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有多少李義祥們?強化採購肅貪法治,立即修法別再拖延」2021-04-13
台鐵太魯閣408列車事故的發生,凸顯政府採購法及貪汙治罪條例等法規範,有諸多需強化的部分,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於今 (13)日舉行「還有多少李義祥們?強化採購肅貪法治,立即修法別再拖延」記者會,從修法來著手執行制度上的改革,以遏止未來悲劇的發生。
黨團幹事長王婉諭委員首先指出,公共工程不肖廠商違法的情況一直存在,時代力量所《政府採購法》修正草案,針對目前政府採購法對不肖廠商之處罰、追償與禁止參與採購等相關規範過輕,且存在規範不全之漏洞,所以即使若干廠商有嚴重違法行為,仍能不斷取得政府高額標案。採購法上的漏洞,不僅有損政府採購與公共工程的品質,更深刻傷害政府採購程序之公正性、廉潔性及人民的信心。
王婉諭委員表示,以今年4月發生「太魯閣事故」為例,事故被告李義祥名下的義程營造公司,於2014年取得政府標案後,假造不實的施工日誌,涉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而於2018年8月遭一審判刑有罪。另外在2019年時,農委會水土保持局台中分局前年辦理十八件工程、總工程款九千多萬,官員涉嫌集體接受業者招待喝花酒、收賄,台中地檢署依貪汙等罪起訴楊等五名公務員和九名廠商。
王婉諭委員表示,當上述案例一再發生,讓人民對於政府公共工程的品質失去信心,時代力量強烈主張,政府採購法修正中必須杜絕不肖廠商,且嚴格把關。時代力量《政府採購法》修正草案三個重點分別為,首先,針對廠商違約的處罰除了沒收本來的押標金之外,並不足以懲戒現行狀況,另外科以五倍以下懲罰性的賠償,且要求公司負責人負連帶的清償責任。其次,法案中設計防賄條款與三振條款,在防賄條款部分,如果涉及賄絡的要求、期約、收受不正當利益而取得標案的話,將禁止廠商參與投標期間從目前的最長3年大幅提升為20年,嚴懲這樣的作為;三振條款的設計則是將因違法導致禁止投標的次數達三次以上的部分設計了三振條款,永久禁止該廠商參與政府採購投標,才可以有效追懲不肖廠商。時力黨團認為須從投標階段就做嚴格把關,才有可能掌握政府公共工程的品質,且避免賄賂得標等情況一再發生。
同時,王委員也表示近期屏東跟騷加害的悲劇,表示《跟蹤騷擾行為防制法》的立法刻不容緩,在立法院從上一屆開始已有許多委員提出相關版本,行政院或內政部認為有疑義的部份,應好好坐下來思考修法方向,而非擺著不管、任由憾事持續發生,在此呼籲行政院應盡速出法案,回應跟騷法修法與討論。
時代力量副總召陳椒華委員接著指出,從最近的翁茂鍾案與太魯閣案,反應不法關說與不法餽贈現象一再發生,然而政府修法補破網的速度卻慢半拍。2017年蔡英文總統召開司改國是會議,其中決議重點包含修正貪污治罪條例及刑法瀆職罪章,並且增訂不法關說罪及不法餽贈罪。時力黨團在第九屆(2018年)即已提出修法,並於第十屆第一會期再次提出修正草案,針對公務員進行與職務行為具有原因關係之賄賂,增設「不法饋贈罪」,就公務員收取賄賂而濫用其影響力進行關說,增設「不法關說罪」,並提高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而受徒刑執行之假釋門檻,完備反貪法制。
反觀行政院,從司改國是會議到現在已經3年多,雖然2019年9月法務部就將貪污治罪條例相關修法草案送交行政院,但行政院依然不痛不癢的牛步審查,縱容弊端一再發生。希望行政院不要裝聾作啞,盡速修訂相關法案。
總召邱顯智委員指出,監察院的調查報告曾揭露,營建署內依《營造業法》負責營造業管理業務的人員竟然只有 5 個人,極為誇張。另外,違反該法第 28 條不得兼任工地主任之規定,十年也僅裁處 4 件,這等同告訴營造業者,營建署就是沒有要落實執行《營造業法》。此外,監察院調查報告也曾明白指出,工地管理系統和營造業負責人系統間無法互相勾稽的問題,內政部應立即改善。甚至工地主任公會從 2013 年就不斷向營建署要求串聯系統資料,杜絕營造業負責人擔任其他營造業工程工地主任的弊端。我們不經要問,九年來都做不到,有這麼困難嗎?時代力量黨團認為,營建署應盤點人力需求與執行量能,盡速建立勾稽查和系統並落實相關規範,並對《營造業法》中充滿各「警告」的放水罰則提出修法。
跟蹤騷擾防制法之立法及釋義 在 法學博士石人仁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第十屆第二會期優先法案記者會_2020-09-23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於今(23)日召開記者會說明第二會期共 26 個優先法案,涵蓋深化立院職權、落實援港行動、踐行司法改革、維護新聞自主、守護人民食安、保障兒少權利、守護社會弱勢、促進性別平權、強化環境保護、貫徹土地正義、推進轉型正義等 11 個面向。
黨團總召邱顯智委員表示:
