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討論度最高的影集《#火神的眼淚》,透過戲劇的方式寫實地刻畫台灣的消防員長期面臨人力吃緊、設備不全及制度面困境,因而爆紅。許多觀眾都對劇中消防員的遭遇報以同情,甚至不能接受主角「羚羊」在最後一集「領便當」。但更令人悲痛的是,現實中已經發生過太多起消防員因打火而殉職的例子,而影集所探討的各種案例,也只是現實中消防員權益問題的冰山一角。
-
近期,因台灣本土疫情突發性升溫,使消防員們除了既有勤務外,也必須扛起在第一線抗疫的重擔。以疫情最為嚴重的雙北為例,新北市的消防員在疫情期間,除了要協助救護確診病患外,一天仍有至少20件的救護案量,甚至仍須支援捕蜂捉蛇等非轄下業務,引發基層反彈。
-
而在疫情肆虐下,雙北也都傳出消防員不幸確診,以致分隊必須暫停運作的狀況,限縮了消防、救護的量能。
-
不論是平時或是在疫情肆虐時,消防員的辛苦,值得社會關注他們的工作權益,這也是時代力量持續努力的目標。時代力量在第9屆國會提出《消防法》修正草案,希望能提升消防人員執行救災任務時的安全。這項修法於2019年三讀通過,正式將「生命三權」入法,保障消防人員「#退避權」、「#資訊權」以及「#調查權」。
-
除了修法之外,時代力量也長期支持 #警消人員成立工會,期望能反映基層同仁的心聲,並保障他們的權益。因此,時代力量在第10屆國會第一會期也再度提案修正《工會法》,我們呼籲立法院盡速處理,賦予警消同仁成立工會的權利。
-
時代力量也注意到台灣基層消防員的人力與設備問題, 時代力量新北黨部在5月初針對新北市消防人員編制不足、設備更新及維護預算不足等問題召開記者會,呼籲盡速改善,以保障基層同仁權益。
-
而針對消防人員 #勤休方式和超勤補償案的規範,釋字第785號雖已作出解釋,但相關細節仍遲遲未定。時代力量將持續緊盯相關機關,訂出保障消防人員健康權的框架規範,讓消防人員的工時、休時和休假能夠更加明確,同時也應 #提高加班費及補助的預算上限。
-
《火神的眼淚》雖落幕,但可以是喚起社會大眾共同關心消防員工作權益的開始。這一次,換我們扮演消防人員的後盾,持續爭取他們的權益並提升執勤的安全性。
「勤休方式和超勤補償案」的推薦目錄:
- 關於勤休方式和超勤補償案 在 時代力量新北黨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關於勤休方式和超勤補償案 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 關於勤休方式和超勤補償案 在 時代力量台中黨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 關於勤休方式和超勤補償案 在 [情報] 釋字第785號【公務人員訴訟權保障及外勤 的評價
- 關於勤休方式和超勤補償案 在 服勤時數與超勤補償的框架性規範,違憲。 . 一 - Facebook 的評價
- 關於勤休方式和超勤補償案 在 勿故步自封林易瑩提改善消防超勤補償-新永安新聞 - YouTube 的評價
- 關於勤休方式和超勤補償案 在 [新聞] 釋字785號》公務員超勤補償違憲!消防員永遠忘不了 ... 的評價
- 關於勤休方式和超勤補償案 在 新制加班費上限增2千菜鳥時薪比超商打工還低- 看板TPC_Police 的評價
勤休方式和超勤補償案 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近來討論度最高的影集《#火神的眼淚》,透過戲劇的方式寫實地刻畫台灣的消防員長期面臨人力吃緊、設備不全及制度面困境,因而爆紅。許多觀眾都對劇中消防員的遭遇報以同情。但更令人難過的是,劇中所探討的各種案例,其實只是現實中消防員權益問題的冰山一角。
近期,因台灣本土疫情突發性升溫,使消防員們除了既有勤務外,也必須扛起在第一線抗疫的重擔。以疫情最為嚴重的雙北為例,新北市的消防員在疫情期間,除了要協助救護確診病患外,一天仍有至少20件的救護案量,甚至仍須支援捕蜂捉蛇等非轄下業務,引發基層反彈。
而在疫情肆虐下,雙北也都傳出消防員不幸確診,以致分隊必須暫停運作的狀況,限縮了消防、救護的量能。
不論是平時或是在疫情肆虐時,消防員的辛苦,值得社會關注他們的工作權益,這也是時代力量持續努力的目標。時代力量在第9屆國會提出《消防法》修正草案,希望能提升消防人員執行救災任務時的安全。這項修法於2019年三讀通過,正式將「生命三權」入法,保障消防人員「#退避權」、「#資訊權」以及「#調查權」。
除了修法之外,時代力量也長期支持 #警消人員成立工會,期望能反映基層同仁的心聲,並保障他們的權益。因此,時代力量在第10屆國會第一會期也再度提案修正《工會法》,我們呼籲立法院盡速處理,賦予警消同仁成立工會的權利。
