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台灣勞動環境,時力黨團提出修法版本!」
這週五就是五一勞動節了,然而,台灣目前的勞工環境,還有許多地方仍待改善,甚至許多行業,仍舊存在著「長工時低薪資」、甚至有「違反勞基法」的狀況。
以我先前曾關心過的托育領域來說,根據 2017 年民團的資料:
❌ 57.5%的教保員平均在園時間 10 小時、工作超過 8 小時
❌ 66%教保員未領取加班費
❌ 41.2% 教保員勞保被高薪低報
類似的狀況,長工時、勞動環境不佳,也不僅是教保員,而是普遍存在台灣的勞工之中。因此,我們才更需要檢討現行的政策,希望讓政策更有效化,其中一項我們需要檢討的,便是「勞檢」!
目前勞檢存在的幾項問題,包括:
❌ 中央地方勞檢標準不一,各地勞檢差很大
台灣長期將勞動檢查權分散在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間,除了不符合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的規範外,也會導致全國在執行勞動檢查時,發揮的效率與效能無法一致。各地方政府不論是在勞檢的頻率,或是裁罰的比率和金額上,皆產生了相當大的差異。這就顯示了,各地方政府雖然都適用同一套最低標準的勞動法令,但在行政裁量和法規的落實上,卻呈現了極為不同的情況。
❌ 網站公布不完全,違法輕重沒人知
目前勞動部在「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網站中,並沒載明違法事業單位的受裁罰次數及裁罰金額,讓社會得以瞭解雇主違法情節之輕重。然而不論是台北市或是新北市政府,在他們的相關網站上都已清楚公布違法事業單位受裁處的金額,且行之有年。
因此,在今天早上和邱顯智、立法委員 陳椒華共同召開的時力黨團記者會中,我們也提出針對改善前述狀況的勞基法修法版本!
🔸 提出《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及增訂第七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主張,「將勞檢權改為中央直屬」,由新設的勞動檢查署,統一規範裁量尺度,以提升位階、預算及檢查效能,落實勞動法令,改善各地方政府裁量標準不一致的情況。
🔸 提出《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除提案明列主管機關應公布之裁罰資訊外,也強化相關機制的效果。包含違法未改善的事業單位,應按次「加重」處罰、主張訂定量罰輕重的裁罰標準等,以加強勞動法令裁罰機制的嚇阻力,避免無良雇主屢罰不怕的情況一再重演。
🔸 強化「勞工的吹哨制度」,當雇主因為勞工檢舉而執行不利的事實行為,包含職場霸凌或惡意提起訴訟,勞工可得循民事訴訟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 加強申訴保密制度,現行《勞動基準法》檢舉案件保密及處理辦法」第七條,僅要求處理檢舉案件之公務員應為保密,並指示於辦理檢舉文書之分文、保管、封發及歸檔等事項,應指定專人或檔案管理單位主管管理,卻並未就該公文書本身應如何製作以及該等申訴勞工接受勞檢單位調查或嗣後於法院進行訴訟做為證人或原、被告時,應如何繼續就其身分為保密,進行更為詳實之規定。因此,我們增訂《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四條之一,來補強程序上對當事人的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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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吹哨者?】
一群來自政大的同學,希望大家多多支持他們的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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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時隔壁同學總喜歡舉手向老師告狀,我們常常討厭俗稱抓耙仔的人,他們動不動和老師說誰沒寫功課、誰沒打掃、誰沒靠椅子,這樣的同學出現在班上總是被排擠。想像今天換成一個工作場所出現了舉報同事的人,我們通常一樣會厭惡打小報告的情形,甚至有職場霸凌的問題。然而,當這些工作場所出現的是公司主管和廠商收回扣、公司聯合其他企業影響金融市場等等,我們還該有排擠甚至歧視揭弊者的想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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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甚麼是吹哨者?
