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鴉片戰爭日誌 林維喜案事件簿
時間:1839年3月15日
地點:廣東省城
人物:林則徐
事件:
林則徐在所發佈的《曉諭粵省士商軍民人等速戒鴉片告示稿》中稱,「另刊章程十條」(註1)。其具體內容如下:
一、吸食者立限斷引[癮]。省城以二月為始,截至三月底止。外府州縣以奉文日為始,勒限兩月,一體戒斷。其有舊存煙土、煙膏、煙槍、煙斗及一切零星器具,一概准其繳官,不問姓名,但不得稍有隱匿。所繳煙槍,必須辨明真偽。外已純熟,中漬煙油者為真,以新竹灌煙油者為偽。至於窯口興販煙館等項人犯,若不將煙土煙膏首繳到官,及至被人告發,或線人引拿,搜獲真贓實據,定當盡法懲治,並以本犯財產籍沒變價,賞給首告及引拿之人。誣者反坐。
二、有人告發,或現犯供指,或線人密首,應行進屋搜查贓據者,其夾帶栽贓之弊,固不可不防,而謠言鼓惑之風,亦不可不戢。嗣後遇有應行入室搜查者,文武各官須親帶兵差,甫經進門,先將帶去兵差,逐一搜檢明白,仍于出門時,當眾照前搜檢,栽贓攫竊二弊,均無所藉口矣。
三、大小文武官員,許其所屬稟首,廣開指揭之門,非縱其淩長犯上也,直指告罪人耳。沿海營弁,更難保無得規、徇隱、售私,吸食諸弊。嗣後無論地方鹽務文武官員,其屬下有吸食或包私者,該管上司代為徇庇,一併嚴參。其上官有吸食或包私者,屬下果能切實稟揭,熬審不虛,分別記功獎勵拔補。
四、各州縣奉文之後,勒限兩月,收繳煙槍煙土器具。應責成該州縣分都分圖,由城及鄉,挨次編查保甲,以塞其流。敦請紳士為之綜理,再由紳士選舉各鄉公正衿耆分段編查,赴縣具領門牌底冊,詳細填注。其有不能相信者,許於該戶名下注明不敢保字樣。地方官即將各鄉不敢保結之人,另立一冊,限日搜查。無實據者,再責成該管族黨正副立限確查,切實保結。倘仍前不敢擔保,立即嚴拘訊究。
五、士為四民之首。文武生員有吸食鴉片者,予限兩月。若再觀望遷延,則其情罪實較齊民為重,即責成教官,逐一挨查,轉報地方,審明實據,立即詳革治罪。教官查核學冊,隨意撥派五人,互相聯保。各於冊內,詳注互保姓名。事竣,申繳備案。至捐職及貢監生,令各州縣細查擋[檔]冊,開明人數,造冊移送教官,諭令生員各保所知。倘生員未能盡悉,不肯據保,即責成已經保過之捐職貢監,保其同類。其無保之人,查訊熬驗。
六、兵丁吸食,精神筋力疲憊不堪。亟應明定章程,嚴加考驗以除積弊而肅戎行。每五人為一伍,令其互具連環保結呈送。所不敢保者,另立一冊,聽候委員熬試。
七、幕友官親長隨,統於兩月限內,將署中有無吸食之人,出具切結,屬員申送上司,同官互相諮送,以憑查考。經承小書、各班差役,亦應責成本官設法查禁,亦隨便指撥五人,互相派保。
八、粵東中、東、西三路口岸出洋之艚船、拖風渡船、泥船以及蝦笱等項,或攬載私貨,興販吸食,或貪圖微利,接濟奸夷。責令該口岸澳甲,編號造冊,呈送該管衙門。飭令五船互保,將無人保結之船,另造一冊,隨時挨次搜查究辦。即或查無實據,亦應編入岸地,交保約束,不准再令駕駛出洋。其內河大小船隻,以及旦家漁船,均責成地方官一體查辦。倘有客商違例夾帶吸食,許該船戶前赴沿途地方官密行首稟。一船有帆三扇,或一二扇,書寫大字三行,中一行寫某州縣某人姓名,左一行寫某字第幾號,右一行寫第幾甲第幾牌。
九、寄寓寺觀夥店,所有暫時寄寓之人,應由地方官責成廟祝店主,設立迴圈號簿,詰詢裡居姓名,詳細註冊,每五日送該管衙門考核。許該廟祝店主隨時密首。
十、各客商過關投稅,勢難一一打開盤驗。責成行戶經紀人等,逐一檢查。到關即將貨單保結呈繳,關口委員核對圖記相符,然後抽查貨物。
註1:林則徐全集編輯委員會編:《林則徐全集:第五冊文錄卷》(福建:海峽文藝出版社,2002年),頁109-111 / 2395-2397。
#知史討論:
