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法學教室 第225期(2021.7)
本期司法實務見解內容豐富。首先,大法官會議部分,第803號解釋背景為先前廣受社會關注的原住民狩獵的「王光祿案」。王光祿案所涉及刑事責任部分,總統已於今年5月20日,基於對於原住民傳統文化的尊重,依憲法第40條及赦免法第3條前段規定,特赦王光祿,以免除其刑之執行。本解釋內容重要係以此背景事實,探討相關憲法層次議題。釋字804則是針對實務上很常見的著作權法議題。亦即,著作權法所稱「重製」,是否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以及違反的法定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為最低法定自由刑部分,是否有違反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
有關大法庭見解部分,最高行政法院,作出第1號裁定。本裁定主要處理的法律爭議為,國家徵收人民私有土地,人民應享有的權利;以及對於徵收補償價額不服的救濟方式與訴訟類型。另外,有關刑事部分,108年度台上大四字第2261號刑事裁定所處理的刑事爭議問題為,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之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罪,是否以真實的交易行為為限?同時與第3款的特別背信罪的數罪處理原則。上開的司法實務解釋與裁定等,皆屬重要實務見解,值得讀者詳細探究與研讀。
📕本期目錄
【法學教室】
🎯萊豬問題攻防戰/李惠宗
🎯行政罰上同種類多數行為之處罰/洪家殷
🎯自認無過失案/王皇玉
🎯徵信竊聽──偵查監視拍攝/王士帆
🎯內線消息之傳遞責任──正當商業目的之抗辯?/張心悌
🎯投資型保險保單借款之復效/卓俊雄
🎯商品表徵保護與不公平競爭/李素華
🎯有嫌疑、就解僱?/林佳和
【特別連載】
🔸經濟刑法:第二講
法人刑法之構成要件設計/許澤天
【法律論述】
✒暫時權利保護的規範體系與實務發展/李建良
✒不定期繼續性供給契約之任意終止
──評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238號民事判決/王千維
【實務選編】
🔸公法類
🔸民事法類/曾品傑
🔸刑事法類
【大法庭選輯】
ℹ徵收補償與訴訟類型
ℹ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罪與特別背信罪之競合
【時事直擊】
🔸釋字第804號解釋與憲法原理原則之關係
🔸上訴「可分」了/王子鳴
🔸公開收購下之內線交易
📒完整介紹: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6
📚居家安心學,全站折扣滿799免運:http://qr.angle.tw/6lz
📚公職、警特書籍三本85折:http://qr.angle.tw/79x
📍訂閱 #月旦雜誌,實體講座免費參加:http://qr.angle.tw/gyj
📍#月旦講座 加入會員贈3000點及加購優惠:
http://qr.angle.tw/9tb
📍#月旦知識庫 購點優惠:http://qr.angle.tw/bpn
※購買3,000元 →加贈1000點
※購買5,000元 →加贈2000點
📍#元照新書賞閱:http://qr.angle.tw/pp8
「刑法總則王皇玉」的推薦目錄:
- 關於刑法總則王皇玉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 關於刑法總則王皇玉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關於刑法總則王皇玉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 關於刑法總則王皇玉 在 [試題] 106-1 王皇玉刑法總則一期末考- 精華區NTU-Exam 的評價
- 關於刑法總則王皇玉 在 奇怪,大家都是怎麼買到王皇玉的刑法總則的? - 考試板 | Dcard 的評價
- 關於刑法總則王皇玉 在 106律師上榜心得(海海組)--Yui - Facebook 的評價
- 關於刑法總則王皇玉 在 王皇玉刑法總則 - YouTube 的評價
- 關於刑法總則王皇玉 在 [問題] 王皇玉刑法總則考試範圍及上課進度- NTUcourse 的評價
- 關於刑法總則王皇玉 在 [試題] 101-2 王皇玉刑法總則一期末考- NTU-Exam | PTT Web 的評價
- 關於刑法總則王皇玉 在 王皇玉刑法總則ptt - q9 win10 免安裝版 的評價
- 關於刑法總則王皇玉 在 [試題] 108-2 王皇玉刑法總則二期中考- 看板NTU-Exam 的評價
- 關於刑法總則王皇玉 在 [評價] 104〈全〉王皇玉刑法總則| NTUcourse 看板 的評價
- 關於刑法總則王皇玉 在 [試題] 109-1 王皇玉刑法總則一期中考- NTU-Exam - BFPTT 的評價
- 關於刑法總則王皇玉 在 [評價] 106-1 王皇玉刑法總則一 - Mo PTT 鄉公所 的評價
- 關於刑法總則王皇玉 在 [請益] 請問刑法入門書籍- examination | PTT職涯區 的評價
- 關於刑法總則王皇玉 在 [問題] 刑法總則王皇玉陳志龍李茂生? - NTUcourse - PTT網頁版 的評價
刑法總則王皇玉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王皇玉老師的刑法總則一課程,在臺大開放式課程網站有相關影片,無論同學是要打基礎或是複習刑總,都是非常好的參考!
