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冤得雪,2位護理師,終於獲判無罪!
但,身心的折磨,一定永生難忘。
爭點:
「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火災導致嚴重死亡結果的主因,是因住房隔間只隔到天花板,天花板與樓地板間空間完全貫穿,才導致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立即切斷中央空調,濃煙加速擴散造成釀死傷,但這並非潘女和陳女可以預見及預防,因此判決2人無罪。」
以下,是當時的分析,與聲援:
「「為什麼是我?」
「業務」「過失」「致死」?!
2位護理師,跟她們的家人,現在一定快哭死了?「為什麼我要當台灣護理師?」
(小心,要扛15條人命的陰影?她們會想不開QQ請同儕多關懷注意...)
其實,護理師有很多疑問,實務上,也很多難題,外界不知道:
1.「護理師」的「法定義務」?為什麼?什麼時候?還要管到床墊手機充電器?管得了?
2. 2位護理師真的「管得了」病患家屬自帶「床墊」「手機」「充電器」?只會看看文件的人們,真是太天真了!病患偷抽菸偷吸毒都管不了了,還管得了病患家屬手機插座電器?
3. 2位護理師有被「授權」,能管到床墊手機電器?能「強制檢查」?能「沒收床墊」?護理師不是保全,也非警察,能強制「管」這麼大?
4. 實務上,在這件以前,100%做得到的護理師,請舉手……
沒有「事後諸葛」?回到當時當地分析實務「注意義務」:護理師是唯二「名義」也是「實質」「防火管理者」與「電器檢查義務者」?
5. 所以,只有2位護理師「應」注意? 「能」注意?
常見普遍避免久臥褥瘡的「床墊」「長照輔具」,什麼時候變成「違禁品」?護理師「管得了」?「禁得了」?不會被投訴?
6. 帶短路電器的民眾「不應注意」?「不能注意」?「有注意」?
* 民眾無過失?起訴書:「一般人並沒有察覺電線短路的專業能力,因此也難以用刑法的失火、過失致死等罪責論擬。」
護理師就有?
關在辦公室寫起訴書的您你妳,會不會太矛盾了?
超越護理師實務的「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會不會太可笑?
7. 就這2位護理師,成為「業務過失致死」的「加害人?」,這「比例原則」也太沉重!
8. 失火的系統環境? 組織規定與默許?算誰的?
9. 安全管理責任,場所管理責任,防火責任,檢查床墊責任,檢查電器手機充電器責任...算掛名的護理師負責? 商品安全責任?
10. 一切刑事法律責任,算掛名的護理師負責? 就讓她們2個人,去要扛15條人命的陰影與責任?接下來,鉅額民事賠償責任,又要倒給誰?
真是夠了!
(人生萬物皆無常,我的隨身手機行動電源,就曾發生自燃! 哪天業務過失也降臨?)
遺憾?
當然遺憾!
2位護理師,
請一定要加油,堅定活下去。
等待公理正義的一天。
一定要看到最後
看看...
The world between us!
看看...
我們與「惡」或「善」的距離...
看看...
不信公理喚不回。
想想當年「邱小妹妹」「人球案」:
救人的醫護被羞辱,被高官推諉卸責,被媒體霸凌,被世界遺棄...
混濁惡世中,
最後,只有法官腦筋清楚:
邱小妹妹,是她爸爸殺的,
醫護人員不是加害人,最後都無罪!
不信公理喚不回!
*
TCM
爭點整理
多元關懷
溝通善解
共創多贏
*
「去年8月13日凌晨4時許,台北醫院七樓護理之家發生大火,火災鑑定報告指出,起火原因為潘姓病患的洪姓女友私帶的「超長波床墊」,因電線擠壓彎折造成電器異常短路,引發火勢並延燒到周邊床墊、床單、窗簾等易燃物,造成收容患者15人死亡、10人輕重傷悲劇。
起訴指出,潘姓護理長作為護理之家負責人,平時指派陳姓護理師檢查用電安全,但兩人明知院內規定禁止私帶電器用品,卻未按期檢查,見潘姓病患及洪姓家屬攜帶超長波床墊入院使用,卻未強制撤走,有照護疏失,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
罪責原則定義 在 焦糖哥哥-陳嘉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鏡週刊 是很專業的媒體,雖然這次犯錯,但再多等一些時間看看週刊怎麼處理,大家不要太快下決定。
🌶️血汗摸摸台的新聞就是鏡週刊獨家揭露的
■擁有152萬訂閱的YouTuber「黃氏兄弟」的弟弟瑋瑋,被鏡週刊惡意爆料、接露私人性事。鏡週刊擺明了在消費名人八卦,之後再道貌岸然喬裝「衛道人士」,說沒有攻擊同志性向。
站在LGBTQ+族群立場,任何人幫他人出櫃,就是「不道德」,而且「性向」是受到《個資法》的保護。
媒體逾越了「新聞倫理」的分際,幫名人出櫃,有沒有法律責任?
