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郎每日讀報 #娛樂產業國際要聞揀1加2條
更新:就在文章編輯的同時,Onlyfans突然更新了他們的決定不再禁絕色情內容(見留言)
│Onlyfans 脫色之後:色情創作平台如何重新做人│
• 上週四社群平台 Onlyfans 無預警宣佈將完全禁絕該平台上的露骨色情內容,理由是來自部分股東的壓力,希望藉此滿足該社群平台往來銀行和支付平台的道德要求。媒體的消息來源指出,Onlyfans 近來一直努力尋求融資,但因為銀行和投資人對於色情內容的禁忌而不斷碰釘子。這個令人措手不及的轉職在上週獲得大量報導,滿一星期後我們可以來檢視一下各方的反應和分析——
• 紐約時報指出這是美國社會的第二次色情大戰。1970年代福音派電視傳教士Jerry Falwell(也是X戰警中的變種人迫害者原型人物)和尼克森總統發起了對於色情產品的全面圍堵,最後是1980年代色情工業在法院以言論自由的憲法權利保障打贏了這一回合。近年來網路色情平台的匿名性和毫無底線的自由性使管制色情內容的聲浪再度成為主流意見。紐約時報指出這次仍然有極端主張認為應該全面禁絕色情,但也有新的聲音認為應該有色情的公平貿易準則來幫助消費者和生產者在減少剝削的情況下滿足需求。雖然 Onlyfans 的崛起就是讓色情表演者有更大的權力跳過中間人直接和消費者交易,但這次率先曝光爭議的 BBC 調查指出賺走高額抽成的 Onlyfans 並沒有善盡把關的義務,讓不合法的內容逃過審查機制得以上傳平台。因此也有人主張革命的重點是把更多控制權交給色情表演者自己。
• Forbes 則把過去一週的時間用於在創投圈到處問「誰和 Onlyfans 談過了」。Forbes 提醒多數創投之所以會和過去一年表現大好的 Onlyfans 保持距離,是因為創投管的資金大部分是別人的錢,而出錢的人多半會跟創投簽訂一個同意條款講好哪些形象不好的產業不准投(比如色情和菸草)。許多知名創投還會跟大學或是NGO有合作關係,因而更難在這些大學或NGO的參與之下投一個和色情內容有關的平台。未來 Onlyfans 剝離色情內容之後,基於過去盛名之累,很多創投仍然會敬而遠之。不過其中一名受訪的創投認為最終仍會有人有興趣投資,畢竟那些發誓不投菸草的人最後還是投了換湯不換藥的電子菸業者 JUUL。只要還有機會攪動市場,沒有色情的 Onlyfans 仍然還有機會拿到資金。
• The Verge 則注意到早在幾個月前 Onlyfans 上的色情表演者 Kimberly Kane 就已經告訴紐約時報精準的預言:雖然疫情期間許多失業的性工作者和色情表演者湧入該平台,造成表演者和消費者大爆發(前者達到100萬人,後者達到9000萬人),但這個榮景只是一時的,遲早他們還是會一如往常地奪走色情表演者和性工作者的一切。最終可能只有少數最高等級的色情表演者可以適應這個劇變並重新找到出路,其餘的人將再度無助地回到街頭。數位權利遊說團體 Fight for the Future 也認為這些銀行和支付平台根本沒有權力可以決定誰或什麼內容可以出現在網路上。
• Techcrunch 說這一切都是歷史不斷重演。類似的事情早就在 Tumblr、YouTube 等等各式各樣的網路平台上發生過,創作者每每以為終於得到去中心化的平台可跳過中介人來經營自己的事業,最終仍被輕易地奪走一切,再次痛苦萬分地搬遷至下一個平台。作者認為加密貨幣和 NFT 之類去中心化的工具可能是創作者最終的救贖,因為他們有機會透過這些去中心化工具來徹底擺脫支付平台、銀行和政府法規的無預警突襲,真正成為自己/作品的主人。
• Techcrunch 這篇專欄文章還有另一個具體方法,很適合用來作結。作者認為應該建立一個網路創作者的憲章,確保他們在五花八門的網路平台上享有基本的權利保障。他提出的網路創作者基本權利包括:
1.自主決定從任何平台上移除內容的權利
2.創作者和粉絲之間必須建立直接的支付關係
3.創作者必須有創作平台的決策主導權
4.平台的(演算法)運作應該追求作品的質而非量
5.創作者應該拿走最大比例的營收
6.創作者有權參與平台的投資或分享平台經營的財務成果
7.演算法和審查機制必須透明並提供創作者參與機制
8.違規的創作者應該被給予改過向善的機會
◇ 新聞來源:
How OnlyFans Became the Latest Casualty of the War on Porn(https://flip.it/LQEYHG)
Inside OnlyFans’ Limited Venture Capital Options—And How VC Would Handle An OnlyFans 2.0(https://flip.it/sizoFt)
Sex workers made OnlyFans valuable — then it sold them out(https://flip.it/smJcSd)
OnlyFans' explicit content ban should spark a conversation about a creators' Bill of Rights(https://flip.it/tMTY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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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今天也可以知道一下的事:
│NBCUniversal 宣示將打破傳統由 Nielsen 所定義的收視調查,催生一套自己的測量工具│