為了深化立院職權,從美豬美牛議題中顯示《行政程序法》的不足,因此我們將目前函釋入法,規範行政命令預告原則上至少 60 天,緊急情況下的例外情況可以另行討論,但須敘明理由,且經過行政院會議通過。同時,從今年臨時會監察委員審查的過程,也可以看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針對人事同意權的規範,仍有許多完善補強的空間,因此我們也已經提出相應修法。
而在落實援港行動部分,上會期已推出《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讓救援受迫害的港人可以有更具體的操作標準,以實際行動聲援香港。
另外,踐行司法改革的部分時代力量黨團已提出《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也針對《貪污治罪條例》中增訂不法關說罪、不法餽贈罪。此外,在維護新聞自主的部分,時代力量長期主張應盡速通過《反媒體壟斷暨多元維護法》的立法,只有明定制度防止媒體壟斷,並確保媒體生態與文化的多元環境,才有最低底線的新聞自由,沒有新聞自由就沒有當代的民主。
黨團幹事長王婉諭委員接著表示:
針對美豬美牛的議題我們推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範禁止食用場所、相關標章,以守護人民食安。
在保障兒少權利方面,上會期已提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希望新會期有機會排案,同時因為網路發展導致兒少性剝削的影像有逐漸上升的現象,也希望透過《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修法能給予更多保障。
在守護社會弱勢方面,我們推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提供符合被害人需要的個別化協助讓司法不再冰冷、而《精神衛生法》則是希望在憾事發生前就能預防。
另外在促進性別平權方面,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法規範一定規模以上企業,沒落實托嬰設施要有對應罰則,以及《就業保險法》修法讓育兒父母得以平衡家庭與工作的重擔 。最後在《跟蹤騷擾防制法》規範跟蹤騷擾行為之定義、警告命令、防制令及緊急防制令機制及內容,以及行政罰、刑事處罰等,具體周全保護跟蹤騷擾之被害人。
黨團副總召陳椒華委員最後則是提到:
在強化環境保護部分,提出《廢棄物清理法》修法彌補行政單位執法能量不足之問題、《能源管理法》明定政府單位節能與使用綠能等作法,實現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協助減緩地球暖化、《水土保持法》則希望公開水土保持審查的資訊並公開審查、《銀行法》將赤道原則入法,規範有涉及違反環保等法規的企業,不予補助。而《礦業法》更是時代力量長期關心之議題,要實踐原住民族諮商同意,並落實礦權展限之環評。
在貫徹土地正義部分,攸關實價登錄2.0的三個法案,《平均地權條例》與《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在第一會期已提出修法,本會期會繼續提出《地政士法》的修正草案,落實房地交易透明化,遏止炒房行為。而現行《土地徵收條例》有許多漏洞,尤其在聽證部分除了特定農業區之外,其餘並無相關規範,因此提出修法。
在轉型正義部分,因為現行國徽和國民黨黨徽非常相似,國人期待已久的護照封面更新仍存在這個國徽,社會各界都認為應該進行修正,因此應該要盡速針對國徽國旗法進行修法。此外,中正紀念堂的轉型,是轉型正義推動的重要議題,台灣社會討論已久,國人期盼甚深,且目前文化部及促轉會也都已經提出相關方案到行政院,因此我們希望組織法的部分也盡快修正,回應社會各界的期盼。
跟蹤騷擾防制法之立法及釋義 在 廖人帥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聲明!聲明!聲明!
Yo!! 這是一份其實不關你的事,卻也關你的事的聲明:
1、 鏡週刊今日(2019.7.24)對我的報導,並無與我聯繫求證,僅拍照後看圖編故事,就發售(發表) ,堂堂一個週刊封面報導,不應違背新聞該有價值? 而跟蹤偷拍本來就是非法行為。
2、 我家是獨棟五層樓建築,我家本來就很多朋友會來,甚至我人在國外時,朋友也會自己來我家玩甚至住,或是借用我家拍youtube 影片,由於空間還算大,有時大家待太晚,會直接睡這,有的睡客房,有的睡一樓沙發(有三組非常好睡的沙發床)。我當然也會去朋友家聚會,但這都是很正常朋友間的往來,而報導的聚會,大多也有其他朋友在場,大家煮東西吃,打牌聊天,看電影…..週刊截取部分出入的畫面,就看圖說故事,還用不堪的文字去物化女性,最糟糕的一點是故意去截圖女生的泳裝照,搭配誤導的文字,帶風向惡意寫的好像有發生什麼事情一樣,週刊編寫聳動的內容,嚴重傷害我與我的朋友。
3、 報導不實,多數還可因為新聞自由保護不用負責,記者賺薪水賺獎金,週刊賺廣告賺銷售量, 與律師深聊過,才知道意識到原來誹謗罪罰很輕,而狗仔違法跟拍最多也只罰3000元,原來人民的自由與隱私保障只值3000元。
*上面的聲明我知道嗜血的媒體與網民們壓根沒興趣, 好!!! 那我就分享一下,我今日學習到的法律知識,在這樣的法律制度,可能會遇到甚麼樣”錯誤運用”!!!