http://ocw.aca.ntu.edu.tw/ntu-ocw/ocw/cou/109S102
刑法總則王皇玉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月旦法學雜誌第300期🎉精彩目錄搶先看❗
【向大師致敬】
🔸翁岳生、王澤鑑、賴英照、蘇永欽、王仁宏、廖義男、甘添貴
🔸引言:葉俊榮、詹森林、劉連煜、王文杰、馮震宇、石世豪、張麗卿
【Master's View】
🔸The Future of Constitutional Law – A German Perspective/Hanno Kube
🔸The Future of Contract Law/Hugh Beale
🔸Commercial Law in an Age of Automation: Upstream Planning to Forestall Downstream Transaction Costs /David C. Donald
🔸International Judicial Cooperation in Criminal Matters –the European Path as a Model?/Helmut Satzger
【法學新思維】
🔸從司法判決看證交法發展/賴英照
🔸臺灣公法的當代思維──跨入2020年代的回敘與挑戰/李建良
🔸臺灣民法債編修訂新動向/陳聰富
🔸公司法制之重塑與挑戰/曾宛如
🔸2012年至2019年刑法修正之回顧──以2019年修正為重心/王皇玉
🔸民事訴訟法之改革、前瞻與迷惘/姜世明
🔸刑事訴訟法的發展趨勢──從公平審判原則出發/林鈺雄
🔸國際公法的未來發展趨勢/陳純一
🔸國際私法的回顧與展望──2010年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修正後之實證觀察/許耀明
🔸資訊法律的過去、現在與未來/劉靜怡
🖊編輯手札
月旦法學雜誌300期的到來,意味著在過去八年中本刊持續地為法律界,不論是學者、實務人士或者學生,提供了發展法學理論與學說、深度解析實務判決、吸收新知與學習之園地。這是月旦法學的使命,而此一使命將延續下一個及無數個百期。
本人忝列總編輯,感謝編輯部全體同仁之努力與協助;藉此更感謝來自國內外法學賢達之賀詞、向大師致敬之撰寫人、眾法學先進研究貢獻之法學新思維,使讀者能一窺各法學領域在過去八年間之重大發展及未來展望。當然更感謝英國Hugh Beale、德國Hanno Kube、香港David. C. Donald及德國Helmut Satzger等教授提供國際視野,使本期特刊更添風采。
本刊在各法學領域長年規劃不同議題,本期則以各領域之回顧與展望為主軸。首先,賴英照教授就有價證券之定義、證券詐欺、資訊不實之民、刑事責任的各種判決等,探討法官之角色。誠如賴教授所言,很多答案不在條文,而在司法判決,這使我們更期待法院未來能更與時俱進。本人此次則負責撰寫公司法制之重塑與挑戰,希望能帶給讀者更多不同的思考面向。
在公法領域,李建良教授橫觀法制演進、縱向人權思辨,剖析了過去七十年憲法與釋憲之變遷;其亦對行政法各論提出發展及期許,並提醒大數據及AI對公法未來可能之挑戰。
在民法領域,陳聰富教授就進行中之民法債編修正重要內容,先行撰述與讀者分享。陳教授分析了包括消滅時效、債務不履行及契約上義務與契約之調整,關心民法發展之讀者,不可錯過。
