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承辦的法律扶助案件中,有一位年輕爸爸請求「免除扶養義務」案件,最令人感到揪心。原來他從小父母離異,母親改嫁日本後未曾見面,父親則是長年跑船,把他交給姐姐(申請人的姑姑)後,就對他不聞不問,甚至也沒給扶養費用,任由他從小寄人籬下,受盡言語奚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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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想到他當了爸爸之後,就接到父親在公司宿舍中風的消息,為了搶救父親,花光了他所有存款,連小孩子的奶粉、尿布費用,都要向太太的娘家借錢周轉。但父親出院後,不願珍惜他的付出配合復健,也不肯調整生活及飲食習慣,導致二次中風,只能整日臥床,由他和太太扛下所有照顧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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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不再看到妻兒受苦(一家連同父親共五人,同住於小小承租套房),他決定請求法院裁定「免除扶養義務」,但姑姑不願出庭作證,函查他從小的學校輔導紀錄也都被銷毀,無計可施下,才想到可以拜託很照顧他的國中導師出庭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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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當天,老師不但向法官說明當時到家訪視的過程,以及生活上的觀察,更帶了當時為他拍的照片當佐證資料。看著自己當時桀驁不馴的照片,他忍不住落下男兒淚,九十度鞠躬感謝老師願意出庭作證,站在旁邊目睹,真的非常感動,天下會這樣對孩子掏心掏肺、不求回報的人,除了父母至親以外,就只有對學生用心的好老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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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生之間都是緣分,值得我們好好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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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所有老師們的辛苦付出,敬祝教師節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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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這幾天聽到我國小一、二年級啟蒙老師生病住院開刀的消息,深感掛念,敬祝老師平安痊癒,早日出院!
免除扶養義務費用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最近遇到幾個單親媽媽在我成立的群組裡討論前夫不付扶養費的問題,有人說:「沒關係~我要靠自己,就當孩子的爸爸已經不在了!」
我跟她們說,你們可以賭氣、逞強、怕麻煩不要沒關係,但記得一定要在子女成年後讓他們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免得以後還要養不負責任的老爸~
大家來看看我之前寫的案例吧!
小惠的父親在她小時候就因為經常涉犯刑事案件,遭警察追緝,所以躲在南部鄉下。小惠和母親長年以來都是彼此相依為命,即使父親偶爾上台北也只會跟小惠的母親討錢用。
小惠高職都還沒畢業,就因為家中經濟拮据而必須在課後打工貼補家用,甚至記憶中,父親還曾經數度在酒醉後返家對母親暴力相向,連小惠結婚當天父親都沒有出席。
在小惠心中幾乎已經沒有父親這個角色存在時,老天突然開了小惠一個玩笑,在小惠三十歲前夕,接獲一位社工來電聯繫表示小惠的父親因為精神障礙被安置在安養中心,要求小惠必須開始支付往後小惠父親的安置費用。
怎麼會這樣呢?難道天下沒有不是的父母?既然小惠的父親的確和小惠是血緣之親,小惠就得負擔父親的餘生支出嗎?小時候已經享受不到父愛的小惠,此時卻要面臨扶養父親的重擔,這樣公平嗎?
我們先來看看安養中心是憑什麼提出這樣的請求。
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老人因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等情事,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申請或職權予以適當短期保護及安置。」
同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老人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老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有扶養義務者於三十日內償還;逾期未償還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也就是說,當社福單位將有生命危難的老人送至安養中心安置後,其所生的相關費用,的確可以依法向有扶養義務人請求償還。
那麼誰是扶養義務人呢?
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你一定沒想到有扶養義務之人範圍還蠻廣的吧!但是每個扶養義務人間的負擔比例都一樣嗎?
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也就是說,扶養義務是有優先順位的,親等近的為先,親等同一則依經濟能力來訂分擔義務的比例。
這麼說,小惠難道非得扶養這個不盡責任的父親終老嗎?