1. 如果有人在路上(公共空間)看到心儀對象,有人想要耍變態,偷拍跟蹤,只要準備3000元;也就是準備一萬元,就可以隨意在路上挑三個想耍變態的對象偷拍跟蹤…(一萬元還有找呢??很划算吧) 沒錯!! 這就是我們身處的環境, “很有保障”吧。(詳細法律知識請參考最下方附註)
2. 如果有人想要害討厭的對象,同上,一樣只要準備3000元; 先開車跟蹤想害的對象,搞得他開車極度心神不寧,等到發現他心智快不行時,就可以停止跟蹤,接下來當然大幅提升想害對象車禍自撞的發生率, 而我就是這次的實驗品,我今天開車時,就有多次因分心快要車禍自撞的狀況,真希望無辜的路人不要被我波及。
3. 如果有人想要討厭的對象自殘,也只需準備萬把塊的罰金即可達成,接下來只要毀謗毀謗再毀謗,詆毀討厭的人直到他自殘為止。(詳細法律知識請參考最下方附註)
當然!!! 寫了那麼多只是想讓大家知道,我們身處的環境有多麼不被保護,多麼瘋狂與荒謬,今天也許與你無關,但明天被侵犯受傷的可能是你的家人.朋友, 當我們的法律無法有效地嚇阻與保護我們 ,我們還能安心地相信什麼???
p.s. 話說回來,我家真的很舒服環境走度假風,還是歡迎各位好朋友常常來我家玩到天亮,大推!!!! 我才不要被這種無聊的報導打敗了,我的日常依然嘻哈,Keep real~ Peace y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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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法律知識附註)
法律小教室
1、 關於跟蹤跟拍
1. 關於跟蹤騷擾行為,在台灣並沒有罰則,只有在社維法第89條第2款有類似規範,最高只處罰3000元,先前有新聞記者認為此規定剝奪新聞採訪自由而聲請大法官釋憲,但大法官認為此規定是在保護人民在公眾場域中有不受侵擾的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不認同新聞記者的主張。
2. 根據民間團體對16到24歲之女性進行調查,每8名女性就有1人曾有被跟蹤騷擾之經驗;而接獲保護之個案,被跟蹤騷擾之期間甚至長達35年,造成被害人心理遭受極大之不安,且影響日常生活作息。而在美國、英國、日本、德國,都將跟蹤騷擾提升為犯罪行為,在台灣,立法委員雖然在前年(106年)就已經提出《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但至今還沒有三讀通過,形成法律漏洞。
3. 媒體記者持續跟蹤騷擾的行為,其實已經符合《跟蹤騷擾防制法》對跟蹤騷擾行為的定義:「任何人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電子訊號或其他方法,反覆實施對被跟蹤騷擾者持續性監視、跟追、掌控行蹤及活動,使被跟蹤者心生不安或影響日常生活作息。」依照草案規定,最高可以處三年有期徒刑。
4. 相關規範
(1)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2) 釋字第689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旨在保護個人之行動自由、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及於公共場域中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而處罰無正當理由,且經勸阻後仍繼續跟追之行為,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牴觸。新聞採訪者於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屬大眾所關切並具一定公益性之事務,而具有新聞價值,如須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其跟追倘依社會通念認非不能容忍者,即具正當理由,而不在首開規定處罰之列。於此範圍內,首開規定縱有限制新聞採訪行為,其限制並未過當而符合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新聞採訪自由及第十五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尚無牴觸。又系爭規定以警察機關為裁罰機關,亦難謂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違。」
(3)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2條(跟蹤騷擾行為之定義):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係指任何人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電子訊號或其他方法,反覆實施下列行為之一,使被跟蹤者心生不安或影響日常生活作息:一、對被跟蹤騷擾者持續性監視、跟追、掌控行蹤及活動。二、以埋伏、監視、守候或其他類似之方式接近其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三、受退去之要求仍滯留其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四、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五、要求見面或接觸而撥打電話、傳真或傳送電子訊息,或其他相類之通聯接觸方式。六、寄送、出示或放置使人不快或嫌惡之物。七、出示有害個人名譽之事項。八、濫用或未經其同意蒐集、處理、利用其個人資料,為非本人意願之行為或服務。九、顯無理由而濫行提起自訴或告訴。十、其他相類之行為。
2、 關於誹謗
1. 媒體捏造並散布不實報導的行為,在台灣是以刑法第310條誹謗罪相繩,法律規定最高可以處2年徒刑,但是在法院實務上幾乎都是判決易科罰金,也就是說即使法院認定誹謗罪定讞,媒體也只要繳交幾萬元罰金就可以打發,對他們來說根本不痛不癢。
2. 相關規範
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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