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長林智堅突然丟出震撼彈,要推動 #新竹縣市合併升格 成為第7都。更震撼的是,不僅新竹縣長楊文科立刻跟進,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柯建銘更加碼演出,表示相關修法不難,將直轄市人口門檻配合下修為100萬人即可,趕得上2022年大選,任期屆滿的林智堅也可再選大新竹。
柯總召在立法院如何呼風喚雨及宰制法案,我們非常理解,但縣市合併升格是何等大事,真的適合為了明年選舉佈局而如此倉促修法嗎?
時代力量認為,面對新竹縣市合併升格,應該具備 #全國地制、#區域發展 及 #新竹本身 三個層次的審慎思考:
📍第一,全國地方制度
大家目前熟悉的六都,其實只有11年的歷史。2009年以前,我國直轄市僅有北高2都,人口佔全國28.0%,如今卻迅速增加為6都,人口比例也大幅膨脹成69.4%。短時間內有如此巨大改變,對台灣地方制度和財政劃分的影響是什麼呢?以下這段註解非常到位:
「近年來地方制度法因應縣市升格的相關修法,除了讓地方制度更加雜亂無章,更造成直轄市與一般縣市間,在規模、資源與自有財源上的巨幅落差,惡化了城鄉差距。」
-摘自民主進步黨 【十年政綱】十、區域發展與治理,2011
請教如今完全執政邁入第6年的民進黨,當初所指出的地方制度雜亂無章,修正了多少?當初宣示要「以行政區劃導引區域平衡發展」,請問進度到哪裡?如今要趕在選舉前1年,說要將新竹縣市合併升格為第7都,符合當初規劃的願景嗎?
補充一下,如果一切如柯建銘的規劃完成修法,7都將擁有全國73.7%的人口,雜亂無章和頭重腳輕的程度不增反減,這就是我們要的地方制度嗎?
📍第二,區域發展
7都的台灣會出現兩個奇怪的現象。第一個是政府喊了好幾年的南北平衡,結果有5都在台中以北。第二個是從台北一路到台中5都相連的中間,會出現一個被遺落的角落,叫做苗栗。
無論從歷史上的「新竹州」,到目前桃竹苗的「浪漫台三線」及「北台灣科技廊道」,都在在顯示苗栗是同屬一區的共同生活圈,如今卻要在「五都林立」的區塊中間,成為唯一被遺落的一塊,絕對是毫無道理的。
要不要有第7都,需要回歸全國地方制度和區域發展來思考,如果確定要升格,就不該獨漏苗栗,而是合併納入進行更完整的治理規劃。
📍第三,新竹本身
林智堅說,新竹縣市合併升格是因為稅收高於直轄市,分到的補助卻相對低,所以必須升格,加速大新竹建設。這樣的說法存在兩個盲點:
第一個盲點,全國財政劃分的問題原本就有待檢討,後來更因迅速膨脹為6都而更形惡化,執政黨應該思考的解方應該是通盤檢討修法,而不是增加成7都讓問題雪上加霜。
第二個盲點,縣市合併升格並非無前例可循,應先參考台中、台南、高雄的發展經驗,再來談升格對建設是否有幫助。台南的案例清楚指出,升格後的舊縣區被加速磁吸,原先的溪北重鎮的新營區、鹽水區及柳營區人口逐步消減,反之舊市區和鄰近區域則是人口暴增。
然而,十年政綱當初指出的願景是這樣的:
「區域地理轄區擴大後,應致力將區域內原有的都市升級,提升為更強的行政、商業機能中心;並積極發展區域內其他二線、三線城鎮,均衡區域內部發展。」
請問,台南經驗是跟上述願景相似,還是相反?新竹如果要合併升格,有先想好如何避免重演人口磁吸和集中化效應,進一步打擊原本就嚴重塞車的科學園區通勤交通呢?