時代力量也注意到台灣基層消防員的人力與設備問題, 時代力量新北黨部在5月初針對新北市消防人員編制不足、設備更新及維護預算不足等問題召開記者會,呼籲盡速改善,以保障基層同仁權益。
而針對消防人員 #勤休方式和超勤補償案的規範,釋字第785號雖已作出解釋,但相關細節仍遲遲未定。時代力量將持續緊盯相關機關,訂出保障消防人員健康權的框架規範,讓消防人員的工時、休時和休假能夠更加明確,同時也應 #提高加班費及補助的預算上限。
《火神的眼淚》雖落幕,但可以是喚起社會大眾共同關心消防員工作權益的開始。這一次,換我們扮演消防人員的後盾,持續爭取他們的權益並提升執勤的安全性。
勤休方式和超勤補償案 在 時代力量台中黨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119消防節,向消防人員致敬。
近年來,數十名英勇的消防員不幸因公殉職。每當發生事故時,消防人員總奮不顧身執行災害搶救的工作,為人民的安全而置身險地,而我們除了說謝謝或稱呼他們「英雄」外,我們還可以做出什麼努力,避免悲劇重演?
2018年,時代力量便提出《消防法》修正草案,希望能提升消防人員執行救災任務時的安全。終於,2019年底《消防法》修正三讀通過,「生命三權」正式入法,保障了消防人員「退避權」、「資訊權」以及「調查權」,讓台灣的消防救災制度更為健全。
退避權👉🏻避免投入高風險而非必要的救災行動。
資訊權👉🏻要求工廠管理權人應提供必要資訊協助釐清現場狀況。
調查權👉🏻若消防人員不幸發生死亡或重傷事故,應成立調查會查明真相。
然而,雖《消防法》已修正通過,「調查權」還是出現未能落實的情況。例如去年2月,一位消防人員在火警出勤途中不幸發生車禍而殉職,事後消防署卻不願依新法啟動「災害事故調查會」,這和過去黨團協商的共識相悖。時代力量會持續追蹤「生命三權」入法後的執行情形,確保生命三權能夠真正落實。
除了修正《消防法》之外,支持 #警消人員成立工會 以反映第一線同仁的聲音,一直以來都是時代力量的主張,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去年5月也再度提案修正《工會法》,期望能保障警消同仁的權益,我們呼籲立法院應儘速處理。
再者,釋字第785號中針對消防人員 #勤休方式和超勤補償案 所要求的框架性規範,也應儘速完備,讓消防人員的工時、休時和休假能夠更加明確,同時也應 #提高加班費及補助的預算上限。時代力量也會持續緊盯相關機關,務必訂定出能保障消防人員健康權的框架規範。
時代力量要強調,保障消防人員的權益及安全,不是修完《消防法》便結束了。包括 #違章工廠列冊及拆除、 #補足消防設備、 #勤務回歸救災本業 、 #完善消防稽查制度 以及 #補足超勤津貼 等等,都應隨時檢討和改進。
消防人員在緊急災害發生時奮不顧身地救災,我們也應扮演他們的後盾,持續爭取他們的權益並提升執勤的安全性。消防人員不是想當英雄,他們也和你我一樣,只想在下班後,能夠平安地回到家投向家人的懷抱。
勤休方式和超勤補償案 在 服勤時數與超勤補償的框架性規範,違憲。 . 一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 【公務人員訴訟權保障及外勤消防人員勤休方式與超勤補償案】 https://www.facebook.com/twclerkunion/photos/a.338801496604915/714963775655350/?type=3&theater 釋 ... ... <看更多>
勤休方式和超勤補償案 在 勿故步自封林易瑩提改善消防超勤補償-新永安新聞 - YouTube 的推薦與評價
因為疫情考量臺南市議會定期會暫停兩週30日恢復議程臺南市議員林易瑩進行市政總質詢引用大法官會議外勤消防人員 勤休方式 與 超勤補償案 要求臺南市政府 ... ... <看更多>
勤休方式和超勤補償案 在 [情報] 釋字第785號【公務人員訴訟權保障及外勤 的推薦與評價
釋字第785號【公務人員訴訟權保障及外勤消防人員勤休方式與超勤補償案】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85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80032005號
解釋爭點
1.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就影響其權益之不當公權力措施,於申訴、再申訴後,
不得續向法院請求救濟,是否違憲?
