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我們跟 法律百科 Legispedia 合作的貼文,很快的就來到第四篇了~在這篇文章中,想跟大家分享關於雇主「合法解僱」的問題,過去我們在部落格中曾經整理過「好聚好散這麼難?關於勞動契約終止的15種方式」的文章,目的就是希望讓勞資雙方遇到契約終止爭議時,可以更快地釐清究竟是屬於哪一種態樣,才能進一步檢視是否有符合法定的要件。
實務上,當老闆想要合法地請員工走人時,大致上還是以「資遣」與「開除」這兩種情況最為常見,因此以下我們就針對這兩類情形所要注意的事項,概略地跟大家說明囉🙂🙂🙂
🐟資遣(經濟性解僱)
當企業因為遇到經營上的困難,再繼續聘用員工顯然有所困難,或是所聘僱的員工確實無法勝任約定的工作內容時,便可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1條的規定預告員工終止勞動契約,這就是我們常聽到「資遣」員工的依據。
但事實上,要資遣員工並沒這麼簡單,很多企業在資遣員工時往往沒有妥善協商或是符合部分法令規範,很容易在事後與員工發生爭議而面對到主管機關的檢查或與員工對簿公堂時,就產生無法預期的法律風險了。以下我們簡單說明一下合法資遣員工的各個程序供讀者們參考:
❶確認是否符合法定事由
基本上雇主只能在有符合勞基法第11條各款的情況才能資遣員工,並且也應有充分的相關證明以佐證確實有法條列舉的狀況。相對地,如果並沒有符合法定事由便要遣散員工,事後員工便可主張雇主的行為屬於違法解僱而要求「恢復僱傭關係」(可提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甚至可因此要求至確定判決以前期間的薪資,對雇主來說可能這筆金額可能就會遠高過資遣費了(可參考我們部落格中「老闆開除員工後,還要繼續付薪資?」一文)
❷依照年資預告資遣
依照勞基法第16條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依照年資提前預告以讓員工有所準備找到下一份工作, 如果事先預告的話,與法定標準不足的部分則應計算預告工資。
❸辦理資遣通報
依照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事業單位資遣員工時應在員工離職10天前列冊通報主管機關(勞動局或勞工局)以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服務站或就服處),否則就會面臨相關的罰則。
❹依法計算資遣費
資遣費的計算最快的方式就是參考勞動部建置的「資遣費試算表」系統,只要輸入各項條件很快就能概算出資遣費的金額了。
❺折算未休畢之特別休假工資
其實無論員工是否是被資遣,只要勞動契約終止時,雇主就應依照其最近一個月的薪資換算成日薪後,再乘以員工未休畢的特休天數作為未休工資。
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及服務證明書
依法來說開立這兩種這證明主要是讓員工可申請失業給付以及找下一份工作時作為工作經歷證明之用,特別是服務證明書,如果拒絕開立的話也是會有罰則的喔😅
🐟開除(懲戒性解僱)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若今天勞工在履行勞動契約的過程中有列舉的行為時,雇主便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而且在此情況下也不必另外給付資遣費或預告工資。由於依照此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是對員工最為嚴重的處分,並且也會剝奪了員工的工作權,因此當勞資雙方因為這類情形而有契約終止爭議而進入到訴訟程序時,法院可能也會以較為嚴格的角度來檢視雇主是否有充分的證據開除員工。
實務上常以此規定開除員工的情況,除了符合第六款「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這種最為明確的情形外,應該就以主張員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較為多見。
然而,要以上述條款開除員工,除了要有事前約定好的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且其中應有懲戒相關條款外,雇主還應舉證員工有哪些行為符合「情節重大」的情狀,而且還必須考量勞工違規行為態樣、初次或累次、故意或過失違規、對雇主及所營事業所生之危險或損失、商業競爭力、內部秩序紀律之維護,勞雇間關係之緊密情況、勞工到職時間之久暫等因素,再進一步衡量是否達到懲戒性解僱的程度(參照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1894號⺠事判決)。
簡單來說,其實資方要開除員工並沒有想像中的那麼容易,如果沒有注意到上述的說明,勞方同樣可能在契約終止後再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以主張雇主為違法解僱。
以上就是關於雇主如何合法解僱員工的一點小分享,如果有興趣瞭解更多內容的讀者,我們先前在部落格有寫過蠻多篇相關的文章,都可以再去看看。希望大家會喜歡我們今天的分享,如果對如何合法離職的議題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去 法律百科 Legispedia 那邊看看「員工如何合法離職」的貼文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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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6萬的網紅memehongkong,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在香港,工會的力量並不顯著,雖然有條文禁止企業以因「組織工會」為由解僱員工,但避開法例規管輕而易舉。 二○○五年,上訴庭法官張澤佑在一宗僱主以間斷式短期合約的判辭明言批判——香港現行勞工法例在本質上是有利於僱主的,工人往往不夠力量跟僱主討價還價。而港大法律系學者Rick Glofcheski,亦曾...