總結來說,我們樂見執政黨能想起當初擘劃的美好願景,重新啟動地方制度和區域規劃的討論,但是必須從全國、區域、縣市等層次審慎思考,才能避免重蹈覆徹,更別出現「北部五都,獨漏苗栗」的荒謬劇情。
這個應該從長計議的重大工程確實應該儘速啟動,但千萬別再為了選舉考量,壓縮應有的理性思考和客觀分析。
同時也有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79的網紅台南市議員林易瑩,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02:05 #品格教育可能是宗教入校破口? 今日市議員林易瑩針對國小校園晨光時間志工入校教導品格教育的課程內容提出疑慮,根據中央品格教育網內容指出,品格教育具體推動內容結合了三好校園、靜思語、彩虹品格教育、弟子規及讀經教育等,其中三好校園的前身為1998年星雲大師與時任國民黨副總統連戰共同推動的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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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肝調查報告,是機密嗎⁉
引起軒然大波的好心肝特權疫苗案,台北市政府政風處完成調查報告後,只願意給市議員看5頁的「精簡版」,要看「完整版」,請到小房間,限時30分鐘,還不能拍照做筆記。
這到底怎麼一回事?讓我來告訴大家。
1⃣司法調查中就不能提供行政調查報告?
北市政府說,全案已進入司法程序,基於偵查不公開,僅能依照慣例在議長室限時閱覽。
首先要搞清楚的是,行政調查報告不等於司法調查報告。原本可以讓議員瀏覽的資料,不會因為「提供給司法機關」,就從可以瀏覽當然變成不能瀏覽。
不然我就把我的體重寫進告訴狀裡面,洩密就告!
第二,依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5條規定,受到偵查不公開限制的人員,是「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台北市政風處和北市府相關人員,都不是司法警察(只有「廉政署」執行貪瀆或相關犯罪調查職務的人員才是)。既然不是受限制的對象,那在喊燒什麼?
這邊真正可能涉及的,是政府資訊不公開法,更正,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2款:「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然而,就算是真正法律定義上的偵查不公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也規定在特定情形之下,在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之保護,認有必要時,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得適度公開或揭露偵查程序或偵查內容。
所以縱使北市府認為透漏相關資訊給大眾「有可能」影響犯罪偵查,因此雖然自己不受相關法令的限制,還是想要少透露一點,那至少應該尊重承辦檢察官意見,而不是拿著不相干的雞毛當令箭。
2⃣內政部的函釋是行政機關拒絕提供資料的萬靈丹?
這個函釋說:「各級地方立法機關於符合若干要件情形下,有依法行使調閱文件之權;惟現行地方制度法並無地方立法機關得向有關機關調閱文件之相關規定……。現行民意代表個人行使之職權,一般僅有出席權、發言權、表決權、質詢權等,是故民意代表個人尚無得行使文件調閱權之法律依據。至若以一般人民身分請求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資訊,當依行政程序法及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意思是說,「民意代表個人」要調資料,不好意思,因為法律沒授權,就跟一般人民一樣。
你以為只有這個函釋嗎?
法務部2010年2月10日的法律字第0980044215號函釋說:
「關於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洽請機關提供政府資訊部分,因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並無規範立法委員「個人」向行政機關索取資料等規定,從而,立法委員『個人』雖係基於問政之需要,以個人或國會辦公室名義請政府機關提供資訊,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政資法之適用。」
從地方民代到中央的立法委員都一樣,不好意思,因為法律沒授權,就跟一般人民一樣,依照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辦理。
簡單講,在這些行政機關的心中,無論中央到地方,民意代表在法律上都沒有比人民更多的調閱權。只有透過委員會或院會的決議,才能調閱行政機關的文件原本。
非常的荒謬。
無論是中央或地方,民意代表的職權就是監督政府。然而,民意代表通常是在資訊不對等的狀況下問政。文件調閱,則是取得原始正確資訊、拉近資訊不對等最起碼的方法。
然而,行政機關常常援引政府資訊公開法的規定,拒絕提供資訊。特別是有些行政機關,動輒用「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當作拒絕的理由。
哈囉?民意代表不能知道這些瞎爆的決策是怎麼做成的,那是要監督什麼?
3⃣組了調閱小組就看得到資料嗎?