◇ 新聞來源:NBCUniversal calls for ‘declaration of measurement independence’ as Nielsen comes under pressure(https://flip.it/L1j8kp)
│釜山影展將首開先例增加串流節目單元│
◇ 新聞來源:South Korean’s Busan Film Festival Adds Showcase for Streaming Series(https://flip.it/B-4JVG)
同時也有46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2萬的網紅朱學恒的阿宅萬事通事務所,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在國產疫苗方面 目前的高端還有還沒通過EUA的聯亞 新北市府對於這兩款國產疫苗 將來要施打的流程是什麼樣子的看法跟規劃 你完全會同意他們的施打 還是你會要求他們符合國際標準 這個事情到目前為止沒人講清楚過 第一個 我們沒有人反對國家擁有國產疫苗的生產 這個是我們的大前提 因為這個是一個可長可久的 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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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基本權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法官吹哨「簡訊實聯制」遭不當利用,問題在於台灣防疫蒼白的法制面〉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5547273
關於台中地院張法官於6月19日在 鳴人堂 專欄投書〈我必須成為吹哨者:「簡訊實聯制」資訊遭利用,指揮中心請儘速反應〉,文中提及之「簡訊實聯制」個資遭到不當利用之問題。
本文則 #補充偵查的通訊監察實務經驗,點出該文所描述現象的癥結,其實 #不是通訊監察的偵查活動本身,而是 #法制面蒼白而帶來一片混亂的惡果:
不論是簡訊或紙本實聯制所引發的法律爭議,問題關鍵均在於指揮中心公布的《「COVID-19(武漢肺炎)」防疫新生活運動:實聯制措施指引》,以及透過記者會、臉書粉專圖文一再保證「僅限作為疫調使用」等「承諾」的 #法律授權依據與定性不明。此外,也是在建置個資蒐集的科技系統時 #忽略了資訊蒐集與保存的法制面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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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IT大臣但沒有法務大臣的「實聯制」
〔......然而遺憾的是,我們只看到外國有QR Code實聯制的「表象」,攻錯他山之石的時候卻未通盤觀察他國的法規與運作方式,在急就章之下號稱三天內推出簡訊實聯制度。發送簡訊看似免費實則耗費電信資源(編列數億元的「電信業者報銷成本」),將儲存民眾個資的任務交給各電信業者,然而卻沒有中立的監督機構,法源依據、是否「排除目的外利用」與其監督機制、法律效果等卻曖昧不明,引發法界與民眾質疑。
最令人百思不解的是,在指揮中心一年多的「超前部署」期間,以上涉及隱私權、個人資訊保護以及自由權利限制的政策,並沒有完整明確的法規規範,只見指揮中心於5月29日網路公布的《「COVID-19(武漢肺炎)」防疫新生活運動:實聯制措施指引》。然而這份「指引」中並沒有看到法律位階的授權基礎,其法律定位與定性為何、違反或不符合指引要求的法律效果如何?並不清楚。而指揮中心記者會的各種保證與說明,在法律上又有什麼意義?恐怕也會引起爭議。
縱然衛福部於5月28日以衛授疾字第1100200495號發文公告「因應COVID-19第三級疫情警戒相關措施及裁罰規定表」,稱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配合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治療、預防接種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第37條「其他經各級政府機關公告之防疫措施」概括授權條款授權該公告,要求全體民眾「配合實聯制」,否則將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然而,從該文義似乎也只能推導出對於全民以簡訊或紙本等方式配合實聯制的要求,關於隱私權保障、主管機關的監督、如何避免濫用等細節,依舊付之闕如。......〕
通訊監察的執行實務:簡訊內容當然可能看光光
〔......而「簡訊實聯制」的制度,恰恰好促使民眾不得不發送簡訊,因此不但歷程記錄、上網基地台位址等會被電信業者記錄,如果其恰好是檢警通訊監察之對象,那麼簡訊內容當然也會被監視,因此,這些都是有可能被偵查機關查得的個人隱私資訊。難道我們的指揮中心、簡訊實聯制開發者在設計制度之初、保證「僅供防疫目的使用」之時,沒有想到這麼基本的常識嗎?對於此一問題,在急就章開發出科技制度時卻沒有想到法律實務問題,是一個現代進步的法治國家應有的態度嗎?〕
對於基本權的限制,紓困條例第7條不是尚方寶劍
〔筆者進一步質疑,一個進步的法治國,在沒有法制先行的情況下,急就章設計出的簡訊實聯制,竟然還能廣為媒體稱頌。最後在法律實務上發生問題、引發民間爭議後,主管機關仍然不檢討法制的問題,反而繼續透過媒體踢皮球、給出法律意義曖昧不明的交代,......