2.高雄市政府消防局有關外勤消防人員「勤一休一」勤休方式及超時服勤補償之相關規定
,是否違憲?
解釋文
本於憲法第 16 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人民因其公務人員身分,與其服務機關或
人事主管機關發生公法上爭議,認其權利遭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權利之必要,自得按相
關措施與爭議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並不因其公務人員身分而異其公法上爭
議之訴訟救濟途徑之保障。中華民國92年5月28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7 條第
1 項、第 78 條及第 84 條規定,並不排除公務人員認其權利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其權
利之必要時,原即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請求救濟,與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均尚無違背。
公務員服務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公務員每週應有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業務
性質特殊之機關,得以輪休或其他彈性方式行之。」及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等機關(構),為全
年無休服務民眾,應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並未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實施輪班、輪休制
度,設定任何關於其所屬公務人員服勤時數之合理上限、服勤與休假之頻率、服勤日中連
續休息最低時數等攸關公務人員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護要求之框架性規範,不符憲法服公
職權及健康權之保護要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之意旨有違。
相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3年內,依本解釋意旨檢討修正,就上開規範不足部分,
訂定符合憲法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護要求之框架性規範。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88年7月20日高市消防指字第7765號函訂定發布之高雄市政府消防
局勤務細部實施要點第7點第 3 款規定:「勤務實施時間如下:……(三)依本市消防人
力及轄區特性需要,本局外勤單位勤休更替方式為服勤1日後輪休1日,勤務交替時間為每
日上午8時。」與憲法法律保留原則、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障意旨尚無違背。惟相關機關
於前開框架性規範訂定前,仍應基於憲法健康權最低限度保護之要求,就外勤消防人員服
勤時間及休假安排有關事項,諸如勤務規劃及每日勤務分配是否於服勤日中給予符合健康
權保障之連續休息最低時數等節,隨時檢討改進。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3 條規定:「公務人員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服務
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及其他相關法律,並未就業務性
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如外勤消防人員)之服勤時數及超時服勤補償事項,另設必要
合理之特別規定,致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如外勤消防人員)之超時服勤,有
未獲適當評價與補償之虞,影響其服公職權,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 18 條保障人民服公
職權之意旨有違。相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3年內,依本解釋意旨檢討修正,就業
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之服勤時數及超時服勤補償事項,如勤務時間24小時之服勤
時段與勤務內容,待命服勤中依其性質及勤務提供之強度及密度為適當之評價與補償等,
訂定必要合理之框架性規範。
內政部96年7月25日內授消字第0960822033號函修正發布之消防機關外勤消防人員超
勤加班費核發要點第4點、高雄市政府消防局99年12月27日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外勤消防人
員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第5點及第7點規定,對外勤消防人員超時服勤之評價或補償是否適
當,相關機關應於前開超時服勤補償事項框架性規範訂定後檢討之。
理由書
聲請人徐國堯、張家偉分別為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外勤消防隊隊員,認其勤務時間每日
24小時,再休息24小時(下稱勤一休一)超時服勤(下稱超勤)不合理,於101年10月24
日向所屬機關申請調整勤務時間為每日8小時(下稱請求一)、作成職務陞任為組員或科
員之行政處分(下稱請求二)及給付加班費或准許補休假(下稱請求三),均遭否准,聲