首先,要能順利組成調閱小組或調閱委員會。這件事情還真的不容易。
翁茂鍾案爆發以來,我多次在院會提案,要求成立全院調閱委員會,而不是只限於司法委員會的調閱小組。
每次提案,必被否決,從無例外。
上週五紓困預算審查,時力黨團提案:「要求指揮中心將前揭隔離政策(3+11)相關,發給相關部會之公文,以及公文發出前含決行章、各層級批核意見之未清稿公文等文件於一週內提交本院衛環委員會」。
遭民進黨多數否決。
為了釐清疫苗UA審查標準訂定的過程、公開審查標準的時程、相關內部討論及行政程序等事項,時力黨團提案下會期成立「我國國產疫苗緊急使用授權(EUA)審查調閱特別委員會」。
一樣,遭民進黨否決。
至於好不容易組成的翁茂鍾案調閱小組,上會期僅開過「一次」會議討論要調閱的內容,調閱到的內容仍然相當不足。經過陳椒華委員的爭取,才決議讓調閱委員會在下個會期繼續運作。
4⃣為什麼不提修法讓國會具備調查權?
提啊,哪次不提。時力黨團從2016年開始,每一屆都會提出讓國會具備調查權、聽證權的修法。
不只時力,朝野各黨在這一屆也都有提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修正草案。
既然朝野有共識,在野時大聲疾呼,執政後是不是應該也要排審相關法案,讓立法院的調查權、聽證權可以真正落實在成文法上?而不是繼續放任行政機關拿著雞毛當令箭。
在野時大聲疾呼,完全執政後更應該加速通過。這,是面對政策,最起碼該有的政治誠信。
5⃣地方議會和議員怎麼具備不打折扣的調查權?
還是一樣,要修法。不論是透過地方議會的自治條例,或是從中央立法規範,都是可以思考的方向。
總之,不論是要看到好心肝調查報告,還是要看到原汁原味的翁茂鍾案資料,我們都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呱吉,一起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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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全民關注疫情之際,矯正署悄悄拍板通過傅崐萁委員的假釋申請。
傅崐萁委員因炒股案遭判刑定讞,卻服刑短短不到一年時間即將獲得假釋出監,如此完全悖離民眾認知與期待的決定,時代力量雖然非常想要尊重矯正署的裁量,但實在無法接受。
⚠️為什麼花蓮王入獄不到一年就能申請假釋?#縮刑制度失衡問題
依據《外役監條例》第 14 條,受刑人隨著不同級別,可以縮短不同的服刑日期。比方說,同樣是實際服刑30天,第四級受刑人可抵為34日,第三級受刑人可抵到38日,第二級受刑人甚至可以抵到42日。
也因為這樣的規定,傅崐萁委員的刑期雖然是3年10個月,但實際服刑天數卻只有11個多月,甚至不到原刑期的三分之一,就被核准假釋出監。
(偽造文書案、凱聚炒股案、合機炒股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其中偽造文書及合機炒股部分已執行完畢)
⚠️為什麼花蓮王第一次申請假釋就通過?一般受刑人有這種待遇?傅崐萁有 #悛悔實據?
根據我國現行刑事實務,是兼採 #假釋 與 #縮刑 兩種制度,而假釋的要件,除須服滿一定刑期外,尚須具悛悔實據。但是「悛悔實據」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除屢被各界批評,我們也曾批判此概念缺乏客觀、透明的標準,容易讓特權有上下其手的空間。
依現行規範,傅崐萁 #累進處遇 進到第二級後就可以申請假釋,而如果要讓受刑人像這次傅崐萁這樣光速假釋,矯正署除了需要讓第三級受刑人快速累進處遇到第二級,還要認定他有「悛悔實據」,但這樣的待遇,一般受刑人不太可能享受得到。
針對這次「外役監受刑人不到一年即可申請假釋」,中間所存在 #縮刑制度的失衡問題,監察院調查報告已提出檢討。時代力量去年四月也提出《外役監條例》相關修法,要求繳回不法所得作為「悛悔實據」條件之一,可惜最後在審查時因行政機關反對阻擋而無法通過。
更令人憤怒的是,傅崐萁不只光速假釋,還能 #回鍋立法院繼續當立委。
依據《地方制度法》規定,市長、議員等民選公職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是當然解職,然而在規範立委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卻沒有相關規定。
為了杜絕這樣的漏洞,時代力量也提出修法草案,主張增訂《 公職人員選罷法》第73條之1,規範 #若立委被判刑確定應予以解職。期望立法院盡快排案審查,別讓這樣荒謬的情況再度上演。
司法公信力近日因為翁茂鍾案,已經在民眾心目中岌岌可危,時代力量要求政府拿出魄力杜絕權勢與黑金,也請立法院儘速排審時代力量提案的反黑金權貴相關法案,否則權貴司法永遠沒有被消滅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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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5
#品格教育可能是宗教入校破口?