問題是,指揮中心到底依照什麼法律與安全機制一再開支票保證「簡訊實聯制」的安全性、又憑什麼「請警政署通令所有警察機關不使用特定資訊」、NCC要以何種行政行為具體的「督促電信事業」?如果警政機關、電信業者「不配合」上開新聞稿的內容,法律效果又將如何?這些措施,是否需要更完備的法制與周延的監督呢?
更讓人心生疑問的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主體為檢察機關,指揮中心又依照什麼法源取代檢察機關指揮警察?
種種問題的癥結,其實就是一開始法制面的蒼白。......〕
- 〈法官吹哨「簡訊實聯制」遭不當利用,問題在於台灣防疫蒼白的法制面〉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5547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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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
*【就特區政府引用國安法第22條展開大規模拘捕行動的聲明】*
超過50名民主派議員、社運人士及律師,因組織及/或參與已延期的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前的初選,而被指控觸犯國家安全法第22條下,有關顛覆罪的罪行。我們 - 即下列堅定相信基本法和法治的聯署人 - 以個人名義,對上述事宜表達深切關注。
在星期三(6日)的記者會上,警務處國家安全處高級警司李桂華證實,警方在是次行動中,在獲得搜查令的情況下搜查了72個處所,當中包括一間律師事務所。國安法第22條訂明,構成罪行的基本元素是「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然而當局在記者會上未能完滿地解釋,在該次初選並沒有出現任何暴力或非法行為的情況下,他們是基於甚麼原因引用第22條採取拘捕行動。
任何人不論政見均有權參與公共事務,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確保的權利,亦受《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21條保護。這項權利,對發展民主管治和法治均發揮關鍵的作用。因此,我們強烈譴責任何打壓和平表達《基本法》賦予市民的基本人權的行為。
《約翰奈斯堡關於國家安全、言論自由和獲取信息自由原則》(U.N. Doc. E/CN.4/1996/39) 第二條訂明:「一種以國家安全為理由所實行的限制是不合法的,除非其真正的目的和可以 證實的效果是為了保護國家的生存或領土完整免遭武力或武力威脅的侵害, 或者保護其對武力或武力威脅反應的能力,無論這些武力或武力威脅來自外 部,如軍事威脅,還是來自內部,如煽動以暴力推翻政府。」2003年3月,特區政府嘗試按照《基本法》第23條制訂國家安全法時,當時的保安局仍然正面地肯定國家安全立法需符合《約翰奈斯堡原則》。
我們促請特區政府解釋,是否已經放棄《約翰奈斯堡原則》內的適用原則,以及《基本法》訂明保障的基本權利,包括表達和集會的自由。
作為律師,我們同時深切關注搜查律師事務所可能會違反《基本法》第35條訂明法律專業保密的基本權利,即「香港居民有權得到秘密法律諮詢、向法院提起訴訟、選擇律師及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或在法庭上為其代理和獲得司法補救」。我們急切呼籲當局自我約束,確保法律專業保密權得到充份保障,以及全面維護所有香港市民參與政治的權利。
帝理邁
張達明
林洋鋐
蔡頴德
黃耀初
2021年1月7日
【Statement on the Mass Arrest under Article 22 of the National Security Law】
We, the undersigned, as legal practitioners who firmly believe in the Basic Law and the rule of law are deeply concerned that more than 50 pro-democracy lawmakers, activists and lawyers, were arrested yesterday for alleged subversion under Article 22 of The Law of the PRC on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in the HKSAR (“NSL”) for organising and/or participating in a primary election for candidates in the 2020 Legislative Council election.