請人不服,乃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下稱保訓會)提起復審,經保訓會以102公
審決字第156號復審決定,不受理請求一及二,駁回請求三。聲請人不服,再向高雄高等
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追加訴之聲明(給付訴訟),將聲請人列入組員或科員之陞任
甄選名冊中(下稱請求四)。經該院認請求一及二,屬不得提起行政訴訟之事項,追加之
請求四,被告不同意,且不適當,以102年度訴字第284號裁定駁回其訴;請求三為無理由
,以102年度訴字第284號判決駁回其訴。聲請人不服,分別向最高行政法院抗告及上訴,
經該院認抗告及上訴均無理由,分別以103年度裁字第1913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
駁回抗告,以103年度判字第724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駁回上訴。聲請人認確定終
局裁定所適用之92年5月28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下稱保障法)第 77 條第 1 項
、第 78 條及第 84 條規定、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勤務細部實施要點第7點第 3 款規定,以
及認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上開保障法第 23 條、內政部消防機關外勤消防人員超勤加班
費核發要點第4點、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外勤消防人員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第5點及第7點規
定,有違憲疑義,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本件聲請經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
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相符,應予受理。另公務員服務法第 11 條第 2 項
規定與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雖未經聲請人聲請釋憲,然與確
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勤務細部實施要點第7點第 3 款規定具有重要關聯
性,爰一併納入審查(本院釋字第709號及釋字第739號解釋參照),合先敘明(本件釋憲
相關法令簡稱暨審查客體代稱對照表如附件)。本件經審查後,作成本解釋,理由如下:
一、系爭規定一與憲法保障訴訟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係指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救濟之
權利。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
,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不得僅因身分之不同,即予
剝奪(本院釋字第784號解釋參照)。
行政訴訟法於87年10月28日全文修正公布(自89年7月1日施行)時,第 2 條特別規
定:「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乃公法上爭議之訴
訟救濟之概括保障規定,明定公法上爭議,除法律另設訴訟救濟途徑者外,均得依行政訴
訟法提起行政訴訟,俾符合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至於因公法上爭議而提起行政訴
訟,自須具備行政訴訟法所定各種訴訟之要件,合先敘明。
公務人員與國家間雖具有公法上職務關係,但其作為基本權主體之身分與一般人民並
無不同,本於憲法第 16 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人民因其公務人員身分,與其服務機
關或人事主管機關發生公法上爭議,認其權利遭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權利之必要,自得
按相關措施與爭議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並不因其公務人員身分而異其公法
上爭議之訴訟救濟途徑之保障。
92年保障法第 77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
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第 78 條規
定:「(第 1 項)提起申訴,應向服務機關為之。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得於復函送達
之次日起30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第 2 項)前項之服務機關,以管理措施或有
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之權責處理機關為準。」(本條於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僅調整文字
,規範意旨相同)及第 84 條規定:「申訴、再申訴除本章另有規定外,準用第3章第
26 條至第 42 條、第 43 條第 3 項、第 44 條第 4 項、第 46 條至第 59 條、第 61
條至第 68 條、第 69 條第 1 項、第 70 條、第 71 條第 2 項、第 73 條至第 76 條之