吹哨者(Whistle Blower),又稱揭弊者,是在體制內發現不法之事並勇於揭發的人,像是發現公司使用過期原料製作食品的勞工,或是發現董事會從事內線交易的金融業從業者等等,揭發的弊案需與公益相關。國內著名案例如及前公務員戴立紳及永豐金前主管張晉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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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吹哨者的困境
當吹哨者揭發公司弊病,使公司的名譽因為弊案曝光而受損,在沒有完善保護吹哨者制度下,一旦身分被發現,公司常會以不合理、不正當的報復手段懲罰吹哨者,如解職、降薪、調職等等。而揭弊者也會被同事認為其是告密的抓耙仔,造成職場氣氛對揭弊者不利。像前面提到的戴立紳及張晉源,兩人皆是因為揭弊後身分洩漏,受到報復才丟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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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什麼要保護吹哨者
吹哨者揭露的問題往往關乎公益,若有關重大公益的問題沒有被曝光,則公眾的利益就會受損,像是頂新的劣油事件引發的食安問題,若大眾一直被蒙在鼓裡,沒有人揭露,想必使大眾的健康受到很大的侵害。因此,我們必須減少勞工因害怕受到報復而不敢揭弊的情況,這也是我們想要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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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現行法與草案問題
目前法律規定散亂,我國過往對各部門內部的吹哨者保護規定散見於《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空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各部法規,並沒有完整的法律規範,又目前規定的法律有各自不同的規定,使吹哨者可能因為資格不符法律規定,而無法適用在現行法裡。
並且草案對於保護與獎勵吹哨者不周全,能夠跳出來指控違法行為很少見,就算願意挺身而出,也可能面臨身分暴露而遭到工作場所的長官報復,雖然本草案有規定保護吹哨者的方式,例如回復職位、給予財產或非財產(如名譽、隱私、信用)上的賠償,但真的能保護敢於為公益吹哨之人嗎?
再者,草案也只規定揭弊行為「得」給與獎金,使主管機關有自行決定將金金額的空間,然而在基於預算範圍、行政成本等考量下,應能推測各機關不會對提供豐厚獎金有太大的意願或熱忱,而在這種缺乏利益、充斥風險的嚴苛條件中,基本上只能寄望揭弊者訴諸於自己的道德良心、捨己為人,然而這般「捨身取義」者恐怕寥寥無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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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我們能做什麼?
一個人的力量看似薄弱,但當多個人一起同心協力地朝某個目標前進時,力量的聚合將會非常可觀。要匯集這股力量,就必須從每個人自身開始。從你我開始,動動手指分享給你所有的朋友相關的資訊(例如這篇文章!),讓更多人知道吹哨者的困境並破除對於吹哨者的迷思。
我們是一群來自政大的學生,正在參加司法院公民行動競賽,選擇研究並關注勞工的吹哨保護。我們發現台灣對於吹哨者有很大的錯誤刻板印象,甚至對於吹哨者是什麼並不是很清楚,因此我們希望能針對目前正在立法院審議的「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深入探討,了解其中利弊,再針對缺點提出我們的解決辦法,並藉由與勞方、資方、立委等利害關係人會談,了解各方立場。然而,社會大眾的關注對於議題而言其實才是重要的,因此我們試圖將此議題藉由懶人包的形式推廣至大眾。
又或者,你可以跟我們一樣,參加競賽,設想如果我們是政府,會想要制定什麼樣的政策才最能保護吹哨者?我們也積極地與各個立委及政府代表訪談,將我們的想法推至政府,希望大家能看見我們的努力。
職場霸凌賠償金額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最近收到一個學生團隊的訊息,他們參加「大專院校法治教育公民行動方案競賽」,以「勞工領域的吹哨者」為主題進行法治教育、研究與宣傳。
我之前針對公務員寫吹哨者的問題時,知道吹哨者的法律很重要的同時但也很困難。願意以這個為主題進行研究,而且還是以勞工領域的為主題,實在很厲害也很不簡單。
以下的內容都是由政大參賽團隊「品江綺雲柔,馮晴佩佳萱」所出,希望大家也能一起來了解這個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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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們是一群來自政大的學生,正在參加司法院公民行動競賽,選擇研究並關注勞工的吹哨保護。我們發現台灣對於吹哨者有很大的錯誤刻板印象,甚至對於吹哨者是什麼並不是很清楚,因此我們希望能針對目前正在立法院審議的「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深入探討,了解其中利弊,再針對缺點提出我們的解決辦法,並藉由與勞方、資方、立委等利害關係人會談,了解各方立場。然而,社會大眾的關注對於議題而言其實才是重要的,因此我們試圖將此議題藉由懶人包的形式推廣至大眾。
國小時隔壁同學總喜歡舉手向老師告狀,我們常常討厭俗稱抓耙仔的人,他們動不動和老師說誰沒寫功課、誰沒打掃、誰沒靠椅子,這樣的同學出現在班上總是被排擠。想像今天換成一個工作場所出現了舉報同事的人,我們通常一樣會厭惡打小報告的情形,甚至有職場霸凌的問題。然而,當這些工作場所出現的是公司主管和廠商收回扣、公司聯合其他企業影響金融市場等等,我們還該有排擠甚至歧視揭弊者的想法嗎?
