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對政府首長評判的條件之一就是「守法」,
這也是民眾對政治人物要求的最低標準。
花蓮市長與田尾鄉長補選期間,
林佳龍仍任台中市選舉委員會主委,
卻視法律為無物執意為民進黨參選人站台,
顯然已違反選罷法45條規定。
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布訴願決定書,
林佳龍違反選罷法第45條規定,
兩次違法助選各裁罰10萬元。
後續追蹤:
1.林佳龍說要聲請釋憲,目前相關案件還查詢不到,彰化仍維持罰10萬。
2.花蓮一案日前花蓮地方法院以「林佳龍已提辭呈」為由,判林佳龍免罰。(這點引發熱議,因為行政院是在林佳龍到花蓮助選後才核准辭呈,若行政院不核准呢?提出辭呈就算辭職嗎?)
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