復審程序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一)係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
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提起申訴、再申訴以為救濟之規定。依同
法第 79 條規定,應提起復審之事件,公務人員誤提申訴者,申訴受理機關應移由原處分
機關依復審程序處理,並通知該公務人員。應提起復審之事件,公務人員誤向保訓會逕提
再申訴者,保訓會應函請原處分機關依復審程序處理,並通知該公務人員。是同法第 77
條第 1 項所稱認為不當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不包括得依復審程序救濟之
事項,且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措施或處置是否不當,不涉及違法性判斷,自無於申訴、再
申訴決定後,續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之問題。況上開規定並不排除公務人員認其權利受違
法侵害或有主張其權利之必要時,原即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
請求救濟。是系爭規定一,與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尚無違背。又各種行政
訴訟均有其起訴合法性要件與權利保護要件,公務人員欲循行政訴訟法請求救濟,自應符
合相關行政訴訟類型之法定要件。至是否違法侵害公務人員之權利,則仍須根據行政訴訟
法或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依個案具體判斷,尤應整體考量行政機關所採取措施之目的、
性質以及干預之程度,如屬顯然輕微之干預,即難謂構成權利之侵害。且行政法院就行政
機關本於專業及對業務之熟知所為之判斷,應予以適度之尊重,自屬當然(本院釋字第
784號解釋參照)。
、系爭規定二及三,未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勤休方式等,設定符合憲法服公
職權及健康權保護要求之框架性規範部分,違憲
憲法第 18 條規定人民有服公職之權利,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貢獻能
力服務公眾之權利(本院釋字第546號解釋參照)。國家應建立相關制度,用以規範執行
公權力及履行國家職責之行為,亦應兼顧對於公務人員權益之保護(本院釋字第491號解
釋參照)。人民擔任公職後,服勤務為其與國家間公法上職務關係之核心內容,包括公務
人員服勤時間及休假制度等攸關公務人員權益之事項,自應受憲法第 18 條服公職權之保
障。
人民之健康權,為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本院釋字第753號及第767號解釋
參照)。憲法所保障之健康權,旨在保障人民生理及心理機能之完整性,不受任意侵害,
且國家對人民身心健康亦負一定照顧義務。國家於涉及健康權之法律制度形成上,負有最
低限度之保護義務,於形成相關法律制度時,應符合對相關人民健康權最低限度之保護要
求。凡屬涉及健康權之事項,其相關法制設計不符健康權最低限度之保護要求者,即為憲
法所不許。
公務人員服勤時間及休假制度,攸關公務人員得否藉由適當休息,以維護其健康,應
屬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健康權之範疇。上開制度設計除滿足行政組織運作目的與效能外,
亦應致力於維護公務人員之身心健康,不得使公務人員勤休失衡致危害健康。業務性質特
殊機關之公務人員,如外勤消防人員,基於其任務特殊性,固得有不同於一般公務人員之
服勤時間及休假制度,惟亦須符合對該等公務人員健康權最低限度之保護要求。
公務員服務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公務員每週應有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業務
性質特殊之機關,得以輪休或其他彈性方式行之。」(下稱系爭規定二)明文規定業務性
質特殊之機關,得令所屬公務員以輪休或其他彈性方式實施休息例假制度。同條第 3 項
規定,授權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訂定實施辦法。行政院與考試院於89年10月3日以行政院(
89)台人政考字第200810號令、考試院(89)考台組貳一字第09025號令會同訂定發布公
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下稱週休二日實施辦法),其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交通運
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等機關(構),為全年無休服務民眾,應實施輪
班、輪休制度。」(下稱系爭規定三)系爭規定二及三明文排除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
務人員享有一般公務人員常態休息之權利,然並未就該等機關應實施之輪班、輪休制度,
設定任何關於其所屬公務人員服勤時數之合理上限、服勤與休假之頻率、服勤日中連續休
息最低時數等攸關公務人員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護要求之框架性規範。就此類業務性質特
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之保障而言,相較於一般公務人員,不符合憲法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之