林則徐頒發《禁煙章程》,鼓勵民眾舉報窩藏、銷售鴉片之人,以及揭發受賄包庇鴉片走私、銷售的官員。廣大老百姓是鴉片的受害者,對鴉片煙販深惡痛絕。通過發動民眾舉報,林則徐便能充分掌握鴉片存放處所、行銷路線和販賣鴉片的夷商情況,也明確知曉廣州、東莞、順德等地鴉片窯口以及勾結英人售賣鴉片的「沿海奸徒」「侵匿賄縱」的巡緝營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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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國史教育中心(香港)」授權「知史」發佈,特此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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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罪人之路 在 張耀中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日前暗夜槍擊案,市議員張耀中指自行投案的彭嫌行為目無法紀,囂張至極,他也認為,本案1月3日發生至今已經整整10天,但是警方今天才被動地出面說明案情,這讓人感覺警方好像有意粉飾太平,外界觀感不佳。
張耀中說,彭嫌在犯此案之前,也曾涉及多起重大治安事件,現竟還能在外面自由活動,而且僅因心生不滿就恣意開槍濫射,法院對彭嫌先前所犯之罪是否有重罪輕判之嫌,值得正視討論。
另外,警方目前對於聚眾鬥毆的案件,只要合乎犯罪要件,都會以刑法第150條移送,但是據表示,法院在審理後卻常以刑度較輕的社會秩序維護法結案,這容易誘發類似彭嫌這類犯罪人的囂張氣焰,張耀中說,法院真的不要怕麻煩,有必要在釐清案情後,如果合乎犯罪要件,則應該以刑度較重的刑法150條論罪,藉以整飭治安,壓抑犯罪人氣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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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10114/M4KSZNTTEJBE3BVCIY4Y6GRAO4/
移送罪人之路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我國錯誤與偏差的毒品查緝政策的惡性循環】
〔在錯誤與偏差的查緝政策之下,癱瘓警政與司法,卻讓毒品問題始終陷入惡性循環,永遠無解。〕
小編群在此先行預告,我們作者接下來會發表一系列的文章,針對我國本土實務案例(判決)進行探討,討論我國 #錯誤的毒品查緝政策導致的違法偵查、司法實務上 #證據排除 等議題。
在我們作者發表文章探討這些判決案例之前,小編看到一篇不錯的相關報導,是記者以敘事的方式來討論施用毒品人口的「小傳記」,特別是與警方交手、經歷司法程序的故事,推薦給大家作為前理解:
〈我不是藥頭〉全文看這裡➡️ https://bit.ly/32809sN
(圖片擷取來源)
內容很長,希望讀者可以用心看完。
也希望大家能夠去嘗試閱讀這些剖析犯罪背後原因、犯罪人背景的報導,越是深度的內容,往往需要更多的文字,也需要讀者的耐性。
只有提升全民的文字閱讀量與思辯能力,才能讓媒體進步,報導更多深入的內容,而不是騙點閱、挑動情緒的腥羶色或膚淺甚至虛假的消息!
附帶一提,這篇報導裡面有些法律用語可能看在司法人員眼中會覺得未臻精確,例如:檢察官「提告」,其實應該是「起訴」,有些程序的用語也有些混淆。
不過,記者畢竟不是法學大師,大家關注的重點應該在於內容所描述的我國實務紊亂現況。
小編以法律人的視角,將這篇文章中描述的不同故事、警察、檢察官與毒品人口視角的說法等,摘要整理以下四個重點,希望對大家閱讀這篇長報導有些幫助:
1.警方「查獲」的施用與持有毒品人口結構;
2.警方扭曲績效制度下的羅織與冤案;
3.被浮濫移送癱瘓的司法;
4.毒品人口與社會復歸的問題。
此外,就報導中提到的問題分類,補充我們作者之前曾經投書寫過的文章,讓對各個子問題有興趣的讀者延伸閱讀,更進一步理解目前實務上的問題與困境:
💥1. 警方「查獲」的施用與持有毒品人口結構,跟多數人腦補的想像不一樣!