在刑法領域,王皇玉教授針對2019年刑法大修提出最新之觀察,包括立委反映民意、以及修正不合時宜之部分;其並指出新修刑法中的不完美,可能造成刑法解釋學或適用上之困擾。
在訴訟法領域,姜世明教授就近二十年來民事訴訟法之相關改革與前瞻,尤其是針對第二審與第三審上訴之改革方案,與第一審之專家委員與律師強制代理引進之可能,均提出深切的評述與建言。此外,林鈺雄教授則針對刑事訴訟法中的公平審判原則,從國際人權法、大法官解釋以及各項未來發展趨勢,進行了完整的分析與闡述。
在國際法領域,陳純一教授從國際法簡史出發,清楚指出各項國際法未來之發展趨勢,包括單一國際法體系、主體多元化、全球化現象與新理論新思路等,並強調我國相關國際實踐之重要性。許耀明教授則就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前次修正迄今相關學說研究走向與實務判決,提出了實證分析與對於未來國際私法研究與發展需持續與國際同步之建言。
最後,在新興科技法律領域,劉靜怡教授則就資訊法律之過去現在與未來,分別就人權、治理與倫理議題,為未來世代擘劃了清晰的路線圖。
回首過去百期,眾家學說爭鳴、各項實務崢嶸,謹此期許未來百期,本刊能夠繼續引領學說潮流、帶動實務良善操作。再次感謝支持本刊的法學先進與讀者群!
總編輯 曾宛如
📕詳細內容: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451
刑法總則王皇玉 在 奇怪,大家都是怎麼買到王皇玉的刑法總則的? - 考試板 | Dcard 的推薦與評價
暑假想買本刑法總則來看看,當然是鎖定王皇玉的,於是打算網購,神奇的事發生了,讀冊,新學林,三民網路書店,金石堂,連露天都找了,博客來、蝦皮都 ... ... <看更多>
刑法總則王皇玉 在 106律師上榜心得(海海組)--Yui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①林鈺雄《新刑法總則》 (寫得很深,刑總的基本爭點都有收錄). ②王皇玉《刑法總則》(相當基礎,適合初學者打基礎,但有些爭點沒有收). ③王皇玉刑法分則上課講義. ... <看更多>
刑法總則王皇玉 在 [試題] 106-1 王皇玉刑法總則一期末考- 精華區NTU-Exam 的推薦與評價
課程名稱︰刑法總則一
課程性質︰法律學系必修
課程教師︰王皇玉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8年1月12日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壹、實例題(60分)
乙自小遊手好閒、不務正業,沒有固定收入卻又嗜賭如命,欠了賭場經營者甲鉅額賭
款。甲幾番討債均無功而返,某日甲為討債款,攜帶一把開山刀前往乙家,到乙家門口看
見乙在自家院子裡,遂衝進去二話不說上前將乙的左手臂砍下,離開前烙下狠話:『這次
只斷你一隻手,再不還錢就要你的命!』(此段恐嚇行為不用討論)。
然而當時在院子裡的其實是和乙同住的雙胞胎弟弟丙,真正欠錢的乙則躲在一旁不敢
吭聲,直到甲離開之後才出來查看。乙看到丙的斷臂處血流如注,顯是切到大動脈。乙本
想上前救治,但轉念一想,自己到處欠錢又讓人瞧不起,不如就這麼讓丙用自己的身分死
去,接著再假裝成事業有成的弟弟丙生活。於是乙心一橫放任丙繼續失血直到倒地不動後
,心想丙已死亡,故將丙搬到小貨車上載往海邊棄屍。丙的身體打撈上岸後經法醫解剖,
死因係投入海中後,海水灌入肺部而溺斃身亡。試問:甲、乙之刑事責任為何?
