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三讀後感言
我國社會福利法規的立法密度越趨完整,引入民間力量來協助政府提供弱勢民眾更專業的福利服務,已成為各級政府社福政策的常態。
但由於我國欠缺社福採購的特別規定,必須回歸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社福採購。因採購對象的非營利性質以及採購內容的特性,導致在執行層面常遇到契約不對等、擴充條款不明確、撥款延宕及檢據核銷的問題。
在法制政策層面上,則有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是否收取,以及到底要採”公開”、”選擇”亦或”限制” 性招標等問題。
台灣社會福利總盟和政府經過多年溝通,公程會在106年公布修正「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在辦法中增列「社會福利服務」;並修訂「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採購作業手冊」;衛福部也在補助業要點中調整採購規定,並整理社福採購錯誤樣態供各級政府參考。但這些努力並未能全面回應社福採購的問題。
這次修法在關於社福採購部分,是將”社會福利”單獨列為第22條得採限制性招標的其中一種服務,與原”專業”、”技術”及”資訊服務”並列。且由於社會福利服務的特殊性,這項服務的廠商評選辦法與服務費用計算方式,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也就是衛生福利部一起制定。
這次也特別在第22條第12款增列”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庇護工場”,讓機關採購其生產產品或服務時,亦得選擇限制性招標。
希望透過本次修法,讓社會福利的政府採購更加公平、合理,政府和民間透過本次修法,真正成為夥伴關係,一起為弱勢民眾攜手努力。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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