保護要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之意旨有違。考量業務性質特
殊之公務員種類繁多,工作內容不一、複雜性高,相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3年內
,依本解釋意旨檢討修正,就上開規範不足部分,訂定符合憲法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護要
求之框架性規範。
三、系爭規定四與憲法法律保留原則、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障意旨尚無違背
依機關組織管理運作之本質,行政機關就內部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及人事管理
,在不違反法律規定之前提下,本得以行政規則定之(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1 款參照)。惟與服公職權及健康權有關之重要事項,如服勤時間及休假之框架制度,
仍須以法律規定,或有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規定。又是否逾越法律之授權,不應拘泥於授
權法條所用之文字,而應就該法律本身之立法目的,及整體規定之關聯意義為綜合判斷,
迭經本院解釋闡明在案(本院釋字第612號、第651號、第676號、第734號及第753號解釋
參照)。
公務員服務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辦公,應依法定時間,不得遲到早退
,其有特別職務經長官許可,不在此限。」係有關公務員辦公時間之原則與例外規定,其
所稱「法定時間」,自應包括法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所規定之時間。系爭規定二明定
:「公務員每週應有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得以輪休或其他彈性
方式行之。」則為有關公務員週休2日之原則與例外規定。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人員每日上班時數為8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為40小時。」是有關公務
人員辦公與例假實施事宜,業有法律及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明文規範。
消防機關職司消防法所定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財產
安全之消防任務(消防法第 1 條第 1 項參照),其外勤消防人員業務性質尤為特殊,非
一般公務人員所可比擬,其服勤與休息時間之安排,自須有基於其特殊業務屬性之權宜與
彈性。是系爭規定二後段規定:「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得以輪休或其他彈性方式行之。
」所稱彈性方式,自包括服勤及休息時間之彈性安排。系爭規定三乃明定:「交通運輸、
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等機關(構),為全年無休服務民眾,應實施輪班、
輪休制度。」基此,內政部消防署於88年6月15日以內政部(88)台內消字第8875626號函
修正發布之消防勤務實施要點(原名稱:消防勤務暫行實施要點)第12點第 2 款規定:
「勤務實施時間如下:……(二)服勤人員每日勤務8小時,每週合計44小時,必要時得
酌情延長。」(103年12月17日修正發布為每週40小時)第 3 款並規定,服勤時間之分配
,由消防局「視消防人力及轄區特性」定之,第20點規定,直轄市、縣(市)消防局應擬
訂消防勤務細部實施要點,陳報內政部消防署備查。高雄市政府消防局於88年7月20日以
高市消防指字第7765號函訂定發布之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勤務細部實施要點(下稱勤務細部
實施要點)第7點第 3 款規定:「勤務實施時間如下:……(三)依本市消防人力及轄區
特性需要,本局外勤單位勤休更替方式為服勤1日後輪休1日,勤務交替時間為每日上午8
時。」(103年3月10日高市消防指字第10331090200號函修正名稱為:高雄市政府消防局
消防勤務細部實施要點,除刪除「勤務交替時間為每日上午8時」外,其餘文字未調整,
條文移列為第6點第 3 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四)即勤休更替採「勤一休一」方式,其
內容未逾越前揭規定之規範意旨,與憲法第 23 條法律保留原則尚無違背。
系爭規定四明定服勤一日後輪休一日(即採「勤一休一」之更替方式),係高雄市政府消
防局於外勤消防人力不足下,衡酌其轄區環境特性、勤務種類之主次要及人力多寡等因素
,為達消防勤務不中斷之目的,因地制宜而為之規定。其中服勤一日之勤務態樣,依勤務
細部實施要點觀之,消防勤務之種類有防火宣導、備勤、消防安全檢查、水源調查、搶救
演練、值班、裝備器材保養及待命服勤等8項業務。勤務實施時間為每日勤務時間24小時
,零時至6時為深夜勤,18時至24時為夜勤,餘為日勤。且勤務規劃須依實際需要妥予規
劃,訂定勤務基準,俾利各勤務執行單位據以按日排定勤務分配表,互換輪流實施。並應
注意:服勤人員應在隊用膳;勤務種類,力求勞逸平均,動靜均勻,藉以調節精神體力;
夜間在勤人數,除主管外,人數在5人以下之小隊,得將值班改為值宿(上開勤務細部實
施要點第6點、第7點及第9點參照,現行規定意旨相同,但依序移列為第5點、第6點及第8
點,其中第5點並刪除「待命服勤」之規定)。足見在服勤一日之消防勤務中,業已注意
並維護外勤消防人員之身心健康。是系爭規定四採「勤一休一」之勤休更替方式,尚難謂
與憲法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障意旨有違。惟相關機關於前開框架性規範訂定前,仍應基於