-阿鑾和法務部毒品犯罪相關統計裡數以萬計的人有著同一張臉。根據數據資料,單就施用與持有毒品來看,去年整年涉及這兩項犯罪的嫌疑人約四萬九千人,其中低階技術工佔了一萬六千人,占比超過三成;無業者則有一萬三千人,一般技術工四千三百人。三種職業別的人數,合計超過六成八。
-犯罪統計中,藥物成癮者大部分屬於勞動階級,但數字並不能反映藥癮族群的全貌,更多是透露了警察捉捕嫌疑人的內在邏輯。北部一偵查隊的刑警志強(化名)坦言,警察對於誰是「嫌疑人」自有一套標準,老鳥帶新人時,會教導哪些車或人看起來「有問題」,「像是我們攔檢不會攔跑車,只會挑小貨卡。最後你會抓到的,通常也就集中在某個階層。」這樣的抓捕邏輯,讓藥物成癮族群中相對弱勢的勞工,成為最容易陷入司法的一群。
▍延伸閱讀:
〔在長期以來慣於以腥羶題材操弄點閱率的某些媒體推波助瀾下,總是將毒品與富二代、紈褲子弟、藝人或名人等連結並「緋聞化」,操作出其富有、不學無術、遊手好閒的形象,激發民眾的厭惡感,卻忽視了,司法與醫療實務上大量毒品濫用者其實可能源自於社會底層,不同個案背後的生命歷程以及複雜的社會脈絡。
此外,也有論者以統計數字將施用毒品者與「犯罪傾向」連結,卻也忽略了,這些來自社會底層、毒品次文化圈子的社會因素。統計數字可以用數據說話,但卻無法處理更複雜與細膩的脈絡,例如施用毒品人口之所以另犯其他例如暴力、財產等犯罪,是否是因為交友因素、以及其他原因?
有多少人能夠仔細思考,他們是因為吸了毒以後在毒品作用下犯罪,或是因為窮困、寂寞、受到教唆或煽動、次文化圈的潛規則等而犯罪?更何況,如果施用毒品者有其他犯罪行為,自有其他條文處罰,在他們沒有犯其他罪,只是單純持有與施用毒品的情況下,立法者不斷將其等推往重刑化處罰的路線,能解決社會問題嗎?
遺憾的是,在人民集體欠缺理智思辨的恐慌情緒下,從政者為了取得選票便操作民眾情緒,在刑事立法政策上拋棄專業、自相矛盾,並制定各種進退失據的查緝、重刑政策。〕
-〈戒毒特效藥?自我矛盾的毒品刑事政策與立法〉:http://bit.ly/37pz0Rr
💥2. 警方扭曲績效制度下的羅織與冤案
-「那個警察一直叫我講,我跟警察說『這不是我的聲音』,但警察還是硬做下去。」
隨後阿鑾遭到移送,被控販賣一級海洛因與二級安非他命,刑期最重可至死刑或無期徒刑。但當天查獲的毒品中,並沒驗出海洛因反應。
-像阿鑾這樣被警方「加料」辦案的個案並不罕見,聽聞阿鑾的經歷,在台中執業的律師陳昱龍回憶,他曾經接過的一個毒品案件,「警詢筆錄寫著『跟某某某購買五公克毒品』,法庭上我問當事人,你怎麼知道有『五公克』?當事人說:『那不是我講的,是警察寫的。』」
-「績效」是一道緊箍咒,讓警察為達目的,開始遊走法律邊界,同為第一線刑警的金旺(化名)談起「績效」問題,語氣裡只有感慨。
-在南部任職的王姓檢察官每每收到警方移送的案件裡僅有筆錄,卻沒有追查其他通話紀錄、監視錄影畫面;或是將毫無關聯的路人甲也一併以共同被告移送,心裏難免有氣,「我遇過一件是毒品以包裹運送,真正的買家冒用第三人名字當收件人。」被冒名的第三人的確無涉販毒,但警方仍以共同被告名義移送,「因為多一個人,(警察)分數比較高。」
▍延伸閱讀:
〔到底是讓少數施用毒品人口成癮而危害自我健康的毒品比較毒,還是讓全民在數字中麻痺的績效糖衣比較毒,筆者內心深深的疑惑著。〕
-〈裹著糖衣的績效毒藥——瘋狂的查緝政策、血汗的刑事司法〉:http://bit.ly/3cjcGwg
💥3. 被浮濫移送癱瘓的司法
-根據法務部統計,現職檢察官人數共1409人,但去年刑事案件新收件數卻高達238萬,沈重的案件負荷擠壓檢察官調查的量能和時間。在北部地檢署任職的檢察官李先生面露無奈地說,北部的大型地檢署,每個檢察官手上每月新收案件加上未結案件大約一百件,其中部分是「以刑逼民」案件——利用刑事訴訟,來迫使對方應允民事上的請求,耗費不少司法資源。
-警察為績效浮濫移送案件,也造成檢察官過勞。彰化地檢署檢察官陳宗元說,有時移送的案件除了藥腳證人單一指述外,什麼證據都沒有,「最高法院都說了,證據不能只有藥腳證詞,有些分局的警察還是會移送這種案子,對檢察官來說根本是垃圾案件。」