■這則爆料究竟是「公眾利益」?或「公眾興趣」?
(Public interest 的第二個字是利益,不是興趣,更不是雙關語!)
以「公眾議題」為藉口,就可以把「侵犯個人隱私」合理化?
兩名單身成年男子的合意性交,與公眾利益究竟有何關係?鏡週刊社長(董事長)裴偉、總編輯廖志成,你們如果被告,要如何對法官講清楚?說明白?
■現在還有哪些大學在教「新聞倫理」?
哪些新聞從業人員上過「新聞倫理」課程?
鏡週刊要不要率先公佈,自家記者、編輯、主管的「新聞倫理」上課紀錄?有10%上過這門課嗎?成績有及格嗎?
如果真的要進行全面調查,台灣媒體的「結果」一定會讓人噴血!特別是坐在編輯部的主管們。
■大叔是政大新聞系畢業的,大叔的粉專也有許多媒體在追蹤,希望這篇文章可以幫上忙,讓缺課或從沒上過課的媒體朋友,認識「新聞倫理」如何看待「公眾人物的隱私權」。
■台灣正逐步邁向成熟理性的民主國家,對「人權與隱私權」的尊重與追究,只會日益增加。
#傳統媒體與新媒體都必須學會自律
報導公眾人物,媒體必先釐清兩項重點:
一、資訊屬於「個人隱私」嗎?
如果媒體揭露的資訊本質,屬於個人隱私(性向、健康、病歷、個資相關的地址、電話、帳號…等),媒體必須在報導的必要性--也就是「公眾利益」--站得住腳才能夠進行報導。
二、新聞自由(言論自由)與隱私權(人權)之間,是否取得平衡?
媒體最愛強調自己有「採訪自由」、而且「人民有知的權利」,對於公眾人物的「身份、地位、尊嚴、自主權」,媒體從不考量、也不保護,甚至嘲諷「怕熱就不要進廚房」。
「公眾人物毫無隱私權可言」的舊時代主張,已經過去。
媒體必須學習新時代的價值觀,開始尊重公眾人物的隱私權。
撇開他們的公眾身份,他們也是人,他們擁有人權。
#人權包含了隱私權
#政府公權力都不能任意侵害人民的基本人權
#憑什麼媒體認為自己可以?
無關乎「公眾利益」,而去侵害個人隱私、妨害名譽的媒體,在「精神賠償」方面,由於媒體傷害的是名人,媒體付出的「損害賠償」代價往往更加高昂。
■英國對於名人隱私權的保護判決
2001年1月,銷路居英國各小型報紙第三名的《每日鏡報Daily Mirror》,在一篇報導指稱超級名模「黑珍珠」娜歐蜜坎貝爾 Naomi Campbell 是吸毒者,而且詳述她的戒毒歷程,附圖則是她離開倫敦西區雀兒喜「某個匿名戒毒者組織」的照片。
2002年3月,英國高等法院判定坎貝爾上訴獲勝,認為《鏡報》侵犯了個人隱私權,判《鏡報》賠償損失3500英鎊,並由《鏡報》負責其訴訟費用。
後來,《鏡報》提出了上訴,上訴法院於2002年10月推翻了一審判決。重新判決宣稱《鏡報》有權報導,以民眾「知的權利」的立場,去報導坎貝爾的毒品問題,因此《鏡報》並無罪責。
坎貝爾表示「非常震驚、憤怒」,感覺自己像是被出賣了一樣。她說《鏡報》刊登的這張照片及文章,嚴重侵犯了她的隱私權,打擊了她的自信心。她自認曾經吸毒,但後來已經戒毒了。
坎貝爾強調上訴到底,她之所以打這場官司,主要是想維護個人隱私,讓像她一樣的公眾人物免受媒體侵擾。
2004年5月,英國上院高級法官以三比二作出裁定,推翻了上訴法院的判決;坎貝兒贏得官司定讞!