今日市議員林易瑩針對國小校園晨光時間志工入校教導品格教育的課程內容提出疑慮,根據中央品格教育網內容指出,品格教育具體推動內容結合了三好校園、靜思語、彩虹品格教育、弟子規及讀經教育等,其中三好校園的前身為1998年星雲大師與時任國民黨副總統連戰共同推動的三好運動,其他項目亦帶有強烈宗教色彩,若循此教學內容所言,難保成為志工入校傳教的破口。
市議員林易瑩再三強調,此次質詢非針對特定宗教,而是教育基本法明確指出教育本應中立,不得為特定宗教宣傳,林易瑩更要求教育局應隨時掌握現況,以預防心態嚴謹審查所有志工團體入校使用的教材,保障學童的受教權。
06:25
#強制講習,勞權教育超前部署
對今年台南勞檢員正職員工比例在市政團隊和勞工局的努力下即將提升一事,我予以肯定,但台南勞權現狀仍有不少待改進的部分,從去年勞檢清冊,可知仍有許多雇主因不同原因被多次開罰。因此,我提議市長和勞工局在台南勞權教育部分超前部署,比照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道安講習模式,訂定地方自治條例,強制台南雇主於違反勞基法等相關法規時除現有裁罰外必須另參與勞權講習,這樣的做法除使中小企業和新創產業雇主可獲得完整的勞基法基本認知,避免再犯外,更可讓知法犯法的大企業付出額外的時間成本,相較於目前動輒重罰兩萬的勞基法,更能對其達成警戒目的。
依照目前地方制度法,勞資關係及工商輔導本為地方自治事項,且台北和台中都對此有比中央更嚴格的自治條例,在已有前例的情形下,我要求市政府研議於地方自治法規中,在不變動現行勞基法罰則前提下,增加強制勞權教育的可能性。
11:05
#社會住宅,越蓋越多還越少?
興建社會住宅部分,台南市政府都發局於2019年11月22日「台南市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二期計畫記者會」指出公辦都更部分將可提供210戶的社會住宅,但根據2020年5月20日報導,台南市公辦都更完成招商簽約可提供戶數為180戶。黃偉哲市長表示,會在今年內達成210戶的目標,並努力爭取更多的興建戶數。都發局長指出,180戶社會住宅僅是第一期的部分,將在暑假前後開始第二期招商,預期總戶數可以超過210戶,並在3年內完成興建。我再三強調社會住宅的滾動式檢討,總是越滾越少、越滾越慢,台南在社會住宅議題上本就發展較慢,請都發局加緊腳步,迎頭趕上其他城市,另外滾動式檢討應該是隨時現下狀況做策進,而不是當成果未達期許就將未來尚未發生的事物納入現下的政績。
社會住宅包租代管部分,由台南市政府提供資料中顯示,第二期包住代管計畫截至109年3月31日共媒合146件、達成率約12.1%,我能理解在武漢肺炎疫情影響下,業者在開發新房源及媒合房客勢必更加困難,但達成率不佳仍舊是現實狀況,都發局應審慎思考策進方法。都發局長表示,第二期包租代管媒合數量截至今日已有242件,會再繼續努力讓媒合數量提升。
過去我在業務部門報告及總質詢皆多次提起社會住宅相關議題,希望台南市政府可以將好的政策持續推廣、普及,落實居住正義,也感謝在基層共同努力的夥伴,期待未來可以看見更好的達成率。台南的社會住宅或許是剛開車、開慢車,但只要目標不變,終究可以抵達終點,大家一起努力。
17:35
#消防員勸募住警器也要算評核?
