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 八點鐘:緊急性、偶發性集會需要許可嗎?> 昨天,我們談到釋字445號解釋,就集會、遊行的事前許可制並不當然違憲,而是要加以區分。如果是涉及言論的目的或內容 ... ... <看更多>
釋字718一起讀判決 在 <判決八點鐘:緊急性、偶發性集會需要許可嗎?> 昨天 的推薦與評價
大法官將三案合併,作成釋字718號解釋,補充之前的445號。 ... 首先,釋字445號解釋所講的偶發性集會遊行,是指因「天然災變或其他不可預見之重大事故」。但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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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 八點鐘:緊急性、偶發性集會需要許可嗎?> 昨天,我們談到釋字445號解釋,就集會、遊行的事前許可制並不當然違憲,而是要加以區分。如果是涉及言論的目的或內容 ... ... <看更多>
大法官將三案合併,作成釋字718號解釋,補充之前的445號。 ... 首先,釋字445號解釋所講的偶發性集會遊行,是指因「天然災變或其他不可預見之重大事故」。但 ... ... <看更多>
#1. 緊急性、偶發性集會需要許可嗎?
首先,釋字445號解釋所講的偶發性集會遊行,是指因「天然災變或其他不可預見之重大事故」。但釋字718號解釋理由書第二段,更進一步定義「緊急性、偶發性」 ...
#2. 一起讀判決- <判決八點鐘:緊急性、偶發性集會需要許可嗎?>...
判決 八點鐘:緊急性、偶發性集會需要許可嗎?> 昨天,我們談到釋字445號解釋,就集會、遊行的事前許可制並不當然違憲,而是要加以區分。如果是涉及言論的目的或內容 ...
雖然修法後,對於偶發性的集會遊行,需要在2日前申請的限制被拿掉,但集會遊行仍然屬於許可制,還是要先經申請,而且依照集遊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主管機關 ...
#4. <判決八點鐘:緊急性、偶發性集會需要許可嗎?> 昨天
大法官將三案合併,作成釋字718號解釋,補充之前的445號。 ... 首先,釋字445號解釋所講的偶發性集會遊行,是指因「天然災變或其他不可預見之重大事故」。但 ...
大法官21日作出第718號解釋,宣布《集會遊行法》中有關緊急性與偶發性的集會、遊行許可規定違憲,應自明年1月1日起失去效力,未來這兩種集會遊行不得 ...
(二)林柏儀(政大社研所學生)為抗議學費調漲,未經許可聚眾至教育部前集會陳訴,遭以違集遊法而判處拘役確定,認判決所適用之同法第29條關於首謀者之罰則 ...
其次,. 本文就釋字第445號及第718號兩者間之差異進行比較分析後,並針對. 本號解釋之若干爭點與處理態度提出討論,包括對本號解釋仍維持不. 合時宜的許可制提出檢討,本文 ...
大法官解釋(舊制) · 一、本號解釋基本上乃延續本院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有關時間、地點及方式等未涉及集會、遊行之目的或內容之事項,採許可制並未違憲之論述。 · 二、釋字第 ...
#9. Re: [課業] 集會遊行法第9條- 看板Examination
嚴格來講,在釋字445號的世界裡,雖然是用「偶發性」集會的名字, ... 【一起讀判決】https://casebf.com/2017/08/22/718/ : 第二,第9條第1項但書及 ...
#10. 釋字718
一起讀判決 - <判決八點鐘:緊急性、偶發性集會需要許可嗎?>. 年7月15日,台北地院昨判決認為,檢方無法證明李明璁是首謀,並援引大法官釋字第號 ...
#11. 一起讀判決-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一起讀判決 相關標籤: 大法官, 個資, 個人資料保護法, 萊豬, 警察, 憲法, 基本權, ... 109年年中在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91號解釋下,通姦不在用刑法處置,而是回到單純民事 ...