At the press conference on 6 January, Senior Superintendent Steve Li confirmed that the Police had searched 72 premises with a warrant, including a law firm. No satisfactory explanation, however, was given by the authority at the press conference as to why Article 22 of the NSL was invoked in respect of these activities, when that provision expressly requires as an essential element of the offence the use of “force or threat of force or other unlawful means”. The organisation and conduct of the primary election did not involve any violence or other unlawful acts.
The right to participate in public affairs, irrespective of one’s political opinion, is enshrined under Article 25 of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f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and also protected under article 21 of the Bill of Rights Ordinance (Cap.383). It also plays a crucial role in the promotion of democratic governance and is fundamental to the rule of law in Hong Kong. Therefore, we strongly oppose and condemn any attempts to suppress peaceful exercise of the fundamental human rights enshrined in the Basic Law.
We note that back in March 2003, when the NSL was introduced, the Security Bureau still acknowledged the need for the national security legislation to be consistent with the Johannesburg Principles. Principle 2 of the Johannesburg Principles on National Security,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Access to Information,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Access to Information (U.N. Doc. E/CN.4/1996/39) provides that “A restriction sought to be justified on the ground of national security is not legitimate unless its genuine purpose and demonstrable effect is to protect a country's existence or its territorial integrity against the use or threat of force, or its capacity to respond to the use or threat of force, whether from an external source, such as a military threat, or an internal source, such as incitement to violent overthrow of the government.”
We call upon the Government to explain whether it has abandoned any due regard to the Johannesburg Principles and the fundamental rights guaranteed under the Basic Law, including the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assembly.
As lawyers, we are further troubled by the search of a law firm, which could violate the fundamental right of residents to legal advice as set out in Article 35 of the Basic Law. We urgently urge the authorities to exercise restraint, to ensure effective protection to legal professional privilege, and to fully uphold the right to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for all Hong Kong residents.