這個劃時代的人權判決,對「新聞倫理」賦予全新定義:
當媒體無法舉證所謂的公眾利益確實存在,或是「保護隱私權」更為明顯必要(平衡原則),當媒體侵害人權是事實,媒體就必須付出法律代價。
https://www.theguardian.com/…/may/06/mirror.pressandpublish…
■歐洲人權公約對於隱私權的保護
《歐洲人權公約》設立了歐洲人權法院,任何人只要認為自身權利受到本公約締約國的侵害時,皆可向歐洲人權法院提起訴訟。該法院仍有權力去判定損害賠償。
《歐洲人權公約》(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ECHR)全名為《歐洲保障人權和基本自由公約》(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為一個保障歐洲人權與基本自由的國際公約。
《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 隱私權:
每個人的「私人及家庭生活、其家庭以及其通訊隱私」的權利與自由必須受到尊重,若需要對此做出限制,則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所必需」。
歐洲人權法院就公約中所規定的「私人及家庭生活」做出了相當廣闊的解釋,以保護此等權利。
法院認為,在彼此合意的情況下,對同性之間性行為處罰的法律違反了本條規定。
■媒體心中的一把尺
■報導 kiss and tell 違反了毒樹果實理論
全世界的八卦小報(tabloid)最喜歡報導kiss and tell(根據第一手資料寫成的緋聞、醜聞)。
所謂 kiss and tell 就是:
先跟名人 kiss,結束後骯髒轉身,tell 媒體賺取爆料現金。
媒體如果自認是「無冕王」,那麼媒體心中那把尺,用來媒體自律的,必須認真參考法律原則,學習法官如何看待證據價值。
毒樹果實理論(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為英美法學發展出的理論,歐陸法學汲取了理論精華,並將之稱為「證據排除法則Exclusionary rule」的放射效力,被廣泛運用在刑事訴訟法學領域,是關於「衍生性證據」是否具證據能力的判斷理論。
毒樹果實,意指在調查過程中,透過非法手段所取得的證據。
該術語的邏輯是,如果證據的來源(樹)受到汙染,那麼任何從它獲得的證據(果實)也是被汙染的。
在訴訟審理的過程中,毒樹果實證據將不被採納,即使該證據足以扭轉裁判結果,亦然。一位警察如果違憲、侵害人權、而取得的證據,會因為毒樹果實理論而被排除、摒棄。
同樣的,媒體在採訪或調查採訪、化身採訪的過程,程序正義非常重要。不正當手段取得的消息,來源有毒,毒性就會影響到報導的正當性。
即使這個消息來源,是來自美國聯邦調查局FBI.
■大是大非原則:美國媒體一致立下的典範
■著眼於更高的公益目標,而不囿於私德標準
■關於傳聞中的金恩博士(牧師)召妓 3P 事件
馬丁路德金恩是一位美國牧師、社會運動者、人權主義者和非裔美國人民權運動領袖,也是1964年諾貝爾和平獎得主。
他以 "I have a dream." 率領美國走入民權平等的新時代,也啟發了全世界的反歧視和平運動。
有一天,他的夫人以及美國各大報社媒體,全都收到了爆料錄音帶,是關於他的召妓 3P 性愛醜聞。
到底是誰在弄金恩博士?