#12. 違憲法律的立法成敗分析
日就被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成釋字第653 號解釋,宣告羈押法第6 條違憲,相關 ... 溝通使得各流匯流在一起,才能真正促使政策窗的開啟,使法案得以順利產出。
#13.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四號解釋抄本
聲請人不服,經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均遭駁. 回而判決終局確定,乃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 第二款規定,聲請釋憲。 本件聲請之主要爭點係,化粧品廣告是否 ...
#14. 年度改任行政法院法官在職研習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1號解釋. 2018/12/03. 主題演講:「大法官釋憲70年回顧與展望」.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2018/12/01. 主題演講:「一起讀懂憲法判決」.
#15. 一
)《司法院釋字第587號解釋》認為:子女有獲知其血統來源之權利,為 ... 方向(D)法官適用法律或命令審理案件時,若對於適用法令有疑慮,可連案件判決內容一起聲請釋憲 ...
#16. 【釋字445雙軌理論】歷史上憲法法庭的言詞辯論
歷史上憲法法庭的言詞辯論– 一起讀判決,司法院大法官網站主要提供社會大眾查詢釋憲 ... [9] 釋字第445及718號解釋對於涉及內容管制的事前 ... ,陳宗憶,言論事前管制, ...
#17. 釋字第718號(103. 3.21)
行政 » 憲法專業頻道 » 釋字第718號(103. ... 3.21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718 號 ... 林○儀為集會遊行法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三六號刑事判決,所 ...
#18. 1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718 號解釋文,集會遊行法規定
1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718 號解釋文,集會遊行法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 遊行部分,係違反下列何種憲法原則?
#19. 釋字第718號【集會遊行法申請許可規定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 ...
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以集體行動之方式和平表達意見,與社會各界進行溝通對話,以形成或改變公共意見,並影響、監督政策或法律 ...
#20. 釋字第718號解讀(20140321) - 公法思維與實務
釋字 第718號解釋文(20140321) 集會遊行法第8條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部分,及同法第9條與第12 ...
釋字718一起讀判決 在 Re: [課業] 集會遊行法第9條- 看板Examination 的推薦與評價
試回答如下,如有錯誤,還請不吝指正:
一、兩個馬子
在處理這個問題之前,要先有一個觀念,無論是「許可/報備」與「事前/事後」是兩個馬子的事。許可跟報備,在本質上都還是事前管制,只是寬嚴有別,不管跟其他妹子約約是需要得到女友(如果有的話)的同意或是口頭報備,一定都是要事前為之,如果等到事後就只剩行政罰或行政執行的問題了。
而回到原PO的問題,之所以會產生混淆,是因為關於偶發性集會的定義,在釋憲實務中,前後(釋字445、釋字718)其實並不相同。嚴格來講,在釋字445號的世界裡,雖然是用「偶發性」集會的名字,但其實表達的是「緊急性」集會的概念,標準的嘴裡吃的是餃子(偶發性)心裡想的是嫂子(緊急性)。如果沒有來回參照,其實真的滿容易混淆的。
二、釋字445號(集會類型二分法:一般/偶發)
我們先看當時81年版的集遊法第9條1項規定:
「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於六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因天然災變或其他不可預見之重大事故而有正當理由者,得於二日前提出申請:」
啟揚法院在釋字445號解釋文末段指出:「...惟集會遊行法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因天然災變或其他不可預見之重大事故而有正當理由者,得於二日前提出申請。』對此偶發性集會、遊行,不及於二日前申請者不予許可,與憲法保障人民集會自由之意旨有違,亟待檢討改進。」
合併觀察可知,81年版的9條1項本文指的是「一般性」集會遊行,但書指的則是「偶發性」集會遊行。大法官認為,若重大事故事出突然,火都上來了,馬上就要秀一波,(這種集會的性質用李震山大法官提出的意見書中的說法是:「是人類最自然、最原始且最需保護之集會自由權」),怎麼可能再等兩天,蟲都上腦了,所以「兩日前」這個時間要求不合理,於是直接下結論:「許可制於偶發性集會、遊行殊無適用之餘地」,這個規定需要檢討改進。
但都說蟲都上腦了,這會是偶發的嗎?是緊急(嫂子)!