CHEUNG T.M. Eric
DALY Mark
LAM Kenneth
TSOI W.T. Michelle
WONG Davyd
Dated this 7 January 2021
it基本權 在 朱學恒的阿宅萬事通事務所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在國產疫苗方面
目前的高端還有還沒通過EUA的聯亞
新北市府對於這兩款國產疫苗
將來要施打的流程是什麼樣子的看法跟規劃
你完全會同意他們的施打
還是你會要求他們符合國際標準
這個事情到目前為止沒人講清楚過
第一個
我們沒有人反對國家擁有國產疫苗的生產
這個是我們的大前提
因為這個是一個可長可久的
我們怕的是你在發展過程中
不開大門走大路
結果你想要求快或是有別的目的
中間還有牽涉到很多的市場傳聞
在這些情況下
國人到底有沒有信心下
你硬去做一個這樣的事情
基本上我們擔心跟不接受是這樣
第二個因為國產疫苗未來國際的流通裡面
疫苗護照看起來勢必會是
各國之間的一個共識性很高
你不能打了國產疫苗以後又出不了國
那會很慘
所以你一定要有國際標準
國際認證才來處理
第三個施打疫苗有自願性
你不可以告訴國人
你只有這種疫苗可以打
如果你這三個都做到了
甚至你說我還沒有國際接軌
我經過所有的檢測都合格合法的
麻煩要給國人正確的資訊
我全世界看到一個最複雜的預約體系
就是還要先意願調查
還做民調有沒有開玩笑
還告訴大家
我們全國你看我已經突破1100萬的
意願調查說要打疫苗
我實在不曉得該怎麼說
我身為公務人員聽到這個我一點開心都沒有
這1100多萬國內莫德納只剩下50幾萬
AZ不曉得哪時候還要進來剩下沒多少
你告訴我現在有1千多萬施打疫苗
目的是什麼 我不懂
就是如果我現在到診所
到醫院掛個號就可以打
這1千多萬都預約好他要打
國人一定開心
我們這樣講高端
現在的狀況是有很多的行為
不符合我們以為的EUA
我們一般來講緊急使用授權
是你授權了然後才開始生產
但現在這一批的高端的疫苗裡面有很多
陳時中也承認了
是在EUA通過之前就生產
民眾應該要明白說
你現在要打這第一波
26.8萬左右(26.5萬劑)的疫苗
是在通過審查EUA之前就先生產了
那你自己要判斷這合不合邏輯
就是你市面上有藥品或是有食物
在通過檢驗之前它就生產好擺在那邊
那你覺得這個東西是合理
你死也要打或者是你覺得等等喔
這26.5萬(劑)竟然比EUA還要早
我要再思考一下
我覺得這個東西呢
是民眾要思考的
那我再往下推你是少數
第一個你講陳時中現在已經令出不行
糟糕
第二個你還給他四大建議不能有私心
要有邏輯要承擔要到位
那現在疫情趨緩了
你覺得這四個建議還用的上嗎
還有上次以前講的令出不行
這個狀況還是一樣嗎
還是一樣
我還是希望因為他是全國的最高指揮官
包括最近要打第二劑的預約 對
我們的第二劑包括第一輪
就是七十五歲以上的長輩打的是AZ
第二輪是六十五到七十四歲以上的長輩
打的是莫德納
可是他允許七十五歲以上的部分長輩
回來打莫德納
所以我們先來從六十五歲長輩來講
以新北市來講就接近快五十萬四十幾萬
三十四加十四多大概四十九萬人
這四十九萬人都是之前打過第一劑的
那如果我們去回看一下
因為第二劑它是有時效性的
它會控制它的藥效最好的效果是在哪時候
像AZ就是8到12周
那有人AZ可以8到12周
莫德納是6周 莫德納是 對
甚至最早的時候莫德納甚至4周就要開始打了
這個就很重要
這就牽涉到第二劑的安排
所以最近第二劑的安排
如果各位來看這大概是第二次由南而北
我特別強調由南而北
很多縣市長跳出來說
我不接受你們的預約系統我要自己造冊
對因為來不及
所以有人就講說
出問題
所以有些人又開始再講了
這一段時間部長你連你自己同黨的縣市長
也開始對你有意見了
我們還是希望在防疫的作為有一個指揮中心
可以很清楚的告訴國人可以怎麼做
我想這是一個正常的運作體系
所以當我那時候在談那一段
我真的看到一個怎麼會一提出微解封以後
沒有一個人滿意
然後縣市長各位應該隔天看得出來
只有剩下一個直轄市不小心說他要微解封
被罵了一天以後趕快改過來
所以就可以知道那不是單一縣市
這個很多人都說你們是不是在串聯
這個絕對不是串聯
那這個就代表是危機
所以當時我其實是
真的是為國家的一個發展好
因為我們總希望疫情在控制的過程中
那個指揮體系還是不能亂
因為畢竟他還是指揮官
因為我們在這個賦給這個指揮官的權力是非常大