針對住警器預算,在108年消防局共編列100萬元以及中央補助暨地方自籌29萬6000元購置5115顆住警器;109年消防局無編列任何預算,中央補助暨地方自籌21萬6千元購置857顆住警器,消防局長指出,目前住警器裝設率已達百分之七十幾,裝設次序第一優先的部分也幾乎完成,由於在庫存還有民間捐贈的2萬6千顆住警器,因此尚不需要編列預算購置。
我非常感謝民間團體捐贈物資、協助市府推動市政所需,我也曾在疫情期間媒合民間力量捐贈C級防護衣予消防局,然而根據「台南市政府消防局109年度防火宣導執行計畫」,消防局將勸募住警器做為消防人員業務評核標準。民間團體的付出我深表感謝,但不該以要求或記功嘉獎的方式促使基層消防夥伴必須負擔勸募的業務。消防局長指出,該份評核表是在過去裝設率較低的時空背景下訂立,目前已經沒有需求,會在總質詢後迅速將該部分廢止。
此外針對住警器裝設部分,我認為消防局在裝設住警器過程中最常接觸的三大族群,過去多由其他局處如民政局、社會局等辦理相關業務及清冊製作,消防局相對不熟悉,民眾也較為陌生,消防員登門輔導裝設住警器被當成詐騙集團或因恐懼拒絕裝設者時有所聞。希望其他局處可以更主動協助消防局,訂立明確執行計畫、建立制度,避免因各區域消防同仁與當地里長或區公所熟識程度不一,造成裝設情況出現區域差異。
透過區公所社會課通報需求、里辦公處開放民眾申請回家自行裝設、里長里幹事陪同消防員到府安裝、社會局社工與消防員聯合到府併行訪視三大族群業務等方式,在不過度增加基層業務的前提下促進各局處的互助協力,形成良性循環,才讓台南市政府的市政推動更加順暢。
27:34
#公園違停怎麼辦?
目前台南公園綠地中常有駕駛或違停汽機車之情事發生,儘管公園管理上有負責巡查之人員,但無法24小時都在原地守候,因此常需要倚賴民眾通報或檢舉,來協助取締。
我接獲陳情,陳情人以清楚拍到機車及行為人的照片向工務局檢舉,但卻獲得工務局以「《臺南市公園綠地管理自治條例》內規定違停的罰則對象是行為人,而照片只拍到機車,難以認定機車持有者是否等同行為人。」為由拒絕開罰;但就去年的開罰記錄來看,只要檢舉人提供拍攝到機車的照片就可開罰,並未要求將行為人入鏡,這樣的結果,很明顯有標準不一的狀況,因此我要求工務局對此情形徹查檢討,讓檢舉成案的標準一致,同時也應檢討台南各公園周遭的停車空間,並加強對公園內違停和駕駛的取締,把公園還給使用公園運動、休憩的市民。
34:43
#T-bike站點怎麼架?
上述公園違停外,其實台南的人行道也面臨著同樣的問題,汽車、機車、攤商違停嚴重,民眾無法安心行走在人行道上,常必須冒著危險走至車道外,造成諸多不便及意外險象環生。另外,人行道數量不足也是一項困擾台南很久的大問題,這兩個問題也間接導致T-bike站點的架設無法普及,因為公共自行車站點依規定須設站於公有土地,其中最為常見的公有土地便是人行道,自行車站體的設置要求最少要長度22米、寬度3.5米以上,若人行道長寬不足,便會影響到設站,同時,越少的人行道也就代表越沒有空間可供公共自行車設站,那我們的站數當然也就長不起來了。
我要求市府,末端運輸網路的規劃要盡快完成,行人的路權當然也不能忽視,透過人行道跟公共自行車站的建設以及違規取締,才是快速建置完善大眾運輸系統的捷徑。
38:41
#永康親子館咧?
永康的新生兒數量,近幾年都是台南市行政區裡數一數二多的,卻一直無法設立在地的親子館,在上次我的總質詢當中,市長也提到目前的方向之一,是針對現有閒置空間進行盤點,從中尋找適合的場地,而我在這次大會期間也督請財稅局盤點永康地區的低度利用空間,我們若有閒置的空間,就應該要有效率的運用。
在總質詢當中,我也質詢社會局長,目前永康設立親子館的規劃進度到哪裡了,局長提到在未來可能會朝向搭配社會住宅新建的空間,規劃設立親子館。我理解目前永康寸土寸金,在找尋適合設立親子館場地的方向上,不管是搭配新建社會住宅,還是閒置空間再利用,都希望市府可以加緊腳步找到適合的空間進行規劃,讓永康的小朋友能夠早日擁有自己的親子館。
40:11
#無障礙廁所空間有障礙!