其實,法律當然也應該合乎人性。
在民法第1118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這在實務上叫做『窮困抗辯』。也就是你自己都養不活自己了,還要付錢扶養他人,實在有違情理,那麼法院可以在受扶養權利人對扶養義務人提出扶養請求時,酌情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另外甚至在民法第1118條之一有進一步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為了調整家庭中先未盡扶養義務的一方,有一天需要扶養時卻反過來要求他方扶養,這種有違倫常的價值觀念,民法特別增訂了本條,讓未被扶養或是曾遭受虐待、暴力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侵害的一方,可以請法院免除或減輕其扶養義務。
跟前一種狀況(窮困抗辯)比起來,這種狀況有一點很大的不同,就是窮困抗辯必須在受扶養權利人提出扶養請求時,扶養義務人才能夠提出免除或減輕的抗辯,而後一種狀況是,可以預先主動向法院請求裁判免除扶養義務,在法律上這有一個專有名詞叫做「形成權」,必須在法院裁判確定之後,才能夠開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在確定之前所積欠的扶養費用還是要給。
所以儘早向法院提出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的請求,是有很大的實益的,而不是等被提告的時候才請求法院免除。
當然,這種扶養權利並不是無限上綱的,否則大家都不要工作,讓扶養義務人來扶養就好。
所以在民法第1117條也規定了:「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除了侍奉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之外,扶養權利是在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才會產生,而在有扶養權利時,法院也會顧及到窮困抗辯或是曾有未盡扶養義務或虐待侮辱的事實,而予以調整。
但是這樣人性化的規定,還是要義務人懂得提前去主張,否則依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判字562號判決裡就有特別明示,老人福利法第41條規定的安置費用償還屬於公法上的義務,須經法院裁判免除扶養義務(不包括減輕),否則仍需償還。
也就是,如果扶養義務人被請求償還政府機關代墊的安養費,須自法院裁判免除扶養義務判決確定開始,才能免除償還的義務,之前積欠的還是要付。
這種狀況特別是在單親家庭未任親權的一方未盡到扶養義務時,一定要記得「提前」去主張喔!
相關資訊都可以詢問我們律師的免費法律諮詢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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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扶養義務費用 在 巴毛律師混酥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陳律師,你幫我看看,這個社會局寄來這什麼意思,說我爸被安置要我付安置費用,可是我根本從小沒有看過我爸欸,我可以不要付錢嗎」
「陳律師,我媽說他賭博把積蓄輸光,叫我給他錢,不然要告我遺棄,但我媽從我小時候就離家出走我是阿嬤帶大的,我真的會被告嗎」
很常遇到這種諮詢,明明父母小時候沒有善盡照顧義務
長大以後發現子女長大了有收入有工作能力,反而反過來要錢
這種時候,子女一定要付錢嗎?
#天下並非無不是的父母
#當父母沒有盡到父母的義務
#子女其實可以聲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
根據民法第 1118-1 條
I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 #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II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簡單來說就是當父母對小還有虐待或是重大侮辱,譬如性騷擾、性侵、家暴這些行為
或是沒有盡到扶養義務,譬如小孩才滿月就跟小三同居在也沒回過家,也沒有付扶養費
依照情節重大程度,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 聲請免除或是減輕對父母的扶養義務
之前我處理過的案子
媽媽從小孩幼稚園就離家出走
等子女成年,就開始回來要錢,不斷的用遺棄罪恐嚇子女,說不給錢就要告他們,子女受不了了才來找我
開庭的時候媽媽堅持子女不孝,他以前都有接送他們上下學,
結果法官一問「喔,那你小孩哪間小學畢業?」
媽媽完全答不出來,最後順利免除了扶養義務
不過要特別注意的是
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的效力都是「判決時間點往後生效」
所以要特別注意一個狀況
就是如果當父母有特殊狀況 譬如生病、變成遊民等等狀況
被社會局安置照顧
這時候社會局會向扶養義務人請求安置費用
通常很多網友都是到這時候才跑來詢問,才知道可以去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但問題就是在判決免除扶養義務前,子女都應負擔安置費用!