真的非常大
只是很可惜
中央我那時候在看他們的時候
當一個部會一個部會出來報告
我最常講因為畢竟在這個這個組織待久
跨部會的橫向聯繫
是在防疫中央要統籌很重要的一環
就好像我們跨局處在地方縣市政府一樣
那時候們就感受到
中央的跨部會橫向聯繫是完全有問題的
那我們就會發現說
那時候的領導統御
怎麼會用這個方式在統整一個團隊
所以才會說
剛剛我特別提到要令出必行的原因就在這裡
你不要看大家怎麼從南到北各縣市都說不行
我沒辦法幫忙什麼老人家叫里長去上網預約
因為預約回來
你幫他預約我跟你講
高雄有里長說他一天搞了一百多個老人
因為你幫他預約完手機拿來預約
那有些人搞不好跟王世堅一樣用智障型手機
你這個怎麼預約不是智慧型手機
然後預約完了那個手機帶回去了
老人家收到通知
他有時候還不太會看
你送那個通知如果是APP的通知
第一個沒有裝APP
第二個APP打開不知道是什麼意思
那中央就是在冷氣房裡面
IT大臣唐鳳說好好好所有人都去登記
結果地方政府知道說
你這樣一弄下去六十五歲以上老人
他可能聽地下電台很嗨
但是你叫他用智慧型手機註冊
會有很大的lost
所以大家不約而同沒有串連喔
不是說侯友宜打電話給陳其邁說
邁邁啊很暖是不是來我們一起抗拒中央吧
不是 是真的做不了
你即使叫區長叫里長 你做不到
那個人力不夠
所以才會推翻中央的要求
但是陳時中感覺現在已經被打臉打習慣了
就是牙一咬忍一忍就過去了
可是這個很麻煩啦
直播主題:
理工科背景的新北市副市長劉和然,也是這次疫情中主要負責對中央說實話的角色,今天來談談這一波疫情中,中央跟新北的關係到底怎麼樣,有幫上忙嗎? ft.新北副市長劉和然
直播日期: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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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基本權 在 Re: [心得] 證券IT工程師年薪分享- 看板Soft_Job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這兩個月有收到很多人來信問更詳細薪資問題和工作相關問題,統一回覆如下:
如果真的有不清楚的地方,歡迎站內信再詢問,
最近看經典賽轉播一直被洗腦存好股找元大,深感抱歉,
想要年薪百萬並且有開發經驗的同仁,可以站內履歷,
公司目前還是希望找到更多優秀的工程師加入
1.薪資
元大證券的月薪,基本上就不用太期待,這行就是看天吃飯,
保障14個月,加班完全遵守勞基法一定有加班費,
去年為了救市政府對證券市場有禁空令和景氣差,對證券業基本上非常苦,
但是禁空令在今年2/24取消相關政策,對證券業營收獲利是非常大的利多
公司有獲利一定會發獎金,至於給的月數,可以自行評估參考
獎金發放制度(依據獲利):
2020:15個月(143.99億)
2021:26個月(232.93億)
2022:10個月(120.52億)
目前1-2月獲利17.35億
近期獲利狀況相對於半導體來講,而且沒有很離譜的衰退情況,
保持一定的市場競爭力和獲利能力
半導體動輒30~50%的衰退,金融業就相對是比較穩定的產業
今年獎金本人估計大約8~13個月,但是獎金每年Range還是起伏很大,
所以自行評估這種薪資結構適合不適合你,真的很多面試者不能接受。
2.工作內容
很多來信都是對交易投資有興趣的朋友,
但元大IT大概就250人,各種工程師五花八門,
基本上除了商業邏輯不同,跟其他產業IT工作內容大同小異
所以有興趣的朋友都可以嘗試,也需要韌體的人才(高頻交易等等...)
並不是全部都在做APP或Web或策略開發相關
上班時有時會有壓力和事情很多,不算是那種養老退休單位,
唯一好處就是沒有加班文化,8~9成同事都是6點前下班
最後因為是證券相關人員,有必須要開98戶頭,公司對於員工手續費只有6折優惠
※ 編輯: kshuangt (124.218.212.242 臺灣), 03/12/2023 21: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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