是FBI聯邦調查局局長胡佛(John Edgar Hoover)。
他甚至還握有金恩和祕書幹部裸體在床,疑似搞同性戀的照片。
金恩是南方浸信會牧師,這些「黑資料」足以摧毀他的私德、乃至於公眾形象。
胡佛作為FBI的局長,歷經六任總統。
每位總統都厭惡他,都想把他搞下來。但都沒辦法,因為他們都有或多或少不可告人的「黑資料」握在胡佛手中。
金恩博士努力的以「非暴力」的和平手段,爭取種族平等的民權運動。如果濫用道德力量摧毀了他,導致民權運動(萬一)轉向到暴力革命,美國就會陷入危險的動亂之中。
當時美國媒體都收到了性醜聞錄音帶,(不只寄給金恩太太),同時還寄給了各大報社。
這一長串的竊聽錄音,錄的是金恩博士在美國各地的旅館房間裡,和其他女人的性愛錄音,有的對象還是 3P,他還曾毆打醋勁大發的情婦。
這樣的「惡意爆料」,目的就是要打碎金恩的夢,打碎民權平等的夢。
然而,美國的新聞媒體就是與台灣不同!
當時的美國媒體,一致自律、拒絕刊登、堅守了更高的道德,所以沒有報導,掩蓋了金恩的「不道德」,同時阻擋了胡佛之流的「大缺德」。
濫用公權力、手段邪惡的程度,已大過金恩博士召妓本身,這是國家機器侵害人民隱私權、秘密通訊自由!違反美國憲法對基本人權的保障。
記得大叔剛才說的「毒樹果實理論」嗎?
即便金恩博士私德問題嚴重,但他的公德貢獻更大,在權衡之下,私德缺陷已變得不是那麼不可原諒。公德與私德不必然相干。避免落入「泛道德法西斯主義」。
目前坊間多為流傳的金恩召妓、多P性愛趴等指控,從來沒有確切的人證與檔案根據。
之後關於胡佛與金恩的FBI檔案資料裡,以及寄給金恩的一封黑函上,也曾出現「性愛趴」等類似字眼。
所有對於金恩的竊聽錄音檔現在已被法院封存,一直到2027年才會解密。
掌握金恩婚外情醜聞的FBI為何沒有摧毀他?
可以從文化史、精神分析與社會語言學三個角度來解釋。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34814
美國媒體一致的高度自律,就是展現大是大非原則,著眼於原則性、根本性的是非問題。
台灣的媒體,跟得上這樣的新聞倫理標準嗎?
請先「反求諸己」。
■新聞媒體往往就是侵犯隱私權的重要媒介之一。
https://www.tahr.org.tw/news/176
■請不要忘記《新聞倫理公約》的內容:
1、新聞工作者應抗拒來自採訪對象及媒體內部扭曲新聞的各種壓制與檢查。
2、新聞工作者不應在新聞中,傳播對種族、膚色、宗教、性別、性取向及身心殘障等弱勢者的歧視。
3、新聞工作者不應利用新聞處理技巧,扭曲或掩蓋新聞事實,也不得以片段取材、煽情、誇大、討好等失衡手段呈現新聞資訊或進行評論。
4、新聞工作者應拒絕採訪對象的收買或威脅。
5、新聞工作者不得利用職務牟取不當利益或脅迫他人。
6、新聞工作者不得兼任與本職相衝突的職務或從事此類事業,並應迴避和本身利益相關的編採任務。
7、除非涉及公認的公眾利益,新聞工作者應尊重新聞當事人的隱私權;即使基於公共利益仍應避免侵擾遭遇不幸的當事人。
8、新聞工作者應以正當方法取得新聞資訊,如以秘密方式取得新聞,也應以社曾公益為前提。
9、新聞工作者不得擔任任何政黨黨職或公職,也不得從事助選活動;若參與公職人員選舉,應立即停止新聞工作。
10、新聞工作者應拒絕接受政府及政黨頒給的新聞獎勵和補助。
11、新聞工作者應該詳實查證新聞事實。
12、新聞工作者應保護秘密消息來源。
罪責原則定義 在 On8 Channel - 岸仔 頻道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老蘋訪問戴仔,和理非變左雄仔托派咁樣,支持暴力革命。所謂托派革命家的雄仔呢?變身屎忽鬼帶社民連參加功能選舉。
港步入法治喪屍年代
道德觀戴耀廷進化
【六年蛻變】
或許很多人不知道,遠在發起佔中之前,戴耀廷其實是香港法治的代言人。每年他都會帶領港大學生舉辦講座宣揚法治,其提出的「法治四層論」亦廣獲中小學教科書採用。這位名副其實的「法治膠」,近期卻意外地包容暴力,沒有譴責在法院縱火的示威者,早前甚至宣佈法治已成喪屍,將「法治已死」之論推向新層次,網民都高呼:「戴耀廷黐咗線呀!」
戴耀廷說,他沒有黐線,只是大家不理解其理論本來的彈性,「社會環境唔同咗,抗爭嘅道德原則自然不再一樣」。當年堅持和平瞓馬路的他,今天不再反對暴力抗爭,連武裝革命都能接受,直指是否組軍只屬策略問題,「好坦白講,我冇膽吖嘛,所以咪去搞選舉囉」。至於主流學術界對法治及公民抗命的理解,戴亦以批判角度看待,「西方文明社會早已過咗(獨裁政權)嘅階段,以佢哋嘅標準套落去非西方社會,係咪適合?」
世界上有兩個戴耀廷,本報專訪了2020年的那個,且聽他如何解讀2014年的自己。
記者:陳建平
戴:戴耀廷
記: 當年你強調佔中不會破壞法治,因為參加者會保持非暴力及承擔罪責,但今次反送中恰恰相反,示威者使用暴力及逃避法律責任,這樣是破壞法治嗎?