三、釋字718號(集會類型三分法:一般/緊急/偶發)
大法官拍桌子的聲音,因為辦公室很近,立法者聽到了。所以有了91年版的集遊法,我們先看一下:「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於六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不受六日前申請之限制:」
91年版在1項但書做了兩個小修正:
1. 類型的要件
第一個是將要件從「因天然災變或其他不可預見之重大事故而有正當理由者」改為「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這個文字的修改,鋪墊了「緊急性」跟「偶發性」集會的區別空間,也就是原PO最關心/苦惱的問題。
在釋字445啟揚法院的時代,最先區別「緊急性」跟「偶發性」集會的,是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大意是:對於「很急的那種」集會,跟其他國家相比,要求兩天不為過;對於「沒帶頭的那種」,我們也會依集遊法第26條:「集會遊行之不予許可、限制或命令解散,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會、遊行權利與其他法益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妥適處理。但在該號解釋中,啟揚法院有意或無意地未予區隔。
直到釋字718的時候,浩敏法院,保障人權更進一步,延續了釋字445的帥氣結論:「許可制於偶發性集會、遊行殊無適用之餘地」,不確定是受到了德國學說的影響還是內政部的影響,把釋字445剛剛那句帥話裡的偶發性集會,再細分(其實就是擴張)成兩種類型。
將第9條但書解為「緊急性」集會(事起倉促型),然後把「沒帶頭的那種」(自發聚集型)另外拖出來打,稱之為「偶發性」集會,認不在但書之列。也就是認為這兩種性質的集會都在釋字445的涵攝範圍內,沒有許可制的適用。
2. 期間的要件
第二個是將「兩日前的提出要求」直接刪除,但至此並不是改為不需要提出申請喔,因為依照第12條2項之規定,還是要提出申請,只是在「規範上」沒有壓時間,但因為12條2項是要求主管機關在收件後二十四小時之內做出決定,所以實際上操作的結果是:不論你最自然且原始需要被保護的集會自由權有多想快速秀一波,就有可能被主管機關先「卡」二十四小時。
這個部分,浩敏法院延續了啟揚法院的思路,「遠水難救火,現在就給我」,認限制仍是過重,而有了現在我們在《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第四點中看到的:「緊急性集會、遊行之申請,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即時核定,並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至此,在釋字718時,已正式將集會類型三分為:一般/緊急/偶發,效果各異。
一般集會:中華電信,抽號碼牌,照順序來,申請許可。
緊急集會:事出突然,且戰且走,即時報備,同步作業。
偶發集會:首謀已死,有事燒紙,無從申請,事後處理。
※ 引述《jardon (綜合水果汁武士)》之銘言:
: 集會遊行法第九條但書,【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
: 的者,不受六日前申請之限制】
: 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 第二點
: (一)偶發性集會、遊行:指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而自發聚集,且事實
: 上無發起人或負責人之集會、遊行。
: (二)緊急性集會、遊行:指因事起倉卒,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其目的
: 之集會、遊行。
: 我的問題是,到底第九條一項但書到底是偶發還是緊急
: 我看講義立法要旨是講保障偶發性
: 寫選擇也是以偶發性為題幹在出(EX:偶發性集會遊行16條救濟時間..)
: 但看處理原則比照集遊法應該是緊急性(當初上課也是講緊急性)
: 我借用一下【一起讀判決】https://casebf.com/2017/08/22/718/
: 第二,第9條第1項但書及第12條第2項:這兩條一起看的話,「緊急性」集會遊行仍然要
: 事先申請,並且可能要等24小時。
: 真是...
: 偶發:目前不用事前申請
: 緊急:用第9條一項但書+12條二項+救濟16條各項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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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zison (115.82.240.53), 05/26/2018 23:3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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