-調查不完整或是證據不齊備,原本機制中檢察官可以「核退」或「發函」請警察在補充資料,但不論是核退或發函,未結的案子仍掛在檢察官的帳上,「請警察補充資料,有時一、兩個月沒下文,變成檢察官未結案件的數字沒有減少,導致整個股的案件卡住。」陳宗元說,多數檢察官乾脆自己調查,但結果就是檢察官被案量壓垮,沒有精力去督促警察改善調查品質。
▍延伸閱讀:
〔 對於這種玩弄數字、在數字中力求表現的「集體高潮」亂象,我想起了一句台灣俗諺——作戲空、看戲憨。這場不斷惡性循環、一年又一年「達成率不斷提升」的大戲,其實是出自警方高層導演的一齣齣戲碼。
基層員警在舞台上卯足勁演戲,以各種華而不實又危險的作秀伎倆,迷惑台下因法治教育不足而好騙的群眾。最後,高層升官了、演員出事了,群眾卻仍茫茫然,還活在英雄主義的虛擬幻境中,不知道背棄了程序正義,追求到的也不是什麼實體正義。
偏偏檢察體系內有些「資深檢察官」也忘記了檢察官的使命,動輒高喊「檢警關係很重要」、「不要破壞檢警關係」,甚至在專案績效期間,對排山倒海的濫行移送案件視若無睹,或是公訴檢察官在審判中發現警方程序問題時,身為檢察長、(襄閱)主任檢察官,卻為了虛假的檢警關係,不願去匡正警方辦案問題——那不叫維穩,叫墮落。〕
-〈分數下的「正義」:警政績效制度,一場遊戲一場夢〉:http://bit.ly/3adgJZj
💥4. 回歸社會的路,有多遙遠?
-當庭播放光碟,證實證人被誘導作證後,隔天二姐又去探望阿鑾,發現阿鑾的表情已放鬆,甚至對於有無改判刑期不怎麼在意,「因為他覺得自己已證明清白,這樣就夠了。」
-二審改判十年,阿鑾也已入監服刑多年。服刑的監獄離老家不遠,他本來想申請轉調其他監獄,上一些職訓課程,又怕路途遙遠,二姐不方便來看他,所以作罷。在裡頭,阿鑾有了宗教信仰,每封信總不忘加上「主賜平安」,再問他這樁官司,他只說:「舊事已過,一切都是新的。對於這樣的結果,我很滿足。」他說自己現在的生活並不困頓,只是少了自由。他只想著出來後與王正宏再聚,他對王正宏說,「希望未來有機會在社會上一同吃個飯時,不要拒絕我。」
▍延伸閱讀:
〔國人似乎忘記所有的問題,都有原因;所有的政策,都有成本。毒品施用者吸毒的原因、成癮的議題、警政與司法的負荷、獄政的隱憂,這些問題,就在集體「刑罰成癮症」的昏昏然與茫茫然中被忽視了。
上有所好,下必甚焉,警方向來追求媒體英雄、績效數字的文化,面對人民與高層的喜好,豈容缺席,於是,各類扭曲的緝毒績效要求應運而生,「有績效便是老大」,為了績效而產生的各種悲劇永無止盡,失控的司法血汗工廠永遠看不到天光。
但是那些在社會陰暗角落所隱藏的問題,依然存在,而且不斷滋生。〕
-〈戒毒特效藥?自我矛盾的毒品刑事政策與立法〉:http://bit.ly/37pz0Rr
🗯〈我不是藥頭〉全文看這裡➡️ https://bit.ly/32809s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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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伸:
鳴人堂專欄:
〈戒毒特效藥?自我矛盾的毒品刑事政策與立法〉:http://bit.ly/37pz0Rr
〈分數下的「正義」:警政績效制度,一場遊戲一場夢〉:http://bit.ly/3adgJZj
其他媒體投書:
〈裹著糖衣的績效毒藥——瘋狂的查緝政策、血汗的刑事司法〉:http://bit.ly/3cjcGw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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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在「警察績效制度公聽會」之後〉:http://bit.ly/2o974Ao