永康探索公園內的無障礙廁所長久沒有維護,廁所內堆積雜物、欄杆鏽蝕嚴重,根本幾乎無法供身障者使用,且緊急按鈕離馬桶過遠,若如廁發生意外,身障者也難以觸碰求援,我認為這些缺失如果是台南各地區公園的常態,那是對身障者的需求極不尊重,因此要求工務局針對全台南所有無障礙廁所進行盤點,務必將失修的設備改善,讓身障者的生理需求也能受到保障。
41:30
#祥合公園景觀做半套!?
公七公園在今年二月風光地啟用,但近期有民眾和我反映,公園周遭的排水渠道環境仍然處於未完工狀態,今天在總質詢確認該區的負責單位為水利局,我希望市府盡快解決,應將公園裡進入排水渠道的入口圍籬設置齊全,以免有民眾或孩子誤入發生事故;接下來是登革熱好發的季節,未完成的疏濬工程導致水流阻塞易孳生蚊蟲,應盡速處理,莫讓渠道環境成為病媒蚊繁衍的溫床。水利局長則承諾,會責請相關廠商進行改善。
42:57
#公車站整修,公車停不停要說啦!
我接獲民眾陳情,近日永康區內因為有道路工程施作導致公車暫停靠站的狀況,民眾早起出門工作才發現公車不會經過,必須步行到下一站才可以搭乘,並且該路公車行經奇美及成大醫院是許多需要看診的長輩時常搭乘的路線,公車管理處卻沒有在站牌有任何標示告訴大家暫停停靠的預計時間,也沒有任何臨時停靠站的設置,造成許多民眾的生活受影響。
我一直希望台南能夠逐步培養民眾搭乘大眾運輸工具的觀念,但倘若政府不將大眾運輸的品質提升,我們如何讓市民產生對大眾運輸的信賴感,我相信許多人都有因為公車誤點或班次過少造成時間安排延誤的經驗,這也是我一直提出要檢討的問題,希望交通局好好努力。
45:08
#工策會,若亂來不違法?
工策會長年爭議不斷,我已經在之前的會期中指出工策會的諸多疑問,但至今仍沒有改善的跡象。於是,我於今日質詢時提出幾個疑問,針對工策會成員是否為公務員及兼職是否違法一事,詢問南市府人事處、法制處及政風處,並得到三個局處回應,表明工策會並非市府法定機關,因此也不具有公務員身分,在該情況下若兼職經營其他生意,無違法問題。
這樣的狀況非常荒謬,工策會請領市府數千萬經費補助,其成員卻不像公務員受法規規範,若利用職務之便經營自己的事業也無法可罰、完全無法監督,這些結果的出現都係因於:目前台南沒有針對工策會的法源依據,對此我也一再要求市府,盡快完善工策會的相關法源,同時也要納入日落條款,讓工策會業務逐步回歸經發局。若經發局因為業務回歸而導致工作量增加無法負擔,也應該盡快研擬增加員額編制,以補齊空缺。請黃市長拿出道德勇氣,解決工策會長年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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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議會:都市計劃專案小組第六次會議&空地空屋自治條例修正案第二次會議(799)
有鑑於過去公有空地空屋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市府內部雖然有秘書長所領導的專案小組,每半年召開一次檢討會議,但並沒有建立一套讓市議會和社會大眾可以參與監督, 公開透明的SOP 檢討報告 和改進機制,導致公有空地空屋閒置延宕的問題,時有所聞,曠日廢時,成效不彰。
例如,忠孝路346巷,維新街監獄宿舍,大雅路衛生所後方市有土地,菸草工廠,民生北路垂楊路口的舊市府建築,中山路新市府北棟建築土地(目前作為停車場使用),北港路 國有財產局撥用給市政府的土地,延宕都超過十年以上,希望透過空地空屋自治條例的修正,建立一套每年檢討一次,並向議會提出改進計畫的公開透明機制。
讓空地空屋和政府閒置空間的改善,能依照由公而私,由內而外 的立法精神,建立依法行政的法律基礎。
作為嘉義市最高的立法機關,專案小組針對嘉義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修正案,提出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修正案,主動納入 公有空地空屋 管理的法條修正案,邀請各局處,表達專業意見。
感謝蔡榮豐議員建議,可以雙管齊下,依照地方制度法第19條的規定,在11月大會期間提案,要求市府每年提出公有空地空屋檢討和改進計畫。
感謝孫貫志議員,建議市府法制局人員與會,並作出修正案與原條例,法條不同之處的對照表。
感謝地政處和財稅處處長,針對第一條修正內容公部門和共享經濟的法律用語,立法精神,和地方自治法第19條,已經能夠解決公有空地公問題的法律見解,我們會請法制科進行研議,以符合法律用語。
感謝環保局針對第二條第二款,修正文字 環境保護局,為辦理空地空屋之環境衛生稽查及裁罰事宜。
