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點對坊間意見的想法:
1. 加人工沒有用,因為醫生希望的是改善病房情況,同時亦能令醫護工作環境好轉
2. 就算放寬海外醫生執業試資格,也難以吸引有水準的外國醫生到環境惡劣的公立醫院工作,正如現時免試的「有限度執業」資格申請率也極低,所以不應將兩項議題相提並論
3. 現在情況源於多年來醫療政策乏遠觀性一直累積下來的惡果,每每為了平息民憤而單次性撥款,但忽略整體規劃,只是朝三暮四的門面工天
【公共醫療醫生協會就輸入海外醫生之聲明】
人身之病患,成因分主次。香港醫護人手及病床不足等問題,並非源於「保護主義」,而是政府政策出錯丶規劃失誤所致。近年,社會有輿論將醫生不夠的責任,加諸前線醫生及工會之上,原告變被告,做了政府施政失誤的替死鬼。亦有評論將「輸入海外醫生」追捧成解決本地醫療問題之唯一萬能藥方(panacea)。
治病救人,必先治本。政府於沙士瘟疫後削減 2,667 張病床丶推肥雞餐丶關閉護士學校丶削減醫科學額,緊縮醫療開資,惡果終於十多年後現形。香港公營醫療體系早就超出負荷,而醫院的工作環境已達不安全水平,嚴重危害病人安全及影響服務質素。然而前線醫護一直努力不懈,抵住日復日的危機,自沙士瘟疫,爾來十五年矣。哀我同業,咫尺但愁雷雨至,向來悲傷何其多?
香港一向有合法及正常渠道,供海外醫生來港執業,可以透過考執業試或有限度註冊(免試)來港為本港市民服務。所有海外醫生之招聘丶篩選丶面試丶考核及聘請過程,本會從來沒有參與,亦從來沒有阻止任何合資格海外醫生,透過合法渠道來港執業。
本會重申,歡迎任何擁有與本港同等專業資格的海外畢業醫生(如 MRCP, FRCP, FRCOG等)遵從現有機制來港,透過有限度註冊,於本港公立醫院免考試執業。本會要求有關部門,加強海外推廣及招聘海外專科醫生,並確保海外醫生能長期留在公立醫院,服務貧苦大眾。如該名海外醫生願意留在公立醫院內,根本無須考執業試,如該名海外醫生表現超卓,亦不必擔心其職位是否臨時。
我們不禁要問,現在只有小量海外醫生透過有限度註冊在公立醫院服務,究竟是誰之過?是否所謂「保護主義」和「醫醫相衛」,還是因為公院工作環境惡劣,嚇跑海外醫生?即使短期內增加大量外援,醫院擠迫的環境是否還放得落病床?究竟醫管局流失大量中層醫生,何人需負責?香港醫護因為不公不均的制度,繁忙、惡劣及不安全的工作環境而離開公立醫院,為何海外醫生就一定會願意留下來工作?
海外醫生成為外援,問題是否立刻迎刃而解?政府施政失誤,公院管理不善,只喊「海外醫生」作解困口號,無視人口政策及長遠計劃等問題之根本,尤如抱薪救火,泥牛入海,最終只會原地踏步,徒勞無功。
香港醫生一直以來本著仁義,每天在崩壞的制度下救死扶危,用心至誠,可昭日月,面對明槍冷箭,我們不能亦不會屈服。謹願社會大眾做證,我們會繼續盡本分做實事,守醫院之困局,解黎民之疾苦。
香港公共醫療醫生協會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frcp 3 在 國研院科政中心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USPTO發布新PTAB專利複審成立前程序規則
將實施於所有AIA複審程序
➡相關要點茲概述如下:
🔶專利複審申請人提交申請書後,專利權人必須於3個月內,提交其初步回應
🔶PTAB專利複審程序中之書狀文件提交情形,需符合聯邦民事訴訟規則(FRCP)第11條規定
🔶針對將於複審程序期間失效之專利,PTAB將採用聯邦地方法院之Phillip標準來進行專利請求項解釋,同時專利權人亦不得聲請修改前述類型專利。
🔶複審申請書、專利權人初步回應及正式回應之簡報篇幅規定,將採字數而非頁數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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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專利申請磁吸效應分析:以五大專利局為例
http://portal.stpi.narl.org.tw/index/article/10083
資料來源: http://iknow.stpi.narl.org.tw/Post/Read.aspx?PostID=12329
frcp 3 在 科技產業資訊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FRCP修訂生效 將改變專利侵權提告門檻】
美國正式廢除FRCP第84條規定的18號訴狀範式(Form 18)及其附件範例,該修訂案預計於2015年12月1日正式生效。
修訂並廢除FRCP第84條之18號訴狀範式,因為過去提告門檻過低僅要求專利權人於訴狀中就其直接侵權指控提出下述聲明:(一)受理訴訟法院具管轄權;(二)原告持有受侵害專利;(三)被告所製造、販售及使用之產品類型侵害前述系爭專利;(四)原告已知會被告前述侵權情事;(五)侵權賠償及/或核發禁制令形式之救濟請求
因此,被告將能夠在訴訟進行之前,獲得更多侵權指控相關資訊,同時,被告亦可在訴狀陳述含糊情形下,提前向法院聲請終止訴訟,而無需完成事實調查程序以確定原告主張是否具實質意義,因此,將顯著有利於公司企業對抗非專利實施實體等透過發起大量侵權訴訟並以代價較訴訟花費為低之和解金條件來誘使被告當事人和解之勒索策略.......
#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 #FRCP #專利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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