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又不一定會中獎,帶回家違法嗎?】
▌ 事情是這樣的
小冷去麥當勞叔叔之家基金會擔任志工做功德,做著做著就順便把愛心發票零錢箱裡的發票跟零錢帶回家,以免其他人要花太多時間整理,兌獎算錢這種小事情,他來就好。
但一個人做好辛苦喔。
大家不用擔心,基金會的員工小藍會陪他一起。
如果不是你我不會確定 志工比員工更懂得貼心
我的視錢如命 我的放蕩不羈 我離不開發票更離不開你
▌ 拿發票回家,有問題嗎?
偷錢犯法你我都知,但偷發票呢?發票如果沒中獎就只是廢紙一張啊,而且多數時候都不會中獎(怨念)。
建議大家還是不要抱著僥倖心態,雖然最高法院有判例認為當侵害法益跟行為很輕微時,沒有用刑罰處罰的必要,應該不成立犯罪,但實際上還是存在不少因為偷發票而被判決有罪的案例,小編只有看到一個判決,是考量到情節很輕,覺得可以被同情原諒而依據 #刑法第60條 判免刑而已。(但還是有罪喔!)得到免刑判決的機率可能比發票中獎還低。(默)
▌ 侵占跟竊盜有什麼不同?
侵占罪規定在 #刑法第335條,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看到小冷跟小藍把錢跟發票拿回家,有的人可能會疑惑為什麼是侵占而不是竊盜罪。
#侵占 必須原本就「因合法原因持有」別人的財物,#竊盜 則指原本根本沒理由持有,你是先去「破壞」了別人對財物的持有,再持有別人的財物。
小冷跟小藍並不是隨便的路人甲,潛進去基金會拿走零錢箱的,他們是利用擔任志(員)工的機會在回收零錢箱時把錢拿回家,當下持有那些錢是基於職務關係,沒有問題,只是後來把錢帶回家據為所有,才出現問題。
▌ 斯斯有兩種,侵占也有好幾種?
新聞中提到的 #公益侵占 是指,對「因公益而持有」的東西犯侵占罪,規定在 #刑法第336條第1項。
如果沒有特殊情況,侵占就是用 #刑法第335條 處理,但在某些情況,法律認為雖然你的行為還是侵占,並沒有多做其他違法的事情,可是整體看起來就是比較人神共憤一點,因此刑責規定的比較重,例如小冷小藍犯的公益侵占。
對「業務上持有的東西」犯侵占罪也是一樣的道理,我們稱為 #業務侵占,新聞上會出現的某某公司董事掏空公司、小編家社區的管委會主委挪用管理費(小編阿嬤謂:專業黑錢的那個),就是這種。
▌ 看文章長知識!
蔡孟翰|偷走再還就不是竊盜!?故意和意圖是不同意思!
https://buff.ly/2VzMCXx
潘宏朋|遺失物等於遺忘物嗎?
https://buff.ly/2ZPWtwc
附上新聞截圖連結:https://buff.ly/2Y2BvYO
最高法院判例字號: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4225號判例
免刑判決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02號判決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公視新聞網 http://news.pts.org.tw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http://pnn.pts.org.tw PNN 粉絲專頁 http://www.facebook.com/pnnpts.fanpage PNN Youtube頻道 http://www.yo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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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微竊盜罪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繳了罰金,就可以不用去關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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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科罰金是用繳納金錢的方式代替原刑事判決宣告刑期的一種制度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罪(如:竊盜罪、普通傷害罪),得以(非必須)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而受到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判決,且無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刑法第41條第1項本文定有規定。
舉例來說
段炎罄(綽號:惡貫滿盈)經法院判刑確定,判決主文記載:段炎罄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則段先生如果被准予易科罰金的話,就可以繳納20天*1,000元=20,000元,免去牢獄之災。
口是啊...鄉親啊.愛注意哦!!
易科罰金能不能執行是由檢察官決定,所以如果檢察官認為易科罰金對受刑人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檢察官很可能拒絕讓您易科罰金的,比如大家常聽到酒駕太多次,檢察官可能不會願意讓當事人易科罰金,所以千萬別以為犯罪情節輕微即一定可以罰錢贖罪,而不警惕在心。
#路邊撿法寶
#歡迎諮詢或留言
輕微竊盜罪 在 李鴻鈞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偷東西物歸原主就不算偷竊? 這才是真的比扯鈴還扯....