憲法健康權最低限度保護之要求,就外勤消防人員服勤時間及休假安排有關事項,諸如勤
務規劃及每日勤務分配是否於服勤日中給予符合健康權保障之連續休息最低時數等節,隨
時檢討改進。
四、系爭規定五未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之超勤補償等,設定必要合理之框架
性規範部分,違憲
國家對公務人員有給予俸給等維持其生活之義務(本院釋字第575號解釋、第605號解
釋及第658號解釋參照)。國家對公務人員於法定上班時間所付出之勞務、心力與時間等
,依法應給予俸給;公務人員於法定上班時間以外應長官要求執行職務之超勤,如其服勤
內容與法定上班時間之服勤相同,國家對超勤自應依法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等相當之補償
。此種屬於給付性措施之法定補償,並非恩給,乃公務人員依法享有之俸給或休假等權益
之延伸,應受憲法第 18 條服公職權之保障。
保障法第 23 條規定:「公務人員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服務機關應給
予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下稱系爭規定五)屬公務人員超勤補償
之原則性規定,其規範意旨偏重於有明確法定上班時間之常態機關一般公務人員。惟業務
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之服勤,其勤務形態究與一般公務人員通常上下班之運作情形
有異。以消防機關為例,為全年無休服務民眾(系爭規定三參照),其每日勤務時間為24
小時,所屬消防人員之服勤時段分為深夜勤、夜勤及日勤3時段,與一般機關非全年無休
只有日勤者不同,尤其消防勤務種類繁多、職務性質特殊,尚難與每日上班時間8小時之
常態機關一般公務人員相提並論。況消防勤務尚有保持機動待命之備勤、待命服勤(消防
勤務實施要點第11點第 2 款及第 8 款參照),更與一般上下班情形有別。系爭規定五及
其他相關法律,並未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如外勤消防人員)服勤時數及超
勤補償事項,另設必要合理之特別規定,致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如外勤消防
人員)之超勤,有未獲適當評價與補償之虞,影響其服公職權,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
18 條保障人民服公職權之意旨有違。相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3年內,依本解釋
意旨檢討修正,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之服勤時數及超勤補償事項,如勤務時
間24小時之服勤時段與勤務內容,待命服勤中依其性質及勞務提供之強度及密度為適當之
評價與補償等,訂定必要合理之框架性規範。
五、就系爭規定六,相關機關應於超勤補償事項框架性規範訂定後檢討之
於系爭規定五及其他相關法律,未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之外勤消防人員超勤補償事項
予以規範之情形下,高雄市政府消防局99年12月27日,依據行政院發布之各機關加班費支
給要點及內政部96年7月25日內授消字第0960822033號函發布之消防機關外勤消防人員超
勤加班費核發要點第4點,發布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外勤消防人員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第5點
及第7點規定(上述第4點、第5點及第7點規定併稱系爭規定六),分別規定每月超勤時數
計算及加班費支領上限,以及因公無法補休或未支領超勤加班費之其他敘獎,目的固係在
於對其超勤予以補償,惟上開加班費支給要點及系爭規定六對外勤消防人員超勤之評價或
補償是否適當,相關機關應於前開超勤補償事項框架性規範訂定後檢討之。
六、不受理部分
末按聲請人聲請補充解釋本院釋字第298號及第323號解釋部分,查該兩號解釋關於公
務人員提起訴訟、請求司法救濟之訴訟權保障釋示部分,均係因應解釋當時相關法制不完
備、時空背景有其特殊性而為。於保障法、行政訴訟法等相關法律陸續制定、修正公布施
行後,相關機關自應依相關規定及本解釋意旨,依法辦理公務人員權益保障及司法救濟事
務,核無補充解釋之必要,應不受理。
聲請人另主張行政法院(現已改制為最高行政法院)55年判字第335號判例及警察人
員人事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有違憲疑義部分,查上開判例及規定並未為確定終局裁
判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此部分聲請,核與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 3 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
_ _ψcito
/ ╲ ||| ╱_╲ ↑ =╦=∥ ☆ ∥
╲_ ■/ | \ / \/ -┼- ∥ ∥ ∥ ∥
╲|⊙⊙||. ﹨ | ♀ ∥ ∥ ∥ ∥
╲_╱ ╲/\╱ \_/\ \_/ ◆ ╚=╩=╝
□ ▲ ¯ V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3.135.19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75018122.A.B75.html
※ 編輯: swattw (1.173.135.191 臺灣), 11/29/2019 17:03:22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