戴:社會環境改變了,所以道德原則也不再一樣。我當時發起佔中,主要是引用學者John Rawls的理論。Rawls認為,公民抗命適用於一個near just society(接近公義的社會)。2013年的香港社會勉強算是一個near just society,我們的國際法治排名很高,有民主發展的時間表,只是未能實踐,所以我發起一場公民抗命去推動它。何況當年香港的法律文化保守,如果我們提出一個更進取的行動,根本是不可能。
到了2017年黃之鋒判刑,楊振權法官說「有股歪風」的時候,你可以話我後知後覺,從那時起我認為香港已進入一個半威權時代。直到去年反送中運動,警暴力度更進一步,我們還可以稱香港為near just society嗎?香港已是另一個社會形態,變成unjust society,我形容是一個authoritarianizing(正在專制化)的香港,它只是在「食老本」,令自己看似還有一點法治而已,所以我們不能夠再用同一把尺去看待整件事。
去年有示威者向法院扔汽油彈。
記:所以你現在是支持暴力革命嗎?
戴:是否必然一定要走向更激進,甚至組軍、游擊隊?這個就是策略問題,不同人有不同的代價及判斷。至於我嘗試用選舉去對抗一個專制政權,在國際上也不是新鮮事,很多地方也是暴力抗爭和參與選舉並軌而行,兩者並非互相排斥。
記: 你還未回答,示威者使用暴力、逃避罪責,甚至在法院塗鴉及扔汽油彈,本質上是否破壞法治?
戴:你把法治視為「一嚿嘢」,但其實法治是一個multi-dimension(多面向)的東西,示威者的行動可能是損害了一個dimension,但同時目的是改善另一個dimension,即使客觀的效果你認為只屬破壞,但你不可否認他的主觀目的是守衞法治。我們要問的是,怎樣的「破壞法治」才是真正的破壞,如果你說法治只是守法和司法獨立,那麼示威者就是破壞法治了;但如果法治的核心是制衡權力,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2014年戴耀廷(中)聯同陳健民(左)及朱耀明(右)發起佔中運動。
記: 問題是示威者如何說服公眾,破壞法院有助捍衞法治?
戴:關鍵是示威者對法院的公正性提出了疑問。我們必須明白,真正能損害法治的人是掌權者,當中包括法官。有時候我都覺得法律界人士過度將法院神聖化,我其實不太完全認同。現實上,根據外國的學術研究,在專制政權下的法庭,不是每個法官都企得好硬淨,他們會用各種方法去迴避問題,其實就係醒目仔咋嘛,唔會上身、唔會影響自己。所以你不能怪責港人質疑法院。
記: 即使示威者的動機值得同情,不等於其行為必然值得支持。凡事總有對錯之分,為何你不去作出一個判斷?
