關在象牙塔的搞笑,要拘提被告一定要知道被告可能在哪裡
,所以刑事訴訟法第77第1項第1款才會規定拘票應記載:「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
貫及住、居所。但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被告通常在那裡呢?不就是家裡嗎?不然就是在上班地點。如果偵察中警察為了拘提走到
被告家門口懷疑被告就在家裡,然後學說說不可以進去搜索喔,需要法官的拘票拉,這樣
警察又跑去法院聲請拘票,先不論法官會不會爆傻眼,偵查找我要拘票幹嘛?這樣不是等
於架空檢察官核發拘票的規定,每次拿著檢察官的拘票到被告家中都不能使用,找檢座請
票請心酸的喔。
知道這個學說完全不切實際,在實務上是個垃圾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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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11.71.112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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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winterrain (39.11.71.112 臺灣), 04/08/2021 00:16:04
無正當理由傳喚不到,而非警察主動找檢察官聲請拘票。而且實務上對警察而言,抓到通
緝犯的分數遠大於拘提被告成功,所以常常發生被告怎麼拘都拘不到,一發布通緝隔天馬
上就抓到被告的情形。如果真的貫徹學說主張猜猜會發生什麼情形?
檢察官開拘票要警察把傳喚不到的被告抓來。
警察帶著拘票敲門:「被告在嗎?」
被告答:「我不在喔。」
警察(心想不可以拿著檢座的拘票進屋抓人):「好喔,掰。」
於是警察回復檢察官拘提無結果,讓檢察官發布通緝。警察才不會回去找法官開拘票或請
檢座向法院聲請搜索票呢!有通緝分數可以賺,不賺是傻瓜。被告因為學說的關係直接變
成通緝犯,這樣有比較好嗎?
※ 編輯: winterrain (39.11.71.112 臺灣), 04/08/2021 09:27:31
※ 編輯: winterrain (39.11.71.112 臺灣), 04/08/2021 09: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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