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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6日)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出爐,求償12億元的246名受害員工中僅24人獲賠5470萬,其餘222人全遭駁回。高等法院民事庭發言人陶亞琴表示,合議庭認定這些案例中部份有選定程序瑕疵、因果關係不完備,「因舉證不足,沒有現實損害無法賠償。」
對此,100多位守候在高等法院外的RCA員工甚表遺憾,怒喊「判決不公、踐踏勞工」。義務律師團代表林永頌表示,過去地方法院、高等法院都明確承認受害者的身體健康權損害,「高等法院更一審的法官卻做出如此保守、不公的判決,絕對會上訴力爭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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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無線電公司(RCA)1970年來台設廠,生產電子零件,1992年關廠後卻留給台灣嚴重的土壤、地下水污染,更傷害了成千上萬曾替RCA工作的員工。
1999年RCA傷病工人成立「原RCA公司員工關懷協會」,第一波500多人於2004年向美國奇異、法國湯姆笙等RCA母公司提告,其中262名受害者在2018年獲賠5.1億元定讞,卻有246名受害者因程序問題或無外顯疾病,原二審判賠1.8億元,卻被發回高等法院更審。
今(6日)#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出爐,#求償12億元的246名受害員工中僅24人獲賠,獲賠5470萬,其餘222人全遭駁回。高等法院民事庭發言人陶亞琴表示,合議庭認定這些案例中部份有選定程序瑕疵、因果關係不完備,「因舉證不足,沒有現實損害無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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