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枉勿縱,止於至善--蘇治芬對土庫農會選舉的幾點聲明】
針對檢調偵辦雲林縣土庫鎮農會農會總幹事及代表候選人涉嫌賄選案件,本席首先對於檢調積極偵查之動作給予肯定,但有以下幾點回應:
1.希望檢調偵辦案件能夠毋枉毋縱,不錯放也不冤枉。
希望檢調偵辦案件不要選擇性辦案,過程中不要有誘導訊問之情事發生。同時也應該秉持偵查不公開的原則,不要在偵查終結前就急著把消息放出來,造成大眾不必要的誤會。
2.雲林人都知道過往選舉賄選案,都是國民黨及張家樁角被查獲、起訴並定罪的人多。 如今用記者會的方式,張麗善等國民黨籍立委「作賊喊捉賊」的行徑,相信社會各界自然會有評論。
3.目前部份媒體以捕風捉影、道聽途說的方式自己下結論,並且提及部分「案情」,因涉及司法證據的可靠度和法律認定,對此,本席持保留態度外,並呼籲在偵查、審判未果時,媒體不宜過度解讀,以免有失公允。
4.依據「水果政治學」一書所述,接下來的全國理監事選舉大戲,是農會綁樁賄選的高潮。按該書中104頁所述,對於之後張永成競選全國農會總幹事是否涉及賄選,檢調也應佈局蒐証、詳加調查。
(依往例總幹事負擔7成賄金、理事長2成、常監1成)
5.最後本席仍鄭重呼籲司法機關,張永成(原張永福)的前科重利罪,是否涉及偽造文書及全國農會總幹事資格疑義問題,也應該速給台灣人民一個交待。
6.張榮味前縣長涉嫌林內焚化爐貪污治罪刑期八年,已經高等法院「更四審」,今拖延十數年,本席以為司法機關除了保障人權,也應有所作為並依法懲處犯罪,並儘速定讞,以期恢復人民對司法的信任。
7.張家這一群人平日在地方作威作福,已經到了天所不能容、人所不能忍的地步。在此誠心呼籲國民黨不要再助紂為虐,繼續幫張麗善、張永成、張榮味等人背書。
農會總幹事資格 在 張麗善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困戰一天】
─為了農會理事長可不可以擔任農會總幹事?
今天經濟委員會是審查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農會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主要修法目的是,農會理事長和農會常務監事,也可具有候聘農會總幹事的資格。
麗善上午質詢時,主要針對農會總幹事是專業經理人的角度,他如同企業的CEO必須承擔農會營運成敗之責, 並非一般人可以勝任;另外農會總幹事是勞保,而農會理事長、常務監事都具農民身份是農保,不論工作任務和身份本質上都不同,依照銓敘部解釋,在比敘資格上是有所區別。
由於該提案有委員質疑是否有「因人設事」之疑,引起許多不同意見。下午和民進黨委員進行協商,麗善建議,修法是牽一髮而動全身,應該到全台北中南東各辦一場公聽會,聆聽所有農民的心聲,以及本次修法應於下一屆(民國110年)適用。以求制度之穩定性及周全性。
但經過協商之後,民進黨最後還是動用多數表決,強行通過。在農會總幹事即將改選之際,為何民進黨急於通過這個修法?為何不多辦幾場公聽會,聽聽農民的聲音和意見?難免令人質疑有「因人設事」,為某人量身訂作之嫌。
〔法律小辭典:農會法第二十五條之一增修條文係曾任農會理事長或常務監事者,其服務年資得視為薦任職以上之職務年資,可具有候聘農會總幹事資格。〕
農會總幹事資格 在 一、 農會理事長、農會常務監事和農會總幹事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總幹事 遴選資格請多聽取農民意見】 有鑑於立法院針對「農會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農會理事長年資可並敘薦任年資修法一案,麗善於立法院要求農委會應於一個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