所以如果父母110/1/1被安置,判決110年8月才出來
那1-8月的安置費用還是要子女支付
現在一個月安置費用我上次看到大概也要三萬多
幾個月下來也是十幾二十萬的
所以建議如果有我上述所說這種狀況,都要趕快去諮詢律師,
看看有沒有聲請免除或是減輕扶養義務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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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扶養義務費用 在 [問題] 免除/減免扶養義務的問題- 看板LAW 的推薦與評價
因父母工作關係我跟妹妹從小到大住在外公外婆家,
媽媽在外公外婆家附近買了一房小公寓,
下班以後就來外公外婆家照顧我跟妹妹,
生父因為愛賭博所以外公不喜歡他,
他也不會出現在外公家,
但在我小三還小四的時候,
生父突然對於一家四口分開生活這事有意見,
所以把我跟妹妹接到媽媽的公寓去,
說會戒賭,開始好好生活當個好父親,
但狗改不了吃屎,一家四口的生活過沒多久,
他就丟下年幼的我們姐妹單獨在家,
自己跑去朋友家賭博,那年我才十歲;
後面也發生過生父與媽媽吵架,
放話要燒房子之類的威脅行為,
也因為如此,媽媽在我小五的時候與他離婚,
我與妹妹的監護權皆在母親身上,
我們姐妹也又搬回了外公外婆家。
離婚後,我母親因為生父母親臨終前的託付,
仍接受生父住在她所買的公寓內,
生父偶爾拿個幾千給媽媽說要給我們姐妹,
或是賭博有賺錢就極其偶爾的幫我們繳個學費,
然後絕大多數的錢仍然繼續拿去賭,
現在60多歲了也沒啥存款。
我們姐妹幾乎與生父無往來,
僅有逢年過節的禮貌電話通訊而已,
上次見面已至少是六七年前的事了。
但前陣子生父毫無預告地去開刀治療頸椎,
原本還能正常生活的人突然變成半身不遂,
昨天出院後轉住進長照中心開始進行復健治療,
今天就向我與妹妹索要每人每月五千的費用,
他花在我們身上的錢加起來絕對沒有20萬,
我們就要因為這不到20萬的錢而支付他往後二三十年約240萬~360萬的費用嗎?
目前我是待業中,妹妹剛換新工作還在試用期,
我們都不想支付這筆費用,
爬了文看到民法第1118-1條,
想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但在生父其實還是有付過不多的費用情況下,
是不是無法完全免除,只能聲請減免呢?
我的銀行明細完全沒有生父轉帳的費用,
但也很怕他會說他都把錢拿給我媽媽然後金額往高的報...
生父今天說要我跟妹妹談好後下週給他答覆,
雖然他也說不能給就算了,
但誰知道他會不會回頭提告我們遺棄呢?
如果在他真的提告我們遺棄的狀況下,
是不是只能束手無策的每個月給他那五千的費用呢?
抱歉帶來這些負面情緒,麻煩大家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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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8.55.22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09049621.A.4C9.html
已經有先登記台南地方法院的法律諮詢了,但因為需要排隊,還不確定何時能夠面談...
請問相關資料除了銀行往來明細以外還有其他文件需具備的嗎?因為我所敘述的絕大部分
好像都沒有書面資料可代替,謝謝您
※ 編輯: chumifa (223.138.55.220 臺灣), 12/27/2020 14:52:50
嗯嗯好的,目前也有從網路找有提供免費法律諮詢的事務所在諮詢,謝謝您
※ 編輯: chumifa (223.138.55.220 臺灣), 12/27/2020 16:43:04
是的,我也看了很多案例覺得很高機率還是得要撫養,但就是,很不甘心...
還是謝謝您的回覆
※ 編輯: chumifa (223.138.55.220 臺灣), 12/27/2020 23:03:27
真的,到處都有賭鬼,但我幸運的是至少還可以平安的長大,謝謝媽媽外公外婆阿姨,以
後的路就,盡力去爭取吧,謝謝大家~
※ 編輯: chumifa (223.138.55.220 臺灣), 12/28/2020 08:11:10
但是法院不是也會傳喚對方嗎?如果生父反駁說他也有付錢的話會認為我們是有意隱瞞嗎
?謝謝您
※ 編輯: chumifa (223.138.55.220 臺灣), 12/28/2020 21:27:05
只是很怕媽媽當證人的話太誠實在法庭上就先自爆了lol
(生父不能說是完全沒給錢,只是金額不多,且都是給現金,無轉帳紀錄)
但是生父借住在媽媽的公寓這十幾年未曾付房租,且即使偶爾有拿錢出來也未明確告知是
要給子女的費用的情況下,我不想認這筆帳
謝謝大家的提醒!我會先跟媽媽好好溝通的
※ 編輯: chumifa (223.139.58.158 臺灣), 12/29/2020 01:30:26
生父沒有到犯罪行為這麼嚴重,只是離婚前與我母親有口角爭執時會有威脅跳樓放火燒房
子等行為,所以後來也離婚了,但這部分並沒有實際申請家暴保護令的記錄在,且當時子
女並未與相對人同住,所以可能也不適用,但還是謝謝您的回覆~長知識了
※ 編輯: chumifa (223.139.58.158 臺灣), 12/29/2020 23: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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