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書籍販售有侵犯版權之虞?
判決結果出爐!
呂克行╱RLM&K法律事務所美國專利律師
李淑蓮 整理╱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昨天北美智權報Facebook張貼了「進口書籍販售有侵犯版權之虞?」, 其判決結果己出爐。
前文提要: Kirtsaeng 是從泰國到美國讀書,從大學部唸到博士。在這段期間,Kirtaseng發覺學校上課用的教科書在泰國都買得到. 書基本是同一家出版社(John Wiley & Sons)分別在美國及亞州印行, 但同樣的教科書在泰國賣的價格比在美國賣的便宜。 Kirtsaeng便由家人及朋友幫他在泰國買這些教科書, 然後他在美國經由網站銷售。幾年來先後獲利近9萬美元。但卻被出版社John Wiley & Sons告他侵權。
John Wiley 引用版權法§ 602 (a) (1) 來控告Kirtseng侵犯其版權,Kirtsaeng使用§ 109(a) 來辯護。一審判Kirtseng敗訴(SDNY Oct 19, 2004);Kirtsaeng上訴亦敗訴(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second circuit. Case no. 09-49-4896 decided August 15, 2011)。他直接向美國最高法院申請上訴(US Supreme Court case 11-697)。
2013年3月19日美國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以6-3裁定“the first sale “doctrine §109(a) 版權法適用於美國國內或國外合法製造有版權產品, 只要用戶是合法取得該版權產品, 版權擁有者無權干涉該用戶如何處理該產品。
最高法院6位大法官解釋§ 602 (a)(1)授予版權所有者的權利是有例外的情況。這些例外的情況便是版權法§107-§122中定義的。 § 109(a) 也是其中例外情形之一。大法官亦特別引用先前案例Quality King Distributors, Inc. v. L'anza Research Int'l, Inc. (March 9, 1998 US 96-1470, 98 F. 3d 1109 reversed), 指出Quality King一案當時9位大法官一致同意§ 109(a) 是§ 602 (a) 定義的版權權利認可的例外情況之一。
討論
但Quality King一案當時只判定美國製合法產品適用§ 109(a), 並沒指出國外合法制產品是否適用該例外條例。本案中6位大法官檢視§ 109(a)條文中,認定該條文中只要求產品是“合法製造“,並沒有要求版權產品必需是在那製造的;因此§ 109(a)提出版權擁有者在賣出該版權產品後,便對該產品喪失干涉權。無論該產品是在美國製的或在國外合法制的。因此引用§ 109(a), 不應有美國製或非美國製之區分; 6位大法官指出如果將§ 109(a)解釋成有美國製造及國外製造之區分。那變成版權擁有者對國外製造的版權產品永遠擁有乾涉權;而同樣美國製造有版權的產品在賣出後便喪失干涉權,這樣解釋會造成版權權利不一致。最後6位大法官亦指出若認定§ 109(a) 這一法條的應用如果對美國國內或國外製造產品有不同的待遇,對擁有或買賣版權產品, 會造成許多不必要負擔。因為在美國國內販賣國外制的合法版權產品會變成不合法。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first sale doctrine 在 北美智權報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進口書籍販售有侵犯版權之虞?
呂克行╱RLM&K法律事務所美國專利律師
李淑蓮 整理╱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美國版權法17 USC § 109 (a) 中版權擁有者在售出該版權保護的物品後,其獨家版權(First-Sale Doctrine)消失,合法購買的用戶有權處置該物品,不再需要版權所有者的同意。但出版法17 USC § 602 (a)(1)中明訂如該版權保護的物品是從美國境外帶進美國的,其在國外獲得之擁有美國版權物品仍需得到版權所有人的允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