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則新聞很有趣,我們的法官真的都很認真喔!
有一件販毒案,買家出庭作證的時候說出他其實是警方的線民,因為有另外的毒品案在身,為減刑供出其他人,並且配合警方再買一次毒品。
咦,這是不是就是傳說中的釣魚🎣
其實不是喔,在本案這是「#陷害教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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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陷害教唆 ❚
又稱「創造犯意型之誘捕偵查」。
指行為人(犯罪嫌疑人)原本沒有要犯罪的故意,但因為司法警察設計教唆才產生犯罪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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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害教唆被認為違反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也超過偵查犯罪的必要程度,對於維護公共利益也沒有意義,因此所取得之證據資料,應不具有證據能力。
🔹但法官為什麼會認為犯罪嫌疑人原本沒有要犯罪的故意呢?
因為在本案中,販毒者原本手邊的數量不足,但為了買家(警方線民)而特地到他處拿貨,因此法官認為販毒者一開始並不具販毒的意思,是因為警方的線民用較大數量及較高的價格引誘他才產生犯意,因此相關的證據都不具證據能力,而本案的犯罪嫌疑人也因為罪嫌不足而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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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覺得警察瞎忙一場?
不要忘記正當程序很重要、人權很重要,我們不能因為一個人「好像」有犯罪就忽略他的人權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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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956號判決》
所謂「陷害教唆」,係指行為人原不具犯罪之故意,純因司法警察之設計教唆,始萌生犯意,而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因係以引誘或教唆犯罪之不正當手段,使原無犯罪故意之人萌生犯意而實行犯罪行為,再蒐集犯罪證據,予以逮捕偵辦(又稱「#創造犯意型之誘捕偵查」)。其手段顯然違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且已逾越偵查犯罪之必要程度,對於公共利益之維護並無意義,因此所取得之證據資料,應不具有證據能力。
至俗稱之「#釣魚偵查」,則指對於原已犯罪或具有犯罪故意之人,以設計引誘之方式,使其暴露犯罪事證,而加以逮捕或偵辦者而言(又稱「提供機會型之誘捕偵查」)。此之所謂「釣魚偵查」純屬偵查犯罪技巧之範疇,並未違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且於公共利益之維護有其必要性,故依「釣魚偵查」方式所蒐集之證據資料,非無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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誘捕偵查 判決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66號判決
①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明定禁止違法之「誘捕偵查」。「誘捕偵查」必須是 #可歸於國家機關之行為,至線民(或以其他名稱如「檢舉人」、「告發人」而與國家機關合作)所為之挑唆行為,是否可視為國家機關之行為,應視 #國家機關對系爭犯罪挑唆之支配程度 而定,即個案中國家機關對該線民之委託、指使關係以及控制程度之強弱,倘若挑唆犯罪係在國家機關實質支配底下,該線民之行為同屬國家機關手足之延伸而具有 #國家性。
② 又誘捕偵查非一概違法,在行為人原無犯罪之意思,純因偵查機關之設計誘陷,以唆使其萌生犯意,待其形式上符合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時,再予逮捕,乃違法之誘捕偵查,即所謂「#創造犯意型之誘捕偵查」;而行為人原已犯罪或具有犯罪之意思,偵查機關獲悉後已開始偵查,為取得證據,僅係提供機會,以設計引誘之方式,使其暴露犯罪事證,待其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時,予以逮捕、偵辦者,即所稱之「#提供機會型之誘捕偵查」。
③ 上開違法誘捕偵查,縱目的在於查緝犯罪,然因手段顯然違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且已逾越偵查犯罪之必要程度,對於公共利益之維護並無意義,亦即造成基本權之干預,且欠缺正當性,因此等違反法定程序所取得之證據資料,應 #不具有證據能力。另關於「提供機會型之誘捕偵查」型態之偵查,因屬 #偵查犯罪技巧之範疇,依該方式所蒐集之證據資料,原則上 #非無證據能力。
延伸說明:
實務向來以主觀基準來區分「陷害教唆」與「釣魚偵查」,學說有批評其內容空洞,容易流於恣意判斷。比較好的做法是參考德國實務及歐洲人權法院之見解,以「客觀基準」為斷,行為人的犯意只是參考指標之一,不是全部。其他的標準如:是否對原先不存在犯罪嫌疑之人進行犯罪挑唆、是否對行為人施以過當的壓力而促使其犯罪(甚至強大到使被告居於類似被利用之工具地位)、被告最終之犯罪範圍是否逾越挑唆範圍等情事,綜合觀察。
以上說明係參考:林鈺雄,刑事訴訟法實例解析,2019年3月初版,頁160-162。
誘捕偵查 判決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毒品偵查實務】誘捕偵查最近攻防問題!(10. 09. 2019舊文重貼)
這陣子陸陸續續又收到一些警職人員提出關於「誘捕偵查」的程序作業問題。八成又是在催逼毒品績效了.
提出的問題其實我之前一再寫過,只是不知為何大家都沒耐性看。
此外,在新北誘捕偵查部分,我在新北檢擔任檢察官期間,曾經聯繫當時的新北市刑大大隊長建立一套「合乎法律與司法實務見解」標準的作業要點,大隊長有將流程初稿傳給我看,我也提供了一些意見、以及提醒要注意的司法實務爭點,該要點並於2018年7月完成發布(如原PO文圖二,新北員警可以透過機關向新北市警局索取完整的作業程序內容)。
我承認過去我在任時,採取的標準很嚴格,完全依照法條在走,讓很多鴿子對我不爽,到處造謠。不要說歪鴿,連某些檢方「高層」與同事也一起附和歪鴿,說我「學院派」。
但是,連這樣的標準,在審判中也會被挑戰(只是法院不採律師抗辯理由,被告上訴,高等法院已於今年1月駁回其上訴,維持有罪判決)。
圖一的判決內容(判決全文:http://bit.ly/2m96cdS )與圖二的流程規範,你們要不要參考,自己思辨。
看完這則判決,再思考一下:
真正在乎判決結果、保護第一線執法者的,
到底是依照法律理論,以最嚴格標準要求警方(但卻被罵)的司法官;
還是那些結合媒體拍緝毒英雄廣告的政客?
不要一邊愛與鐵血衝績效、升官發財,出事以後只會靠北司法不挺。
除此之外,以下這篇網誌已經統整常見的執法問題(最後更新日期2020/07/18):https://bit.ly/3g8epVU
建議以後遇到問題可以自己嘗試找答案、獨立思考,有些問題其實法律規定得很清楚,違法就是不可以做的。第一線遇到的問題常常不是「法律問題」,而是績效與政治問題。
然而,警徽與制服代表的是法治國的榮耀,而不是績效、升官與功獎。
誘捕偵查 判決 在 陳宏奇律師事務所- 【 是釣魚偵查還是陷害教唆?】 警察在偵查 ...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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誘捕偵查 判決 在 [情報] 誘捕偵查的證據力- 看板TPC_Police 的推薦與評價
消息來源:李如霞
https://www.moex.idv.tw/moex23.htm
裁判字號:97上易字第578號
內容大意:
撤銷原本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329號判決,認定釣魚式的機會提供型誘捕偵查
係違法偵查犯罪,不具證據力之裁判。
總之就是這樣= =
有興趣的看一下吧
好像過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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