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大法庭的見解考試機率算高
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563號裁定
做個結論:
1.想像競合犯:
(1)輕罪被發覺,但就未發覺之重罪部分自首:
於從該重罪處斷時,有自首減輕其刑之適用
(2)重罪被發覺,但就未發覺之輕罪部分自首:
不發生自首效力
但可依57條,犯後態度良好從輕量刑
2.實質上一罪:
如接續犯、繼續犯、加重結果犯、結合犯、
吸收犯、常業犯或集合犯等
倘部分犯罪事實已先被發覺,
其主動供出其他部分事實,
則沒有自首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
本案事實:
為籌款營救因他案遭逮捕之友人,
將毒品侵占入己,
侵占時已有販賣意圖,兩罪想像競合
3.自己的看法:
(1)在想像競合犯部分,認同實務變更之前的見解
(2)上述的實務見解變更,最大的理由,
在於想像競合犯本質上是數罪,
但結合犯也是本質上數罪,強盜殺人,
如果是強盜部分被發覺,殺人部分自首,
如果沒有自首效力的適用,
不僅會顯得不公平而且也與上述的理由
似乎有矛盾之處。
最好的方式其實還是刪除62條自首規定
像德國、美國一樣,
直接在57條當作量刑時參酌就好
至於寫作班、衝刺班的同學
會補充給你
裁定全文在分享裡
#本案事實是我看過的第二個義氣哥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2萬的網紅乾坤門五術,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反滲透法,即將在2019年12月31日進行三讀了!如果真的順利通過,那麼整個國家的公務人員或是百姓都要人人自危了!因為只要你去過大陸,跟中國官員那怕是芝麻官見過面,吃過飯,你就可能要面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伍佰萬以下罰金?這是真的嗎? 以下是民進黨版的「反滲透法草案」的細則: ...
自首減輕 在 李允呈 呈睿國際法律事務所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最高法院於民國109年4月16日作出108 年度台上大字第 3563 號刑事大法庭裁定推翻以往實務對於裁判上一罪中輕罪雖被偵查機關發覺,但重罪尚未被發覺時,行為人自首重罪,仍不符合自首要件之見解。大法庭認為此時仍符合自首之要件,可獲得得減刑之法律效果。
該裁定主要理由如下:想像競合犯,在犯罪評價上為數罪,僅在科刑上從一重處斷,就此以觀,該未為偵查機關發覺之部分犯罪事實,自屬前開條文所稱「未發覺之罪」文義射程之範圍;再者,如行為人於偵查機關發覺前,主動供出,偵查機關即因行為人之供述,得悉整個犯罪之全貌,進而依法偵辦,自有助益偵查;且其主動申告尚未被發覺部分之罪,擴大犯罪之不法及罪責內涵,依社會通念,多有悔改認過之心。是依文義、體系、歷史及目的性等解釋方法,裁判上一罪之想像競合犯,行為人就未發覺之重罪部分之犯罪事實,主動供出,接受裁判,於從該重罪處斷時,應認有自首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始合乎該法條之文義及立法意旨,並符事理之平及國民之法律感情。況法律之所以將想像競合犯規定為科刑上一罪,乃為避免對同一行為過度或重複評價,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自無因科刑上從一重處斷之結果,而剝奪行為人享有自首減刑寬典之理。從而,若輕罪部分之犯罪事實先被發覺,重罪部分之犯罪事實自首於後,法院從一重罪處斷時,自得依自首之規定減輕其刑;反之,重罪之犯罪事實發覺於前,輕罪部分自首於後,從一重罪處斷時,因重罪部分非屬自首,固不得依自首規定減輕其刑,但因行為人主動供述輕罪部分之犯罪事實,倘認其確有悔改認過之心,自得資為犯後態度良好、從輕量刑之依據。至於實質上一罪,如接續犯、繼續犯、加重結果犯、結合犯、吸收犯、常業犯或集合犯等,既非裁判上一罪,倘部分犯罪事實已先被發覺,即難認其主動供出其他部分事實仍有自首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
此大法庭裁定還有一個亮點,也就是內容提及:「想像競合犯在本質上為數罪,行為所該當之多數不法構成要件,均有其獨立之不法及罪責內涵,因此法院於判決內,仍應將其所犯數罪之罪名,不論輕重,同時並列,不得僅論以重罪,置輕罪於不顧;而於決定處斷刑時,各罪之不法及罪責內涵,亦應一併評價,並在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度內,量處適當之刑,且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觀諸刑法第55條規定即明。」打臉了實務向來針對想像競合在主文僅列重罪,輕罪在判決理由欄內交代的方式,改採通說所主張「法院於判決內,仍應將其所犯數罪之罪名,不論輕重,同時並列,不得僅論以重罪,置輕罪於不顧」的看法。
有關該裁定之全文可參考以下連結:
https://tps.judicial.gov.tw/archive/108%E5%B9%B4%E5%BA%A6%E5%8F%B0%E4%B8%8A%E5%A4%A7%E5%AD%97%E7%AC%AC3563%E8%99%9F%E8%A3%81%E5%AE%9A.pdf
自首減輕 在 周春米 立委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道理很簡單!
我們的檢察官(士林地檢)去年12月就發布通緝了,犯罪嫌疑人已經發現了,沒有「自首」減輕的適用;
香港說他們沒有司法管轄權,那就由我們來辦,香港總不能眼睜睜看著嫌疑犯大搖大擺在逛大街或者自由行吧!
道理很簡單,香港不辦,台灣來辦!
就是這樣!
自首減輕 在 乾坤門五術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反滲透法,即將在2019年12月31日進行三讀了!如果真的順利通過,那麼整個國家的公務人員或是百姓都要人人自危了!因為只要你去過大陸,跟中國官員那怕是芝麻官見過面,吃過飯,你就可能要面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伍佰萬以下罰金?這是真的嗎?
以下是民進黨版的「反滲透法草案」的細則:
第一條
為防範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 國家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境外敵對勢力: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或團體,亦同。
二、滲透來源:
(一) 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 (二) 境外敵對勢力之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 派遣之人。
(三) 前二款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監督管理或實質控制之 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第三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案之相關活動。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 罷免法第四十三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遊說法第二條所定之遊說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 萬元以下罰金。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以強暴、脅迫或其 他非法方法擾亂社會秩序,或妨害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七條
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或公民投票法第五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八條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者,處罰其行為負 責人;對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並科以各條所定之罰金。
第九條
滲透來源從事本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為,或指示、委託或資助他人從事違反本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 為,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任何人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再轉指示、委託或資助者,亦同。
第十條
犯本法之罪自首或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自首並因而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機關知有違反第三條至第九條之情事者,應主動移送或函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辦。
第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自首減輕 在 是指有偵查權之公務員尚未發覺犯罪事實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生活法律] 法律名詞解釋: 自首依據我國刑法第62條規定: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 得減輕其刑。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從上面的規定可知, 自首是指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