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委會的惡搞能力說真的真是讓人相當敬佩,5/20才自己發新聞稿:
為突破小農加工取得工廠登記不易,無法上架販售之困境,農委會以分級管理負責之態度,研訂「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修正草案,作為管理農產品初級加工場之法源依據。該草案已於今年5月16日經行政院第3651次會議討論通過,函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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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說明的很清楚,是為了突破小農加工取得工廠登記不易,所以研訂這個辦法。
農地可不可以作為蓋農業設施做農產運銷加工之用呢?一直以來都可以,但一直以來的問題都是限定於990平方米,把大家都想得很小,農委會一直強調冷鏈物流,如果這些農業設施真得導進現代化的冷鏈物流設備場,這種990平方米的空間真的夠嗎?
所以這問題現在怎麼解決?就是專案申請囉,要多久會過?
嘿嘿嘿~~~
而且農委會又在散佈假消息,假新聞了,真的很可惡。
農委會自己的ptt上面說明
農地上加工廠可以申請工廠登記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第33條規定.農糧產品加工室得辦理工廠登記
那我們把這個辦法第33條拿出來看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第33條
依本辦法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者,應依原核定之計畫內容使用,並不得作為住宅、工廠或其他非農業使用。但經核准工廠登記之農業設施,不在此限。
農委會剛發佈的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允許辦法就不允許農地上蓋的加工廠作為工廠使用!
農委會剛發佈的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允許辦法就不允許農地上蓋的加工廠作為工廠使用!
農委會剛發佈的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允許辦法就不允許農地上蓋的加工廠作為工廠使用!
第33條根本沒有任何農糧產品加工室得辦理工廠登記
的字
農委會又公然散布假訊息、假新聞了,真的沒人管的了農委會嗎?
那為什麼小農加工取得工廠不易,還不是你農委會自己造成的。
經濟部早在107年7月21日就修法通過
從事經農業主管機關登記之農產品初級加工場業務。
也就是經濟部去年就同意,同意農地加工場可以拿到廠登,但要農委會同意,但都快一年了,農委會的法條修了嗎?
結果農委會怎麼同意呢?
這個月5月8號剛發佈的新版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也沒有修改第33條,到底33條哪來的農糧產品加工室得辦理工廠登記?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這個法規很簡單,就是跟生產驗證相關的農產品有關,第一條也寫得很清楚:
為提升農產品與其加工品之品質及安全,維護國民健康及消費者之權益,特制定本法。
這個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沒有跟你講農地加工場的許可,要修法請先把農委會自己對於農地作農產運銷加工設施不得作為工廠使用的條文先修掉,不然農委會好像又在放假消息了。
農委會主委陳吉仲前幾天才在說,推動這個驗證辦法會帶動500家初級加工場、年產值增加20億,提高農產品加工量7.5萬。
農委會的ppt檔馬上打臉陳主委,說這個驗證辦法沒有擴大加工設施使用或增加產能,而是輔導加工品安全,使通路認可。
這樣我可以一次檢舉兩個假新聞嗎??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讓農產品的開發更容易行銷,農糧署從各大專院校研發的上百件的產品中,找出具有創意、可以量化的產品,再結合知名品牌的通路銷售,今天舉行頒獎典禮及簽約,希望為農民帶來更高的收益。 詳細新聞內容請見【公視新聞網】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543743 - 由台灣公...
農糧產品加工室 在 Lin bay 好 油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https://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2803585
日本的做法是慢慢的形成政策完善的整體配套,從提出、討論、執行共花了快20年的時間,或許是慢了點,但我們是快速學習,東缺西漏,口號政策與貌合神離。這次讓農地上加工合法化的修正,日本可以這樣做,但不代表台灣適合,畢竟日本沒有嚴重的農舍、農地工廠的問題,但台灣有。這次的修法內容不夠嚴謹,也沒有良好的退場機制,反而會讓業者有漏洞可鑽。
台灣這幾年相關於農地使用的農業政策都不太成功,農村再生變成農舍亂象,農電共生變成光電大棚,農地上農地加工合法化的政策會不會又變成另一種惡搞?先買個兩分半的農地,然後蓋70坪的農舎,先申請拿到QRcode,接著申請蓋加工室,農舍旁邊蓋一個200平方米的農糧食品加工室,拿到執照後,經營不善,沒辦法繼續經營加工,請問這個加工室要回復成農地還是可以繼續保持?還是未來又變成豪華車庫或文青別墅呢?
將來台灣的農地上會不會除了一座座農舍以外,又多了一座座農糧產品加工室呢?