戴:一個人犯法了,法庭判刑時也會考慮其處境及動機。我有時候反而想問,是否一定要跌入「對或錯」這個判斷當中?為何我必須作出判斷呢?法律制度上我沒有權力去做,若說我是一個公共知識分子,我就更加不應隨便去作一個我也不肯定的判斷。正如港大校長張翔一開始就譴責示威者,我會問「你憑甚麼這樣做?你有足夠的資料去譴責嗎?」
戴耀廷指反送中以來,以非暴力方法表達訴求者遠多於使用暴力。
記:按照你這個說法,藍絲一樣可以說,由於不清楚警察當時打人的理據,所以不作評論。
戴:對呀,他們也可以這樣說,所以我們才需要一個獨立調查委員會。
記:你這樣不是雙重標準嗎?警察暴力你譴責,示威者行為你就說無足夠資料判斷。
戴:在某些情況下,我覺得有足夠證據作出道德譴責,我就譴責,若你不認同,你可以反過來譴責我;但有些情況下,我覺得不敢作出道德判斷,就不作判斷。我不覺得這是雙重標準,因為我始終有一個(道德)標準去審視每件事。
例如火燒人事件(去年11月11日馬鞍山衝突),如果放火者真是示威者,我相信是可以譴責的。甚至乎,假設我們確認有人真的發起恐怖活動,傷害無辜了,這也是可以譴責的。我在文章中也說過,就算你要私了,當中也有道德界線,只是這條界線不需要像near just society般高,但你始終應該僅為了保護自己或他人而使用武力,過了這條線就可以譴責。20世紀初英國人爭取女性平權,一樣有透過恐怖活動放炸彈,但他們會確保附近沒有平民才引爆,這就是道德界線。
記:今次反送中運動,是否符合公民抗命的定義?
戴:好多人覺得公民抗命必須是非暴力及承擔罪責,但其實這不是主流看法,只不過提出這個論述的John Rawls很有影響力,其理論亦被英國法庭採納為公民抗命的定義,所以傳來香港法庭。的確,Rawls的理論在near just society是正確的,但英國社會和香港專制化社會,根本已是兩個不同世界。
不少學者都指出,非暴力和認罪只是justifying factor,用來說服民眾這是一場合乎公義的運動,但這些因素並非運動的本質。另外我想指出,即使是今次反送中,參與非暴力行動的人(例如非法遊行和貼連儂牆)也是遠多於使用暴力的人,而且非暴力其實是暴力的支持基礎,好像一個金字塔一樣。
佔中三子之一的陳健民本月中出獄,戴耀廷迎接戰友。
記: 回到法治喪屍論,很多網民都問你,既然法治已死,為何我們還要參與制度內的選舉?何不將精力留來搞武裝革命?
戴:法治喪屍論只是擬人法,它不是一個學術上嚴謹的論述,所以不可作為所有行動的基礎。坦白說,我是在打一場宣傳戰,政府有4.5億元資金宣揚「法治」,但我一元也沒有,惟有在語言上突破,攞啲爆啲嘅詞語。香港的法治未必是完全消失,但它已被利用來打壓公民權利。
沒錯,選舉的用途可能不大,但這是一個低代價、低成本的行動,不需流血,最多只是流汗。無論其帶來的進展多麼微小,但nothing to lose,something to gain,為何不去做?既然對方全天候打壓,我們便需要全天候反抗。選舉是低風險、低回報的行動,買軍火則是高風險、(或許)高回報的行動,就像投資一樣,不同人會有不同選擇。坦白說,像鍾耀華說的一樣,我唔夠膽(參與暴力革命)吖嘛,所以就選擇了選舉。
再者,我思考的不僅是抗爭成功,而是抗爭成功後如何重修社會。我作個比喻,在一個海洋中,深層的current(水流)持續在運行,水面則是時而平靜、時而大風大浪,但current永遠都在走,而非暴力就是current。你看2014年後社會很平靜,去年反送中突然風雨飄搖,但水底的current一直都在持續流動,而我的角色,就是去維繫這個current的運作。
戴耀廷認為選舉是低代價行動;圖為去年區選他為泛民助選。
記:很多人覺得你黐咗線,你是真的黐了嗎?
戴:其實我的理論從來沒有改變,只是社會環境不同,切入點就會不同。反送中的確令我很深化地思考,令我發現自己的理論可以accommodate(適用)到不同的局勢,原來有這樣的潛力。好像入獄之前,我都沒有過自己可以做300下掌上壓,不過結果我做到,原來我身體有這樣的潛力,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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