感謝衛生局針對第二條第三項,修正文字為,衛生局督導空地空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有關傳染病防治及裁罰事項。
感謝交通處,針對第二條第10項文字修正建議為,交通處協助停車場規劃管理。
感謝地政處,針對第三條,第四條,文字敘述中,公部門和分享共用等,民間用語和法律用語不同,需要調整的建議。
感謝財稅處,針對第五條最末項,市長必須向議會提出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可以依照地方制度法第19條,在議會召開大會時提案即可。
感謝文化局針對第七條第二行,文字修正為公部門績有文化資產有文化局造冊管理。
再次感謝蔡榮峰議員,孫貫志議員,和參與的各局處首長,提供寶貴的意見, 作為下一個月專案小組會議,重要的參考改進基礎,作為嘉義市最高立法機關,每個月召開專案小組會議, 修法的目的在於,建立依法行政,公開透明的機制,用專業和立法建立 政府部門空地空屋管理檢討和改進計畫 的SOP,讓政治可以落實到每天的生活,解決人民的問題。
再一次代表市民朋友感謝大家,希望下個月專案小組會議,可以確定空地空屋織條例修正案的文字內容, 11月送市議會大會審查。
嘉義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修正條文內容(會前未修正版)
第一條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都市發展並促進都市土地及房屋
充分利用,基於由公而私,由內而外,由公部門帶頭做好空地空屋管
理和共享,及影響都市環境衛生、公共安全及市容觀瞻之空地及空屋
,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嘉義市政府。
本府相關機關業務權責劃分如下:
一、民政局:督導區公所辦理空地、空屋管理相關事項。
二、環境保護局:辦理空地、空屋之廢棄物清運、廢棄車
輛移置及裁罰事項。
三、衛生局:辦理空地、空屋有關傳染病防治及裁罰事項。
四、都市發展局:每年定期向議會提出嘉義市空地空屋檢討
報告和改進計畫、辦理空地、空屋管理政策研擬及施行
區域公告事項。
五、財政稅務局:辦理空地、空屋相關稅賦減免事項。
六、區公所:辦理空地、空屋清查、造冊列管、違規事項
查報、輔導空地空屋開闢供公眾使用、認養空地之環
境維護清理及認養管理相關事項。
七、戶政事務所:提供戶籍資料之事項。
八、地政事務所:提供地籍資料事項,負責公部門空地空屋
造冊、列管。
九、警察局:提供占用場所車輛之車籍資料、協助移置占
用車輛及會同執行。
十、交通局:協助移置占用車輛。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空地及空屋定義如下:
一、空地:指全部或部分閒置、荒廢之土地,或建物四周全部或部分未
利用之土地,和公部門可提供分享的土地。
二、空屋:指荒廢、無人使用或已被徵收或部分拆除後棄置之建築物,
公部門可提供分享的房屋。
第四條
空地或空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負下列維護管理責任:
一、應刈除逾一百公分之雜草。
二、不得任意堆放廢棄物。
三、應主動清除病媒孳生源或有發生傳染病之虞者。
四、無人使用之建築物,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外觀應適時加以美化。
五、無人使用之建築物外觀,如造成環境髒亂之情形,應自行清除。
六、公部門每年向議會提出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
第五條
違反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經本府環境保護局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再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者,得按次連續處罰之。
違反第四條第二款、第五款規定者,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依廢棄物清理法
相關規定處罰。
違反第四條第六款規定者,市長必須向議會提出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
第三條 本治條例所稱空地空屋定義如下
一,空地指全部或部分閒置荒廢之土地,或建物四周全部或部分為利用之土地,和公部門可提供再分享共用的土地。
二,空屋指荒廢無人使用,或已被徵收或部分拆除後棄置之建築物,公部門可提供再分享共用的房屋