農糧產品加工室 在 陳明文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為了「阿里山地區國有非公用土地相關問題」,嘉義竹崎鄉公所今天舉辦座談會。
阿文邀集國產署曾國基署長,與番路鄉長林清根、竹崎代理鄉長敦良江,及各村長共同討論,將協助鄉公所訂定實際使用證明核發規範,以現任村里長、地方農會等單位提供之證明書,由鄉公所經審核、現勘、公告等程序後發給證明,並憑以向國有財產署申請合法承租。
國有非公用土地的使用,關係著嘉義縣山區居民的生活,但恪於國有財產法第42條的規定,許多民眾雖然有使用事實,卻因取得證明困難,而面臨被拆除,甚至是訴訟的風險。
在新任署長到任後,便更積極的溝通,國產署也釋出善意回應,將之前需由82.07.21時任村里長出具證明,放寬為現任村里長的證明亦可,同時增加了農會證明等方式,這個共識,切實有效解決農民取得82.07.21前使用證明的困難。
另外,對於國有出租土地使用之限制,國有財產署亦兩次修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辦法,放寬設置農機具室、農業資材室、農糧產品加工室等,並透過農業主管機關之解釋放寬附屬農業設施之使用,讓農民不致因新增的附屬農業設施而被認定違規解約,也更能切合農民的需要。
今日同時作成共識,國產署就相關正在進行的訴訟案件,能夠合意停止訴訟,讓民眾能有補正的時間,而免遭到無可回復之損失,並請國產署加以協助輔導民眾能合法取得租約。
農糧產品加工室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讓農產品的開發更容易行銷,農糧署從各大專院校研發的上百件的產品中,找出具有創意、可以量化的產品,再結合知名品牌的通路銷售,今天舉行頒獎典禮及簽約,希望為農民帶來更高的收益。
詳細新聞內容請見【公視新聞網】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543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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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產品加工室 在 蕭美琴立委辦公室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台灣面臨整個區域整合的趨勢,必須積極尋求加入 TPP、RECP 等區域整合的機制當中。去年各國已達成 TPP 最後協議、所有的談判均已結束,我們也取得相關TPP 談判結果的本文,惟行政院、經濟部後續的相關資訊卻相當有限。經濟部宣稱 1 月份已成立 TPP 溝通專案辦公室,相較過去在服貿議題上的處理,政府願意更積極地與社會各界溝通,本席予以肯定,但是針對法規盤點包括國內的法規中落差的部分、及協助可能面臨 TPP 負面衝擊的相關弱勢產業,做了哪些準備?本席關切我國加入 TPP 的議題已歷經 3 任院長,雖然政府一再強調「溝通」,但與國會溝通上的相關資訊明顯不足。TPP 溝通專案辦公室目前看來是宣傳多於實質。以日本為例,這必須靠整合外交系統、農業體系、經濟體系及貿易體系合力達成目標,絕非單靠個人的力量進行溝通或上網宣傳。
部長:已指示各部會於 3 月31 日前,必須將所有法規落差及盤點完成清倉,並列出最後的清單,屆時會是溝通的良好時機。將於 3 月底一併提出我國加入 TPP 的影響衝擊評估報告初稿。
▶各部會在評估的過程中,應特別關切弱勢產業尤其農業,根據中華經濟研究院及最近農委會所提出的數據,預估將有 600 億到 700 億元的農業損害,勢必要儘快協助農民做相關產業調整與輔導措施。院長也希望有機會能夠在東部務農,但至今未見政府對東部農業積極的政策,好讓整體農村經濟出現新的活力與發展的契機。再者,即便東部地區有良好的農產品及極佳的天然環境條件,惟現今東部最匱乏的正是農業二級加工設施。東部良好的農產品送至西部加工,再送回原產地行銷,這些物品在交通運輸上所需要的成本,對一般的小農、家庭農業、部落型農業或社區型農業而言成本負擔大,對地方農村的經濟也沒有顯著的助益。東部地區所欠缺這些環節,本席與政府已經討論多年,從當初討論在地經濟的問題,直到現在我國準備加入 TPP 的過程,均遲遲未見政府提出相關配套與具體作為。現今農委會規劃的方向也較欠缺小農與家庭性小型農器的輔導與協助,大多以傳統的農會為輔導機構的型態,既無法因應新的趨勢,也無法提高年輕的農民願意留下來,以創造新的農業、農村活力發展的新契機。建請農委會在計畫推廣方面應該特別注重青年農村創業。另外,要個別農戶裝置自己的加工設施,經濟效益有限,所以需要進行整體區域性整合,這個整合該由誰來做?是否要依賴傳統的農會體系,還是要另外成立一個可以超越以鄉鎮為基本標的的新型態區域整合機制,理應跟地方、農改場、農糧署溝通,地方的農會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返鄉的年輕人的需求是什麼?就我的了解,目前行政部門並未積極地跟他們溝通,就他們的需求做比較直接的規劃。
農委會主委:今年開始執行的花東計畫有機農業面積應會倍增,全國農業面積為六千多公頃,花東地區的面積則占一千五百多公頃,依照4 年計畫,未來有機農業將會倍增三千五百多頃。花蓮與台東的縣長都非常重視有機農業的發展與食品加工,譬如現今批發市場改建計畫須花費兩億多元,這部分在花東計畫中已經核定,至於相關的產銷履歷,或是保健食品方面,目前我們也正在評估花蓮縣的相關產量是否足夠,如果相關產量足夠,農委會將輔導他們成立加工廠。今年 1 月,已在花蓮舉辦青農座談會,將花蓮的青農為重點規劃對象。另外,除了農會以外,也會針對產銷班進行規劃,希望吉園圃能導向產銷履歷。
▶過去以相關的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做為補助依據,但是這個辦法也有一些限制,譬如當農損面積沒有達到一定比例時,農民就拿不到相關的補助,如果土地承租產生相關的爭議,農民也會面臨相當大的風險。之前推動的小地主大佃農政策,許多大佃農、年輕務農者都面臨極大風險,去年開始試辦農損災害保險制度,其實印度早就推行,其他國家推行的制度應該具有相當的參考價值,為什麼試辦至今只有高接梨部分納入相關的保險機制,畢竟種植高接梨農民的比例還是不多,希望這個保險制度的建置能讓更多農民受惠。
主委:高接梨部分比較好推動,所以只納入高接梨,今年開始推動芒果、水稻、農業設施及漁業中的石斑魚,以及溫網室之類的農業設施。商業保險也正在談,如果保單出來,由農民投保即可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