(一)甚麼是吹哨者?
吹哨者(Whistle Blower),又稱揭弊者,是在體制內發現不法之事並勇於揭發的人,像是發現公司使用過期原料製作食品的勞工,或是發現董事會從事內線交易的金融業從業者等等,揭發的弊案需與公益相關。國內著名案例如及前公務員戴立紳及永豐金前主管張晉源。
(二)吹哨者的困境
當吹哨者揭發公司弊病,使公司的名譽因為弊案曝光而受損,在沒有完善保護吹哨者制度下,一旦身分被發現,公司常會以不合理、不正當的報復手段懲罰吹哨者,如解職、降薪、調職等等。而揭弊者也會被同事認為其是告密的抓耙仔,造成職場氣氛對揭弊者不利。像前面提到的戴立紳及張晉源,兩人皆是因為揭弊後身分洩漏,受到報復才丟了工作。
(三)為什麼要保護吹哨者
吹哨者揭露的問題往往關乎公益,若有關重大公益的問題沒有被曝光,則公眾的利益就會受損,像是頂新的劣油事件引發的食安問題,若大眾一直被蒙在鼓裡,沒有人揭露,想必使大眾的健康受到很大的侵害。因此,我們必須減少勞工因害怕受到報復而不敢揭弊的情況,這也是我們想要做的。
(四)現行法與草案問題
目前法律規定散亂,我國過往對各部門內部的吹哨者保護規定散見於《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空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各部法規,並沒有完整的法律規範,又目前規定的法律有各自不同的規定,使吹哨者可能因為資格不符法律規定,而無法適用在現行法裡。
並且草案對於保護與獎勵吹哨者不周全,能夠跳出來指控違法行為很少見,就算願意挺身而出,也可能面臨身分暴露而遭到工作場所的長官報復,雖然本草案有規定保護吹哨者的方式,例如回復職位、給予財產或非財產(如名譽、隱私、信用)上的賠償,但真的能保護敢於為公益吹哨之人嗎?
再者,草案也只規定揭弊行為「得」給與獎金,使主管機關有自行決定將金金額的空間,然而在基於預算範圍、行政成本等考量下,應能推測各機關不會對提供豐厚獎金有太大的意願或熱忱,而在這種缺乏利益、充斥風險的嚴苛條件中,基本上只能寄望揭弊者訴諸於自己的道德良心、捨己為人,然而這般「捨身取義」者恐怕寥寥無幾。
(五)我們能做什麼?
一個人的力量看似薄弱,但當多個人一起同心協力地朝某個目標前進時,力量的聚合將會非常可觀。要匯集這股力量,就必須從每個人自身開始。從你我開始,動動手指分享給你所有的朋友相關的資訊(例如這篇文章!),讓更多人知道吹哨者的困境並破除對於吹哨者的迷思。
又或者,你可以跟我們一樣,參加競賽,設想如果我們是政府,會想要制定什麼樣的政策才最能保護吹哨者?我們也積極地與各個立委及政府代表訪談,將我們的想法推至政府,希望大家能看見我們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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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網址: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316/1316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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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內容:
日警自殺亡 因「職場霸凌」屬公災判賠
2016年日本琦玉縣一名52歲的警員,因為不堪上司利用職場權勢騷擾(パワーハラスメン
ト)霸凌、自殺身亡。當地公務補償單位認定,這名員警的經歷相當於民間的「勞災」,
所以認定為「公務災害」予以賠償。
《每日新聞》報導,根據警方,這名男警員在2016年3月到7月之間,因決議文件等原因,
被上級署長大聲斥責,在該員警開會發言時,又對他苛刻責備,導致他的精神狀態惡化,
於7月時在自家自殺身亡。男警遺書中寫道:「每次收到的指示都不同」、「被無視了」
等內容。
警方調查後判定,男警員的自殺,與該署長的職場霸凌有著因果關係。在同年10月對該署
長做出降職處分,該署長也主動請辭獲准。
遭霸凌自殺身亡的男警家屬,向公務機關申請公務災害賠償,終於在本月獲准判賠。報導
並未透露死者姓名和賠償金額。
琦玉縣警務課長丹下浩之:「願死者安息,希望讓這次事件當作教訓,努力防止悲劇再度
發生。」(林孝儒/綜合外電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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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6.11.20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PC_Police/M.1521370786.A.1D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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