然而, 實務上確實屢發生汽機車遭竊後, 因歸還原位被認定為使用竊盜罪而遭不起訴! 這樣的法令與裁定不斷悖離立法精神亦無教化懲戒之功效. 因此2016年11月, 鴻鈞即提案修正刑法相關法令! 該案獲跨黨派委員同仁連署並已付委, 希望能早日完成修法
該法相關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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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本院李鴻鈞委員等19人,有鑒於近十年來,汽機車遭竊比例佔整體竊盜案件高達35%以上,顯見汽機車始終是竊賊下手的主要目標。然而往往在失竊報警查獲之後,盜賊辯稱只是偷騎(開)車,事後已經歸還等藉口,法界通常面對此類汽機車竊盜案件時,均會引用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32號刑事判決見解,學理上所稱「使用竊盜」,非該當刑法之竊盜罪:「刑法之竊盜罪,以行為人具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而竊取他人之動產,作為構成要件,若行為人欠缺此不法所有意圖要件,例如祇單純擅取使用,無據為己有之犯意,學理上稱為「使用竊盜」,尚非刑法非難之對象。」,進而給予不起訴或是無罪判決。導致人民感受與法律有明顯落差,並有鼓勵犯罪之嫌。為求有效保障民眾財產權,爰此提出刑法修正案,新訂無權使用交通工具之處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1. 每年高達兩萬輛以上的汽機車遭竊,近十年來始終佔整體竊盜案件比例高達35%以上,顯見汽機車等交通工具始終為竊賊所青睞。
2. 媒體上屢見「竊騎機車代步,有歸還判無罪」新聞,主因是法界通常面對此類汽機車竊盜案件時,均會引用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32號刑事判決見解,學理上所稱「使用竊盜」,非該當刑法之竊盜罪:「刑法之竊盜罪,以行為人具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而竊取他人之動產,作為構成要件,若行為人欠缺此不法所有意圖要件,例如祇單純擅取使用,無據為己有之犯意,學理上稱為「使用竊盜」,尚非刑法非難之對象。」,進而檢察官給予不起訴或是法官給予無罪判決。這類判決與民眾對法律認知與情感相距甚遠,難怪民眾對司法倍感失望。
3. 為有效打擊犯罪與保護民眾財產權,並給予無權使用他人交通工具者一定懲罰,爰此參考國外立法例,提出刑法修正案。且有鑑於使用竊盜對於侵害私人法益尚屬輕微,是以增訂本條將使用竊盜歸為告訴乃論之罪。
提案人:李鴻鈞
連署人:柯志恩、許毓仁、曾銘宗、陳宜民、張麗善、李彥秀、羅明才、孔文吉、簡東明、盧秀燕、陳雪生、陳超明、林俊憲、林麗蟬、鄭寶清、周陳秀霞、高金素梅、吳志揚
https://news.ebc.net.tw/news.php?nid=10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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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前幾天在某服飾店試穿一件褲子,
把他穿在我自己的褲子內,然後在賣場晃了一陣子,
但是,最後還是把那件褲子脫下來,塞在另一件褲子內放回去,什麼東西都沒拿就離開了...
離開一段路後,店員跑過來說他們少了一件褲子,要我回去
我也很配合的回去把那件褲子找出來,
但是店員仍然不肯罷休,說我偷東西,要罰十倍,否則報警!!
但是我真的什麼都沒拿,褲子也還在他們店裡,只是沒找到,
十倍我實在付不出來...於是就通知警察了...
警察來了聽了聽也沒說什麼,就把我上銬帶去派出所,
在偵訊室內關了好久,終於出來做筆錄了
當時警察慫恿說,你坦承犯行,檢察官說不定會重輕量刑或緩起訴,硬凹沒好下場的~~
沒辦法,我也不懂什麼法律,我只好說當時是有意圖,但結果還是放回去了...
就這樣搞到快半夜,函送檢察官請示後,並沒有把我移送到法院去
當晚就直接讓我回家,等候通知了.....
問題:
請教各位專家,我這樣會不會被當成竊盜罪起訴?還是竊盜未遂?
筆錄中寫到當時有意圖,也有穿在裡面,但是最又放回去了呀...
不知道接下來會有什麼刑責,整日惶恐不安不知道下一步該怎麼辦......
我是不是應該回去找店家道歉,想辦法再尋求和解?
日後到檢察官那邊可成為緩起訴或不起訴的依據??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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