解僱員工 程序 在 Alvin Yeung 楊岳橋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公民黨提出抗疫基金建議】政府應盡快推出第三輪抗疫基金救市
港府漠視豁免檢疫人士的播毒風險,導致本港爆發嚴峻的第三波疫情,各行業生意大受影響,全港市民苦不堪言。政府「補鑊」推出全民自願檢測、即將跟隨內地推出健康碼等,但程序欠透明度。
政府更以防疫為由延後立法會選舉,令公民投票權被剝奪;政府「補鑊」 推出全民檢測,亦存在交叉感染的危機與 #市民私隱外洩 的隱患。
近日疫情緩和,公民黨促請政府 #盡快推出第三輪抗疫基金 救市;#取消非必要服務等豁免檢疫安排,從源頭阻截病源;因應疫情緩和,#盡快放寬部分限聚令,協助本地經濟復甦;並 #盡早恢復選舉,還市民投票權。
本周五內務委員會,政府將交代抗疫工作與措施。公民黨已去信政務司司長張建宗,要求就政府抗疫工作提供更多資料。
另一方面,武漢肺炎疫情肆虐逾半年,加上政府過去的措施未能全面惠及受影響市民,因此公民黨要求政府接納以下抗疫援助建議:
1. 向全港市民 #發放現金2萬元
🔸政府「保就業」計劃 #只保就業不保人工:即使僱主承諾不解僱員工,仍可迫放無薪假、折扣出糧等 。公民黨認為政府應改為直接資助市民,向每名成年永久性居民 #發放現金2萬元。
2 . #失業援助及就業不足津貼
公民黨早前已要求政府設立失業援助金及「開工不足」津貼,惟政府置若罔聞。我們要求政府重新考慮設立失業援助及就業不足津貼。
🔸為於 2020 年 1 月 23 日起,被扣起一半或以上薪金,或每月須放取 2 星期或以上無薪假期的永久性居民,提供每月上限為 8,000 元(或不高於原有入息一半)的津貼,最多 6 個月。
3. #協助飲食業 提供資助應急
🔸金額應與首輪防疫抗疫基金之安排看齊,即 8 萬元及 20 萬元及(視乎所持食物牌照種類而定) ;
🔸為每所食肆提供每個月 50%的租金資助,為期 3 個月;
🔸政府應透過稅務減免,為業主提供減租誘因,如業主若然願意減租,來年之利得稅即可獲加倍寬減 。
4. 其他受影響的處所、行業
🔸向其他被要求停業的處所,如健身行業,必須提供合乎比例賠償。賠償金額可根據面積、僱員人數而定;
🔸因應疫情放緩,盡快安排處所有條件下復開,局方可以要求人數、人與人之間距離、營運時有足夠防疫措施。
5. #支援自僱人士
🔸為自僱行業如私人教育、藝術教育、教車師傅、物流運輸、理髮等,提供每月6000元資助,為期最多6個月。
6. 檢討第一、二輪防疫基金成效
🔸我們曾接觸各行業人士反映,政府第一、二輪基金發放安排欠妥當,當局亦曾承認 #計劃有漏洞,我們要求局方要加強抽查,確保 「保就業」資助用得其所。
政府抗疫不力,導致本港爆發嚴峻的第三波疫情,各行業生意因而大受影響。有鑑於此,公民黨謹此促請政府採納上述建議,並於本周五內會舉行前,回應信函中 10 個疑問。
✉️公民黨去信政務司司長張建宗之信件:
bit.ly/3lfUgkJ
解僱員工 程序 在 Yahoo奇摩股市理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若不幸遭資遣時,可別讓自己的權利,因雇主惡意規避而喪失了!
#職場 #資遣 #程序
解僱員工 程序 在 memehongkong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在香港,工會的力量並不顯著,雖然有條文禁止企業以因「組織工會」為由解僱員工,但避開法例規管輕而易舉。
二○○五年,上訴庭法官張澤佑在一宗僱主以間斷式短期合約的判辭明言批判——香港現行勞工法例在本質上是有利於僱主的,工人往往不夠力量跟僱主討價還價。而港大法律系學者Rick Glofcheski,亦曾經表示,本港的勞工法例的保障都非常弱,而又很多條文亦已過時。
在回歸後港府旋即廢除的法例,其中一條就是「集體談判權」。雖然這條法例能趕及1997年6月27日立法局通過,但就在數個禮拜後,於7月16日就被中方單方面成立的「臨時立法會」凍結,更在10月廢除。因此條例被戲稱為「最短命法例」。
集體談判權作為《國際勞工公約》下的核心勞工權益,讓僱員有權透過工會作為代表,與資方進行集體協商,釐訂工作條件及福利。扭轉企業與逐個逐個工人商議,工人處於勢孤力弱的地位。
此外,現時工人申訴時往往因繁複的程序而中途放棄,條例亦讓工會能代表工人進行相關程序,避免工人因要「搵食」而只可選擇中止申訴程序。
當時的條例訂明,僱員人數超過50人的企業,若工會在企業內會員人數超過僱員人數15%並取得超過50%僱員的授權,企業必須就工時﹑工資等問題與工會談判,工會可代表會員與企業簽署協議。
雖然工會的地位在條例下有所上升,不過當年支持凍結法例的就有工聯會...
我們就此曾向工聯會專頁查詢,而訊息亦顯示為已閱,但在短片刊登時未有收到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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