第七條
本市各區公所應配合市容查報作業,辦理轄區內之私有空地、空屋之查報,
公部門空地由地政處造冊管理、列管,公部門空屋由文化局造冊管理、列管,都發處負責年度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
經發現有違反第四條之規定者,應將其違反事實通知相關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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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巿議會民進黨團
新聞稿 2017年7月11日
標題:29位議員連署 要求議會10天之內召開臨時會
民進黨議會黨團昨(11)日召開記者會,出示由26位全體民進黨議員及包括張立傑、尤碧鈴、張滄沂3位無黨籍聯盟議員,共29位議員簽署的連署書,依據地方制度法第34條規定,要求議長林士昌依法處理,十天之內召開臨時會。隨後,十多位議員前往議事組送交連署書,議事主任陳嘉和避不見面,毫無擔當,議事組留守人員以「主管不在,未經授權」為由,拒絕接受。經黨團幹事長張雅旻3次去電催促,陳嘉和主任依然藉故拖延,不肯到場,讓十多位議員枯等近半個鐘頭,群情激憤堅持之下,議事組人員才收下連署書,完成程序。 總召何文海指出,在黨團協商時,國民黨提出要市長林佳龍任內不得再提出數位治理局,已嚴重戕害市府行政權。身為監督市政的議員,可以刪減預算、退回全部提案,但不能剝奪市府提案權。 陳淑華議員表示,台中市許多重要的議案與預算,從去年底被刪除,到今年3月臨時會沒有通過,至今定期會沒有被排入,7月初臨時會又流會,已經延宕長達半年的時間。國民黨議員因意識型態對立,為反對而反對,讓議事停擺,影響市政。 副總召邱素貞指出,國民黨對於議案或預算如有意見,應趕緊召開臨時會,回歸議事堂,就內容做實質審查,以免影響市民的福祉。李天生議員也強調,3.7億元的追加預算,對地方非常重要,應儘速召開臨時會。 幹事長張雅旻表示,根據地制法第34條規定,當連署書送至議會受理後,議會必須於10天之內召開臨時會。民進黨團一致鄭重呼籲國民黨籍議員,以市民福祉為重,「不要再噴口水」,趕緊回來開會。 隨後,黨團幹事長張雅旻及十多位議員,一行人轉往議會9樓議事組送交「依法請求召開臨時會連署書」,由於議事組主任陳嘉和不在,在場議事組人員,表示主管不在未授權,竟然沒有人敢收文。經張雅旻三次去電催促陳嘉和主任,陳竟以各種理由拖延,讓十多位議員枯等30分鐘,毫無擔當,藐視議員,戕害民主,莫此為甚。最後,在十餘位議員群情激憤堅持下,由在場的秘書收下連署書,完成程序。 張雅旻表示,按照地方制度法第34條,臨時會之召開,議長、主席應於10日內為之。她鄭重呼籲議長,應儘速處理,依法召開臨時會,以維護市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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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關於30條跟43條的問題
在30條有提到關於自治條例、自治規則,有牴觸的話是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
、縣政府予以函告無效
委辦事項則是由委辦機關函告無效。在43條則是提到議會議決自治事項、委辦事項有牴觸
的話則是也是由行政院
、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予以函告無效
那怎麼30條說委辦事項有牴觸的話是由委辦機關,而43條經過議會決議的委辦事項則是分
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予以函告無效呢?
所以差別是在於有沒有經過議會決議嗎?(不過一般學理上貌似是認為地方議會對委辦事
項無議決權?)
2.是關於30條跟75條的問題
30條提到的是牴觸時的函告無效,而在75條提到的則是抵觸時的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
其執行
那30條的函告無效跟75條的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是誰先誰後呢?
還是兩者並無關聯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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