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法院很喜歡發新聞稿來端正視聽,這是一件好事。
判決並不容易看,但比起讓名嘴、媒體來解讀(抹黑)判決,由法官自己來講,更能傳達判決真正的意思。
很多媒體在亂下標題,說法院判決「人民沒有接受酒測的義務」來帶風向,說恐龍法官、大家都可以逃酒測什麼的,這是大錯特錯。法院在判決與新聞稿中寫的是人民沒有「無端」接受酒測的義務。
如果你有問號,覺得差在哪:
你剛睡醒,下樓開車門坐上車,警察敲玻璃要你搖下車窗,然後不分青紅皂白的拿了一根抵在你的嘴巴說「來,吹。」;
你開車以時速5公里駛入得來速買早餐,轉過頭正要拿錢結帳,又一個警察拿了一根抵在你的嘴巴說「來,吹。」
這兩種情形,你覺得你有接受酒測的義務嗎?
第一是你根本還沒發動車子
第二是你神清氣爽地用慢到不太可能危害安全的車速經過不是臨檢點的地方,
如果連一點懷疑你喝酒或有危險的理由也沒有,酒測什麼勁?
因此,酒測還是有分「合理」與「不合理」。在法院看來,不合理的酒測,人民就沒有接受的義務。
當然啦,警察沒有這裡的比喻這麼誇張,但我想討論的是:汽機車駕駛人,無時無刻都該要接受酒測嗎?
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與警察實施臨檢作業規定:
【攔停的要件】是
「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例如你看到爆胎行駛、蛇行駕駛甚至引擎冒煙起火
【酒測的要件】是
「駕駛人面帶酒容、臉色潮紅(或鐵青)、眼神恍惚、嘔吐者;聞得駕駛人有明顯酒味者;經酒精檢知器測得駕駛人有飲酒反應者。」
如果駕駛依照速限平穩駕駛,從員警眼中觀察也沒有臉紅、酒氣,這樣就不符合攔停或酒測的要件,若要求人民接受酒測就是違法、「不合理」,因此,人民就沒有接受的義務。
如果你要說在警察面前逃跑,就一定是有犯罪、有心虛,我理解,這也符合大眾生活上的經驗。但「在警察面前逃跑」,適合當作法律的要件嗎?就算是警察實施臨檢作業規定中允許警察臨檢逃跑者的規定,也是要逃跑者有攜帶刀械,或無故丟棄財物的時候才可以上前調查,如果除了逃跑沒有其他表徵,就讓執法機關可以調查「心虛者」,這應該是蓋世太保了。
我們已經脫離戒嚴與警察國家好久好久了(吧),確實社會需要治安,但真實社會需要的應該不是橫衝直撞、為了打擊犯罪而犧牲一切的蝙蝠俠,而是依照法律程序發現與逮捕犯罪的警察。
但同時,法律人也不該蒙著眼不看現實情況,我也承認實務上的確有很多利用法律的模糊地帶來規避處罰的案例。不只今天這種停車逃酒測,先前也有出現過酒測前狂灌酒來逃避處罰,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這絕對不是首例。
從現況來看,法院和法律對員警的合法執法權限相當嚴格,那麼要避免游走邊緣者可以逃脫,那麼透過更細膩的法規設計來落實酒測執行,或許是一種辦法。
例如:
- 規定酒駕檢測站的前200公尺車輛均有配合受檢驗的義務(避免看到臨檢站忽然停車)
- 規定臨檢程序民眾需依警察指示配合,不得有多餘舉措(避免拿酒起來灌,影響法官判斷他到底是哪時喝酒的)
我們可以透過法規把這些情況規範下來,而不要求員警要太多的主觀判斷到底有沒有危險駕駛或酒駕的風險,以免法院認為警察濫權、否認他們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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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被 #臨檢 過嗎?或著,有其他眾目睽睽被攔在路上的經驗?
據報載,客委會主委在台北轉運站內被警察攔下要求出示證件。配合臨檢好像也沒什麼大不了,但若換作是你,會接受嗎?
今天不彈吉他,讓我們談臨檢給你輕鬆一下~
(新聞連結:https://goo.gl/OvrTX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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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為什麼可以臨檢?
💡臨檢在警察實施臨檢作業規定、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有明文規定,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雖然沒有用到臨檢二字,但同樣賦予警察「查證」人民身分的權力。
🎸被臨檢時會不會被 #搜索?
💡要有搜索票,警察才能搜索!
依警察職權使法第7條,臨檢(查證)的目的在「#確認是否有危害/犯罪」,以及「#查證身分」,例如出示身分證。
至於搜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2條及以下的規定,第一是要「找東西」,也就是蒐證,第二是「抓人」,像是要破門逮捕。
假如今天遇上警察臨檢,卻不斷翻找你的物品,或是要求你打開東西檢查,可能都已經逾越臨檢的範圍,而變相的搜索你,這時就要勇敢拒絕!
🎸我可以拒絕臨檢嗎?會有什麼後果?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與第6條,警察臨檢必須 #身著制服、#表明身分及事由,同時,警察臨檢的前提必須是「#懷疑犯罪」或「#已犯罪」或是「#經指定的公共場所」。
若李永得碰上臨檢,並非在指定處所,警察又沒有合理的事由,或是除了「感覺有問題」以外,說不出其他懷疑犯罪的事實,那麼這臨檢就可能違法,當然可以拒絕!
拒絕的後果,依警察職權使法第7條,警察可能會將你帶往附近的派出所進行身分查證,但從攔下你開始,整個查證身分的過程不可以超過3個小時。
🎸我該不該拒絕?要怎麼保護自己?
💡拒絕臨檢(像永得與路人的勇敢say no!),或許要花上時間與力氣進行爭執與往返派出所,假如你仍然想捍衛自己權利,卻又沒有時間、不敢當面爭執,你可以選擇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當下向警察 #提出異議,這時有兩種可能:
1.警察知難而退,停止臨檢…
2.警察自認有理,繼續臨檢…
若警察繼續臨檢,你就向警察索取 #異議的書面紀錄,日後提起訴願、訴訟!
除了上面的保護方法,請記得「凡事講求證據」口訣,#記下臨檢的警察編號、#時間地點,甚至是 #錄影蒐證也可以,在你日後進行檢舉、爭訟時,都是一份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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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拒臨檢並不代表你就是「刁民」,而是面對不正確的國家行為,人人都有權利捍衛自己。臨檢一下並不會死,但若是毫無理由,那一口不甘與路人的誤會眼神,不該由你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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