貳、是非題(每題2分)
1( )拖吊違規車輛之民間吊車業者,於執行拖吊業務時,屬「委託公務員」。
2( )情感衝動下的「衝動行為」或「驚嚇反應」,雖屬極短時間內所為之反應,仍屬
「行為」。
3( )甲將草叢中採野莓的人誤以為是山豬而射殺,因為行為人主觀心態上以為射擊的
對象為「動物」而非「人」,故不成立故意殺人罪。
4( )甲、乙均出於殺人意思不約而同在A所喝的咖啡中,各自下了毒劑。甲、乙所下
之毒如單獨存在,均不足以致死,但兩者劑量結合,就足以致命,且A亦因此喪
命。甲、乙之行為各自成立殺人既遂罪。
5( )依實務見解,信賴原則應以行為人自身業已遵守注意義務,始有適用之可能。
6( )「姦淫」之解釋與「性交」相同,即刑法第10條第5項規定所指之行為。
7( )生理機能如經過相當之診治,雖不能回復原狀而僅減衰其效用者,不成立重傷。
8( )一個行為同時侵害到數個法益時,如非全部成立故意犯,就是全部成立過失犯。
9( )抽象危險犯的刑法條文中,「危險」雖不會特別表示出來,但「危險」仍屬不法
構成要件要素之一,應加以審查。
10( )公務員收受賄賂罪屬純正身分犯。
參、複選題(每題5分)
1( )有關加重結果犯,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基礎犯罪不問其為故意犯或過失犯,均得成立加重結果犯。
B基礎犯罪與加重結果之間必須具備因果關係。
C加重結果犯必須法有明文加重其刑之處罰,才能成立。
D加重結果犯必定加重處罰。
E傷害未遂行為導致死亡結果,成立傷害致死罪。
2( )下列關於客觀處罰條件之描述,何者正確?
A若客觀處罰條件有所欠缺,則應為無罪判決。
B行為人於行為時,必須認識客觀處罰條件的存在。
C客觀處罰條件亦屬構成要件要素。
D刑法第184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就「致人死傷」而言,
為客觀處罰條件。
E刑法第185條之3的酒後駕車罪,就酒精濃度值部分,目前實務見解認為屬「客觀處
罰條件」。
3( )甲欲射殺鄰居A,於開槍射擊A時,不料A低頭綁鞋帶,子彈未射中A,卻射中
A身後的路人B,致B死亡。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案屬因果歷程之偏離,就B之死亡,甲成立殺人既遂。
B本案屬等價客體錯誤,就B之死亡,甲成立殺人既遂。
C本案屬等價客體錯誤,就A部分,甲成立殺人未遂。
D本案屬打擊錯誤,就A部分,甲成立殺人未遂。
E本案屬打擊錯誤,就B之死亡,甲成立過失致死罪。
4( )下列關於主觀構成要件之描述,何者正確?
A意圖犯之意圖乃主觀意向或主觀目的方向,此一目的或意向是否在個案中實現,並非所
問。
B未必故意與有認識過失之差別在於未必故意有「意欲」而有認識過失欠缺「意欲」。
C甲向人群潑硫酸,卻沒造成任何人受傷,甲成立一個重傷未遂罪。
D甲於夜間巡邏,發覺宿舍被竊,向前追查,黑暗中聞遠處有人聲響,對之開槍,致廠工
乙中彈身死,甲具有殺乙之直接故意。
E構成要件故意存在之時點,必須於「行為時」,此又稱「故意同時性原則」。
參考條文
第10條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
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
之公共事務者。
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
合之行為。
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
腦處理之紀錄。
第11條
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
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12條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第13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
故意論。
第14條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
論。
第15條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
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第17條
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
發生時,不適用之。
第55條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
以下之刑。
第271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72條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78條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
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
金。
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
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196.21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U-Exam/M.1520591851.A.467.html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